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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選多篇)

目錄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選多篇)
第一篇: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第二篇: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彙報材料第三篇: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體會第四篇:昆明市《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五篇:淮北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

【法規名稱】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頒佈部門】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查看

【發文字號】 魯政辦發[2014]67號

【頒佈時間】 2014-08-12

【實施時間】 2014-08-12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廳擬定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的重大舉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視,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紮實工作,保證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爲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市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於2014年10月1日前報省政府覈准後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山東省公安廳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爲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進程,實現省委工作會議確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目標,更好地爲建設“大而強、富而美”的社會主義新山東服務,現就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打破城鄉分割,實行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劃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農村人口在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後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公安機關作爲戶籍管理的主管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城鄉戶口登記和門(樓)牌管理制度,儘快實現一體化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村(居)委會不得對公民依法申報登記戶口設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條件。取消設立的“人口控制辦公室”等各類城鎮人口遷移控制管理機構,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戶口。堅決杜絕對辦理戶口人員收取城市增容費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二、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政策,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

(一)放寬落戶條件,增強大中城市發展活力。

1.公民爲城市招商引資達到一定數額或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達到一定規模,納稅達到一定年限或數額的,招商引資、投資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該城市落戶。爲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對民營企業的職工可適當放寬落戶條件。

2.被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級技術工人、技師或其他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戶;具有大專學歷(含高級技工學校學歷,下同)且聘用期滿3年,或具有中專學歷(含技工學校學歷,下同)且聘用期滿5年,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金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戶。雖無一定學歷但聘用期達到當地政府規定年限,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人員,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戶。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落戶條件。

3.公民通過合法方式獲得住宅,並取得房產證書,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購房地落戶。港澳臺和國外人員購買商品房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其內陸近親屬可在購房地落戶。

(二)實行人才戶口城鄉自由流動政策。城市各類中高級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戶的大中專畢業生願到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實行戶口來去自由的政策,其戶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遷往工作地區,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區遷回原居住城市。

(三)實行《山東省外來人才居住證》制度。凡屬我省引進的人才,並取得《山東省外來人才聘用證》,到山東工作而不在山東落戶的,發給《山東省外來人才居住證》,憑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開縣域內戶口遷移政策,加快發展小城鎮,促進農村人口向小城鎮集中。公民在縣域內(含縣級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戶。雖無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或這些單位引進的人才,本人可在單位所在地落戶。

(五)取消投靠人員戶口遷移條件限制。屬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齡、婚齡的限制。屬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屬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齡限制。

三、積極推進配套改革,搞好相關政策之間的銜接

第二篇: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彙報材料

平安縣教育局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的彙報材料

爲適應平安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實現教育跨越式發展,我局在認真貫徹縣委、縣政府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時,根據相關會議精神及我局實際情況,制定了《平安縣教育局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現從以下幾方面了對我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彙報:

一、高度重視,積極開展宣傳動員工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需求,宣傳好、貫徹好、執行好縣委縣政府戶籍管理改革方針是教育局和各級各類學校的共同責任。教育局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大力開展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宣傳動員工作,切切實實地把縣委、縣政府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實處。

二、戶籍改革配套措施:

1、戶籍制度改革後,遷入縣城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一切農村學生,享受與縣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權利,並享受農村學生原有的一切國家優惠政策待遇長期不變。同時,最大限度地創造條件,滿足遷入縣城和進城務工居民子女的入學需求。

2、對因城中、城西、臨空經濟開發區和整村扶貧推進過程中遷入縣城居住的農村戶口家庭子女,享受與縣城居民子女同等的義務教育權利,同時按照農村學生條件享受國家一切優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大學聯考升學過程中,保持原來農村學生身份享受國家優惠待遇政策的條件長期不變。

3、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必須把本區域內受教育人口登記變化的最新情況納入教育統計工作之中,作爲統籌安排義務教育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依據。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及各種教育培訓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教育局將指導和督促各級各類學校認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學工作。

4、爲解決在加快學校佈局調整整合教育資源、城中、城西、臨空經濟開發區和戶改過程中遷入縣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學難問題,教育局將在今後幾年多方籌措資金大力推進學前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領域的建設力度。計劃到2014年底將平安三中建設成爲一所九年一貫制學校。同時擴大高中教育規模,將平安一中由現在的50個班3035名學生,建設擴大爲90個多班可容納6000人規模的學校;力爭2014年前,建成25所總面積達到38585m2入園幼兒4779人的學前教育體系;擴大職業教育招生規模,由現在9個專業1356人擴大爲14個專業2014人規模的學校。此外,計劃於2014年9月建設一所佔地3畝,可容納

學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學校。這些項目的實施建設,將極大地鞏固、提高我縣的“兩基”水平,滿足區域內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及提高和戶籍制度改革後進城居民子女的入學需求。

