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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銀行賬戶及預留銀行印鑑管理辦法 篇一

銀行賬戶及預留銀行印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公司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規範公司銀行賬戶和銀行預留印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制度、財務管理辦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爲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賬戶爲: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章 銀行賬戶開立、變更、使用和撤銷

第五條 基本存款賬戶。公司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爲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六條 一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七條 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公司應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託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第八條 臨時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是公司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公司應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註冊驗資。 第九條 銀行賬戶開立程序

(一)申請開戶。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開戶申請,並準備足以證明必須開立銀行賬戶的相關資料。

(二)審批賬戶。財務部負責人對開戶申請進行審覈,並報公司總會計師和總經理批准。

(三)開立賬戶。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由出納代爲辦理。被授權人應按照相關要求辦理有關手續,並將賬戶開立信息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十條 銀行賬戶變更程序。銀行賬戶使用期間如因公司情況需要變更,出納人員應及時到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信息進行備案;如因銀行系統升級等外在原因變更公司銀行賬號的,出納應與銀行溝通協商要求銀行出具情況說明,彙報主管領導並提醒相關會計人員在賬務系統中及時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銀行賬戶撤銷。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同時應辦理備案手續。開立的銀行賬戶一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應作撤銷處理。公司撤銷銀行賬戶,需由總會計師審批。

第十二條 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行爲,按照集團公司管理需要如需向集團公司備案的,應由總賬會計及時向集團公司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應嚴格控制銀行賬戶數量。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應掌握銀行賬戶運行情況,及時清理閒置、到期、睡眠等賬戶,做到銀行賬戶的優化高效使用。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具體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第十五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除發放工資外,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提供必要的合同、證明。

第十六條 出納每月定期從銀行取得銀行對賬單交由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覈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對未達賬項逐筆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確保賬實相符。

第五章 銀行預留印鑑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銀行賬戶預留印鑑、密碼和空白的結算憑證應由財務負責人和出納人員分別掌控,不得向其他部門或個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由財務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篇二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銀髮[1994]25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存款帳戶分爲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四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賬戶辦理。

第五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幾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豐、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覈算單位開立的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櫪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

第八條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 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

第十條存款人在其賬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銀行應依法爲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部屬地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消賬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賬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第十三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覈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和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覈算單位。第十五條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有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對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俱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覈算單位開戶的證明。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籤卡片,經銀行審覈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籤卡片,經銀行審覈同意後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條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第二十四條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尋賬戶餘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存款 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款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覈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作。

第二十九條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爲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餘賬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爲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

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爲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篇三

安徽兆信集團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爲了保證安徽兆信集團公司的資金的安全運用,規範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規定,對於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結合公司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爲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於兆信集團所屬公司。

第二部分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三條

公司根據便捷、高效、安全等原則,選擇某一金融機構作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用於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

第四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批准後,公司可以通過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業務(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五條

因臨時機構或業務需要,經單位領導審批後,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三部分

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規定

第六條

公司必須按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安全。

第七條

因企業名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更改,但開戶銀行及賬號不改變的,應及時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按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第八條

根據業務變化,公司可以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覈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覈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1 第九條

公司出納會計負責預留銀行簽章保管,變更、註銷等工作。

第十條

公司會計人員負責監督銀行賬戶的管理,及時設置、取消銀行賬戶的核算科目。 第十一條 公司出納會計負責每月8日前,從銀行取回上月銀行對賬單,交由會計人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並及時覈實、處理賬實差異。

第十二條 公司出納會計在每月底前,從銀行取回當月全部銀行回單,交給會計入賬。 第十三條 銀行印籤屬於出納會計工作移交的資料。銀行對賬單餘額與賬面餘額一致,無需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

第十四條

銀行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的保管應參照公司財務檔案的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部分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財務部。

華南師範大學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篇四

華南師範大學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學校銀行賬戶管理,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法人及學校所屬非法人二級單位、學校工會、學校社團組織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賬戶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開戶名前綴爲“華南師範大學”的銀行結算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

