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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學籍管理的制度 篇一

一、總則:

爲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範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學:

(一)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國小教育階段爲六年。

(二)一年級新生的入學年齡爲六週歲。本着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三)報名時需帶戶口本、房證、免疫證。

(四)新生報名後,學校將新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發入學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時間以教育局統一要求爲準。

(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學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複印件;學生轉入時隨學生轉入;學生畢業時,學校留存。

(七)學生從入學到畢業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規定不得更改。

(八)國小生入學後,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爲區代號;第9-11位爲學校代號;第12-15位爲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爲班級編號,第18、19位爲學生編號。從2015年9月起,一年級新生入學,學籍一律使用學生18位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由學校統一按本區編號要求編排。

三、轉學:

1、轉入:

(九)

⑴、先考試,測驗合格後,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併到我區文教體局教育科蓋章。(地址:建國西路與西安路交叉處:原燕子樓國小。電話:85610932-20)

⑵、將此證明交原就讀學校,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並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⑶、持原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體局註冊登記。

⑷、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2、轉出:

(十)

⑴、持接收學校接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門印章)到我校辦理轉出手續。

⑵、我校開出轉出證明,並交還學生登記表(留複印件)。

四、休學復學:

(十一)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覈後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限一般爲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後續辦休學手續。

五、成績考覈:

(十二)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檢測,用等級記分制記分。等級爲: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國小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國小關於實施〈國小德育綱要〉的實施意見》評定。

(十四)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標準的爲不合格。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十五)學校根據學生的檢測、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十六)國小生畢業考試由上級主管部門命題,或學校自行命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十七)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跳級、畢業、升學:

(十八)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後可以跳級。

(十九)國小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國中繼續學習。

(二十)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升入公辦國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就讀。

七、獎勵和處分:

(二十一)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二十二)對於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爲規範的學校應進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導,一般不給處分。特別難教育者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八、管理權限:

(二十三)學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並妥善保存。

(二十四)學期中間不辦理轉學手續,一律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學期初的前兩週至後兩週辦理。

學籍管理的制度 篇二

一、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國小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國小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國小教研員)負責所轄國小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於學校服務範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

凡年滿6週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國小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國小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週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國小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後,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爲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國小轉往城區國小,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並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覈實無誤後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國小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週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爲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覈蓋章;鄉鎮之間國小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覈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複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後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國小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爲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准其復學,並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爲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國小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國小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爲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爲縣(區)代碼,遷安爲“26”;

第五、六位爲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後兩位數字;

第七、八、九位爲學校代碼;

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國小爲“0”;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爲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

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註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國小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爲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國小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國小以鎮鄉中心校爲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報到與註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前或入學未滿三個月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向學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按規定時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報到,並按規定繳納學費後辦理註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視情況辦理申請貸款、緩交或減免學費手續後註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後,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報到註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准,兩週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週及以上未報到者按退學處理。

第八條 不按規定辦理註冊手續者,取消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本科標準學制建築學、城鄉規劃專業爲五年,其他專業爲四年。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的最短學習年限不得少於標準學制減一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等)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加兩年。學習年限自入學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本科生在校學習的年限一般爲該專業標準學制對應的年限。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必須向學校提交申請,學校批准後可以縮短或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班級。爲了更好地選課和學習,按正常進度學習的學生,所屬年級在校期間不予調整;學習跟不上正常進度、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視學業進度編入相應的年級,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延期畢業的學生,編入相應的畢業年級。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努力學習的義務,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缺課。

第十四條 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社會調查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

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期限在一週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共同審批,一週以上報教務處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週以上者,按退學處理。

學生一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8周;超過8周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遵從學術規範,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禁止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禁止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禁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內容的,應當標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參閱書面材料的,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有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等行爲或僞造實驗數據、違反學術規範等行爲的,一經查實,相應課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應遵守課程考覈紀律,嚴禁考覈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覈紀律或者考覈作弊者,根據《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覈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學習和考覈。學生所選課程和考覈成績一律記入成績單。有關選課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有關課程考覈和成績記載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覈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六章 轉專業、大類專業分流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全國大學聯考報名並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按照大類招生培養的學生後續會進行專業分流。具體的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辦法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後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3、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大學聯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等);

4、應予退學的;

5、應予開除學籍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轉學(轉出)條件的學生,不得轉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轉入其他高校跨學科門類的專業。學生轉學受到大學聯考分數的限制,大學聯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不能轉學。