5、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充分挖掘潛力,儘可能地接收需要遷入的學生就學。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收費標準,按政策規定減免有關學生費用,做到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6、教育局協調各鄉鎮、縣城各社區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轄區遷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7、按照義務教育階段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外來創業、就業人員子女就學也按上述原則執行,其收費標準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招生,按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平安縣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三篇: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體會

政法系統“三大建設”網絡大講堂

學習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體會

5月14日下午,省公安廳副廳長張士良,在政法網絡大講堂上,給我們做了題爲“當前經濟形勢下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專題報告,使我們對戶籍的歷史由來以及我國戶籍管理的情況,有了一個更深層次的認識。並對改革開放後我國戶籍改革情況及遇到問題進行了深層次的剖析。

通過學習我們認識到:戶籍制度是隨着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是指通過各級國家機關對其所轄範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申報,並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制。戶籍管理制度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所轄區域居民的基本狀況進行登記(包括常住人口登記、暫住人口登記、出生登記、死亡登記、遷移登記、變更更正登記等)並進行管理的一項行政管理制度。這套在我國古已有之的制度,經歷了建國之後的現代化制度化,特別是在改革開放新時期,遇到了不得不改革,不能不逐步改革的諸多問題。一時間,戶籍制度改革成爲社會焦點熱點問題。

一、戶籍的作用

第一,準確地及時地掌握全國人口的分佈、增減和變動情況,爲我國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編制國民經濟計劃,以及節制生育等等重要政策措施,提供人口資料。第二,證明公民的身份,以保護人民羣衆在政治生活和

社會生活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例如:保護人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護人民正當的居住和遷徙自由,爲人民的勞動就業和受教育等出具證明等等。

第三,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空隙,限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破壞活動,保衛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二、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公民實施的以戶爲單位的戶籍人口管理政策。戶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管理方針的制定與實施均建基於此項制度。

2、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爲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爲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1997年,半開放期。第四階段,1997年以後,深化改革時期

3、中國戶籍制度的特點: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係將戶籍屬性劃分爲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

三、現行戶籍制度的弊端

1、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不利於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實現。主要是城市和農村戶口的二元化管理導致的,遷徙自由是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

2、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實上的不平等。

3、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不能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發展。

4、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的發展。

四、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

由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過渡和改革爲城鄉統一的一元戶籍制度,打破“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戶口界限,使公民獲得統一的身份,充分體現公民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權利,剝離、剔除粘附在戶籍關係上的種種社會經濟差別功能,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平等。

五、改革的措施

第一,根據不同城市類型,逐級穩步推進。按照小城鎮,沿海一般城市,內地一般城市,京津滬等特殊城市的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制定政策,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率先放開農民工落戶條件,大中城市逐漸取消非本地戶籍的人才落戶限制。各地要逐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和農民工的落戶條件。

第二,要加強社會管理配套制度改革,進一步剝離附着在戶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將農民工統一納入本地各項社會管理,促進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三,要充分考慮戶籍制度改革與土地制度改革的密切關係,確保人員有序流動的同時,要着眼於地少人多的基本國情,“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守18億畝耕

地紅線,嚴格保護耕地,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各項制度。土地,不僅是農民的根,也是市民的本,即使將來“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在地域和身份界限上模糊了,福利機會均等了,現行土地制度也必須長期堅持不動搖。

六、戶籍制度改革的意義

有利於促進城市建設與小城鎮健康發展,促進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村人口城市化比例,加快城鎮化進程;

有利於打破傳統城鄉“二元經濟模式”,暢通流動人口經商、創業及從業渠道,形成統一勞動力市場,促進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增加投資、興業與置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壯大消費市場;

有利於掌握人口信息,實現人口科學有效管理,提高社會管理質量與效率,促進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

第四篇:昆明市(更多文章請關注)《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昆明市《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文單位: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號:昆政發(2014)1號

發佈日期:2014-1-11

執行日期:2014-1-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城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根據公安部關於調整戶籍遷移政策的有關要求,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雲政發(2014)137號),結合我市實際,對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爲本,以科學發展觀爲統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加快城市化進程,促進現代新昆明建設。

(二)基本原則

以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爲公民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本着有利於構建新型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公民親情團聚、有利於吸引人才、有利於吸引投資的原則,實現人口科學管理、促進人口有序流動,營造昆明優良的民生環境。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個人取得昆明市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主城區)及呈貢縣範圍內,銀行貸款未結清的按揭房除外〕;單位具有合法產權,分配給職工長期居住,但尚未出售產權給居住人的住宅。

本實施意見所稱穩定生活來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夠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戶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

在全市取消農業戶與非農業戶的登記管理模式劃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城鄉人口統一登記爲“居民戶”。