第四條 學校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校內先由校長辦公會審批同意,然後按規定報財政審批、備案、年檢制度。

第五條 學校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須由學校財務處統一辦理,並由財務處和學校二級財務機構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嚴禁學校任何內設機構(學院、部處、教輔單位、附屬非法人單位等學校所屬非法人二級單位)自行開立銀行賬戶、分散管理。

第六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七條 學校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銀行業金融 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置和開立

第八條 銀行賬戶的設置應按照建立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要求,堅持“規範、高效、精簡”的原則,嚴格控制賬戶數量,規範賬戶管理。

第九條 學校開立的銀行賬戶,根據國家規定分爲基本存款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零餘額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等。

(一)基本存款賬戶。指學校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款項的銀行結算賬戶。根據規定,學校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一經確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改。

(二)財政授權支付零餘額賬戶。用於辦理財政部門授權學校支付額度內的轉賬結算、現金支付業務的國庫支付賬戶。

(三)專用存款賬戶。是學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因對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如基本建設資金專戶、應繳財政收入匯繳賬戶、住房基金、黨費等賬戶。

(四)一般存款賬戶。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五)外匯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學校外匯現匯或者結售匯業務的外幣結算賬戶。

(六)臨時存款賬戶。是學校因臨時需要開立的銀行賬戶, 如保證金賬戶等。

第十條 根據賬戶性質及用途,學校應將銀行賬戶分爲財政審批類賬戶、財政備案類賬戶、自主管理類賬戶分別管理。

(一)財政審批類賬戶。學校開立財政審批類賬戶應報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開立,開立情況應報省財政廳備案,並按規定進行賬戶年檢。財政審批類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食堂賬戶、零餘額賬戶、基本建設資金賬戶、應繳財政收入匯繳賬戶、銀醫銀校合作賬戶、非獨立法人醫療機構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外匯賬戶及其他專用賬戶等。

(二)財政備案類賬戶。學校可自行按照相關規定開立財政備案類賬戶,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開立情況應報省財政廳備案,並按規定進行賬戶年檢。財政備案類賬戶包括工會賬戶、黨費賬戶、住房基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繳存過渡賬戶、定期存款賬戶等。

(三)自主管理類賬戶。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自主負責,自主管理類賬戶,不納入銀行賬戶年檢,包括貸款賬戶、保證金賬戶。

第十一條 學校開立銀行賬戶,統一由財務處提請校長辦公會審議同意,對財政審批類賬戶同時將開戶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教育廳審覈同意再報省財政廳審批。

後勤、幼兒園、工會等設有學校二級財務機構的單位如需新開立銀行賬戶,應將開設申請報財務處,由財務處初審後按規定程序辦理開設手續。

財政審批類賬戶和備案類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報省財政 廳備案。

第十二條 爲集中學校財力,規範管理,校內未設置財務獨立覈算機構的單位一律不得在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十三條 學校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原則上應保持穩定。因特殊事項確需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先由學校財務部門將擬變更方案報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同意,再辦理變更手續。其中:變更財政審批類賬戶的,學校還應提交賬戶變更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說明變更理由和依據,經省教育廳和財政廳審批同意後,再選擇開戶銀行開立新賬戶。變更銀行賬戶開戶銀行的特殊事項包括:

(一)學校整合合併其他單位後因相關業務需要,確需變更銀行賬戶的; (二)學校辦公地址搬遷的; (三)學校的開戶銀行營業網點搬遷的; (四)因開戶銀行無法提供某項業務服務,開戶銀行管理服務水平存在不足等其他原因,確需變更銀行賬戶的。

第十四條 學校發生下列變更事項,學校財務部門可直接辦理學校銀行賬戶變更手續,不需報經校長辦公會同意,也不需報省財政廳審批。

(一)學校變更名稱(不含整合重組的情況),相應變更賬戶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開戶銀行系統升級導致批量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三)開戶銀行網點合併、更名等原因導致批量變更開戶銀行名稱,但不改變銀行賬號的。