第二十六條 外校學生轉入我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所屬高校不得低於我校學歷層次,不得來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學科門類轉入我校相關專業,入學當年的大學聯考分數不得低於我校在所屬省市錄取的轉入專業的最低分數線,且在校學習狀態良好。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的規定。符合轉入政策的學生須經過我校的考覈、面試後,方可啓動轉學(轉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認爲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覈實後,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爲一學期或一學年。爲保證學業安排,休學應從批准之日休至相應學期開學報到前一日。休學期限的計算按以下原則執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請的,當學期參與計算;第8周以後申請的,當學期不參與計算。

第三十條 批准休學的學生應在兩週內辦理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併到學校指定醫院複查。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並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於開學後第一週進行選課。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

2、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爲的;

3、休學期滿,逾期兩週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離校連續兩週及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學習年限已滿,未申請延期畢業或申請未被批准的;

9、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10、本人申請退學的;

11、其他應當予以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可採用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轉交送達的方式,取得回執即視爲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以上幾種方式送達的,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指在我校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兩週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且取得30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章 畢業、學位與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在計劃畢業學期的開學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並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劃;

2、經學生所在學院審覈報教務處批准後,會同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納入當年就業計劃。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每次申請的延長期限爲一年,到期後如需要可再申請一次。延期畢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加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提交延期畢業申請,並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審覈,報教務處批准後可繼續學習。延期畢業學生與標準學制年限內學生的學籍管理辦法相同。

第四十三條 學習年限已滿,需要延期畢業的學生,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延期申請或申請未被批准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參與考覈後因成績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考覈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髮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換髮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覈批准,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修讀雙學位,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達到輔修專業或修讀雙學位要求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位證書,具體規定參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與雙學位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第四十九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經覈實後由學校教務處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本規定自2016級開始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四

根據省、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條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普通國中學籍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如下暫行規定。

一、學籍:

新生應根據市教育局和區教育局就近入學安排,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週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爲自動放棄;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順序填寫“在校學生註冊備案登記表”和初步學籍電子文檔,並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經教育主管部門審覈驗印,新生學籍才能生效,否則一律無效。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相應年級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長期保存,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單位。

二、轉學和借讀:

①市內轉學,國中新生入學後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屬因搬遷或戶口遷移,居住地與註冊學校距離超過4公里(或8站),要求轉學的國中學生,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或轉學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學校就讀,學生辦理正式轉學手續。

②因戶口遷移由本市轉往外地,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受學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審批手續,最後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接收函留轉出學校存檔。

③因戶口遷移由外地轉往本市,由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家長持學生常住本地戶口、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後,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入學。

三、到註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就讀的國中學生,稱“暫讀生”。

原則上學校不允許學生到他校暫讀,若有特殊情況,須由家長向暫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暫讀學生申請表”並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覈批准後,方可到他校暫讀。學生到他校暫讀,學籍仍保留在原註冊學校。暫讀學校須爲暫讀生建立暫讀學籍檔案,在暫讀生回原註冊學校畢業時,暫讀學校應及時將其暫讀學籍移交原註冊學校。註冊學校須依據學生暫讀學籍檔案爲學生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和畢業生檔案。暫讀生的畢業成績統計在原註冊學校。畢業證書由原註冊學校覈發,暫讀生升學不得列入原註冊學校保送範圍。

對經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入學;對殘疾學生,應特殊照顧。

四、休學和復學: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予休學。休學期限一般爲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經學校校長、教導主任和班主任簽字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重新註冊,方可復學。

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申請,並提交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准予退學。

五、畢業、結業、肄業: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覈德、智、體等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編號與學號要一致。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發給畢業證書,只能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國中:

①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兩科不及格者

②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學有兩科不及格者。

③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均及格,其他學科(含歷史、地理、生物結業考試成績)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④學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⑤受過校級處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處分的。

對未參加畢業考試或中途離校者,一律不發給畢業證書,可發給學歷證明。

學歷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覈實原始檔案後,可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

六、普通中學編班人數:

國中每班人數按照區教育局的有關要求進行,特殊情況由區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辦理。

七、請假:

1、在校生每學期開學時,應按時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報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一個月未到校,而又沒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出示任何證明。

2、平時請假: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者,要憑醫院診斷和家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請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請假一週至兩週之內由教導處批准;

請假兩週以上由校長批准。

對連續曠課一個月或在學期內累計曠課節數達到180節的學生班級應做好學生工作,通知家長和社區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工作。

