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管理制度【多篇】
臨時工管理制度條例 篇一
一、臨時工工資發放規定
1、臨時工工資每月4—日發放。
2、醫院支付工資者由人事處提供名單與月工資標準交財務處。
3、承包費或科獎金支付工資者,由各科在輸入當月獎金時輸入相關人員的賬戶中。
4、科基金、科研經費、臨牀藥理驗證費、學會經費等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各科按原辦法持相應支票上報財務處。
5、科室自聘本院離退休人員的,需按原職工工號輸入勞動報酬。
二、臨時工考勤上報規定
1、各科室於每月25—日前上報規定考勤週期的出勤情況。
2、上報出勤數據採用書面報表與院內網上傳並行的方式。
三、臨時工社會保險扣繳規定
1、醫院支付工資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由醫院承擔。
2、承包費、科獎金、科基金及科研費等支付工資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醫院先行墊付。人事處每月彙總各類相關人員的保險費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財—務劃款。如不能按時辦理,財務處從下個月科獎金中扣留。
四、科室使用臨時工的手續、要求依據國家《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工作,各科室需使用臨時人員,請按下列要求辦理:
1、用人科室現有臨時工需替補的,科室首先向求職人員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它情況。
2、用人科室與求職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後,在院內人事處網頁下載編外人員信息表(雙面打印,也可到人事處領取),請求職人員填寫。
求職人員填表及上交材料要求:
(1)如實填寫信息表各欄,簽字欄必須由求職人員本人簽字。
(2)交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一寸彩色照片四張,其中一張粘貼在信息表上。
(3)京外戶籍人員交暫住證複印件一份。
3、用人科室將求職人員個人材料與科室意見(需寫明被替代人姓名)上報人事處登記。經人事處備案後科室方可用工。
4、新增臨時工試用期結束前,用人科室向人事處提出用人建議。根據科室建議,人事處通知個人辦理合同、保險、存摺等事項。
5、今後原則上不再新增加臨時工,特殊需要的崗位,各科室先交書面申請報告爲了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節工、臨時工),有利於機關“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發佈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1、臨時工的聘用、辭退由辦公室推薦和提出意見,政工科考覈,報局領導研究批准後辦理聘用、辭退手續。
2、臨時工在政治待遇上與幹部職工平等。臨時工所在科室負責組織臨時工參加組織活動、政治學習和其它活動,並對臨時工的日常工作進行安排和管理。
3、臨時工實行月工資制,每月勞動報酬根據實際出勤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計算考覈發放。
4、臨時工的聘用實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繼續聘用,在民主評議考覈的基礎上,續簽合同。民主評議的主要形式是全體幹部職工對臨時工進行投票。民主評議“不滿意”票超過半數的不得聘用。
5、新招臨時工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制度。
6、對現有的臨時工由政工科、辦公室牽頭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覈和民主評議,需要聘用的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的即屬自然辭退,限期離崗離局。
7、被聘用的臨時工交風險金200元,解聘合同時無經濟責任者退還。
8、臨時工原則上不解決住房,確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況下安排宿舍,有住房的必須按照局裏規定按時交納房屋使用費、水電費。臨時工不得帶家屬在局內居住。
9、臨時工的戶口“農轉非”、招工以及家屬的戶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學、就業等項本局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10、臨時工除享受合同約定的工資、勞保、醫療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1、臨時工在局工作期間,因工傷亡或患職業病,經鑑定部門確定,其醫療費和其它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非因工負傷或患病,其每年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爲220元,超支自負,但醫療、病休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2、臨時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令法規,遵守本局的各項規章制度。
13、合同期內不服從分配,不履行崗位責任,不遵守機關各項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4、臨時工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其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月基礎工資1/2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基礎工資。生活補助費按確定增資的年月分段計算。
15、新辦法出臺,老辦法自動廢止。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爲保證四川嘉能佳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順利實現,體現以人爲本,把保人身安全作爲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強對承建項目的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公司“生產施工現場臨時用工”(以下簡稱臨時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臨時用工識險、排險、避險及自我保護能力,減少公司臨時用工勞動風險,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臨時用工在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內的臨時用工均使用本辦法的管理。
3、編制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網總[20xx]407號)
3.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試行)》(國家電網基建[20xx]531號)
3.3《樂山電業局安全工作管理規範》(樂電安監[20xx]13號)
4、臨時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臨時用工的條件:年齡在18歲—50歲,身體健康、壯勞力,有一定的應變能力,嚴禁使用老、弱、病、殘和童工。
4.2各施工隊伍不得擅自單獨聘用臨時用工。
4.3各施工隊伍聘用臨時用工必須辦理相關用工手續。
4.4用工負責人必須和臨時用工人員簽定《臨時用工安全合同》,在《臨時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5臨時用工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或佩戴標誌上崗。未經安全教育、考試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4.6用工負責人在開工前進行工作任務、安全注意事項講解,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會必須做到“四清楚”;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誌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並要求臨時工複述,複述正確方可開工,並派專人負責安全監督。
4.7臨時用工一般只用於從事體力勞動的輔助性工作,禁止指派臨時用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作業,若確要參加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用工帶臨時用工。
4.8臨時用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4.9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佩帶《臨時用工證》胸牌,不得轉借他人。
4.10臨時用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4.11臨時用工在施工中必須正確佩帶和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12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服從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排。
