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多頭管理:現狀、弊端與建議精品多篇

多頭管理:現狀、弊端與建議精品多篇

種管理模式分情況自主選擇 篇一

烏市對於流動人口管理的方式推行單位化管理,而且要求不搞一刀切,要結合自身特點進行。《辦法》對出租房屋管理也不要求統一模式,可依據各地情況採取旅業式、物業式、單位式、委託式、散居式5種模式進行。

據介紹,“旅業式”模式主要適用於單位和個人整棟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房屋業主依照旅店管理的辦法,對租住人員進行登記管理,並及時報送人口登記信息。

“物業式”模式主要適用於住宅小區分散出租房屋的管理。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應協同相關部門對出租房屋實施管理,認真做好租住人員的登記、註銷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登記資料報送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

“單位式”模式主要適用於工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居住人員的管理。企事業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居住人員的登記工作,在人員入住3日內將登記資料報送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

“委託式”模式主要適用於人房分離或房屋業主無法親自管理的出租房屋的管理。由出租房屋業主委託社區或其他中介機構代爲管理,社區或中介機構負責託管房屋及居住人員的申報、登記以及治安、物業管理和其他服務。

“散居式”模式主要適用於建築工地、城鄉接合部等處出租房屋的管理。實行劃片包乾管理的辦法,由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和社區民-警定期巡查登記,納入管理範圍。

明確各部門職責避免多頭管理 篇二

《辦法》中對出租房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職責也進行了明確,避免多頭管理,各部門各司其職。

各級住建(房地產)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主要負責對房屋租賃市場進行指導監督、對出租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出租房屋實施稅收徵管。可委託出代徵。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紀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爲。

民政、衛生、人口、計生、國土等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辦理涉及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有關業務時,應徵求當地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的意見。對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通報的有關情況,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

統一公開出租房違法行爲舉報電話 篇三

《辦法》要求,全區要建立出租房屋違法行爲舉報制度,統一公開舉報電話或者以書面、網絡等方式受理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出租房屋違法行爲的,均可進行舉報;對積極舉報違法違規租賃行爲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後將給予適當獎勵。根據出租房屋和業主的守法、經營和治安管理及其他管理情況,對出租房屋分別作出等級認定,實行分類管理。

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在接到舉報或發現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未辦理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應當督促及時辦理;接到舉報或發現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發現出租房屋內其他違法情形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處理。

新疆出臺出租房屋管理辦法 房客入住24小時內房東要上報 篇四

亞心網訊(記者 範瓊燕 實習生 馬美娜):房客入住後24小時內房東對其情況報社區(村)綜治工作站;房客留宿他人3天以上需讓其辦理居住證;我區出租房屋要實行《出租房屋編碼卡》制度……近期我區基層社區開始組織學習新出臺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綜治辦、公安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稅務局等部門聯合出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全區房屋出租進行規範。

我區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爲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都在《辦法》管理範疇內。《辦法》明確:我區出租房屋管理實行社區(村)登記、鄉鎮(街道)覈驗、建設(房地產)部門備案制度,鄉鎮(街道)綜治維穩中心和社區(村)綜治工作站(以下統稱爲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對轄區所有房屋租賃和治安實行統一管理。

《辦法》的亮點是規定房東和房客的權利和義務。如,規定出租人有在承租人入住後24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報社區(村)綜治工作站,3天內協助採集承租人的信息資料,一個月內督促或帶領承租人到所在地社區(村)警務室站辦理居住證等8項權利和義務。同時,規定承租人不得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若留宿他人,應當在24小時內將留宿人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留宿超過3天的應當向社區(村)綜治工作站和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並辦理居住登記等9項權利和義務。

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不僅要進行管理,還[]要提供告知流動兒童入學規定和流程、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納稅代辦等服務,而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出租房屋實行《出租房屋編碼卡》制度,編碼卡應以縣(市、區)爲單位統一製作和編號,主要記載出租房屋的面積、戶型、等級和業主的基本情況等。這一規定將爲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礎。

據瞭解,我區雖在1996年制定過《自治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但該規定條款多集中在出租房屋本身、房東與房客的合同糾紛方面,未涉及承租人管理和服務內容。這次《辦法》出臺前,各地對出租房屋的管理方式和措施各不相同。

出租房達10間要有專門管-理-員 篇五

《辦法》要求,加強出租房屋的動態管理,將轄區所有用於居住的'出租房屋納入管理範圍,按照“社區(村)不漏棟、棟不漏戶、戶不漏人”的要求,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採集、錄入和變更登記等。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20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施和安全通道,並建立信息登記簿。

單位承租房屋用於職工居住的,應履行安全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