學校學籍管理規章制度規範 篇五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新生體檢覆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簡稱培養辦,下同)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傷、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暫緩註冊手續。開學第一週,學院應當將暫緩註冊情況報培養辦和學生工作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五條 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逾期兩週以上(含兩週)不註冊的,視爲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 本科標準學制按大類(專業)不同爲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業年限相應爲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修業年限內,允許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查後報培養辦批准 ,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 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研學活動,下同)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簡稱培養方案,下同)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

第八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的具體學分詳見培養方案,課程考覈合格,取得相應學分。課外研學活動學分認定以相關規定爲準。

第九條 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分爲必修課與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修讀。各大類(專業)所需修滿的各類學分要求詳見培養方案。

第四章 課程的選修、免修與免聽

第十條 選修原則

1、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要求和選修程序進行選課。允許跨學院、跨大類(專業)、跨年級選課。

2、學生選課應當根據各類課程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後續課程。

3、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於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於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4、學生應當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覈,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覈。

5、學生選課的學習量,一般以每學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爲宜。

6、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輔修專業。

7、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選課和修讀輔修專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跨校選課、跨校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一條 選修程序

具體選課程序按學校有關選課規定和選課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課程免修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向學院申請免修,經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參加指定的考覈,考覈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覈成績作爲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2、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

3、申請免修的時間和手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當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放假前三週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並提交已經掌握該課程內容的有關證明材料,經開課學院審查,培養辦批准後,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進行。未經批准者,不得參加免修考試。

第十三條 課程免聽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申請免聽,免聽內容限理論教學部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並參加原班課程考覈。

2、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在開學1周內提出免聽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准,方可免聽。

3、上課時間衝突時,學生可以向任課教師申請部分免聽,免聽學時不得超過課堂教學的二分之一,經任課教師同意後,方可部分免聽。

第五章 課程考覈、成績與績點

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後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覈,考覈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十五條 課程考覈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爲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佈本課程的考覈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覈,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 績點算法:

g=3*(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覈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覈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等級記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g=2.5。

加權績點=學分*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績點)/Σ學分

補考、重修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爲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十八條 考覈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 補考後,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不安排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

第二十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覈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覈。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覈,報培養辦批准,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覈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覈,成績記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 採用撰寫論文、報告考覈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範,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四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凡有違紀作弊行爲、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並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範圍限於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鬆緊程度不屬複查範圍。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大類(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大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大類(專業):

1、學習成績優秀;

2、學生確在某學科有突出特長,轉大類(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3、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大類(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類(專業)學習;

4、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大類(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5、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大類(專業)。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大類(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定向培養單位不同意轉大類(專業)的;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學生轉大類(專業)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學本科生確認專業與轉換大類(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轉入學院對轉大類(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按轉入大類(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 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層次學歷轉爲高層次學歷的;

3、招生時確定爲定向、委託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程序:

1、學生轉學,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培養辦審查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轉學手續應當在申請轉學的學期末辦理完畢。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爲應當休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爲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覈,報培養辦批准,辦理休學手續後,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 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爲一年,逾期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一經批准,休學學生應當於批准休學之日起兩週之內辦完休學手續並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當離校治療休養,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復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兩週內向學院書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後,報培養辦批准。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後,由培養辦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大類(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大類(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大類(專業)學習。

第八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四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2周開始進行學籍處理,經補考後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6學分,但未達到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三條 經補考後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給予退學警示,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第二次達到退學警示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3、超過2周未註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4、在籍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2年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本人自願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爲送達,並按規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週內辦理退學手續並離校,學校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確定爲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的學生,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校。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爲送達。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了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 在修業年限內,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也不符合退學規定,要求離校者,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以向學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重修考試,經批准後,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正常考覈(含補考),成績合格,在修業年限內申請換髮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髮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五條 在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發一次,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覈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 對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高職(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 篇六

一、總則:

爲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範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學:

(一)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國小教育階段爲六年。

(二)一年級新生的入學年齡爲六週歲。本着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三)報名時需帶戶口本、房證、免疫證。

(四)新生報名後,學校將新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發入學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時間以教育局統一要求爲準。

(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學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複印件;學生轉入時隨學生轉入;學生畢業時,學校留存。

(七)學生從入學到畢業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規定不得更改。

(八)國小生入學後,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爲區代號;第9-11位爲學校代號;第12-15位爲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爲班級編號,第18、19位爲學生編號。從20xx年9月起,一年級新生入學,學籍一律使用學生18位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由學校統一按本區編號要求編排。

