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爲了維護學院內交通安全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並結合學院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學院領導下,貫徹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實行歸口管理;學院保衛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是出入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參與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校園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師生的原則,保障校園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處(室)、學院(系部)、商業系統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所屬部門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知識,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二章  機動車輛出入校門的管理

第五條:機動車輛出入校園應遵守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車輛管理制度。

第六條:機動車輛憑《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進入學院,必須將通行證放置在擋風玻璃前,其它車輛進入校園應與相關部門聯繫,經保衛處批准,在門衛履行相應手續後,方可進入學院,無牌無證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保衛處批准後方可通行。

第七條: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活動時,外單位的機動車輛臨時進入校園,由主辦單位向保衛處聯繫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園,並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八條: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入校園時,門衛應主動了解情況,及時疏通,確保安全通行。並且向保衛處值班人員報告。

第九條:爲學院生產、施工、生活等服務的校外車輛,由主管部門聯繫保衛處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園;超大、超重的貨物運輸車輛要按指定路線、場所行駛、停放;嚴禁亂停亂放,阻礙交通。

第三章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進入學院後須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檢查、管理;嚴格按照校區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和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一、違反校園交通標誌、標線,逆向行駛的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由其承擔主要責任,並接受保衛處的處罰。

二、所有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如因隨意停放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阻礙交通的,由其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得在規定禁行、禁停區域內行駛和停放,如因工作需要,需經學院保衛處批准。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駛入規定禁行、禁停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無證駕車,不得駕駛無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輛。違反此規定者,保衛處將責令其駛離校園,車輛通行證予以收回,並提出批評;對不服從管理者,保衛處將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爲了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 所有進入校園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須減速慢行,主動避讓行人,嚴禁在校園內鳴笛、逆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將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校園內設立的交通設施,未經保衛處的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佔用、損毀。各部門在校園內組織的活動不得妨礙安全,不得影響通行。

第十五條:《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不準僞造、複製和轉借他人使用,違規者沒收通行證,並予以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在學院內道路上發生一般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進行情況調查和事故處理,保證道路的暢通。

第十七條:在學院內道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 制度執行與監督

第十八條:學院保衛處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學院保衛處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接受學院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其它相關規定作廢。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保衛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