第十五條 學校變更財政審批類、財政備案類賬戶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省財政廳辦理賬戶變更備案。

第十六條 學校發生下列事項,應按規定撤銷有關賬戶。

(一)銀行賬戶1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 (二)銀行賬戶使用期滿的。 (三)單位發生合併、撤銷的:

(四)基本建設項目已竣工決算且項目資金結算完畢的。 (五)銀行貸款本息已全部償還,不再續貸的;涉及履約保函的相關合同已經執行完畢的。

(六)要求開立專戶管理的相關資金已全部使用完畢,或要求專戶管理相關資金的制度文件已不再執行的。

(七)其他原因應予撤銷的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 學校發生需要撤銷銀行賬戶的情形時,由學校財務部門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後辦理撤銷手續。如需撤銷單位零餘額賬戶的,應提出撤銷賬戶申請報送教育廳審覈並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才能辦理銷戶手續。學校撤銷財政審批類、財政備案類賬戶後,應在賬戶撤銷後5日內報省財政廳辦理賬戶撤銷備案。 第十八條 辦理銀行賬戶銷戶時,應繳財政收入匯繳賬戶的資金餘額按規定繳入省級國庫或省級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餘額轉入學校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覈算。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銀行賬戶年檢。每年對銀行賬戶進行一次清理覈查,清查結果應按規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校內各單位應按照規定使用學校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不得將財政撥款轉爲定期存款,不得使用學校銀行賬戶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學校銀行賬戶,不得爲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一條 校內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擴大學校銀行賬戶用途,不得將財政備案類賬戶或自主管理類賬戶用於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 學校財務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學校銀行賬戶的日常管理,設置銀行日記賬,及時與銀行對賬,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工作由出納人員以外的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檢查、監督各個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有權對學校銀行賬戶的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因法律糾紛或訴訟致使學校銀行賬戶發生重大變動或重要事項時(如銀行賬戶被凍結或資金被划走),相關單位在法律事務發生時應及時告知學校財務部門和學校分管領導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資金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開戶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銀行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使用銀行賬戶。如有違規使用銀行賬戶的,學校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還對違規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分;如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資產經營公司等學校下屬獨立法人單位的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篇五

附件2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爲了規範銀行賬戶業務,統一本外幣賬戶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爲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辦理銀行賬戶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銀行賬戶,是指銀行根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申請,以其名義開立的,用於收付或者存放人民幣或者外幣貨幣資金的賬戶。

本辦法所稱銀行賬戶業務,是指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變 更、撤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銀行賬戶業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實名制) 銀行賬戶業務實行實名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以其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或者名稱,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銀行應當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真實辦理意願爲前提,使用其實名辦理銀行賬戶業務,不得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第五條 (賬戶按開戶人分類)

銀行賬戶按照開戶人類型分爲單位銀行賬戶和個人銀行賬戶。

單位銀行賬戶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其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

個人銀行賬戶是指自然人以其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 第六條 (賬戶按幣種分類)

銀行賬戶按貨幣種類分爲人民幣銀行賬戶、外幣銀行賬戶和本外幣一體化銀行賬戶。

人民幣銀行賬戶是指存放或者收付人民幣貨幣資金的賬戶。 外幣銀行賬戶是指存放或者收付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貨幣資金的賬戶。 本外幣一體化銀行賬戶是指可以同時存放或者收付人民幣和其他幣種貨幣資金的賬戶。

第七條 (賬戶按功能分類)

銀行賬戶按照功能分爲結算賬戶和非結算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單位和個人用於現金存取、轉賬結算、消費、投資、理財、存管、託管等用途的銀行賬戶。

