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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制度(精選多篇)

目錄

戶籍管理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大學學生戶籍管理制度第二篇: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第三篇: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彙報材料第四篇: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體會第五篇:昆明市《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大學學生戶籍管理制度

xx學院戶籍管理辦法

(試行)

爲加強我院教職工、學生集體戶口登記管理,按照xx市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戶名:xx學院

二、戶籍性質:學校集體戶

三、主管部門: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四、學院戶籍管理部門:院團委(暫定)

五、相關程序

(一)學生戶籍遷移辦理

1.戶籍遷入

(1)遷入原則:自願原則。

(2)被我院錄取的普通高職學生,憑錄取通知書自願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辦理遷移證。遷移證上的遷往地址應按入學通知書上的地址詳細填寫。新生入學時戶籍遷入學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學報到時,憑錄取通知書到學校報到,並在指定時間內將戶口遷移證交到班主任處,後由班主任審覈統計後交至各系戶籍負責老師處。各系對新生的戶口遷移證逐一認真核對相關信息並按照要求製作表冊,主管領導簽字並加蓋系公章在指定時間內將戶籍遷移證和統計表冊上交院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表冊一式兩份。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對全院入遷戶籍整理統計後交由火車站派出所進行入遷手續辦理。

(4)新生戶口遷入後,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到火車站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記表”,並對照登記表,覈對姓名及人數,確認無誤後返回各系指派專人進行保管。各系需開出一式兩份收據(一份由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審查過程中,學生遷移證出現問題的,由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從派出所領回,並及時通知各系領回,由所在系通知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到xx派出所進行補辦。補辦手續完成後學生應將常駐人口登記表交至所在系統一保管。由於通知不及時所造成的後果由所在系負責;由於學生本人延誤所造成的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6)戶口遷移證遺失,憑本人補辦申請、登報遺失聲明、單位證明及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未予落戶證明到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補辦。

2.戶籍遷出手續

(1)學生畢業時辦理戶籍遷出手續。

(2)持擇業通知書的畢業生,需持《擇業證》、《畢業證》複印件及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原件,到xx派出所以班級爲單位集體辦理戶籍遷出手續。系部和班主任必須和畢業生取得聯繫,告知相關事宜,辦理後《遷移證》必須由畢業生本人領取。

(3)持報到證的畢業生,有兩種辦理方式。一是戶籍遷往就業單位的,必須由畢業生本人持《報到證》、《畢業證》複印件及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原件到派出所辦理,不得

代辦。二是戶籍遷往生源地的,必須由畢業生本人持《報到證》、《畢業證》複印件及生源地《準遷證》、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原件到派出所辦理,不得代辦。

(4)常住人口登記表在保管過程中遺失的,由各系部開具證明,說明原因,學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證、2寸照片一張到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辦理遺失證明,持證明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

(5)學生退學或被開除,帶上退學或開除證件到所在系領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記表,併到火車站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6)學生轉學憑省教育廳轉學批覆,到所在系部領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記表,併到xx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7)現戶籍資料由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領取常住人口登記表,若常住人口登記表遺失的,由系部出示證明,再由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開出遺失證明。原工校畢業生,由本人領取常住人口登記表,他人領取須有委託書。

(8)畢業生暫緩戶籍遷移的對象:①應屆畢業生畢業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②接收單位仍在考慮試用而尚未簽署接收意見的;③畢業生自主創辦企業、公司暫未獲有關部門正式批准的。

(9)戶口存留期限爲一年(從畢業之日算起)。一年內仍未落實單位的,將其戶口關係轉回生源地,但需由學生本人返校辦理有關手續(學院不負責郵遞),逾時不遷的,按

公安機關規定處理。

3.學生戶籍一經遷入我院,在就讀期間除被開除或退學兩種情況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遷出。

(二)教職工集體戶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沒有住房的新進教職工均可將戶口遷入我院集體戶口;教職工新出生子女(父母雙方均爲集體戶口)可按相關規定隨父母入戶。新進教職工持學院人事處的相關證明和戶口遷移證、報到證原件等資料在指定時間(一般在每年9月)到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辦理。

2.調離我院的集體戶教職工,需在1個月內將戶口遷出我院。半年後仍未遷戶口者,按照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

3.教職工集體戶口由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根據公安機關要求,定期對集體戶口進行覈查、清理。教職工需使用本人戶口時,可憑本人的有效證件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後須及時歸還。借用時須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損毀。

(三)辦理居民身份證的規定

1.遷入我院集體戶的學生需更換身份證。更換身份證由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統一組織辦理。辦理後交至系部分發學生,並辦理交接手續。

