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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農民建房收費剖析材料(精選多篇)

第一篇:物價局農民建房收費剖析材料

物價局農民建房收費剖析材料(精選多篇)

在今年的涉農價格和收費專項檢查中,我們有針對性的做了一些調研,希望能對解決農民建房亂收費問題有所幫助。

一、農民建房收費現狀

農民建房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日益規範,但是當前農民建房收費仍然面臨着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村級組織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用押金、違約金、罰款等不合法方式來約束村民、管理村務的行爲時有發生。農民在建房中主要發生以下費用:

㈠建房押金。村級組織收取建房押金主要有二種情況:一是村級組織對施工方收取施工押金,因現有規定要求農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大於8.8米,但建房中超標準情況嚴重,而建房農戶往往把超標準的責任推給施工者,故村級組織對施工者收取施工押金,最終還是轉嫁到建房農民頭上;二是村級組織在農民建房中收取拆舊建房押金,由於現在農民建房主要在新村規劃區,新建房完工後要求拆除老宅基房屋進行復墾,而農民在新房建成後,將老房用於出租、經營或作其他用途,不願拆除,有的村級組織爲了約束建房農民,就收取老宅基房屋拆除責任金(押金),個別地方收取標準高達每戶2萬元。

㈡兩違押金(保證金)、臨時用地補償費和復墾保證金。在兩違(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築)整治中,由村級組織對符合村民建房條件但未經批准擅自建造住房,用地符合規定限額且符合“一戶一宅”的,按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用地面積超過規定用地限額20平方米以內的,城市建成區外按違法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罰款;對符合村民建房條件但超過批准的建築層次建造住房或者在已建成的住房上擅自加層,未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也不影響相鄰權,總層數未超過三層的,按違法加層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總層數超過三層的,四層及以上部分城市建成區外按違法加層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罰款。

除罰款外,有的縣(市)還採取補辦臨時用地手續的方式,由當事人與所在村簽訂臨時用地協議,按不低於5元/m2向住宅、家庭作坊臨時用地者每年收取臨時用地補償費,並一次性交納復墾保證金7.5元/ m2。

㈢新村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宅基地使用費。隨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推進,農民迫切要求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村容村貌。在新農村建設中, 各地積極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不少地方規劃了村民集中居住點。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民集中居住點建設費用的矛盾逐漸突出。在進行新村規劃和實施中必須解決二個問題,一個是土地調劑集中使用中發生的人員安置、拆遷補償等費用問題,另一個是進行“三通一平”所需的資金問題。村民集中居住點前期建設如土地平整、河道整理、綠化建設等以及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往往較城市高。如何解決資金短缺問題 ,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種是由村級組織承擔。村級經濟比較好的,由村級組織對村民集中居住點進行“三通一平”,所需費用不向農戶收取,全部由村級組織進行貼補。再一種是向建房的農戶收取。村級經濟比較薄弱,但想對村莊進行整治,而現有的財力又不足的,按照《**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辦法》的規定,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並通過,由村民代表簽字形成書面文字,向在集中居住點建房的農戶收取新村基礎設施配套費, 新村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往往差別較大,有的按新建每戶3500元,拆建2500元收取,有的則高達每戶1.1萬元,其中通路、通水費8000元,通電費3000元。

有的村除新村基礎設施配套費外,再向在新農村規劃區內建房農戶收取宅基地使用費, 根據宅基地大小,收取1.16萬—1.24萬元/戶不等,主要用於土地調劑集中使用中的拆遷補償和養老安置。

還有的就是藉助社會力量和鼓勵村民捐款。如海寧市許村鎮永福村在完成通組達戶道路硬化、亮化、綠化、潔化工程中,充分發動村民出資出力,去年全村400萬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中,有120萬元來自村民捐款。

㈣有關供水供電費用。主要是農民在建房基建過程中使用的水費、電費。用水水錶由村水電工負責安裝到建房戶的廚房,水費按水錶的度數,有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按每度1.40元,上浮不超過15%的標準向農戶收取,有的由供水部門按基建用水價格計收。電費存在二種情況:一種是由供電部門直接安裝電錶,所用費用由農戶按電錶度數向供電部門繳費,存在臨時接電費用應退未退情況。另一種是由村裏拉線裝表,按建築面積多少向農戶收取600至1500元的電費押金,最終再向農戶結算。