(二)改革戶口遷移落戶條件

1.凡在昆明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可申請落戶。

2.昆明地區的單位住宅,具有該單位的房屋產權證,並分配給本單位職工居住滿5年以上的,職工本人可申請落戶。

3.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購買面積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4.主城區及呈貢縣以外的9個縣(市)區,購買面積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時,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家屬的戶籍關係應當遷出。

(三)改革昆明地區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和應屆畢業生的遷移落戶制度

1.凡參加國家統一大學聯考,被昆明地區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本人入學時可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畢業時,本人應將戶口遷回原籍或就業地。

2.在昆明市就業的,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若用人單位與其依法簽訂1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併爲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的,憑本人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或就業登記證,可在專設的人力資源集體戶落戶。

3.大學本科以上的應屆畢業生,尚未就業的,可先落戶後擇業,戶口可落入專設的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

(四)放寬親情投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戶籍關係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落戶,申報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被接遷人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該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標準;

3.房屋所有權人應爲成年人。

(五)體現人文關懷,放開親情救助的落戶條件

1.依法收養棄嬰的,憑棄嬰撿拾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明,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2.收養未成年孤兒的,憑孤兒戶籍所在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明,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3.贍養孤寡老人的,憑孤寡老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或縣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在贍養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4.違反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憑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新生子女落戶。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貢獻人員的落戶制度

1.願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專設的人才集體戶落戶: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2)具有國家認可的國外、境外大學等同於本科以上學歷的;

(3)取得人事部門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的;

(4)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專業職業技能人員、高級技工等。

2.獲得“昆明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人員或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爲”或“治安積極分子”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在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落戶。

3.建立《人才居住證》制度,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來昆工作的人員,不願將戶口遷入本市的,可辦理《人才居住證》,享受本市居民戶同等待遇。

(七)放寬外來投資、納稅人員的落戶條件

1.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可在專設集體戶申請落戶。

(1)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2)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3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

(3)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0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15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

2.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業就業的直系親屬1人及該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具體參照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落戶條件落戶。

3.個體工商戶年度納稅在5萬元以上,本人可在政府指定集體戶申請落戶。

4.在昆明市註冊的非公企業,聘用本市15名以上無業人員,並與其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爲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滿2年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5.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以外的9個縣(市)區投資及納稅的企業,其落戶條件及落戶人員、人數由當地政府自行制定。

(八)放寬駐昆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落戶條件

1.縣級人民政府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可爲該機構1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落戶。

2.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可爲該機構2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落戶。

(九)嚴格規範集體戶的設置,做好集體戶的科學動態管理

1.嚴格規範集體戶的設立,除人才集體戶、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人力資源集體戶、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等專設集體戶外,今後不再增設集體戶,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設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審批,並報市政府備案。

2.做好集體戶的動態管理,戶口落入集體戶的人員,在昆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後,應將戶口遷出集體戶。

3.集體戶在冊人員,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戶籍關係不得遷入集體戶內。

三、簡化戶口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

進一步提高戶籍管理審批工作效率,全面推行網上戶口審批及“首問負責制”,戶口的受理審批實行“一站式”服務。

(一)派出所受理的戶口申報,凡書面材料齊全的,由戶政窗口直接辦理。

(二)縣(市)區公安局受理的戶口申報,公民持相關書面材料到當地政府便民服務機構辦理。

(三)市公安局及主城區公安分局受理的戶口申報,公民持相關書面材料到市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戶政窗口辦理。

四、調整和完善其它管理制度和政策

實行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對於附着在戶籍上的相關政策將隨之進行調整,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對涉及到城市建設、人口計劃生育、農村土地承包、醫療衛生、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進行認真研究,統籌安排,做好相關配套政策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分情況、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相關管理制度的改革,確保與本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銜接,整體推進,協調發展。在有關部門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臺前,仍執行現行的規定和政策。

五、實施

本實施意見由昆明市公安局制定細則組織實施。本實施意見未涉及的其它戶籍管理規定,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五篇:淮北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淮北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淮北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2014]19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北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爲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改進戶籍管理推進城鎮化進程意見的通知》(皖政[2014]54號),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鎮轉移,進一步推動我市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縣及小城鎮。

第三條 凡在小城鎮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經濟收入能保障生活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在城鎮落戶:

(一) 本鎮農民或外埠農民和其他人員進鎮投資興辦工業企業的;

(二) 經商及其從事其他二、三產業的人員,其中有些無固定住所,但租用房屋或倉庫經商3年以上的;

(三) 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家屬未成年子女;

(四) 到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務工簽訂3年以上合同期,期滿又續簽合同的人員及其家屬和未成年子女;

(五) 在城鎮購買商品房或有合法的自建房並實際居住的人員;

(六) 投靠城鎮居民生活的直系親屬;

(七) 在小城鎮範圍內居住的農民,土地已被全部徵用,需要依法安置的;