2.身份證遺失,需持學生證和登報聲明到系部開具證明,憑系部證明到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開具補辦證明,最後到火車站派出所補辦。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國家和公安部門關於戶籍管理的

相關規定爲準。

七、戶籍遷移辦理中所交費用以公安部門要求爲準

八、本辦法由學院戶籍主管部門(院團委)負責解釋。

第二篇: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

【法規名稱】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頒佈部門】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查看

【發文字號】 魯政辦發[2014]67號

【頒佈時間】 2014-08-12

【實施時間】 2014-08-12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廳擬定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的重大舉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視,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紮實工作,保證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爲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市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於2014年10月1日前報省政府覈准後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山東省公安廳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爲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進程,實現省委工作會議確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目標,更好地爲建設“大而強、富而美”的社會主義新山東服務,現就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打破城鄉分割,實行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劃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農村人口在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後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公安機關作爲戶籍管理的主管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城鄉戶口登記和門(樓)牌管理制度,儘快實現一體化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村(居)委會不得對公民依法申報登記戶口設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條件。取消設立的“人口控制辦公室”等各類城鎮人口遷移控制管理機構,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戶口。堅決杜絕對辦理戶口人員收取城市增容費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二、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政策,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

(一)放寬落戶條件,增強大中城市發展活力。

1.公民爲城市招商引資達到一定數額或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達到一定規模,納稅達到一定年限或數額的,招商引資、投資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該城市落戶。爲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對民營企業的職工可適當放寬落戶條件。

2.被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級技術工人、技師或其他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戶;具有大專學歷(含高級技工學校學歷,下同)且聘用期滿3年,或具有中專學歷(含技工學校學歷,下同)且聘用期滿5年,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金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戶。雖無一定學歷但聘用期達到當地政府規定年限,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人員,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戶。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落戶條件。

3.公民通過合法方式獲得住宅,並取得房產證書,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購房地落戶。港澳臺和國外人員購買商品房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其內陸近親屬可在購房地落戶。

(二)實行人才戶口城鄉自由流動政策。城市各類中高級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戶的大中專畢業生願到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實行戶口來去自由的政策,其戶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遷往工作地區,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區遷回原居住城市。

(三)實行《山東省外來人才居住證》制度。凡屬我省引進的人才,並取得《山東省外來人才聘用證》,到山東工作而不在山東落戶的,發給《山東省外來人才居住證》,憑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開縣域內戶口遷移政策,加快發展小城鎮,促進農村人口向小城鎮集中。公民在縣域內(含縣級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戶。雖無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或這些單位引進的人才,本人可在單位所在地落戶。

(五)取消投靠人員戶口遷移條件限制。屬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齡、婚齡的限制。屬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屬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齡限制。

三、積極推進配套改革,搞好相關政策之間的銜接

第三篇: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彙報材料

平安縣教育局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的彙報材料

爲適應平安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實現教育跨越式發展,我局在認真貫徹縣委、縣政府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時,根據相關會議精神及我局實際情況,制定了《平安縣教育局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現從以下幾方面了對我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彙報:

一、高度重視,積極開展宣傳動員工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需求,宣傳好、貫徹好、執行好縣委縣政府戶籍管理改革方針是教育局和各級各類學校的共同責任。教育局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大力開展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宣傳動員工作,切切實實地把縣委、縣政府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實處。

二、戶籍改革配套措施:

1、戶籍制度改革後,遷入縣城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一切農村學生,享受與縣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權利,並享受農村學生原有的一切國家優惠政策待遇長期不變。同時,最大限度地創造條件,滿足遷入縣城和進城務工居民子女的入學需求。

2、對因城中、城西、臨空經濟開發區和整村扶貧推進過程中遷入縣城居住的農村戶口家庭子女,享受與縣城居民子女同等的義務教育權利,同時按照農村學生條件享受國家一切優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大學聯考升學過程中,保持原來農村學生身份享受國家優惠待遇政策的條件長期不變。

3、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必須把本區域內受教育人口登記變化的最新情況納入教育統計工作之中,作爲統籌安排義務教育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依據。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及各種教育培訓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教育局將指導和督促各級各類學校認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學工作。

4、爲解決在加快學校佈局調整整合教育資源、城中、城西、臨空經濟開發區和戶改過程中遷入縣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學難問題,教育局將在今後幾年多方籌措資金大力推進學前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領域的建設力度。計劃到2014年底將平安三中建設成爲一所九年一貫制學校。同時擴大高中教育規模,將平安一中由現在的50個班3035名學生,建設擴大爲90個多班可容納6000人規模的學校;力爭2014年前,建成25所總面積達到38585m2入園幼兒4779人的學前教育體系;擴大職業教育招生規模,由現在9個專業1356人擴大爲14個專業2014人規模的學校。此外,計劃於2014年9月建設一所佔地3畝,可容納

