黨政機關公文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最新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辦法解讀 篇一
一、黨政機關公文的構成要素及排版形式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佈法規和規章,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構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標印格式。
1、公文用紙幅面尺寸:
採用國際標準A4型紙,210MM*297MM
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爲:公文用紙天頭37MM,公文用紙訂口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頁碼)。
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爲25mm。對於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爲80mm。
2、公文書寫形式
從左至右橫排、橫寫。其標識:
第一層爲“一、”,第二層爲(一),第三層爲“1.”,第四層爲(1)
3、字體字號
發文機關標識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紅色標識;祕密等級、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發文字號、簽發人、主送機關、附註、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時間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正文以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
4、頁碼
用4號半角白體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
5、信函式公文
發文機關名稱上邊緣距上頁邊的距離爲30mm ,推薦用小標宋體字,字號由發文機關酌定;發文機關全稱下4mm 處爲一條武文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 處爲一條文武線(上細下粗),兩條線長均爲170mm。每行居中排28個字。發文機關名稱及雙線均印紅色。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爲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
1、眉首
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以上的各要素統稱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數序號、祕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
(1)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即將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置於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數字。
(2)祕級和保密期限:密級分爲絕密、機密和祕密;保密期限是對公文祕密等級時效規定的說明。置於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兩字之間空一字。
(3)緊急程度:是對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標註“特急”、“加急”;緊急電報分爲“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置於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兩字之間空一字。公文同時標識祕密等級與緊急程度,祕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4)發文機關標識:發文機關標識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發文機關製作公文時使用的、規範板式的文件版頭,通常稱“文頭”。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加“文件”組成,居中紅色套印在文件首頁上端。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文件”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
(5)發文字號:發文字號是發文機關按照發文順序編排的'順序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置於發文機關標識下空兩行,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 〕”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爲001),不加“第”字。聯合行文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之下4mm 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
(6)簽發人:簽發人是在上報的公文中批准簽發的領導人姓名。只用於上行文。平行排列於發文字號右側。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後標全角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
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 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 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號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並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爲4mm 。
2、公文主體部分
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抄送機關(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主體。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
(1)公文標題:即對公文主要內容準確、簡要的概括。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除法規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位於紅色反線下空兩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義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2)主送機關:是指要求公文予以辦理或答覆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標識在標題下空一行,左側頂格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角冒號。
(3)公文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體內容。通常分導語、主體和結束語。在主送機關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
(4)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 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角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 × × × × ”);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
(5)發文機關署名(從2012年7月1日起):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6)成文時間:指公文生效的時間。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標識在正文之下,空兩行右空4字。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爲“○”。
(7)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加蓋印章。
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時間上。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時間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只能採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證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間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 。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爲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排在發文時間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 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餘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8)附註:是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如公文的發放範圍、使用時注意的事項、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公文如有附註,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字加圓括號標識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9)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 ,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後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號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
3、公文版記部分
置於抄送機關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爲版記。包括: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
(1)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一行;左空1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後標全角冒號;抄送機關間用逗號隔開,回行時與冒號後的抄送機關對齊;在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後標句號。
(3)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印發機關是印製公文主管部門,印發時間是公文的付印時間。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在主題詞之下)佔1行位置;用3號仿宋體字。印發機關左空1字,印發時間右空1字。印發時間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爲準,用阿拉伯數碼標識。
(4)版記中的反線。版記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條反線,寬度同版心。
(四)新舊公文區別
1、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是全新的首次統一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範標準。
2、在“文種”方面,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13個文種基礎上,增加了黨委的“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共15個文種。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題詞;行政公文也要署發文機關名稱。
4、在公文擬製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5、在行文規則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意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發文立戶的規定。
黨政機關公文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佈法規和規章,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祕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祕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祕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製
第十八條公文擬製包括公文的起草、審覈、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覈。審覈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經審覈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爲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籤。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覈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籤,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瞭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覆。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複覈。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籤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籤批人複審。
(二)登記。對複覈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祕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複製、彙編機密級、祕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
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三十三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爲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爲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燬。
第三十五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燬。銷燬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燬、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爲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佈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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