二、農民建房收費現狀分析

上述農民建房收費現狀向我們提供了一個信息:在農民建房方面,農民的負擔是大大加重。

㈠農民建房押金問題。這可以說是一個老問題,爲什麼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有同志認爲政策有不夠明確的地方。一直以來,清理整頓的有關文件都是針對建設、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村級組織收費未作嚴格規範。二是處罰依據不好把握,既不能依據《價格法》(村民會收費不屬於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不屬於《價格法》調整的範疇),也不能依據《**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村民會不是各級政府,也不是政府有關部門,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體),因此對押金問題往往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有同志認爲,雖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48號)對嚴格規範村級組織收費作出了相關規定,明確:嚴禁村級組織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嚴禁用押金、違約金、罰款等不合法方式來約束村民、管理村務。但從經濟處罰的角度看,價格部門沒有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款。

㈡兩違(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築)整治中的押金(保證金)、臨時用地補償費和復墾保證金問題。雖然表面看來這不是直接建房收費行爲,但卻是由建房引起,也應加以分析。首先是執罰(執收)主體缺乏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村(居)民未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或者違反規劃建造住宅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其次執罰(執收)對象存在超範圍現象。臨時用地補償費,根據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僅限於種植業養殖業臨時用地。第三執罰(執收)標準有超過規定的現象。一是對城市建成區內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築按違法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影響村鎮規劃,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並可處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規定不符。二是一次性交納復墾保證金7.5元/ m2,與《**省土地復墾辦法》(省政府令第33號)第十一條關於“……(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復墾保證金。”的規定不符。

㈢新村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宅基地使用費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覈處理意見的通知》(中發〔1993〕10號)明令取消在農村收取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農村宅基地超佔費、土地登記費、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很明顯,宅基地使用費是取消項目。但這裏的宅基地使用費,與過去有實質上的區別,是土地調劑集中使用中拆遷補償和養老安置費用的分攤。它和新村基礎設施配套費一樣,是新農村建設中發生的新問題,由於在產生之初採用了“一事一議”方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方案,不少同志認爲有其合理合法性,認識上存在不一致之處。本文試作如下分析。

1、從“一事一議”的角度看。從項目來看,是屬《**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辦法》規定的籌資籌勞範圍。從收費標準看,則遠遠超出《**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辦法》關於“籌資標準:每人每年按1工的要求籌資(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年初公佈的以資代勞每工價格標準進行折算)。從20**年開始,可以分年籌資,也可以幾年累計籌資(一般不得超過三年)。籌勞標準:每個勞動力每年不得高於3工。”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4號)規定: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爲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也就是說此兩項費用非“一事一議”所能解決。

2、從國家有關新農村建設的政策看。《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村莊規劃工作,安排資金支持編制村莊規劃和開展村莊治理試點;要本着節約原則,充分立足現有基礎進行房屋和設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農民負擔,紮實穩步地推進村莊治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48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進行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必須量力而行,不準向村級組織攤派、集資或強制要求村級配套。從這裏不難看出,各級政府在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中有着重要責任。

3、從有關基礎設施配套費規定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涉農價格收費及農民負擔情況的調查報告》中有這樣的描述:由省級政府設立和收取的公用設施配套費只適用於城市範圍,但一些地方卻以各種名目向農民收取上述費用。我省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和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都有明確規定,對新村基礎設施配套費既缺少投入,又對如此高的收費放任不管,農民的負擔怎麼減輕得了。

三、幾點建議

㈠加強政策研究,規範村級組織收費。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性和艱鉅性,制定合理的價格收費政策,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項目出資出勞,把國家投入與農民投工投勞有機結合,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加強涉及農民建房各項價格和收費的政策研究,規範村級組織收費行爲。

㈡加強對宅基地監督管理。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真正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定點丈量打樁放樣;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避免事後一罰了之的做法。

㈢加大執法力度。村級組織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用押金、違約金、罰款等不合法方式來約束村民、管理村務行爲屢屢發生,與以往缺乏有力制約措施不無關係。一句“村民自治”,使我們的監管失去威力,農民利益受到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以亂收費形式表現的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爲,價格監管部門應加以懲處,以維護農民利益。

第二篇:南京市物價局關於農民建房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研究與分析

南京市物價局關於農民建房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寧價房[2014]372號)