銀行非結算賬戶是指單位和個人用於現金存取、儲蓄、擔保等非結算用途的銀行賬戶。

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按照功能分爲Ⅰ類、Ⅱ類、Ⅲ類。Ⅰ類結算賬戶是指個人用於存款、現金存取、轉賬結算、消費、投資、理財等用途的全功能銀行賬戶;Ⅱ類結算賬戶是指個人用於存款、限定金額的轉賬結算、購買理財產品等用途的銀行賬戶;Ⅲ類結算賬戶是指個人用於限定金額轉賬結算的銀行賬戶。

第八條 (開戶行選擇)

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自身社會經濟活動需要,自主選擇開戶銀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賬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條 (總體要求)

單位和個人開立銀行賬戶應當如實向銀行出具開戶證明文件,填寫開戶申請,約定賬戶支付方式並簽訂賬戶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 (單位開戶人)

下列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可以開立單位銀行賬戶: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二)機關、事業單位、軍隊和武警部隊;

(三)社會團體,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活動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工會,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境內分支機構;

(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業主委員會;

(六)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鑑定機構;

(七)外國駐華機構;

(九)人民法院依法設立的清算組;

(十)境外機構;

(十一)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

單位內設部門和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不得開立銀行賬戶,確有需要的,應當由其所屬單位開立銀行賬戶。 除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外,個體工商戶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可以開立單位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單位開戶證明文件)

單位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應當向銀行出具依法設立的身份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單位開立第一個銀行賬戶後再開立銀行賬戶的,應當向銀行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一個銀行賬戶賦予的備案號碼。

第十三條 (單位身份證明文件)

單位依法設立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證明文件:

(一)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合夥企業等各類企業應爲營業執照;

(二)社會團體應爲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三)基金會應爲基金會登記證書;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爲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五)個體工商戶應爲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爲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

(七)律師事務所應爲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八)司法鑑定機構應爲司法鑑定許可證;

(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爲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十)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應爲營業執照,非營利性的醫療機 構應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十一)居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業主委員會應爲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批文或者備案證明;

(十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者證明;

(十三)外國駐華機構應爲國家外交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者證明;

(十四)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證;

(十五)境外機構應爲其在境外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十六)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設立文件。

機關、事業單位、軍隊、武警的開戶證明文件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開立銀行賬戶,應當向銀行出具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下列證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應當爲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週歲尚未領取身份證的,應當爲戶口簿;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爲軍人或者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當爲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三)臺灣地區居民,應當爲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應當爲中國護照;

(五)外國公民,應當爲加載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公民,應當爲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在緊急和必要時,個人可以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在銀行櫃面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五條 (輔助身份證件)

銀行可以根據對單位和個人身份識別的風險大小,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一種或者多種輔助身份證明文件,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個人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開戶的,銀行應當要求個人提供輔助身份證明文件。個人輔助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證明文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爲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工作證、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爲軍人保障卡或者所在單位開具的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證明材料;

(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爲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三)臺灣地區居民,爲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爲定居國外的證明文件;

(五)外國公民,爲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等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

(六)完稅證明、記名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 第十六條 (個人開戶方式)

個人人民幣Ⅰ類結算賬戶開立實行面籤,只能在銀行網點櫃檯開立或者通過銀行上門服務等面對面方式開立,由銀行工作人員現場親見開戶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

個人人民幣Ⅱ類、Ⅲ類結算賬戶和非結算賬戶可以在銀行網點櫃檯開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絡、移動通訊網絡、自助機具等電子渠道遠程開立。

銀行僅能 爲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且持有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開立個人人民幣Ⅱ類、Ⅲ類結算賬戶,且應當與本人的同名Ⅰ類結算賬戶綁定。銀行爲個人開立Ⅱ類結算賬戶,應當採取措施覈實開戶人身份的真實性,並將向綁定Ⅰ類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覈實開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綁定賬戶類別等關鍵信息作爲覈實手段之一。