三、轉學:

1、轉入:

(九)⑴、先考試,測驗合格後,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併到我區文教體局教育科蓋章。(地址:建國西路與西安路交叉處:原燕子樓國小。電話:85610932-20)

⑵、將此證明交原就讀學校,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並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⑶、持原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體局註冊登記。

⑷、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注:

我區文教體局辦理轉學時間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週至放假後一週。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一週。

2、轉出:

(十)⑴、持接收學校接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門印章)到我校辦理轉出手續。

⑵、我校開出轉出證明,並交還學生登記表(留複印件)。

四、休學復學:

(十一)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覈後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限一般爲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後續辦休學手續。

五、成績考覈:

(十二)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檢測,用等級記分制記分。等級爲: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國小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國小關於實施〈國小德育綱要〉的實施意見》評定。

(十四)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標準的爲不合格。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十五)學校根據學生的檢測、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十六)國小生畢業考試由上級主管部門命題,或學校自行命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十七)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跳級、畢業、升學:

(十八)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後可以跳級。

(十九)國小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國中繼續學習。

(二十)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升入公辦國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就讀。

七、獎勵和處分:

(二十一)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二十二)對於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爲規範的學校應進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導,一般不給處分。特別難教育者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八、管理權限:

(二十三)學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並妥善保存。

(二十四)學期中間不辦理轉學手續,一律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學期初的前兩週至後兩週辦理。

第2篇: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範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出臺《辦法》是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辦法》要求加快建設全國中國小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爲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國小入學初次採集學籍信息後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身不變。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和調整,尚未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根據《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操作辦法。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要按照職責劃分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技術支持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採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辦法等。對省級培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實施。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加快制訂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建立學籍覈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經費和其他經費時將與《辦法》實施情況和成效掛鉤。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重點介紹

必要性、重要性和預期成果。要取得家長理解和支持,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門認識到《辦法》對於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學校感受到對於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學籍管理制度 篇七

一、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國小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國小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國小教研員)負責所轄國小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於學校服務範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週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國小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國小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週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國小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後,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爲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國小轉往城區國小,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並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覈實無誤後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國小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週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爲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覈蓋章;鄉鎮之間國小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覈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複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後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國小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爲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准其復學,並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爲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國小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國小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爲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爲縣(區)代碼,遷安爲“26”;第五、六位爲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後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爲學校代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國小爲“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爲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註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國小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爲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國小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國小以鎮鄉中心校爲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制度(二):電子學籍管理相關制度

水溝鎮中心國小電子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溝鎮中心國小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國小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件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國小升國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國小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爲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後,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係、職業等信息。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後,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覈後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註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覈後自動生效。

轉 學【學籍制度】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後,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覈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爲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後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覈後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爲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覈後自動生效。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覈後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註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國小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

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覈後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裏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後,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並補照後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爲畢業、重新分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後,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後,縣區級管理員纔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國小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國小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

國小,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併。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併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覈後自動生效,被合併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爲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週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覈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覈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學籍管理制度 篇八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並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採用抽籤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籤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採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後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並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後,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 篇九

一、明確學籍管理責任

1、幼兒園的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爲幼兒園學籍管理員具體負責。

2、各班級每一學期要負責好幼兒基本信息的登記,每一學期要做好幼兒花名冊記載等。

3、幼兒園學籍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要認真做好幼兒學籍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資料收集要做到及時、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負責在網站和各相關公告和張貼“招生簡章”,積極動員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切實做好每學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兒園每學年嚴格按照區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兒園每學年採取計劃招生,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班額數(或根據教育局的相關規定)。

4、幼兒入園前須進行體格檢查,由方鬆街道出具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5、新生入園須按相關要求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

三、做好畢業學生統計工作

1、做好畢業班學生的登記和上報工作。

2、根據區教考中心分配的國小,做好發放告家長書。並將資料交檔案室。

3、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等。

四、落實學籍管理

1、關於幼兒轉學:

1)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托幼辦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爲嚴格學籍管理制度,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各班要在每學期末認真填寫幼兒變動情況登記表,並上報園長室。

2、關於幼兒休學: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審批同意後,方能辦理休學手續。

2)連續休息超過一個月,重新入園時,須到方鬆街道重新體檢,並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3)對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超過三個月,取消其在園學籍,重新入園時須重新報名。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中國小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爲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爲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爲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覈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爲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爲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爲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覈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覈准。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啓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爲基礎爲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覈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爲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爲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爲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覈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爲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爲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爲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