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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公司管理制度

醫藥公司管理制度

醫藥公司管理制度1

一、遵守醫藥管理法規,盡忠職守,維護公司信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爲,若有此行爲發生,視情節輕重,按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辦法處理。

二、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從事公司以外的醫藥經營活動或兼任公司以外的相關職業,不得私拿挪用商品及營業款,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員及單位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若有此行爲者,按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辦法處理。

三、嚴謹操守,保守公司業務機密。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四、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受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爲私,切戒不良嗜好,若有損於企業形象或企業財物行爲者,以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五、充分發揮員工競爭激勵機制作用,對公司的發展、規劃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者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六、嚴格執行GSP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在商品購進、驗收、養護、保管等各環節逐項達標,認真做好售前、售後服務工作。

七、各門店及時分析掌握市場動態,真實反饋相關營銷走勢,爲公司決策提供準備的商業信息,此信息若給公司在經營中帶來效益者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八、堅持“質量第一、規範管理、不斷完善、持續發展”的質量方針,誠信經營,健全機制,實現既定的`工作目標,按目標每月進行獎罰考覈。

九、加強職工教育培訓,豐富職工文化生活,發揮集體團隊精神。

十、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

考勤管理制度及獎懲辦法

一、爲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保證公司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工作時間每天早8:00至晚21點,因季節或節假日變動工作時間由公司另行通知調整,夜間值班由各門店自行合理安排。

三、員工上下班實行簽到制。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須自行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簽到,違犯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10元經濟處罰。

四、所有員工須先到本部門簽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須經店長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後,2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2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2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2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七、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酌情扣除當月崗位工資,並給予警告及通報批評。

八、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當月崗位工資的20%,達5次者扣發100%的崗位工資,並在公司內給予通報批評。

九、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應扣發當月30%的崗位工資,並給予一次警告處理,每月累計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100%的崗位工資,並由公司決定待崗處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十、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

服務管理制度及獎懲辦法

一、爲進一步提高醫藥商業企業的素質,改進服務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同企業服務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標準化,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認真貫徹《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醫藥商品的管理規定,加強各類商品的質量管理,杜絕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醫藥商品進入流通領域,若發生私自代銷商品,嚴格按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辦法處理。

三、嚴格執行公司價格管理制度,做到貨真價關,誠信經營,不出售過期失效藥品。對高價低買、低價高賣,導致出現的損失由具體經辦人承擔相關責任。

四、公司員工在着裝儀表、文明用語、服務紀律等方面踐行公司“六大工作精神”,樹立良好的企業社會形象。

五、營業場所做到衛生整潔、牌匾醒目、客流暢通,富有指導消費,吸引顧客和美化市容的作用。

六、各零售門店按經營規模製定相應的。購進計劃,積極合理組織貨源,對因人爲造成的積壓滯銷商品由進貨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七、接待顧客一視同仁,不優厚親屬,不衣貌取人,不對顧客評頭品足,做到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細緻,如有顧客投訴,視其情節按調崗或待崗處理。

八、作爲安全防範工作,離崗前檢查門窗、電、水火源,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準點關門,耐心接待好最後一位顧客,整理好櫃檯貨架,結算帳目,點清現金、票據,作好記錄,集中在保險櫃中存放,若有人爲造成損失,負全部責任。

九、誠實文明經營,做好營業接待、售後回訪制度,結合實際需用情況,開展各項便民措施,設立公開監督電話,隨時聽取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醫藥公司管理制度2

爲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考勤

考勤是考察員工的出勤情況而實行的一種勞動檢查制度。考勤的管理程序爲:員工每天上下班時要在公司指定地點進行本人的出勤打卡,人力資源部每月對出勤卡記錄情況與部門進行覈實,各部門安排專人填寫經過覈實的員工考勤表,部門領導檢查。員工考勤月報表報人力資源部,考勤情況作爲計發員工勞動報酬的一項依據。

第二條 事假

1、員工提出請假理由正當,經批准後列爲事假,事先不能請假的,事後一天內必須及時辦理補假申請或手續,經批准後列爲事假,否則按曠職處理。

2、事假一律填寫人力資源部統一格式的請假條,中層正職以上由總經理批准,中層副職由分管副總批准,但請假超過三天的由副總審覈、總經理批准;一般員工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均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否則按曠職處理。

3、事假期限一般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十五天,事假期間按照請假者日應發工資標準相應扣發工資。特殊情況經主管領導批准同意後可酌情續假,但假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事假期間按日扣發應發工資。

第三條 病假

1、員工患病就診應提前請假,經批准後按病假處理,事先未請假的二日內憑急診證明補辦病假手續。

2、員工休病假須持公安醫院證明(門診),如是急診需有就醫醫院醫藥費單據,病歷卡。休假證明,專科醫院病假證明(僅限精神病、腫瘤、傳染病醫院、血液病醫院)有效,醫院就診每次休假不得超過一週(精神病、癌症、傳染病、血液病等特殊情況除外)。

3、在市外探親,因急診不能按期返回的,需及時告知本部門領導,回津後,持鄉以上衛生院的急診證明補辦病假手續,否則按曠職處理。

4、連續病假達一個月仍需休病假者,可簽定醫療期協議書,享受醫療期待遇,病癒或醫療期滿憑指定醫院證明及時回崗工作,試工期一個月,無故不到崗者,按曠職處理。

5、病休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第四條 婚假

員工婚假爲3天。對晚婚者,除享受規定的婚假外,再酌情增加7天,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婚假期間發放崗位工資。

第五條 喪假

1、員工夫妻雙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給予員工三天的喪假。

2、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3、喪假期間工資待遇按崗位工資發放。

第六條 探親假

1、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與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因路程,公休假日又不能團聚的(團聚是指在家居住一夜或半個白天),可以享受探親假。但是,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2、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3、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一次探親假,假期爲30天。

4、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合併使用,假期45天。

5、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爲20天。

6、探親假期間普通員工發放崗位工資;年薪待遇的管理者按均月工資的60%發放(但不能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

7、探親假相關差旅標準參照《探親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產假

1、正常生育給予女員工90天產假,遇難產實施剖腹產、產鉗術、臀位助娩術等增加15天,晚育(24週歲以上)在原有基礎上增加30天。

2、女員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發生流產先兆、早產先兆,經醫生診斷證明需要休息的,按病假有關規定辦理。

3、女員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不滿3個月終止妊娠的給予15天產假,3~4個月終止妊娠的給予30天產假,4~7個月終止妊娠的給予42天產假,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給予90天產假。

第八條 曠職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到本公司上班,事先未履行請假手續,事後一天內又未辦理補假的,視爲曠職。

2、曠職按日扣發應發工資。員工連續曠職達3天,年累計曠職5天,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第九條 工作時間

上午:8:30~12:00

下午:12:30~17:00

第十條 遲到早退

1、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未能準時到達工作崗位又未履行請假手續而遲到的員工,遲到一次扣罰日應發工資的30%。遲到一小時以上,必須履行相應請假手續,按相應規定處理。

2、在規定工作時間內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視爲早退。處罰與遲到相同。

第十一條 出勤打卡

員工只負責本人的出勤打卡,打卡記錄做爲員工出勤到崗的記錄。各部門參考打卡出勤的記錄確定並報送員工考勤。如發現替人打卡,替與被替者均按遲到1次處理。

第十二條 員工加班按照公司加班管理規定提前辦理,否則視爲無效。

第十三條 員工考勤原始資料由人力資源部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