個人人民幣Ⅱ類、Ⅲ類結算賬戶滿足Ⅰ類結算賬戶開戶審覈要求的可以轉爲Ⅰ類結算賬戶,Ⅲ類結算賬戶滿足Ⅱ類結算賬戶 開戶審覈要求的可以轉爲Ⅱ類結算賬戶。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審覈)

銀行爲單位和個人開立銀行賬戶,應當審覈其開戶資格,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明文件所屬人的一致性,以及開戶申請人的真實開戶意願。

銀行應當建立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的多重交叉識別機制,通過銀行數據庫、政府數據庫、徵信數據庫、商業數據庫等合法有效的信息平臺,以及向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機關諮詢等方式,交叉驗證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各項信息的一致性和真實性。銀行可以將生物識別技術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爲櫃檯和電子渠道開戶覈實個人身份信息的輔助手段。

銀行應當建立開戶詢問機制,在開戶過程中,根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實際情況,靈活、隨機詢問與其身份信息相關的問題,覈實單位和個人與其提供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對於已在本行開立銀行賬戶的個人,還應當詢問其已開立賬戶的基本情況。

除機關、事業單位、軍隊和武警部隊外,銀行首次爲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當建立開戶面籤制度,由兩名以上銀行工作人員共同親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同時,銀行對單位開戶證明文件的核實時間不得少於自受理開戶申請之日起2日。

9 第十八條 (拒絕開戶情形)

單位和個人不具備開戶資格、銀行經審覈後無法確認其身份真實性、開戶意願的真實性或者有理由懷疑涉嫌開立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銀行應當拒絕開戶。銀行拒絕開戶的,應當經開戶銀行網點負責人審覈並完整留存有關過程和結果記錄。

第十九條 (外幣賬戶開立)

單位和個人開立外幣銀行賬戶和本外幣一體化賬戶後,應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於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事前審批方可使用的,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條 (限制開戶數量)

銀行應當合理限制賬戶開戶數量,提高賬戶使用效率。個人在同一銀行開立的Ⅰ類和Ⅱ類結算賬戶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開戶數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銀行賬戶名稱)

銀行賬戶名稱應當與單位和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名稱全稱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單位銀行賬戶名稱可以在單位名稱後加內設機構(部門)名稱或者資金性質;

(二)黨費銀行賬戶的名稱可以在單位名稱前加“中共”或者“中國共產黨”字樣;

(三)無字號個體工商戶開立的單位銀行賬戶名稱由“個體 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銀行賬戶的記載形式)

銀行賬戶可以採取卡、折、單、證以及電子記錄等多種形式記載。一個銀行賬戶對應多種賬戶記載形式的,多種記載形式的記錄結果應當統一反映到其中一個主要使用的賬戶記錄中。

第二十三條 (賬戶支付的身份識別方式)

單位和個人與銀行約定賬戶支付的身份識別方式可以爲預留簽章、密碼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身份識別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專門支付身份識別方式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預留簽章)

單位銀行賬戶預留簽章爲單位的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銀行賬戶預留簽章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當與單位銀行賬戶的賬戶名稱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註冊驗資和聯名開立的單位銀行賬戶;

(二)因託管開立的銀行賬戶名稱增加資金性質的,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的名稱可以不含資金性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11 第二十五條 (賬戶管理協議)

銀行賬戶管理協議應當明確銀行、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銀行賬戶管理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存款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銀行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的內容;

(三)銀行對賬、實名制複覈、久懸管理的內容;

(四)銀行採取賬戶止付、中止賬戶業務和撤銷賬戶的內容;

(五)銀行賬戶被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的內容;

(六)銀行對存款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內容;

(七)銀行賬戶收費標準;

(八)存款人與銀行之間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單位和個人通過銀行賬戶辦理其他業務時簽訂的協議不得違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的內容。

銀行擬變更銀行賬戶管理協議的,應當至少提前45日告知;未告知單位和個人的,變更無效;單位和個人不同意變更的,變更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銀行登記和留存信息)

