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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議書例文多篇新版

法律建議書例文多篇新版

寫法律建議書前首先要做好調查工作,即針對提出的問題,做好充分的準備,包括尋找有關法律依據,參閱有關文件、規定、批件等。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法律建議書例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法律建議書例文1

__區檢察院批捕科:

受蘇某某的委託和山東中威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蘇某某的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根據我們瞭解的情況,我們認爲蘇某某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不應對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蘇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__萬和20__年2月份王__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__萬元,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蘇某某沒有挪用資金的客觀表現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但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蘇某某保管的回款__萬和20__年2月份王海濤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__萬元,蘇某某即未歸個人使用也未借貸給他人。至於蘇某某在保管期間將款項存入銀行,只是保管款項的一種合適的方式;至於存爲定期還是存爲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項的一種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儘可能地保證保存款項期間的孳息。需要說明的是,孳息不同於經營利潤,孳息的產生具有客觀性,屬於法律事件,利潤的產生具有主觀性,屬於法律行爲。將款項放在銀行裏以合適的方式保管所產生的孳息,是客觀上必須產生的,不是進行經營活動產生的。

20__年2月份王__暫存在蘇某某丈夫處的__萬元,除上述理由外,也僅是蘇某某的丈夫給朋友幫忙而已,不能認定是蘇某某所爲。

(二)蘇某某也沒有挪用資金或者侵佔上述款項的主觀表現

由於蘇某某提交給偵查機關的《經營部報備單》證明單位欠蘇某某獎金拒不支付這一事實的存在,可以印證蘇某某保管上述款項,是因爲邵某某表示將以此爲法碼與公司談判爭取個人應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確,是爲了在爭取權益的談判中爭取主動,證明其有佔爲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由於談判時間不能確定,爲最大限度地保證款項的孳息,存爲定期也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蘇某某保管的回款__萬和20__年2月份王海濤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__萬元,純屬雙方民事糾紛,不具備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蘇某某沒有將2.5萬元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已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根據蘇某某對案情的描述:20__年1月邵某某交付給蘇某某的2.5萬元,當時幾個人說得很明確:公司補發獎金時必須將錢還回公司,不能不認帳,蘇某某提交給偵查機關的《經營部報備單》也印證單位欠蘇某某獎金的事實。足以證明蘇某某當時接受這2.5萬元,是因爲公司欠自己應得的獎金沒有結算,雙方存在經濟糾紛,並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的故意。

20__年12月份總公司派員來濟跟蘇某某談交接及欠蘇某某的款項的事時,同意將其墊付的兩萬多塊錢先還給她,讓其做交接工作。蘇某某等人主動約他暫時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緊談工地回款的事,並告訴他從20__.1的那2.5萬開始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錢情況,這是蘇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壓力的情況下的主動所爲,進一步印證蘇某某沒有將2.5萬元佔爲己有的故意。

另,蘇某某等四人合計所扣該筆10萬元,與案發後蘇某某根據財務資料整理的此前對其4人所欠款項8萬4千餘元是比較接近的,由此也印證其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的故意。

三、不對蘇某某批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由於對於本案的發生,與蘇某某所在單位拖欠蘇某某等人款項有直接關係,雙方存在經濟糾紛,公安機關介入前,蘇某某已經主動與公司交流;公安機關介入後,蘇某某也主動向公安機關說明了情況,並在公司沒有與其結清獎金和欠款的情況下,將公司錢款返給公司。故即使構成犯罪,也屬於自首,且情節特別輕微。另蘇某某的孩子只有一歲多一點,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根據蘇某某的上述表現和具體情況,即使其構成犯罪,採取取保候審也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綜上所述,建議檢察機關對蘇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見請予考慮。

山東中威師事務所 律師

楊統河

法律建議書例文2

__縣人民檢察院:

浙___律師事務所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委託,指派周__律師作爲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5條之規定依法履行辯護律師職責。沙洋縣公安局已於20__年6月20日將案件材料移交到貴院偵查監督科審查批捕。我作爲陳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款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09條之規定,就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爲是否應當逮捕提供辯護意見,懇請貴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陳某某的決定時予以考慮: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無逮捕之必要。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其供述:無非是土地問題才關到這裏,我現在也不想爭了,我舉手投降,我知道爭不過。高陽供銷社起訴我侵佔土地一案,他們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沒有當庭質證,從始至終也不給我看,所以我認爲判決不公,纔不願意執行判決。後來我於20__年和20__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最高人民法院給我條子,說是立了案,讓我直接回來找下面解決,並且交代我三個月去北京反饋一次,最長不要超過六個月。並且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後,我還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是因爲對該案還是存有疑問。但是他們都不重視我說的疑點,土地使用證還是不給我看。如果(高陽鎮供銷社)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我當然服從判決,立即就主動拆除(建築物)了。我一個老百姓,雖然不懂法,但也講事實,又不是不講理的,判決公道我肯定執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當天,書記員要來強制拆除我的房子,我當時就要求他們把對方的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給我看。但他們不給我看,還把我抓起來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現了三個核心內容:

