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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校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軍工科研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結合財政部、科技部、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局等有關科學研究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之規定,以及我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科研經費,包括縱向科研經費、橫向科研經費。縱向科研經費是指各級政府部門批准立項並撥款的科研項目經費,國防軍工項目經費,國際科技合作經費中與國外政府和學術機構間的合作經費等。橫向科研經費是指各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資金委託我校開展科研項目的經費,國際科技合作經費中與境外企業間的合作經費及科技捐贈項目經費等。

第三條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以符合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辦法規定爲前提,以完成科學研究任務、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爲目的,按照有利於學校教育與科技事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於學校辦學資源的效益發揮、有利於調動廣大教師工作積極性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條科研經費由學校統一進行使用管理。根據分工,學校科研經費管理的各部門和課題組分別落實具體管理職責和義務。

科學技術研究院是學校科研項目的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立項、課題組織、科技合同及重要文件審批、重要支出審批、項目結題與驗收、科研成果管理等業務。

財務處是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與會計覈算部門,按照項目獨立覈算、專款專用的原則,依法組織科研經費使用的財務管理與會計覈算業務。

審計室是科研經費的審計監督部門,依法對科研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

課題組所在學院是科研項目的二級管理單位和項目實施的保障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爲科研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實施等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撐。

課題組是科研經費使用的責任主體,依照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法規,按照批覆的課題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的預算安排,結合科研業務的實際需要合理使用項目經費,並對經費使用的結果負責。

第五條到校各項科研經費,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均爲學校收入,全部納入財務處統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或截留科研經費。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六條縱向科研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課題組在立項申報的同時,應當按照項目允許的開支範圍和計價標準,圍繞課題目標和任務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編制項目收支預算。

第七條經批准的項目收支預算書(課題任務書或合同書所含),是課題開展過程中資金支付、支出控制和決算報表審計的唯一依據。

第八條課題申報及項目收支預算的編制過程中,若涉及自籌或配套資金要求,必須以《科研項目自籌(配套)資金來源證明》的形式具體落實所涉及資金的出處,並經科學技術研究院、財務處審批。

第九條科研課題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一經批准,科學技術研究院將經過解密處理的項目經費預算書報財務處備案。財務處按項目單獨建賬,並按批覆預算的開支範圍、支出標準進行財務管理與會計覈算。

第十條項目經費建賬時,科學技術研究院依照經過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書,通過《北京理工大學科研課題經費入賬通知單》切塊分配當期到款額度至各成本環節;財務處在會計覈算軟件系統中予以設定,保證經費支出按照預算書的規定標準據實列支。

第十一條財務處通過“高級財務管理平臺”信息系統,按項目負責人將項目經費列入查詢範圍。項目負責人應實時關注經費使用情況,並參照項目預算書的支出內容控制後續支出,保證項目經費的各項支出符合經費預算要求。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科研經費的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經費的開支內容、支出結果和項目收支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項目支出必須經過項目負責人審查簽字確認。財務處在會計覈算過程中負責審查項目經費支出的合法、合規情況。

第十三條縱向科研經費支出中,涉及分承擔經費撥付、設備購置、委託外單位協作、技術諮詢、專題技術研究或學術會議、國內外交流與合作、評審鑑定會議、項目收益預提等費用列支,需事先經過科學技術研究院審批。

第十四條科研項目涉及與外單位協(合)作、技術諮詢,或分承擔經費撥付的,須以雙方正式簽定的科技合同或協議作爲經費支出的依據。

第十五條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中,列爲研究過程直接成本開支範圍的,依據項目的計價標準和允許列支範圍,參照課題任務書(或項目合同),並結合國家財經法規的統一規定(如差旅費、專家諮詢費、會議費等開支標準),由課題組據實開支。

其中,國家科技專項計劃類項目(863、973、科技支撐計劃)據實列支的範圍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交流合作費、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僅限外聘人員及學生,下同)和專家諮詢費。

基金類項目需要據實列支的範圍主要包括:科研業務費、實驗材料費、儀器設備費、實驗室改裝費、協作費、國際交流與合作費和勞務費等。

國防科研項目經費、國防科研試製費項目需要據實列支的範圍包括:設計費、材料費、外協費、專用費、試驗費、勞務費、技術協調費,以及項目管理部分費用。

國防科工局國防科研項目需要據實列支的範圍包括:設計費、專用費、材料費、外協費、燃料動力費、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事務費、專家諮詢費,以及項目管理部分費用。