銀行爲單位和個人開立銀行賬戶應當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基本信息、與身份信息覈實有關的證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覈驗記錄,留存開戶證明文件以及反映銀行審覈過程的各種原始記錄和資料。無法留存原件的,應當留存複印件、影印件、影像或者數據電文,有條件的可留存音頻或者視頻等。

第二十七條 (不得開戶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裁或者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制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禁止歧視開戶)

單位和個人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應當予以開戶。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變相拒絕爲符合開戶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基本規定1)

銀行爲單位和個人辦理資金收付應當通過銀行賬戶辦理。

第三十條 (使用基本規定2)

銀行結算賬戶可用於辦理現金存取以及與其他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單位非結算賬戶僅可以辦理與本單位其他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個人非結算賬戶僅可以辦理現金存取、與本人其他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賬戶使用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第三十一條 (Ⅰ、Ⅱ、Ⅲ類戶使用)

銀行可以根據對個人身份識別的程度及對其開立賬戶辦理業務的風險大小,與個人約定Ⅰ類結算賬戶的使用範圍。

個人人民幣Ⅱ類、Ⅲ類結算賬戶的資金從綁定的Ⅰ類結算賬戶轉入,超過限額的資金和銷戶後的資金應當退回至Ⅰ類結算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資金保護機制)

銀行應當引導單位和個人將大額資金存放在非結算賬戶中,在結算賬戶中僅合理留存滿足正常支付結算需要的資金。

銀行應當引導個人通過人民幣Ⅱ類、Ⅲ類結算賬戶辦理小額網絡支付業務等風險較高的支付業務,有效控制資金風險。

銀行應當建立對單位和個人結算賬戶使用的動態風險評估機制和資金安全保護機制,結合單位和個人的開戶渠道、身份信息審覈方式及結果、支付方式、日常支付行爲和資產狀況等因素,審慎與單位和個人約定結算賬戶的支付方式和支付限額等。銀行不得單方面設定結算賬戶的支付限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取現管理)

單位和個人通過銀行賬戶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應當執行國家現金管理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銀行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的需要約定銀行賬戶的人民幣現金支取限額。

單位和個人通過銀行賬戶辦理外幣現鈔存取,應當執行國家 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轉私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存放在銀行。 單位向個人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單位對付款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銀行在爲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應當根據單位的註冊資金大小、日常資金支出等,與單位合理確定單位向個人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單筆或每日限額。單位向個人結算賬戶支付款項超出銀行設定的每日限額的,應當向銀行出具付款憑據。單位無法提供付款憑據,或者提供的憑據無法說明付款事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銀行應當拒絕辦理。

單位的經營情況和賬戶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單位可以向銀行申請調整每日限額。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三十五條 (信息變更)

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種類或者編號、主要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於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出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個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種類或者編號、主要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銀行提出變更申請, 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單位和個人的其他開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銀行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Ⅱ、Ⅲ類戶變更)

個人變更Ⅱ類、Ⅲ類結算賬戶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主要聯繫方式、綁定賬戶的,原則上應當先辦理理財產品贖回或者辦理定期存款提前贖回等,將資金全部轉入綁定賬戶後再辦理變更,並按照新開戶要求重新對開戶信息進行審覈。

第三十七條 (證明文件到期處理)

單位出具的依法設立的身份證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銀行應當在有效期到期前,通知單位重新出具更新日期後的依法設立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單位在有效期到期後30日內仍未向銀行重新出具的,銀行應當對賬戶止付,如單位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應當中止賬戶業務。

個人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在臨時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到期前向銀行重新出具居民身份證。如個人在臨時身份證有效期到期後仍未向銀行重新出具的,銀行應當對賬戶止付。

第三十八條 (預留簽章變更)

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換預留簽章、密碼或者其他身份識別方式的,應當向銀行提出申請並根據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16 第三十九條 (銀行變更處理)