各區、縣物價局: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做好此項工作意義十分重大。省財政廳、物價局、農林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關於公佈農民建房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綜[2014]63號)已對我省農民建房收費進行了調整,爲提高農民建房收費政策透明度,進一步規範農民建房中的收費行爲,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對我市農民建房收費有關政策再次予以重申,通知如下 :

一、各級物價部門要從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農民建房收費過多、過亂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爲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實實在在地抓在手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農民建房收費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爲,剎住利用農民建房之機向農民亂收費的歪風。

二、凡涉及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其立項及收費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其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無權制定、審批。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明確向農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

三、農民建房收費是指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時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

對農民建房只能收取如下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土地證書工本費》,由國土資源部門收取。收費標準爲普通證書每本5元,國家特製證書每本20元,由農民自願選擇。文件依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國土[籍]字[1990]93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14]1531號)。

2、《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由建設部門收取。收費標準爲每本10元,補、換證書也按此規定執行。文件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14]1531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14]595號)。

對農民建房提供經營服務性的收費,要堅持農民自願接受服務的原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收費。

四、凡本通知規定以外的向農民建房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收費均屬於亂收費,農民可以拒絕繳納,並向各級物價部門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五、各級物價部門要深入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堅決取消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糾正不規範的收費行爲;做好涉農收費公示工作,完善收費許可證發放、變更、註銷及收費年審制度;加強農民建房收費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農民建房中的亂收費行爲,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三篇:關於宿州市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和收費項目的規定

關於報送宿州市公開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和收費項目情況的函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

2月10日,人民網轉引人民日報2月6日《國家命令收5元,卻被收走5000元》一文及網友向國土資源部進言,反映埇橋區一農婦申請建房遭遇的問題。我廳於2月18日以皖國土資函[2014]180號將調查覈實情況上報你局。近日,宿州市國土資源局通過宿州市委機關報、政府網等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開了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和收費項目,並接受社會監督。

特此報告。

附:宿州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宿州市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和收費項目的規定》複印件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關於宿州市農民建房用地審批和收費項目的規定

爲規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和收費,依法維護農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轉發省物價局等六部門關於專項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皖政〔2014〕99號)和安徽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土地登記收費的通知》(皖價費〔2014〕113號)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現將我市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條件和收費項目金額告知如下:

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條件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的面積標準

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超過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超過220平方米;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超過300平方米。

三、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收費項目及金額

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時,只收取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簡裝本)每證5元。除此之外,其他所有面向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農村宅基地超佔費、土地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等)一律取消,不得向農民收取。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依法繳納相關費用。

宿州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

第四篇:農民建房、進城務工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綜[2014]33號)

湖南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人民政府農村工作作辦公室

關於公佈農民建房和農民進城務工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財綜[2014]33號

各市州財政局、物價局、農辦:

爲提高涉農收費政策的透明度,完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關於公佈農民建房收費等有關通知》(財政綜字[2014]5號的規定),經省政府批准,決定公佈涉及農民負擔建房收費和農民進城務工收費項目和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民建房收費指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時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

(一)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證書工本費,普通證書每本5元,國家特製證書每本20元,由農民自願選擇。文件依據:《湖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4]42號)。

(二)、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文件依據:《湖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14]231號)。

經省政府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農民建房收費規定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4)88號]文件規定對農民建房收取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工本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免收。

二、農民進城務工收費指進城務工的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

(一)公安部門向外來務工農民收取的《暫住證》工本費,每本5元。文件依據:《湖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全省公安、檢察、法院、工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4]23號)。

(二)計劃生育部門向外出務工農民收取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工本費,每證5元。文件依據:《湖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全省計劃生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4]224號)。

三、涉及農民負擔的農民建房收費、農民進城務工收費,一律以本通知爲準;凡本通知規定以外的農民建房收費、農民進城務工收費,均屬亂收費,農民可以拒絕繳納,並向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四、各市州財政、價格、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深入開展農民建房收費、農民進城務工收費等專項治理工作。堅決取消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禁止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糾正不規範的收費行爲。

第五篇:農民建房問題

農民建房問題

農民在合法審批土地上建房,除了佔用耕地建房要交納耕地佔用稅外是不用交稅的;

另外稅務繳稅都有正式機打發票,沒有發票的納稅人有權拒繳.

中華人民共和(來源本站:)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