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需要據實列支的範圍包括:勞務費、試驗外協費、合作費、設備購置費、材料費、資料印刷費、調研費、租賃費和其他規定費用。

第十六條以上需直接成本列支範圍內的具體內容及支出標準,依照各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列支在職人員費用的,不得以酬金、加班費、津貼、補貼或缺編費等名義變通列支。

第十七條縱向科研經費中的設計費、材料費等,不得列支辦公用品費用。確屬項目工作開展所需設計用品、材料或工器具的,報賬時須附購置明細清單。

第十八條縱向科研經費中,依照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允許由項目承擔單位分攤(或計提)管理費(含間接費用)的,學校按照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之規定攤銷(或計提)公共管理費用。

其中,國防科研試製費依照規定所列管理費額度的76%用於分攤學校日常資源消耗、公用房屋維修等公共費用;額度的24%由課題組開支專用設備維修、勞保用品、辦公費、一般圖書資料、一般會議及差旅費、科技培訓、審計、業務招待等費用。

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經費依照規定所列管理費額度的76%用於分攤學校日常資源消耗、公用房屋維修等公共費用;額度的24%由課題組開支專用設備維修、科技培訓、審計、業務招待等費用。

第十九條橫向科研經費及其他未明確規定管理費攤銷比例的項目經費,按照到校項目經費的8%由學校攤銷管理費用,統一納入學校事業收入,用以彌補學校教育事業經費的不足。

第二十條在橫向科研經費的開支中,用於課題組人力資源成本的支出總額,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的25%加以控制。

第二十一條國防科研(含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經費中,依照《軍工科研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定,學校按照全校科研用房屋和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1%計提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於學校開展科研工作相關的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和維護。

計算獲得當年應提固定資產修理費總額後,按照國防科研項目計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直接費用比例法”進行分攤,計入項目管理費用成本。即:

分配率=本期〈WWW.〉固定資產修理費總額/本期科研直接成本支出總額

項目應分攤固定資產修理費=該項目本期直接成本和×分配率

第二十二條對於研製週期兩年以上的國防科研項目(含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依其管理辦法可以預提不超過該年度項目經費總額3%的項目收益。預提項目收益納入學校年度事業收入,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攤銷(或計提)項目管理費(含間接費用)、固定資產修理費或預提項目收益,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科學技術研究院通過《北京理工大學科研經費入賬通知單》切塊分割當期到賬經費,明確相關費用額度,並覈定項目能否預提收益。

2、財務處根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結合課題經費預算書覈定相關費用的攤銷或計提額度。

3、在覈定相關費用額度的基礎上,財務處依據各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攤銷、計提或使用相關費用,並計入項目成本。

4、財務處建立項目管理費(含間接費用)、固定資產修理費及預提收益臺賬,以便後續財務管理使用。

5、因項目特殊原因要求減免管理費用的,需由課題組提交減免管理費具體情況說明與申請,經由學校科技和財務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學校在教育事業年度預算安排中,要充分考慮並保證科學研究與學術發展等方面的需要,對科技事業的正常開展和健康發展給予資金預算方面的保證。

第二十五條縱向科研經費使用中,不得超範圍列支通用儀器設備購置費。各種科研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集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廣告、宣傳、抵押、擔保、融資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科研經費列支人員費用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由收益人繳納;財務處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比例代扣代繳。

第四章決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於實行決算報告制度的縱向科研項目,課題組應按照課題組織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項目經費年度決算報表和項目決算報表。決算報表應嚴格依據項目覈算收支明細進行編制,經財務處審籤後上報。

財務處有權拒絕簽署與實際使用情況不相符編報。未經財務審籤的經費使用情況編報,由編制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按照各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需要進行項目財務決算審計的,依其規定執行決算審計相關事務。

第二十九條項目研究任務完成,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方出具項目通過驗收證明,該項目即告結束。已結束的科研項目必須在六個月內辦理驗收備案及結題結算手續。

第三十條科研項目通過驗收後,允許有經費結餘的,根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將結餘經費結轉爲學校教育事業收入,彌補教育事業經費不足。

