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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文種的用法與區別

常用文種的用法與區別

常用文種的用法與區別

文種即公文的種類,它是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一篇公文的性質、內容和貫徹落實的要求,體現行文關係及其特點,應當正確使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4月頒佈的新《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的公文種類共有十五種:決議、決定、意見、通知、通報、公報、報告、請示、批覆、通告、公告、紀要、函、議案、命令。在實際工作中,有幾個文種容易混淆,這裏作些分析,供大家參考。

一、決議、決定和意見的用法與區別

決議適用於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決議》(1996年10月10日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6月27日中國共產黨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未經會議討論通過的事項,不能用決議行文。

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這種“決策和部署”,既可以是經過會議討論通過作出的,也可以不經會議討論通過、而由機關或領導者根據職權作出的決策和安排,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2004年9月19日中國共產黨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表彰荒山造林綠化先進市的決定》。

意見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既可以用於上行文,也可以用於下行文。意見用於上行文時,主要目的是希望上級同意並批轉對重要問題的“建議和處理辦法”。意見用於下行文時,主要作用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原則性的工作要求,各級各地根據“意見”提出的原則性要求,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使上級的政策在實際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可以看出,決議和決定都是決策性文件,是上級機關對某些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作出的安排、部署,下級機關必須貫徹執行。其區別在於,用決議行文必須經有關會議討論通過,用決定行文可以是會議通過的事項,也可以是主管機關或領導人依照權限決策的事項。決議、決定的事項,各有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用於對“重要事項”的下行文時,也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但同時強調因地制宜、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報告和請示的用法與區別

報告和請示都是上行文。向上級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詢問時,用報告行文,如《鐵道部關於193次旅客快車發生重大顛覆事故的報告》,《關於治理水質污染問題的報告》。請求上級給予指示,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而希望上級在有關方面給予支持、幫助、批准時,用請示行文,如《關於追加我省自然災害救濟款的請示》,《關於交通肇事是否給予被害家屬撫卹問題的請示》。

很顯然,報告和請示是兩個功能不同的文種,不需要上級答覆或批准的事項,用報告行文;需要上級答覆或批准的事項,用請示行文,上級機關一般以“批覆”的形式回覆請示的事項。報告與請示切不可錯誤地混用、並用,如《××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報告》(應將“報告”改爲“請示”),《××縣人民政府關於工業普查準備工作情況的請示》(應將“請示”改爲“報告”),《關於建立××市體育學校的請示報告》(“請示”、“報告”不能混用)等都是錯誤的用法。報告和請示一般都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的事項,請示的問題不得越級、越權。

三、公報、公告和通告的用法與區別

公報、公告、通告都是告知性文種。公報用於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重大事件,黨的機關、行政機關都可以使用,如《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公報》,《××市統計局關於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的公報》。公告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如宣佈領導人出訪、宣佈施行重大行政措施、公佈重大科研成果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爲的公告》。通告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其內容比較具體、一般,如《××市公安局關於嚴禁燃放煙花炮竹的通告》,《××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違法佔道的通告》。

由此可見,“公報”是黨政機關公開發布重要事項和重大事件使用的文種,內容一般比較詳細具體;“公告”是國家機關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內容一般比較重大而簡要;通告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各人民團體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三個文種的用法是有明顯區別的。

四、決定、通報在獎懲性公文中的用法與區別

決定和通報都可以用來表彰先進或批評錯誤,兩者有什麼不同呢?在表彰性公文中,決定主要用來表彰影響比較大的先進典型、開展向先進人物學習活動或者授予榮譽稱號,如《中共河南省委關於開展向任長霞同志學習活動的決定》,《關於授予××等10個縣區雙擁模範榮譽稱號的決定》。通報主要用來表彰一般性的先進事蹟或經常性的工作,如《中共××市委辦公室關於表彰2005年度公文處理工作先進單位的通報》,《關於表彰2013年招商引資先進單位的通報》。在批評性公文中,決定主要用來批評或懲處造成很壞影響的比較嚴重的錯誤,如《中國共產黨××市委員會關於開除×××黨籍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處理決定》,《關於撤銷××市衛生局市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決定》。通報主要用來批評一般性的錯誤,或者工作落後的單位和個人,如《關於對少數單位不按時參加××市經濟工作會議的通報》。

決定和通報儘管都可以用作表彰先進或批評後進,但適用的情況是不同的。“決定”側重於重大的、重要的、嚴肅的問題,一般對整個工作有比較大的影響。“通報”側重於一般的、經常性的問題,對整個工作起到引導、示範的效應。對於開展向先進模範人物學習、授予榮譽稱號、對單位或個人作出紀律處分等事項,必須用“決定”行文。

此外,有的公文種類不可隨意使用。條例、準則、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等屬於黨內法規文種,省級以下各級黨組織無權制定和發佈。個別文種有特定的要求,“命令”的發文機關比較嚴格,應依照法律規定發佈;“議案”只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請審議的事項;“函”用於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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