銀行應當對單位和個人的變更申請及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覈。符合變更條件的,銀行應當於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銷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銀行提出撤銷銀行賬戶申請:

(一)銀行賬戶長期不用;

(二)銀行賬戶有效期屆滿不再使用;

(三)營業執照被註銷或者吊銷;

(四)單位被撤併、解散、破產或者關閉;

(五)與銀行約定的銷戶情形發生;

(六)其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情形發生。

單位申請撤銷銀行賬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具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單位出現第(三)、(四)項情形的,應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協議對撤銷銀行賬戶設定條件的,單位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單位和個人出現上述

(二)至

(六)情形但未辦理銷戶的,銀行應當通知單位和個人在30日內申請銷戶,逾期未申請銷戶的,銀行有權中止賬戶業務或者主動銷戶。

第四十一條 (銀行銷戶處理)

單位申請撤銷銀行賬戶的,應當與銀行覈對銀行賬戶存款餘 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

符合銀行賬戶撤銷條件的,銀行應當於收到單位和個人撤銷銀行賬戶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銀行應當在受理單位和個人撤銷賬戶申請至賬戶撤銷期間,對賬戶止付。

依法被凍結的銀行賬戶,在凍結解除前不得銷戶。 第四十二條 (Ⅱ、Ⅲ類戶撤銷)

個人撤銷Ⅱ類、Ⅲ類結算賬戶的,應當將資金轉入綁定賬戶。個人撤銷Ⅰ類結算賬戶的,應當先撤銷綁定其的Ⅱ類、Ⅲ類結算賬戶。

第四十三條 (個人銀行賬戶跨網點變更和撤銷) 銀行應當實現境內分支機構間跨網點辦理個人銀行賬戶變更和銷戶業務。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賬戶複覈)

銀行賬戶存續期間,銀行應當對單位和個人的開戶資格和實名制符合性進行動態複覈。

銀行在複覈中發現單位和個人存在身份證明文件過期或者不符合開戶條件情形的,應當通知單位和個人在30日內補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合法身份。單位和個人逾期未提供且無合理理由或者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無法證明其合法身份的,銀行有權 中止賬戶業務,且不得爲單位或者個人新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十五條 (對賬管理)

銀行賬戶存續期間,銀行應當及時向單位和個人提供銀行賬戶的賬務信息。銀行應當與單位約定賬務覈對頻率和反饋時間,單位應當配合。單位超過反饋時間未反饋或者反饋覈對結果不一致的,銀行應當查明原因,並有權在覈對一致前對賬戶止付。

第四十六條 (久懸管理)

單位結算賬戶連續1年未發生收付活動的,銀行應當通知單位30日內確認賬戶是否繼續使用;逾期未確認的,銀行應當按照與單位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在處理完成前不得爲單位新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十七條 (餘額爲零處理)

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自餘額爲零之日起超過一定年限未發生收付活動的,銀行可以在與單位和個人簽訂的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視同單位和個人自願銷戶。

第四十八條 (匿名假名賬戶)

銀行確認賬戶爲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的,應當立即中止賬戶業務。假名賬戶的名義戶主要求撤銷假名賬戶的,銀行應當予以撤銷,並對賬戶資金專項管理。

第四十九條 (代理開戶)

單位辦理銀行賬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親自辦理,確有需要他人代爲辦理的,除本辦法第二十條 條第四款規定外可以授權本單位工作人員辦理。

個人辦理銀行賬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個人親自辦理,確有需要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個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爲辦理。個人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辦理業務的,可由其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代爲辦理。個人由單位代理申請開立銀行賬戶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到銀行櫃檯辦理身份確認激活手續,激活前賬戶不收不付。

同一個人一年內在同一銀行代理其他個人開戶或者被其他個人代理開戶原則上不得超過3戶。

第五十條 (代理證明材料)

單位和個人由他人代爲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應當向銀行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代理關係證明材料。

