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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產業促進會章程

會同縣茶葉產業促進會章程

茶葉產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茶促會全稱爲:會同縣茶葉產業促進會。英文名:Hui TongTea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HTTIA

第二條茶促會是由積極投身於茶葉產業發展事業,從事茶葉產業的銷售、茶葉種植、生產與加工、技術和產品研發、倉儲物流服務、商貿流通等茶葉相關產業的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茶促會宗旨:促進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通過整合會同茶葉產業相關資源,搭建茶葉產業發展平臺,共同打造會同道地特色茶園,提高茶葉全產業鏈技術以及研發水平,規範行業標準和生產經營行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增強茶葉的市場拓展能力,擴大會同品牌影響力,促進會同茶葉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成爲會同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

茶促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茶促會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茶促會住所爲:湖南省懷化市會同縣。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茶促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及相關部門有關茶葉產業發展的法規和政策,組織會員實施會同縣人民政府關於發展茶葉產業有關的政策文件;開展產業調研和資源普查,摸清全縣茶葉產業資源;協調政府及相關部門與會員之間的關係;爲會同縣茶葉產業發展出謀劃策和提供依據;發佈本行業有關重大需求和信息,向縣政府及產業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業重大事宜。

(二)組織會員共同打造會同縣茶葉公共品牌,推動會同縣茶葉向規模化、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品牌化方向發展,提升會同縣茶葉產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積極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三)組織產業專家、專業團隊建立茶葉產業技術服務體系和運行平臺,促進政、產、學、研、用協同,協調或組織會員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茶葉需求企業等開展協作攻關,突破影響會同縣茶葉產業發展的技術與市場關鍵瓶頸,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組織開展會同縣範圍茶葉科技、生產、市場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參加縣外本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開展茶葉種植、生產、加工技術的示範推廣與專業培訓;

(六)發揮茶促會優勢,受委託承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關於茶葉產業發展的項目及相關工作;

(七)組織論證編制會同縣茶葉資源基礎研究和種植、生產與加工技術研究項目,向政府相關部門推薦以爭取立項支持。

第七條茶促會主要活動地域:會同縣。

第三章協會成員

第八條 茶促會的會員爲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茶促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加入單位會員條件

(一)遵循本會的章程,志願加入本會;

(二)原則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有良好經營業績;

(四)入會單位應爲會同縣從事茶葉種植、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研發等與茶葉相關產業,且有一定影響力的組織;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申請加入個人會員條件

(一)遵循本會的章程,志願加入本會;

(二)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爲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譽;

(四)從事與茶葉產業相關的工作;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條茶促會成員的加入程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協會祕書處;

(二)茶促會祕書處初審申請表並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

(四)簽署相關協議;

(五)成爲茶促會成員,頒發協會證書。

第十一條茶促會成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參加茶促會會員大會;

(二)參加茶促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審議茶促會發展目標、工作計劃、工作報告等;

(四)會員單位提名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五)茶促會有關審議事項的提案權;

(六)審議需茶促會成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獲得茶促會掌握的科技成果、資料和信息的優先權;

(八)在茶葉生產行業的項目申請、參與、實施及完成過程中優先獲得本促進會的指導和支持;

(九)對茶促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促進會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遵守促進會章程,積極參加促進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茶促會的合法權益和信譽,不得以茶促會的名義向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攤派、亂收費等,不以茶促會名義開展未經覈准的業務;

(四)服從茶促會領導,執行促進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努力完成茶促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對茶促會及其下屬機構組織編髮的有關信息資料,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成員單位應以書面形式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協會理事;

(八)及時向茶促會祕書處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條茶促會成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參加茶促會活動,視爲自動退出茶促會。自動退出茶促會成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後,茶促會可以宣佈除名。

第十四條茶促會成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茶促會成員退出或除名,應交回有關證書。退出或除名單位和個人在茶促會中一切權利和義務隨之被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茶促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茶促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較多時,可以依照章程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職權爲: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員提交的提案;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促進會的解散和清算;

(八)促進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茶促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茶促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茶促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照茶促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理事人數較多的可以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及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依照行業茶促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茶促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集茶促會所需經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茶促會適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茶促會設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茶促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茶促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茶促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促進會理事長(會長)爲本促進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茶促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茶促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茶促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批准茶促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茶促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下設祕書處,爲茶促會日常辦事機構,祕書長主持祕書處日常工作。祕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組織實施促進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工作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各項決定;

(三)組織召開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和理事長(會長)會議;

(四)負責日常對外交往工作;

(五)協調各機構的工作;

(六)管理茶促會的日常財務等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並組織理事(或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會長)的推薦提名;

(八)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茶促會的祕書長爲專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三十二條茶促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祕書長及協會內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茶促會可適時組建促進會專家庫,更好地爲促進會單位及全縣茶葉產業提供技術支撐。

第五章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五條茶促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受服務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茶促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茶促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茶促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茶促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茶促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茶促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茶促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用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茶促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茶促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茶促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茶促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茶促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同意。

第四十八條茶促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茶促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十條茶促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於2023年8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促進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