學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學校。這些項目的實施建設,將極大地鞏固、提高我縣的“兩基”水平,滿足區域內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及提高和戶籍制度改革後進城居民子女的入學需求。

5、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充分挖掘潛力,儘可能地接收需要遷入的學生就學。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收費標準,按政策規定減免有關學生費用,做到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6、教育局協調各鄉鎮、縣城各社區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轄區遷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請收藏本站)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7、按照義務教育階段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外來創業、就業人員子女就學也按上述原則執行,其收費標準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招生,按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平安縣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四篇: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體會

政法系統“三大建設”網絡大講堂

學習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心得體會

5月14日下午,省公安廳副廳長張士良,在政法網絡大講堂上,給我們做了題爲“當前經濟形勢下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專題報告,使我們對戶籍的歷史由來以及我國戶籍管理的情況,有了一個更深層次的認識。並對改革開放後我國戶籍改革情況及遇到問題進行了深層次的剖析。

通過學習我們認識到:戶籍制度是隨着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是指通過各級國家機關對其所轄範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申報,並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制。戶籍管理制度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所轄區域居民的基本狀況進行登記(包括常住人口登記、暫住人口登記、出生登記、死亡登記、遷移登記、變更更正登記等)並進行管理的一項行政管理制度。這套在我國古已有之的制度,經歷了建國之後的現代化制度化,特別是在改革開放新時期,遇到了不得不改革,不能不逐步改革的諸多問題。一時間,戶籍制度改革成爲社會焦點熱點問題。

一、戶籍的作用

第一,準確地及時地掌握全國人口的分佈、增減和變動情況,爲我國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編制國民經濟計劃,以及節制生育等等重要政策措施,提供人口資料。第二,證明公民的身份,以保護人民羣衆在政治生活和

社會生活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例如:保護人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護人民正當的居住和遷徙自由,爲人民的勞動就業和受教育等出具證明等等。

第三,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空隙,限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破壞活動,保衛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二、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公民實施的以戶爲單位的戶籍人口管理政策。戶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管理方針的制定與實施均建基於此項制度。

2、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爲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爲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1997年,半開放期。第四階段,1997年以後,深化改革時期

3、中國戶籍制度的特點: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係將戶籍屬性劃分爲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

三、現行戶籍制度的弊端

1、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不利於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實現。主要是城市和農村戶口的二元化管理導致的,遷徙自由是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

2、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實上的不平等。

3、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不能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發展。

4、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的發展。

四、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

由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過渡和改革爲城鄉統一的一元戶籍制度,打破“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戶口界限,使公民獲得統一的身份,充分體現公民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權利,剝離、剔除粘附在戶籍關係上的種種社會經濟差別功能,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平等。

五、改革的措施

第一,根據不同城市類型,逐級穩步推進。按照小城鎮,沿海一般城市,內地一般城市,京津滬等特殊城市的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制定政策,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率先放開農民工落戶條件,大中城市逐漸取消非本地戶籍的人才落戶限制。各地要逐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和農民工的落戶條件。

第二,要加強社會管理配套制度改革,進一步剝離附着在戶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將農民工統一納入本地各項社會管理,促進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三,要充分考慮戶籍制度改革與土地制度改革的密切關係,確保人員有序流動的同時,要着眼於地少人多的基本國情,“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守18億畝耕

地紅線,嚴格保護耕地,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各項制度。土地,不僅是農民的根,也是市民的本,即使將來“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在地域和身份界限上模糊了,福利機會均等了,現行土地制度也必須長期堅持不動搖。

六、戶籍制度改革的意義

有利於促進城市建設與小城鎮健康發展,促進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村人口城市化比例,加快城鎮化進程;

有利於打破傳統城鄉“二元經濟模式”,暢通流動人口經商、創業及從業渠道,形成統一勞動力市場,促進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增加投資、興業與置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壯大消費市場;

有利於掌握人口信息,實現人口科學有效管理,提高社會管理質量與效率,促進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

第五篇:昆明市《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昆明市《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文單位: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號:昆政發(2014)1號

發佈日期:2014-1-11

執行日期:2014-1-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城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根據公安部關於調整戶籍遷移政策的有關要求,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雲政發(2014)137號),結合我市實際,對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爲本,以科學發展觀爲統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加快城市化進程,促進現代新昆明建設。

