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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精品多篇)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精品多篇)

未休年假該如何處理: 篇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注意:因爲上班當天已經發過工資,所以在額外支付2倍的工資即可。

工資計算方法: 篇二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

怎麼判斷“累計工作時間”? 篇三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辦法》第三條中“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但其中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間的工作時間不得間斷超過一個月以上。超過的,其連續工作時間重新計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職工纔有資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按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三、《辦法》第四條“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應提供如下有效證明作依據:

(一)檔案有記載的累計工作時間;

(二)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三)勞動合同書證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證明的工作時間。

上述工作時間不得重複計算。

計算方法: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爲: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篇四

法律來源:《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享受人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

享受條件: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

年休假時間:《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