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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財稅制度精品多篇

中國古代財稅制度精品多篇

.春秋以至秦漢的財稅 篇一

春秋時期軍賦的出現給中國封建社會帶來重大影響,以至成爲中國封建社會長期沿用的賦役制度。“賦”字左貝右武,具有徵收軍需物資的意義。西周時期,國人只服兵役,不需繳納車馬兵等軍需費用,至春秋戰國時期,隨這土地制度的演變,各國在改革稅制的同時,以徵調軍需爲內容的“賦”制度也先後出現了,如鄭國的“丘作賦”,楚國的“量入修賦”等。其徵收辦法由按畝徵收,進而分配到戶,按人丁徵收。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秦漢時期便產生的上計制度,上計制度相當於今天的財政預算,決算制度。只是範圍大小有別,按照當時規定,各地方(諸侯國)和中央各部門長官,必須把來年土地開墾,賦稅收支等預計數,寫在木質的券上,送於天子,天子將券剖爲兩部分,自己保留右券,分給臣下左券,年終,臣下再報送“計書”。

.明末清初的財稅 篇二

明初,明政府編造了黃冊,對每轄區民戶情況層層登記造冊,最後彙總於戶部的戶口總冊,它是政府徵收賦役的根據。明初是以“良民治良民”的稅收徵管制度,即在各州縣設置的有糧長負責徵解稅糧的制度,隨後的一條鞭法推行使糧長制名存實亡。一條鞭以各州縣田賦、各項雜款、均徭、力差、銀差、裏甲等編合爲一,通計一省稅賦,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糧外,一律改收銀兩,計畝折納,總爲一條以徵稅。

清朝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規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國的丁數爲準,此後達到成丁年齡的,不再承擔丁役。雍正時期實行攤丁入畝、地丁銀,從而人頭稅廢除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的人口數減少,對中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縱觀當今社會的財稅政策可以看出有不少中國古代財稅政策的影子,中國財稅發展由複雜到簡單,由單一到多元,只有把握其宗旨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才能更好的實施財稅政策。

.唐宋時期的財稅 篇三

中唐以前,租庸調製即田租,身庸和戶調,這是唐朝前期人們負擔的主要賦稅,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然而,隨着歷史的發展,唐王朝社會的政治、經濟形勢決定了未來國家稅收政策的必然改變。中唐均田制的崩潰引起了租庸調稅收的瓦解,是國家稅收變革的根本原因。爲了彌補因政府控制戶口減少,造成國家財政透支的現象,國家逐漸推行以財產爲標準的戶稅、地稅作爲政府賦稅的主要來源。公元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唐政府正式推行兩稅法,其指導思想是“量出爲入”《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百役之費,一錢至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其是根據國家財政支出數,匡算財政收入總額,在分攤給各地,向民戶徵收。自此之後,按丁而稅在法令上被廢除了,戶稅和地稅便成了政府徵收稅賦的主要形式。後來,隨着戶稅逐漸攤入田畝中,國家把雜稅、人丁稅也逐漸攤入了田畝中。

五代十國繼續了中唐以來的兩稅法,但由於羣雄割據,相互征戰,導致土地荒蕪,人口銳減,爲了增加財政收入,各國不得不用附加預徵等手段增加稅收,從而導致雜稅氾濫,兩稅法爲之蛻變。

宋朝經濟相較之唐朝有過而無不及,北宋畫家張澤瑞的《清明上河圖》形象的表現了當時的繁華程度,宋朝的間接稅(商品稅)徵收幾乎于田畝稅持平。傳統農業稅在國家財政中逐漸退居次席,改變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直以傳統農業稅作爲國家主要稅入的單一狀況,這是中國古代國家賦稅結構變化的一個新氣象。

.元代的財稅 篇四

元代的賦稅徵收廣泛採用名爲“撲買”的商包制,即政府將某項稅收向社會發包,商人通過競爭中標,並一次性繳足所承諾的稅款,中標者再以較高數額向納稅戶徵收稅款,其差額即爲承包商的利潤,這種賦稅徵收方法省卻了稅務徵收人員,成爲元代普遍推行,作爲主要徵稅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