銀行應當覈實、登記、留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代理關係證明材料。銀行無法確認代理關係真實有效性的,應當拒絕辦理。

第五十一條 (代理覈實)

開戶銀行可以委託本行境內其他分支機構、境內其他銀行代爲覈實單位或者個人身份,但不得委託其代理辦理開戶手續。

開戶銀行應當與代理銀行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確保按照不低於代理銀行身份覈實的標準進行覈實,並保證開戶銀行能夠及時獲知身份覈實的過程和結果。 開戶銀行的審覈責任不因委託代理關係發生轉移,應當承擔未盡職履行審覈義務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見證)

開戶銀行可以委託本行境外其他分支機構、從事銀行業務的境外控股子公司代理見證境外單位賬戶開戶面籤,但不得委託其代理受理開戶申請或者辦理開戶手續。

第五十三條 (履行告知義務)

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賬戶止付、中止業務或者主動銷戶的,應當在採取措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單位和個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信息集中管理)

銀行應當建立以開戶人爲中心的銀行賬戶信息管理體系,集中管理單位和個人的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完整記錄單位和個人的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變更情況。

第五十五條 (普惠金融)

銀行應當向個人在本行開立的至少1個銀行結算賬戶提供免費的基礎銀行賬戶業務,促進普惠金融發展。

第五十六條 (銀行的管理職責)

銀行應當依法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明確專人負責辦理銀行賬戶業務,建立健全銀行賬戶內部管理制度,保護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資金和信息安全。

銀行應當對分支機構的銀行賬戶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 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爲。

第五十七條 (查詢要求)

銀行應當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其在本行開立的銀行賬戶信息的查詢服務。

銀行賬戶信息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銀行應當依法予以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個人銀行賬戶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單位銀行賬戶信息。

第五十八條 (檔案管理)

銀行應當建立銀行賬戶檔案,檔案保管期限不短於銀行賬戶撤銷後5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履行銀行賬戶業務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對銀行遵守本辦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燬、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條 (賬戶信息備案)

銀行爲單位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應當於辦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銀行爲個人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應當於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一條 (賬戶管理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對銀行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十二條 (監測和通報)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建立銀行賬戶監測制度以及單位、個人和銀行違規行爲通報制度。

23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當事人的處罰)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涉及人民幣賬戶的,單位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外幣賬戶和本外幣一體化賬戶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予以處罰;單位和個人利用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相關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爲之一的,銀行一年內不得爲其新開立結算賬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僞造、變造開戶證明文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二)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三)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

(四)利用銀行賬戶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賬戶;

(六)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檢查的。

第六十四條 (銀行嚴重違規行爲的處罰)

銀行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董事、直接負責的高級 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銀行暫停辦理新開立銀行賬戶業務,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二)爲不具備開戶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開立銀行賬戶。

(三)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檢查監督。 第六十五條 (銀行較輕違規行爲的處罰)

銀行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涉及人民幣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董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外幣賬戶和本外幣一體化賬戶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銀行暫停辦理新開立銀行賬戶業務,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銀行賬戶信息;

(二)爲證明文件不合規、不完整的單位和個人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三)未執行銀行賬戶首次開戶審覈規定;

(四)爲非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五)未按規定辦理單位銀行賬戶向個人銀行賬戶轉賬;

(六)未按規定開展銀行賬戶複覈;

(七)未按規定立即中止賬戶業務;

(八)無故拖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九)拒絕或者變相拒絕爲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開立銀行賬戶或者辦理基本的銀行賬戶業務;

(十)代理銀行和見證銀行未按規定履行審覈責任;

(十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單位或者個人銀行賬戶信息;

(十二)未按規定保存銀行賬戶檔案。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人員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泄露銀行賬戶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給銀行或者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特殊賬戶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業務制定特殊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同一銀行)

辦法所稱同一銀行,是指同一法人銀行的境內營業機構。 第六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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