其一,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執行判決並非出於一般的“老賴”的惡意,而是認爲判決存疑有望撥正纔不予執行,並沒有明知判決生效無疑仍拒絕執行的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後認爲仍沒有看到對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證等關鍵證據而申請再審、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等行爲表現出其對於判決本身不服,不論該種不服是緣於判決真的有問題還是由於其自己欠缺相應法律知導致理解不周,都是對判決本身有疑問,仍抱有希望能撥正。我們不討論判決本身是否有問題,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識欠缺導致對判決理解不周纔有了“不執行判決”的主觀故意,但此種不執行判決的故意明顯區別於一般意義上“老賴”們的不執行判決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爲對判決的不服,後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爲對判決的藐視。當然並不能簡單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決纔不執行而機械地歸納爲其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爲確實判決不以當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響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決生效那就是必須執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這個層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沒看到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他始終認爲自己很冤,所以無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說,其主觀方面有責性也是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認爲自己沒有看到對方關鍵證據,對判決存疑,就可以不執行判決,就是清清白白不會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決無疑仍拒不執行或者明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屬於犯罪行爲仍然拒不執行,其雖也有“不執行判決”的故意,但該種故意在主觀惡性上顯著輕微。因此,懇請貴院在審查批捕時適當考慮上述通知的意見,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的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其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討論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主觀故意的問題,在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未採用過激行爲拒不執行判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客觀行爲在於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迴避或者抗拒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列舉了一些涉案行爲:(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該通知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消極不執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採用積極手段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更有甚者,除了轉移或損害標的物,還以暴力方式進行抗拒。我們認爲,此種涉嫌犯罪的行爲情節相對惡劣。而本案中,相較之下,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客觀行爲上曾經不主動拆除涉案建築物、在強制執行當天只是要求看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雖然可能要求略有不當,但是該行爲方式本身並不惡劣,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更何況,現狀是儘管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築物,有關部門還是可以依法予以強制執行,並且事實上目前已經強制拆除了。這說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去執行,有關部門也還是有權依法付諸實踐進行強制執行,在此種情況下仍選擇多次要求陳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認爲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個老百姓,心靈深處就始終認爲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儘管有判決要求他毀掉,但是從人之常情來想正常人也難下痛心親自拆除,還不如有關部門拆。這就像我國自古以來的一個法律制度“親親相隱”制度要表達的意思一樣,讓一個親人去協助自己的親人入獄實在下不了那個手。因此,考慮到這點,我認爲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消極不執行判決的客觀行爲的情節也是顯著輕微的。

其三,追悔態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不當,多次追悔,並且稱願意舉手投降、不想再爭,說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爲,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主觀故意有別於一般的“老賴”、主觀惡意微乎其微、客觀行爲上情節顯著輕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9條至144條之規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是否可能應按犯罪處理仍有疑問,確無逮捕之必要,特請求貴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謝謝!

辯護人:浙___律師事務所周__律師

六月二十四日

法律建議書例文3

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奧援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慶及其母親趙福蘭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涉嫌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慶的辯護人。根據會見犯罪嫌疑人和有關人員,辯護人根據所瞭解的本案案情比較輕微的事實,現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供貴院在審查起訴過程會考慮。

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朱家慶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1、20__年8月2日下午4時許,朱家慶發生故意傷害受害人崔寶利的行爲事發突然,沒有事先預謀、涉嫌犯罪的行爲因一時着急偶然發生。

從實施傷害行爲和造成的傷害後果看,雖然給受害人造成輕傷後果,但情節相對輕微。事發以後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機關羈押期間,本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一時衝動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自願認罪。本人已經通過辯護人和其家屬向受害人表示賠禮道歉。

2、事發後,通過嫌疑人家屬、辯護人與受害人積極溝通協商,當事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嫌疑人通過其家屬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損失予以賠償,即賠償受害人醫療費1000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000元。

同時就朱家慶的錯誤行爲已經取得受害人崔寶利的諒解,崔寶利表示放棄追究朱家慶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受害人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朱家慶的法律責任,撤銷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朱家慶到案後的全部表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2條,辯護人認爲對於犯罪後,加害人能夠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並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視爲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於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對其決定不起訴就很有必要。爲此,建議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期間,本着維護法律尊嚴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對本案嫌疑人朱家慶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此致

辯護人:

十月二十九日

法律建議書例文4

__市人民檢察院:

山東____律師事務所受x1x父親x2x的委託,指派我做爲犯罪嫌疑人x1x嫌非法拘禁罪、__罪的辯護人。我依法查閱了本案卷宗,會見並聽取了犯罪嫌疑人x1x對案件的陳述,爲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根據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現提出以下幾點法律意見,供貴院參考:

一、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關係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和被害人x3x原系男女朋友關係,經公安機關詢問查實,x1x和x3x二人於20__年9月開始談戀愛確立男女朋友關係,20__年2月x3x提出分手,在戀愛期間,二人多次發生性關係,由此可見,x1x和x3x二人是有較深感情基礎的。x1x個人供述其雖與x3x分手,但仍然放不下x3x,從分手到案發前,x3x也仍與x1x保持聯繫,關係仍比較密切,但讓x1x所不能接受的是,在如此短的時間(僅約兩個月)內,x3x居然和他人確立戀愛關係,也因此,二人產生爭執,並釀成了本案中所發生的不愉快的事情。

從事實和感情上講,犯罪嫌疑人x1x對被害人x3x造成的傷害是有感情原因的,不同於一般的非法拘禁和__行爲,量刑時,應當將此事實作爲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考慮在內。

二、就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罪和__罪的量刑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但辯護人認爲,兩罪罪名雖然成立,但在量刑時應當定位在兩罪的最低量刑幅度內,因爲:1、對於非法拘禁行爲,因自20__年4月17日約23時x1x與x3x開始發生性關係至性行爲結束後,二人即睡覺休息直至醒來x1x將x3x送回x3x單位,這在本案卷宗中是有所體現的,所以,非法拘禁的時間應從4月17日18時計算至當日23時,總計約五小時,時間較短,建議量刑時不判處有期徒刑,而選擇拘役、管制刑罰方式,或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刑罰時間也宜從短;2、對於__行爲,x1x在意圖與x3x發生性關係時,並未採取暴力手段也沒有采用其它過激行爲方式,而是通過勸慰的開導方式讓x3x同意與其進行性行爲,x3x雖不情願與x1__行性行爲,但她並沒有表現出極度的反抗情緒,應屬於“半推半就”的認同,經公安機關及貴院詢問查實並由x1x供述,二人進行性行爲時,x1x先前並沒有戴安全套,但在其射精前,及時戴上安全套,從根本上保證了x3x不會再受到更多的傷害,也確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由此可見,x1x對x3x是有所愛護的,建議量刑時以三年有期徒刑爲起刑點,且不宜過高。故辯護人萬望貴院能夠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事實情況並依法謹慎對犯罪嫌疑人提起量刑建議。

三、就犯罪嫌疑人態度而言:

本案犯罪嫌疑人x1x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接受公安機關及貴院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誠懇,意識到了自己的罪過,表達了深深的懺悔之意,並得到了被害人x3x的諒解,x1x的主觀惡性及造成的社會危害結果都較小,同時,x1x本人也極爲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1x涉嫌非法拘禁罪、__罪依法應從輕處罰,建議兩罪並罰處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__罪)及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非法拘禁罪,刑罰期限從短爲宜)。

以上法律意見,懇請貴院參考並採納!

辯護人:山東____律師事務所

__x

20__年6月28日

法律建議書例文5

___市___區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廣東方典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___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___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___的辯護人。作爲___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經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相關法律規定,本律師認爲___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見懇請貴院予以考慮。

一、___的供述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___,其供述:……

二、就___的供述來看,___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逮捕。

1、從主觀方面來看,___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表現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指行爲人所積極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財產、並使該財產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對財產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來講,___僅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證件借給他的親屬在香港註冊了一家公司,後又到香港爲註冊的這家公司開立了一個銀行賬戶。___平時在老家從事手機生意,公司註冊時___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成立後___也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更沒有從公司獲得任何分紅。公司平時與哪些客戶有往來,通過什麼樣的形式合作,所有這些___均不知曉。所以就主觀方面來講,___沒有任何作案的動機,更沒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

2、從客觀方面來看,___沒有參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也沒有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五種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爲,分別是(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就本案來看,___僅僅在20__年8月4日應其親屬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親屬到銀行取錢。取錢的過程中,___僅在銀行門外等候其親屬,其親屬到銀行取的什麼錢、如何取的錢、取了多少錢,___均不知曉。之後其親屬如何處理在香港所取的錢,___也不知道,___更沒有分得任何錢款。對照《刑法》關於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行爲來看,因爲___自始至終沒有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和管理,公司是如何與被害人聯繫的業務、如何與被害人簽訂的合同、簽訂合同的內容如何以及簽訂合同後公司的履行情況等,___均不知曉,所以,就客觀方面來講,___沒有實施任何關於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爲。

三、從偵查機關了解的情況來看,更不應該逮捕___。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律師依法向偵查機關了解了___涉嫌合同詐騙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偵查機關之所以對___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是因爲___不配合案件的調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不應該逮捕___。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的行爲,應當認定___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批捕。本律師希望檢察機關能夠認真審覈___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呈捕材料,對___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此致

___市___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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