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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新版多篇)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新版多篇)

章 附 則 篇一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佈、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和處罰 篇二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衆實施前款行爲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羣衆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羣衆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爲。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種類 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分爲警告、罰款、拘留三種。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書面方式作出的譴責和告誡。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最輕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主要適用於初犯、偶犯,且情節輕微,後果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警告既適用於公民,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除“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賭博或爲賭博提供條件”、“傳播淫穢物品”三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外,對其他各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輕微的,均可適用警告。

2、罰款。

罰款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人民幣現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方法。它既不影響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懲戒作用,適用最靈活、最廣泛。

罰款幅度,一般情況爲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對幾種嚴厲禁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以下三種特殊的罰款幅度:

(1)對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行爲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賭博或爲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的,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3)對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強制關押在專門處所,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它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

拘留只適用於自然人而不適用於法人。主要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嚴重的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以下人員一般不裁決或不執行拘留: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殘疾人;正在患嚴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傳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邁老人、小孩或者嚴重病人、殘疾人等確需被處罰人扶養、護理的人。

拘留時間以天爲計算單位,期限爲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對數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按照“分別裁決,合併執行”的原則,拘留期限可以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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