(八) 外商、華僑和港、澳、臺胞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的;

(九) 其他符合戶口遷移政策的人員。

凡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由公安機關納入城鎮常住戶口管理,不再辦理糧油供應關係手續,下同),根據本人意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允許依法有償轉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合同,防止進城農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對進鎮農民的宅基地,要適時置換,防止閒置浪費。

第四條 凡要求到小城鎮落戶的人員應寫出書面申請,出具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

(一) 鎮機關、企事業單位所聘人員應出具單位證明和正式聘書;

(二) 投資、建廠、經商以及從事其他二、三產業的人員應分別出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合法證明材料;

(三) 務工人員應出具用工單位證明、合同書和暫住證;

(四) 購買商品房或自建房人員應出具合法房產權證書或使用證明;

(五) 投靠直系親屬的人員應出具戶主戶口簿及能證實與戶主關係的證明證件;

(六)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鎮內農民,應出具土地被合法徵用的有關證明;

第五條 凡自願來我市工作的各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全部放開接納,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戶口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專設的集體戶上。

第六條 凡屬於我市急需的優秀人才,緊缺人才,可憑市人事局錄用證明及原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準遷手續。

第七條 對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人員全面實行配套安置戶口的政策。

(一) 凡在我市投資人民幣50萬元以上,允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我市;

(二) 凡投資興辦醫院、學校等公益事業的,允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我市

(三) 凡省外企業、市外企業落戶淮北,在我市投資達50萬元的,准許其法人代表和經營管理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該企業所在地派出所;

(四) 軍轉幹部或大中專畢業生從事個體和私營經濟,在城鎮擁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落戶;沒有住房的,可落戶在企業或人才交流中心的集體戶上。

第八條 凡要求在我市落戶的人員都應提交書面申請,出具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和身份證複印件,以及有關證明材料。

(一) 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應分別出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合法證明材料;

(二) 投資興辦醫院、學校等公益事業單位的人員,應分別出具政府的批文及合法證明材料;

(三) 省外、市外企業法人代表及經營管理人員應分別出具資格合法證明材料;

(四) 軍轉幹部或大中專畢業生從事個體和私營經濟,在城鎮有住房的,應分別出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房產證"。

第九條 凡在我市市區、建制鎮購買成套商品住宅者,購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戶口可配套安置在住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條 購買商品住宅面積在55-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可爲購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安置2人入戶,超過70平方米安置3人入戶(含農業人口的"農轉非")。

第十一條 購買商品住宅配套安置戶口,購房人員應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和市公安局戶政科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 購房合同;

(二) 購房發票;

(三) 購房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四) 購房入戶申請表;

(五) 原籍和現住地鄉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二條 購房人首先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處辦理交易立契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然後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書,到市公安局辦理入戶審批手續。審查合格者發給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三條 在全市範圍內,凡新生嬰兒包括非婚生育,超計劃生育的,均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第十四條 對新生嬰兒及未成年子女出生後未入戶的,憑出生醫學證明,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派出所每月向計生部門通報一次嬰兒入戶情況。

第十五條 凡辦理新生嬰兒入戶者,應持本人申請和有效證明,經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覈實,簽署意見,審批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六條 已在外地申報常住戶口,未滿18週歲的無職業子女要求到我市隨父母生活的,由其父母一方提交由所在單位或居委會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和子女戶口遷出地戶籍證明,可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七條 我市常住戶口的公民申請遷入配偶(必須是無職業的),由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和結婚證複印件,出具遷出地戶口證明及派出所、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無職業證明。

第十八條 父母投靠子女,申請在我市落戶,由子女提交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居委會簽署的意見及老人原戶口所在地出具的證明,可辦理落戶手續。對於多子女的,老人可以自行選擇投靠的子女。

第十九條 對於離退休人員返回原籍投靠配偶或子女的,或者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外地離退休的人員,需返回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的,由配偶或子女提交書面申請,並出具遷出地戶籍證明及離退休證件,可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條 對孤寡老人或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由近親屬寫出書面申請,出示願意贍養或撫養的公證書及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戶籍證明,可辦理落戶手續。對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依無靠的殘疾人,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經省級或市級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其內部職工異地調動,應提交本人申請,出示企業內部調令及戶口遷出地戶籍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已辦理"農轉非"戶口(不含無地轉戶、井下工人轉戶),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無經濟來源並實際居住在農村的人員,要求"非轉農"的,由本人提交申請,出具當地鄉鎮、行政村同意接收證明,准許其在農村落戶。

辦理以上人員戶口,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覈後,報市、縣公安局批准,由市、縣公安局簽發"戶口準遷證",落戶人員憑"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證及入戶手續。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在我市落戶的人員,在生活資料供應、子女入學、就業、報考公務員、參軍等方面與我市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對符合條件落戶的人員,實行免費辦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證件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過去我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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