第三十一條科研項目已超過合同或協議規定期限,未辦理驗收備案及結題決算手續的,項目負責人應向科學技術研究院提出書面申請。六個月後無故不辦理驗收備案和結題決算手續的,財務處停止該項目經費的使用,剩餘經費全部納入學校教育事業收入。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統一納入學校固定資產進行覈算與管理。其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三十三條受項目委託單位委託代購的固定資產,由科學技術研究院依照項目任務書或科研合同審籤,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備案審籤同意後,不納入學校固定資產覈算和管理。課題組交付該項固定資產時,應辦理交接手續並留有回執備查。

第三十四條科研項目研製過程中或研製結束後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管理及轉讓等,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學校各相關部門及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科研經費管理過程中,科學技術研究院、財務處、課題組及所在學院各責任主體單位應積極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和義務,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相互監督,確保各項經費支出手續完備、內容真實、覈算準確,促進科研項目的順利完成。

第三十七條未經學校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科研經費放在非學校指定賬戶。私自存放科研經費的情況,一經查實,除限期追回全部經費以外,將對相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於弄虛作假列支、截留、擠佔、挪用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國家頒發有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科研項目,其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校辦字〔2005〕51號)、《北京理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補充規定》(校辦字〔2006〕4號),及相關通知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財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負責解釋。

科研經費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及管理的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營造良好科研氛圍,調動和保護我校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確保學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現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財政部、科技部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科研經費是指學校爲開展科研活動所取得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和“橫向科研項目”的科研經費。

(一)縱向科研項目是指:

1、國家各部委、地方、行業等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類科研項目;

2、我校作爲合作單位參加的由其他單位牽頭申報的縱向科研項目。

(二)橫向科研項目是指:企、事業單位委託學校承擔的各類項目,包括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合作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諮詢等。

第三條 科研經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實施學校、學院/系/校內各類科研機構等(以下簡稱學院)和項目負責人三級管理,由科研、財務、人事、資產(設備)、審計、監察等管理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形成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確保經費使用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的有效行使。

第四條 所有科研經費屬於學校收入,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按項目單獨覈算、專款專用,並按照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委託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規範使用。涉及國有資產(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使用和處置事項,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

第六條 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科研項目申報立項、執行、結題等相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科研項目合同、經費預算和預算調整的審批,項目立項及經費劃撥、外(轉)撥經費單位資質和合同的審覈與管理,技術合同登記、科研績效支出等的審批;按照項目立項通知書(任務書)、合同和項目預算監督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

第七條 學校財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工作。負責科研項目預算編制指導,決算審覈;項目經費入賬;經費預算和預算調整審批及外(轉)撥經費單位資質審覈等;監督並審查項目負責人在其權限範圍內按項目預算科學、合理地使用科研經費;負責科技合同的減免稅等管理和服務工作;協助項目負責人接受項目經費專項審計。

負責對科研經費購置設備的招標採購工作,管理科研經費購置和試製的設備(含購買和開發的無形資產)。

第八條 學校審計部門負責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科研項目的經費決算進行審籤或審計。

第九條 學校人事部門負責對項目組長期聘用人員、由科研經費列支的聘用人員的工資、科研項目列支的勞務費和績效支出等的開支標準進行審覈和管理。

第十條學校外事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組開展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進行審覈和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科研經費、項目組使用科研經費進行監督,對管理、服務和使用科研經費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爲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學院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保證其真實性、合理性和相關性。負責科研項目外(轉)撥經費的支出等審覈工作。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經費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要合規、合理使用科研經費,對其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必須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並嚴格按照項目管理辦法、批覆的預算(任務書)和簽訂的合同使用經費,自覺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學校相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因科研行爲不當引起糾紛或影響學校信譽評價等級的,學校將凍結項目經費、追回績效支出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章預算和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 所有科研經費按國家批覆或學校批准的項目預算和合同進行管理,嚴禁編造虛假合同、編制虛假預算。項目負責人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經費預算,並對購置儀器設備進行重點說明。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經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經費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科研經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後,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審批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經費預算一經批覆,必須嚴格按批覆預算的開支範圍、標準和項目研究進度執行,不得超預算開支費用。批覆的預算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需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據實編報項目決算,校科研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審覈簽署意見後,校科研管理部門按要求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同時將結題報告存檔。