4.13臨時用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酒後工作,作業時不得打赤臂、赤腳,嚴禁穿拖鞋,嚴禁在電力設備檢修現場吸菸,防止火災發生。
4.14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覈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4.15各施工隊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臨時用工,安監部將按嚴重違章追究相關人員安全責任。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三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並將有關證件報學校總務處審覈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並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臨時工管理制度 篇四
一、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臨時工、民工、包工隊時,除按時辦理有關手續外,須經保衛處審查備案。
二、審查同意後,須填寫外來人口登記表及花名冊一式兩份,並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張,身份證複印件,憑花名冊發放臨時出入證。
三、凡來校施工的包工隊必須把所有的人員,機械設備,施工工具造冊報保衛處備案,完工離校時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並自覺接受保衛處檢查。
四、包工隊要確定一名治保員,負責本隊的治保工作。
五、臨時工、民工、包工隊有違法犯罪行爲的除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和施工負責人的責任。
六、凡包工隊不按安全規程操作,使工程質量和人員安全無法保障及嚴重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行爲的',保衛處有權通知立即停工。
七、嚴禁使用電爐等電器取暖、做飯,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罰款,並沒收違規使用的電器,造成事故的,按情節依法追究責任。
八、未經許可,嚴禁在校內隨處堆放建築材料及建築垃圾;嚴禁在校內焚燒垃圾及其它雜物,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罰款,造成火災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嚴禁在教學、辦公、休息區域嬉耍、打鬧及其它嚴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爲,違者處以50---100元罰款。
十、建築施工及車輛噪音應儘量避開學生上課及師生休息時間,確因工作需要的須呈請院領導批准。
十一、施工車輛必須憑保衛處核發的通行證入校,不得隨意亂停,嚴禁在校園內鳴喇叭;嚴禁在校內練車及其他違反學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爲,違者處罰50——100元。
十二、使用單位和分包工程負責人,要積極主動地配合保衛處搞好治安。對於積極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包庇、容留違法犯罪分子的人員,依據情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十三、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所用各類人員的遵紀守法及安全教育,對違反校紀校規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五
1、學校各部門使用臨時工應根據具體工作需要,適當招用臨時工,以補充後勤人員的不足,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任務。
2、臨時工用工與否,由總務處提出具體意見,報校長批准後方可使用。
3、臨時工錄用後簽訂合同,規定勞動任務及待遇後上崗。
4、在合同期間,臨時工如有違紀行爲,經教育仍不改正,或有其它特殊變故,雙方可以終止合同,一般在合同期間內不得無故辭退臨時工。
5、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可繼續簽定合同。
6、如果中途無故有一方單方終止合同,賠償對方損失。
7、臨時工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紀律、制度,服從分工,服從領導,完成工作任務。對勞動表現好,超額完成任務,對學校有較大貢獻者應給予物質獎勵。
8、對臨時工待遇,在條件下許可的`情況下,應逐年適當有所改善。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和項目部對分包隊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嚴禁任何形式的“以包代管”和“以罰代管”。
第三條工程分包時,不得將工程分包給安全資質不合格的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和項目部與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二章對分包隊伍的資質審查
第五條分包隊伍資質審查內容:
(一)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
(三)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或業主部門證明的施工業績,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四)分包單位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需經過地方安全主管部門培訓、考覈合格、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分包主管部門完成資質審查工作後,要將相關資質複印件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並在資質更新時提供更新後的資質。
第三章對分包隊伍的安全生產監管
第七條施工項目要積極推廣架子隊模式,對於資質審查合格的單位,實行專業分包或工序分包,分包單位要認真履行對分包隊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職責。
(一)督促分包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
(二)及時向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並監督貫徹執行。
(三)督促分包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要求合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督促分包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落實到位。
(五)監督分包單位在施工生產中安全投入必須滿足國家要求,並按國家規定爲作業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五)督促分包隊伍組織對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開展包括“班前五分鐘”在內的安全活動,排查治理隱患。
(六)加強日常監管,定期組織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負責。
第八條資質審查不合格而施工生產必須使用的分包單位,要納入本單位和項目部安全管理內部體系,進行直接管理。
(一)對於成建制分包單位,各單位和項目部必須委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分包單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安全管理按第(七)執行。
(二)非成建制分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要完全納入本單位和項目部安全生產內部體系,當作正式員工來管理。進行無差別化管理、組織教育培訓、開展安全活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不論是成建制還是非成建制分包單位,各單位和項目部都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負責。
第九條各單位和項目部要按規定與分包隊伍簽訂安全協議,以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包單位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
(二)分包單位應制定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的規定;
(三)分包單位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文明生產、防水、防爆等方面的規定;
(四)對分包單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五)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六)對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履行的手續等要求;
