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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2018年03月01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精品多篇】

資管產品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2018年03月01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精品多篇】

資管產品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2018年03月01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篇一

資管產品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2018年03月01日 福建省

國家稅務局)

近期,我局蒐集了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過程中納稅人集中關注的熱點問題,經研究,現將我省執行口徑發佈如下:

一、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應當自什麼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屬於財稅[2017]56號文規定的資管產品,其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爲由該單位作爲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36號文附件三中“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徵增值稅的規定,是否適用於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專戶等? 答:“證券投資基金”針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於私募基金、基金專戶等。

三、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爲可否適用管理人金融機構身份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金融機構包括: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2)信用合作社;(3)證券公司;(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根據財稅[2017]56號,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綜上,金融機構和資管產品管理人的範圍並不完全重疊,資管產品發生應稅行爲時,是以管理人作爲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自營業務和資管產品業務均是在同一納稅主體下履行義務,其適用優惠政策的資質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爲金融機構的,其運營的資管產品也適用金融機構身份,適用金融機構有關優惠政策。

四、贖回基金是屬於金融商品轉讓還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轉讓是指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而基金贖回並未發生所有權轉移,而是直接滅失。因此,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屬於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徵收增值稅應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有關規定確定,如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則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五、轉讓“新三板”股份是否屬於金融商品轉讓?

答: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有價證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的概念來看,有價證券包括了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其中,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繫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請求權,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等。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佈的《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二者均以“股票轉讓”定義“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的轉讓形式,並且對相關股票轉讓行爲進行規範。

綜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爲屬於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種,屬於轉讓有價證券的行爲,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納稅人覈算轉讓“新三板”股票銷售額時,以取得股票(股份)時的交易價格確認買入價。

同時,根據36號文附件三有關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六、如何界定一個收益是否保本?優先級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會被視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據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進行判斷,“保本”是指到期有無償還本金的義務,並非有無償還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斷是否保本時,應該基於法律形式上的審查來判斷,不考慮財務處理、實際結果等其他因素。對於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顧名思義即信用增級,是指債務人爲改善融資條件、降低融資成本,通過各種手段和措施來降低債務違約概率或減少違約損失率,以提高債務信用等級的行爲。實踐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證、抵(質)押等典型的擔保方式,還包括讓與擔保、經營權、信託受益權質押等新型的擔保方式,還有一些則通過特定交易結構來實現債權的保障,如合同約定在某個時間按照固定價格溢價回購或贖回、無條件的差額補足、固定利率優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對外投資收益影響等。因此,如果一個增信措施使該產品達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資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的救濟措施取得約定的收入,那麼就應當認定這些措施實質上構成了這個合同的保本承諾。

優先級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視作利息性收入,應根據上述方式先對產品是否保本進行判斷。“優先級受益人”指的是在產品取得投資收益的前提下,優先級受益人在分配投資收益時優先分配,如果產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產生投資虧損,優先級受益人同樣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約定了優先級安排/回撥機制、上市公司發行的優先股票不屬於“使該產品達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七、超額管理費屬於管理費還是投資收益?

答:部分資管產品合同中,存在管理人分享超額管理費的約定。常見的情況如約定基金整體收益在超過一定比例後,管理人可在超額的回報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超額管理費。超額管理費爲管理人管理資管產品而獲得的浮動管理費,屬於管理提供管理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之一,應該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

八、在交易所市場進行的買斷式買入返售行爲是否可以按照同業免稅處理?

答:財稅〔2016〕70號文將買斷式買入返售業務納入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範疇,但是交易所市場進行的買斷式買入返售行爲,無法識別交易對手是否爲金融機構。因此,對於不能夠區分交易對象爲金融機構的買斷式買入返售業務,不得享受免徵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九、信託收益權的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信託收益權轉讓業務是指信託計劃的受益人,將持有信託計劃的未來收益權轉讓給第三方,而不轉讓信託計劃的份額。第三方取得信託收益權後,相應的持有期間的信託收益歸屬於第三方。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信託計劃淨值化後可以進行份額的轉讓,沒有淨值化的則可以轉讓收益權,因此,收益權的轉讓實質屬於轉讓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繳納增值稅。

十、深港通業務和滬港通業務是否免稅?