第十八條 接受項目主管部門專項審計或各類財務檢查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接受審計或檢查前到校財務管理部門備案,並將審計或檢查結論送校財務管理部門存檔。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到達學校賬戶後,由科研管理部門通知財務管理部門辦理入賬手續,學校財務管理部門應依據校科研管理部門確認的科研經費收入辦理入賬,做到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所承擔科研項目的到賬經費歸屬於本人所在科研業績考覈單位。

第二十條 爲規範支出管理,學校科研人員應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任務書)或合同約定的支出範圍、標準使用經費。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佔、騙取科研經費;嚴禁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有關管理規定、項目預算或合同辦理支出業務。科研經費的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政策、科研項目相應的經費管理規定和學校財務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縱向科研經費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

直接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費用的使用按國家相關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二)間接費用

1、間接費用是指承擔課題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間接費用主要包含:學校管理費、績效支出和間接費用的其他支出。

2、間接費用的確定

間接費用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上限編制執行。

3、學校將國家下達的間接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橫向科研經費包括技術交易費和非技術交易費。

技術交易費主要包括含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外協費、使用學校儀器設備和房屋及水、電、汽等資源佔用費、管理費、稅費、業務接待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績效支出、其他支出等。

非技術交易費主要包括設備費和材料費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對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績效支出的約定

勞務費指: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及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及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研究人員據實編制。

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績效支出指:爲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覈定的間接費用範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第五章間接費用的提取辦法

第二十四條 縱向項目的。間接費用用於補償學校爲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及項目研究所需但在直接費用中無法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績效支出及間接費用的其他支出。其中:管理費用於彌補學校科技發展基金和學院科研發展基金;績效支出主要用於獎勵對科研工作有貢獻的人員;間接費用的其他支出可以開支科研所需但在直接費用中無法列支的其他費用或學院適度統籌用於科研事業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縱向科研項目管理費的提取參照國家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相關經費管理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研究經費的5%計提,學校科技事業發展基金和學院科研發展基金分別按管理費的40%和60%分配。

項目批准的計劃任務書中所列的需轉撥給合作單位的合作經費部分不提取管理費。

學校設立的各類科研項目不提取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 橫向項目的管理費按照項目實際到賬總經費(含承兌匯票)分段累退提取比例提取,比例如下:

橫向科研項目的學校科技事業發展基金和學院科研發展基金分別按管理費的40%和60%分配。

第二十七條 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的提取單位與到賬經費歸屬單位一致。

第六章 外(轉)撥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轉)撥經費是指根據科研項目實施的需求需轉撥給外單位的經費,外(轉)撥經費包括:合作經費、外協經費、外購經費等。合作經費指批准的項目計劃任務書或簽訂的技術合同中合作單位承擔該項目相應研究內容所需的經費;外協經費指因項目實施的需求,在預算範圍內,委託外協單位完成部分研究或實驗內容或進行技術服務的經費;外購經費指因項目實施的需求,用於購買設備、材料等需轉撥給供貨方的經費。

(一)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預算或合同(任務書)等約定進行經費外(轉)撥,科研項目的合作經費、外協經費必須簽訂合同(協議)。外購經費金額超過1萬元的,報銷時需提供合同(協議),外(轉)撥業務需要招標與集中採購的,應按國家和學校招標與集中採購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外(轉)撥經費超過5萬元,需由項目負責人、學院和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

(二)嚴禁違規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七章結題結賬和結餘經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應該在預算或合同(任務書)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完成研究任務並通過驗收,及時辦理結題、結賬手續。科研管理部門及時將結題項目通知項目負責人和財務管理部門,已結題項目超過6個月不辦理結賬的,財務管理部門將對項目賬戶進行凍結和清算,剩餘經費收歸學校支配。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結餘經費是指學校科研項目實施週期已結束、項目目標完成並結題驗收後的結餘資金,包括縱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和橫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

(一)縱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

由項目負責人在2年內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二)橫向項目結餘經費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可以提取不超過結餘經費80%的績效支出,剩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用於後續科研活動的支出。

(三)對於項目因故提前終止尚未列支的項目資金,或因項目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項目資金,按主管單位意見或合同約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各部委、省市各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衝突,以國家各部委、省市各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爲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列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程序等規定按照《合肥工業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社科類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工業大學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合工大政發〔2015〕9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