(二)基本原則

以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爲公民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本着有利於構建新型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公民親情團聚、有利於吸引人才、有利於吸引投資的原則,實現人口科學管理、促進人口有序流動,營造昆明優良的民生環境。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個人取得昆明市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主城區)及呈貢縣範圍內,銀行貸款未結清的按揭房除外〕;單位具有合法產權,分配給職工長期居住,但尚未出售產權給居住人的住宅。

本實施意見所稱穩定生活來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夠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戶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

在全市取消農業戶與非農業戶的登記管理模式劃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城鄉人口統一登記爲“居民戶”。

(二)改革戶口遷移落戶條件

1.凡在昆明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可申請落戶。

2.昆明地區的單位住宅,具有該單位的房屋產權證,並分配給本單位職工居住滿5年以上的,職工本人可申請落戶。

3.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購買面積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4.主城區及呈貢縣以外的9個縣(市)區,購買面積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時,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家屬的戶籍關係應當遷出。

(三)改革昆明地區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和應屆畢業生的遷移落戶制度

1.凡參加國家統一大學聯考,被昆明地區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本人入學時可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畢業時,本人應將戶口遷回原籍或就業地。

2.在昆明市就業的,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若用人單位與其依法簽訂1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併爲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的,憑本人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或就業登記證,可在專設的人力資源集體戶落戶。

3.大學本科以上的應屆畢業生,尚未就業的,可先落戶後擇業,戶口可落入專設的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

(四)放寬親情投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戶籍關係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落戶,申報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被接遷人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該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標準;

3.房屋所有權人應爲成年人。

(五)體現人文關懷,放開親情救助的落戶條件

1.依法收養棄嬰的,憑棄嬰撿拾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明,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2.收養未成年孤兒的,憑孤兒戶籍所在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明,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3.贍養孤寡老人的,憑孤寡老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或縣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在贍養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4.違反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憑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新生子女落戶。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貢獻人員的落戶制度

1.願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專設的人才集體戶落戶: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2)具有國家認可的國外、境外大學等同於本科以上學歷的;

(3)取得人事部門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的;

(4)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專業職業技能人員、高級技工等。

2.獲得“昆明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人員或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爲”或“治安積極分子”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在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落戶。

3.建立《人才居住證》制度,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來昆工作的人員,不願將戶口遷入本市的,可辦理《人才居住證》,享受本市居民戶同等待遇。

(七)放寬外來投資、納稅人員的落戶條件

1.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可在專設集體戶申請落戶。

(1)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2)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3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

(3)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0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15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

2.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業就業的直系親屬1人及該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具體參照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落戶條件落戶。

3.個體工商戶年度納稅在5萬元以上,本人可在政府指定集體戶申請落戶。

4.在昆明市註冊的非公企業,聘用本市15名以上無業人員,並與其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爲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滿2年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5.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以外的9個縣(市)區投資及納稅的企業,其落戶條件及落戶人員、人數由當地政府自行制定。

(八)放寬駐昆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落戶條件

1.縣級人民政府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可爲該機構1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落戶。

2.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可爲該機構2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落戶。

(九)嚴格規範集體戶的設置,做好集體戶的科學動態管理

1.嚴格規範集體戶的設立,除人才集體戶、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人力資源集體戶、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等專設集體戶外,今後不再增設集體戶,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設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審批,並報市政府備案。

2.做好集體戶的動態管理,戶口落入集體戶的人員,在昆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後,應將戶口遷出集體戶。

3.集體戶在冊人員,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戶籍關係不得遷入集體戶內。

三、簡化戶口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

進一步提高戶籍管理審批工作效率,全面推行網上戶口審批及“首問負責制”,戶口的受理審批實行“一站式”服務。

(一)派出所受理的戶口申報,凡書面材料齊全的,由戶政窗口直接辦理。

(二)縣(市)區公安局受理的戶口申報,公民持相關書面材料到當地政府便民服務機構辦理。

(三)市公安局及主城區公安分局受理的戶口申報,公民持相關書面材料到市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戶政窗口辦理。

四、調整和完善其它管理制度和政策

實行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對於附着在戶籍上的相關政策將隨之進行調整,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對涉及到城市建設、人口計劃生育、農村土地承包、醫療衛生、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進行認真研究,統籌安排,做好相關配套政策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分情況、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相關管理制度的改革,確保與本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銜接,整體推進,協調發展。在有關部門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臺前,仍執行現行的規定和政策。

五、實施

本實施意見由昆明市公安局制定細則組織實施。本實施意見未涉及的其它戶籍管理規定,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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