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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處方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處方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x藥品和精x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一)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醫學考試網搜索整理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牀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爲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爲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爲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爲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爲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爲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爲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爲單位。

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九條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x藥品和精x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但不得爲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

第十二條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覈、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十三條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x藥品和精x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x藥品、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複印件:(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三)爲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除需長期使用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x藥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爲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x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爲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x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爲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x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爲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x藥品、第一類精x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爲住院患者開具的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爲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x藥品,鹽酸二氫埃託啡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的門(急)診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複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覈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覈、評估、覈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覈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覈,審覈內容包括:(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二)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六)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藥師經處方審覈後,認爲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第三十八條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藥師應當對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除麻x藥品、精x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監督管理第

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一)被責令暫停執業;(二)考覈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三)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x藥品、精x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爲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x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爲2年,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爲3年。

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x藥品和精x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x藥品和精x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髮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爲3年。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

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x藥品和精x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x藥品和精x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鑑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x藥品和精x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未取得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的;(二)具有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x藥品和精x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x藥品和第一類精x藥品的;(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x藥品、精x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範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准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處方管理辦法 篇二

我院藥劑科一直以來,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使用管理規》設置管理機構,成立了以分管院長爲組長,由質量管理員、驗收員共同組成的質量管理機構,建立藥品進貨、驗收、儲存養護、調配全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藥品使用過程中每個環節均在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並執行質量否決權。

一、藥品質量機構組織醫療機構負責人:朱錦春

分管院長:朱曉華藥事部門負責人:魏素萍質量負責人:翁富美韓愛萍採購人員:周筠祥

二、藥劑科人員培訓情況

藥劑科各部門負責人都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藥師職稱,熟悉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藥品質量管理經驗,熟悉業務藥品知識,能堅持原則進行監督和檢查,並能獨立解決。建立了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提高人員素質,對藥劑科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三、設施和設備

藥庫中合格區,待驗區,不合格區,退貨區,各區佈局合理,貨架,墊庫板,避光,通風,照明,溫溼度調節及防蟲,防鼠,防火,防塵,防潮等設施設備俱全,能確保藥品儲存條件合理儲存並保證藥品的質量。

四、藥品進貨管理爲保證購進藥品質量

醫院制定了《藥品購進管理制度》,在進貨時嚴格審覈供貸單位的法定資格和質量信譽,審覈購進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所購藥品均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建立完整購進記錄並進行歸檔保存。購進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經營企業購進。

五、藥品質量驗收管理

藥品入庫驗收嚴格按規程進行,嚴格按法定質量標準和合同條款對購進藥品的質量進行逐批驗收,對藥品包裝、標籤、說明書及相關材料進行驗收檢查,驗收合格後再辦理入庫手續。藥品驗收記錄按規定記載供貸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情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目內容。

六、藥品調劑

調劑藥品時,必須憑註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進行,藥品發放遵循“近效期先出”原則。中藥飲片的調劑和質量管理嚴格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執行。調劑的處方妥善保存,同時有專人負責藥品不良反應收集和報告。

醫院藥劑科對使用藥品各個環節,質量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從人員機構、管理制度、硬盤設施、管理記錄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自查,基本上能達到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及實施細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