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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章 附 則 篇一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爲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爲企業組織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爲其提供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延續性等市場主體組織形式轉變方面的便利,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諮詢服務。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應當繳納登記費。

個體工商戶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文書格式以及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3號發佈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章 監督管理 篇二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爲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和註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撤銷登記決定書。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依託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數據庫,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章 登記管理信息公示、公開 篇三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以下內容:

(一)登記事項;

(二)登記依據;

(三)登記條件;

(四)登記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六)登記收費標準及依據。

登記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應當就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三十三條 公衆查閱個體工商戶的下列信息,登記機關應當提供:

(一)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的相關信息;

(二)驗照的相關信息。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登記機關不得對外公開。

章 登記申請 篇四

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爲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爲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託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申請開業、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