(七)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接受安全資質和條件審查;
(八)分包單位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分包和返包,如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生產經營單位配合完成的工作,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生產經營單位批准後,指派有關部門配合完成的規定;
(九)分包單位不得擅自更換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特殊工種人員的規定;
(十)分包單位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員不得有職業禁忌症的規定。
第四章對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各單位和項目部招聘的臨時工,必須嚴格按照對本單位和項目部員工安全管理的辦法進行管理,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簽訂用工合同。
(二)體檢合格,並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且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加強臨時用工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一條各單位和項目部應加強對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對不服從監督管理或嚴重違章、管理混亂,或發生事故的,應終止合同,限期退場。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七
爲切實加強臨時用工(包括計劃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預防臨時用工中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臨時用工的管理是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臨時用工,必須按照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把好用人安全關,不得擅自隨意招用。
三、凡被錄用的臨時用工,根據其工作特點,經雙方協商繳納一定數額的安全保證金。並建立安全保證金檔案。具體繳納數額參照項目部安全保證金制度標準執行。
四、安全保證金只作爲因本人責任而發生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種安全風險抵押金,除給予辭退、行政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外,安全保證金全額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則按安全管理考覈辦法在月工資會考覈;凡屬於正常辭退或本人自動離崗的人員,安全保證金全額退還。
五、招用較重的體力工作,如搬運、挖土方等短期工,項目部也要與本人簽訂用工合同(安全風險金可適當交納),以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臨時用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入場安全教育,經過安全和技術培訓後方可上崗。
七、凡從事特種作業的臨時用工,還必須持有市級主管部門考覈簽發的特種作業上崗證,才允許上崗工作。
一般情況下,臨時用工人員不得從事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八、明確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責任,臨時用工招錄後,一律由用人部門負責管理,並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在安排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由有經驗的項目部正式員工帶領或管理,禁止臨時用工在無人管理或無人監護下獨立作業。
十、臨時用工應與項目部簽訂安全協議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臨時員工。
第二章臨時用工範圍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臨時用工錄用第五條錄用程序
1、各部門需使用零散民工、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週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後送人力資源部審覈,經上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繫商定,並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3、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覈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僱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四章錄用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行端正;
2、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週歲;
3、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於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等技術含量較大、複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於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後考覈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2、本公司僱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3、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2.1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2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3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4、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1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3.2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3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4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3.5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5、凡經公司考覈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⑵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⑶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⑷本人近期體檢表;
⑸暫住手續證明。
6、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並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臨時用工管理
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七章對於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
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範操作和不安全行爲,必要時可宣佈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九
爲了加強對我校教學區、家屬院的安全管理,根據公安局對暫住人口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1、凡來我校工作的'、臨時工、承包基建、總務各項任務的施工隊伍及外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校內各項規章制度,安分守法。
2、臨時工、外來人員,入院門衛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
3、施工隊、臨時工、應由用工單位和帶隊負責人對其加強管理,做到三知,即知每個人的現實表現、個人經歷、家屬情況,對來歷不明者一律不能使用。治安管理,應堅持誰用工、誰教育、誰管理的原則。發現有違法亂經盜竊等不良行爲,應立即妥善處理或辭退。
4、嚴禁在教學區、家屬區、工地住區使用電爐,明火做飯要經學校領導同意。違者罰款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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