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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精彩多篇)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精彩多篇)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學生入學、學籍註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後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並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註銷,不再啓用。

第三章 成績考覈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覈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覈;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爲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覈。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覈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爲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複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覈,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准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覈,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並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覈批准,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爲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並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後,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以休學爲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覈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爲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佈的體育合格標準,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爲“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評爲“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條

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爲規範,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爲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覈,校長批准公佈,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二

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爲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爲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大學聯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覈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後即取得學籍,並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後兩週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能夠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覈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併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覈、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覈、蓋章後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爲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爲: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狀況下,能夠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務必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理解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帶給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帶給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大學聯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大學聯考報名,也能夠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大學聯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理解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理解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覈後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爲: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理解、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爲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能夠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爲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覈,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爲: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覈、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能夠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務必獲得必須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到達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覈准,並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必須榮譽的,可按不一樣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潛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一樣之處,則以本規定爲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三

爲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根據省教人社廳、市人社局的有關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轉學制度

1 、因家庭遷移,家長工作調動、部隊轉業復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就讀的,應先與我校學生科聯繫,開出接收證明後,再到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學籍檔案到學校辦理轉入手續。

2 、學生因家庭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出我校,應先向我校出具報告,交存接收學校開出的接收證,經班主任簽字,學生科負責人同意後,辦理轉出手續。

3 、轉入的學生,按有關規定在該年級學生學籍號末尾依次編定學籍號,並在備註欄註明轉人時間和轉出學校;轉出的學生,應及時註銷學籍,並在備註欄註明轉出時間和轉入學校。學生轉出,學籍卡片與學生隨轉,但學籍記載表須在學校存檔。

4 、學生的轉人必須先辦手續後進校。轉出轉人手續的辦理時間統一規定在每學期開學的前三天至後三天,過期不予辦理。

二、休學、復學制度

1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籤具意見,學生科長審覈同意後,報校長批准,取得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

2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學校應令其休學;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勸其休學。

3 、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再辦一次休學手續,但連續休學只限兩次,如仍不能復學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

4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復學手續後方可復學。病休復學者,學校應審查住院結帳單和病癒證明。不按規定辦理休學復學手續者,不能辦理學籍轉移手續。

5 、學生休學,其學籍應予註銷。待學生復學時在下一年級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學籍,並在備註欄註明休學、復學時間和原在班級。並交存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

三、退學

1、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者,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生科長審覈、校長批准,可以退學。學校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2、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爲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① 一學期連續曠課一週或累計曠課50 節(按每天6 節課計算)以上者;

② 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週不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者。

3 、學生退學後,學校應及時註銷其學籍,其學號不能頂替,學籍檔案不能銷燬。

四、學生獎勵、處分制度

1 、各班班主任要以《 學生守則》 和學生日常行爲規範爲準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一次鑑定,畢業時進行全面鑑定。鑑定要客觀、中肯,要有利於學生進步。學生鑑定要上學籍表,每期期終交學生科存查。

2、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給予獎勵。

3、對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適當的批評、處分。

①對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爲半年)等處分。

②警告處分由學生科長審批;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審批;留校察看須經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③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消處分。

④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應存人學生學籍檔案;撤消處分後,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籍檔案中退出,連同撤消處分的決定一起存人學校文書檔案。

五、在籍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1 、新生入學後,以班爲單位造好“新生基本情況”登記表。上報省和全國學籍系統自動生成學籍號;每位新生依次編號,學籍表和學籍卡片按規定存學生科。

2 、對每位在校學生的學籍資料嚴格保密,除上級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外,學籍管理員不得擅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學生的有關資料。

六、學籍管理員交接制度

1 、學籍管理員應相對固定,確因學校工作需要,需要調整的,需在年初決定安排,並優先安排原則性強、工作認真、懂計算機的同志擔任學籍管理員。

2 、學籍管理員異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內容主要有:各年級學生花名冊、學籍表、成績冊、異動學生名冊、轉入(轉出)學生清況、教師業務檔案等,並按圖書檔案管理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 、學籍管理員辦理異動交接手續時,在學生科長指導下進行,並由學生科長簽字驗收。

七、學籍管理評價制度

1 、學籍管理一年一評,評價時間在每年年底。

2 、學籍管理評價內容包括:學生花名冊、學籍表、成績冊、異動學生冊、轉人(出)學生情況、教師業務檔案的管理。

3 、學籍管理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學籍、學歷、成績證明的發放手續,嚴格學生轉人(出)手續,對不按原則辦理的實行一票否, 決制。

4 、學籍管理員應認真、及時填報有關表冊,工作異動時要向承接人員辦好交接手續,並由學生科科長驗收。

5 、學校每學期不定期檢查學籍管理情況兩次以上,並納入學籍管理員月工作評價,與結構工資掛鉤,對年終評價不合格的,第二年進行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