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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籍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國小學籍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篇一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入學通知書制,並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裏,接到入學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後,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覈,條例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准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註明是借讀,並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覈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覈,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國小借讀生畢業後,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國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爲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覈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覈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准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爲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並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採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國小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證書,並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國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並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覈。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於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覈、批准;屬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佈。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衆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爲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開學通告形式,並將開學通告張貼到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學生分班花名冊,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學籍卡,並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後,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轉學回執”,然後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一併轉出,並報區教育部門備案。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插班的,在學校班額人數許可的前提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覈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或借讀)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輟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三級甲等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爲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覈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爲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採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四、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縣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五、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國小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六、考覈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佈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覈。文化課考試一般是學習過程評價與期末評價結合進行進行。

2、期末考覈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素質發展報告手冊》,並及時與家長聯繫,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篇三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 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爲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爲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大學聯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覈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後即取得學籍,並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後兩週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覈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併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覈、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覈、蓋章後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爲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爲: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大學聯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大學聯考報名,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大學聯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爲: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爲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爲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爲: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覈、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覈准,並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則以本規定爲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篇四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瞭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範圍,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國小新生入學年齡爲年滿6週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爲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範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國小,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國小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佈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國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國小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國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國小、中心國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國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佈情況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覈查後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國小、國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6、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國小向國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國小、國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爲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爲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國小、國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後的戶口簿及複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後在規定時間(國小、國中在升學報名前)持複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國小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爲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准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國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覈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覈、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覈後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後連同學 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爲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覈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並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國小、國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於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爲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爲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覈、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爲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國小、國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爲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覈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國小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國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國小修業證書或國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國小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國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國小、國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國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國中。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國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國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國小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爲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週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國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爲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週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週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篇五

一、總則

第一條爲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學校管理,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根據《國小管理規程》、《福建省全日制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國小學籍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國小學籍由學校審覈、編制、管理,並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管理工作由學校教導處指定專人負責,與班科任建立責任制,設立學籍檔案,嚴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學

第三條嚴格按照市《國小學籍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招收適齡兒童入學,一般情況下,學校不招收不及齡兒童入學。殘疾適齡兒童爲正常招生對象,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條新生註冊後便取得學籍,編列學號。學生學號由九位數字編制組成。按從左到右的順序:前兩個數字代表入學年度,第三、四兩個數字代表鄉鎮,第五、六個數字代表學校,最後三個數字代表學生號碼。學生學號長期不變。留級生和復讀生一律使用原編學號。

第五條非服務區域的適齡兒童,應辦理借讀手續後方準就讀,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並建立正式的學籍。

第六條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好新生花名冊,並由中心彙總上報教育局初教科。

第七條學校必須爲每個學生建立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片,不得出現生、籍分離或不符的現象。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完整,填寫應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每學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導處保管。

三、轉學

第八條學生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鄉鎮內轉學的,由中心審批;跨鎮或跨縣級以上轉學的,需經教育局初教科審批備案後,由所在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並同接受務義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一起轉出。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十五天內辦理。

第九條接收學校根據轉出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卡和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經審覈完整,即可編入相銜接的。班級學習,並在學籍卡中註明。

四、休學

第十條學生因病(鎮級或鎮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後,報中心批准,並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國小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一條國小休學原則上以一學年爲限,期滿不能復學的,經申請可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學校就讀。

五、復學

第十二條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申請復學,復學時應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學習,並在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中註明復學時間。

第十三條學校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動員復學並向校長報告,由學校配合當地政府依法促其復學,並堅持學滿規定年限。

六、留級

第十四條中心國小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或留級比例控制在1%以內,其他國小留級比例控制在3%以內。

第十五條國小階段只允許留級一次。國小畢業年級一般不留級。不得利用轉學和借讀機會,隨意將學生留級。

七、畢業

第十六條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經教導主任審覈、校長批准,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合格者需經過一次補考及格後方發給畢業證書;對雖未修完國小課程,但完成國小四年級且修業年限已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接受義務教育年限證書。

八、獎勵

第十七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連續六年被評爲“三好學生”,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或證書。

第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於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覈、批准;授予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批准公佈。

九、處分

第十九條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侮辱教職員工,毆打同學,聚衆打架,嚴重損壞公物,賭博或有偷竊等不良行爲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屢教不改的,由學校教導主任調查覈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第二十條對受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不要歧視。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有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在被處分後的半年至一年內,可由學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要求,經教導主任審查,校長批准,公佈撤銷處分,並在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內濟有。

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篇六

爲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國小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國小入學年齡爲六週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於六週歲。

學生入學後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國小生體格檢查表”、“國小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國小生手冊”、“嘉興市國小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爲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覈批准後,可以復學。

4、對國小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註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小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篇七

學籍管理是學校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實現學生有序流動,有效控制輟學的必要措施。爲全面做好這項工作,特規定如下:

1、新生入學,要及時建立新生登記表和學籍卡,做到不瞞報,不漏建,一生一卡,人卡相符。

2、對轉出、轉入的學生,要嚴格手續,班主任和學籍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登記,學籍卡片要隨轉學證明走,避免有證無卡,或有卡無證,甚至無卡無證流動。

3、學籍信息實行微機化管理,微機操作人員在接到學生流動通知後,要認真核對,及時錄入有關信息,做到準確無誤,記錄詳實。

4、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學生學籍信息,不得私自安插學生,或給學生調換班級,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