答:根據財稅[2016]127號文規定,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按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規定的是“徵免”,而不是免徵,也就是說應該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該徵稅的徵稅,該免稅的免稅。因此,公募在買賣深港通股票取得的應稅收入可以免稅,但是除了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以外的資管計劃買賣深港通股票則應徵收增值稅。

對於滬港通業務,財稅[2014]81號規定,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徵免營業稅。但在營改增後尚未出臺延續性政策,因此,對於滬港通業務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

十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免稅範圍是否包括期貨?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於其他業務比如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建議在業務操作系統上可以分別設置,並分別覈算。

十二、如何把握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爲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首先要明確的是“貸款服務”的範圍應按照財稅[2016]36號確定,即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其次,財稅[2017] 90號文規定的是“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爲銷售額”而不是“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僅對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爲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對於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部分不徵收增值稅,也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三、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轉讓財稅【2017】90號規定的金融商品時,是否可以針對不同金融商品選擇不同的買入價確認方式?

答:財稅[2017]90號規定了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時買入價的確認規則,其中並未對選擇的時間、次數等條件加以限制,因此,管理人可根據這部分金融商品的盈虧情況,分別選擇買入價確認方式。

十四、轉讓貨物期貨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貨物期貨不屬於金融商品,對於商品期貨(貨物期貨)的徵稅仍按原有規定在交割環節按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稅率17%。因此,商品期貨不管是到期交割,還是未到期買賣或平倉都不按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

十五、因結算需要進行的匯兌行爲是否屬於外匯轉讓? 答: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在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中,所有權是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並在這個業務中產生價格的變動(包括原價轉讓)。納稅人在匯兌業務過程中,將外匯兌換成特定貨幣,所有權未發生轉讓。因此,因結算需要進行的匯兌行爲不屬於外匯轉讓,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

十六、取得金融商品登記結算機構支付的備付金、保證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是否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上述利息收入屬於存款利息,不徵收增值稅。

十七、專項資產支持計劃運營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進行應稅判斷?

答:資管產品的範圍包括了專項資產支持計劃,因此,資產支持計劃運營過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仍然根據合同中有關保本的增信安排來進行認定。一般應按照投資對象類型分別判斷:

1、投資對象爲融資租賃租金請求權; 投資對象爲確定的租賃資產,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在運營過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並收取相應的收益,因此,這類交易行爲屬於貸款服務。2.投資對象爲再貸款債權;

投資對象爲確定的再貸款債權,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在運營過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並收取相應的收益,因此,這類交易行爲屬於貸款服務。3.投資對象爲應收賬款債權:

專項計劃購買應收賬款債權,該應收賬款未來可收回的金額相對比較確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應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屬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資產支持計劃應在確認收益時繳納增值稅。

4、投資對象爲信託受益權;

專項計劃購買信託收益權,如信託計劃不承諾保證本金以及收益,則專項計劃持有信託收益權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信託收益分配(除非發行計劃書中另行對計劃投資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該專項計劃不屬於貸款服務的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5、投資對象爲未來收益權:

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考慮到投資對象爲遠期合同項下的債權,其未來收益存在不確定性,該項資金提供一般也無法被認定爲計劃就該投資可獲得確定的本金收回和回報(除非發行計劃書中另行對計劃投資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該專項計劃不屬於貸款服務的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注:以上解答,如與最新發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佈的政策文件爲準,若因相關政策變動而發生執行口徑更改,以最新發布的執行口徑爲準。

中國財稅浪子注:上述口徑是福建省國稅局口徑。2018年3月1日在該省局網站營改增專欄掛出,其後不久該網站將其撤出。這是我們當時複製粘貼的版本。這個問題解答整體質量較高,分析的很中肯。大部分觀點浪子也比較贊成,近期我們也會在羣內進行討論。我們認爲以公開的方式對納稅人進行窗口指導是一件好事,我還是堅持要爲福建省國稅局點贊。

大資管實戰中資管產品運營環節增值稅分析 篇二

普金網-財稅體檢 大資管實戰中資管產品運營環節增值稅分析

2016年12月22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140號文涉及資管行業的內容主要有:

1、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以下簡稱“註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的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140號文規定,註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2、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不屬於增值稅應納稅項。

3、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爲,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的爲增值稅納稅人。

2016年12月30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以下簡稱“兩部門”)發佈《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以下簡稱“政策解讀”)。政策解讀稱140號文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的實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基於兩部門發佈的政策解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我們認爲資管產品除包括政策解讀中寫明的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及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外,還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發行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

註釋將金融服務分爲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我們認爲與資管產品密切相關的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及金融商品轉讓服務。

根據註釋的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結合140號文“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的規定,我們認爲採取了任何可以達到保本效果增信措施的資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均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註釋的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爲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金融服務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普金網-財稅體檢 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第4點明確將“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納入免徵增值稅的範疇。因而,當資管產品的投資行爲既屬於免徵增值稅的範圍又具有“保本”性質時,我們將在下文中分類討論該等資管產品的收益是否屬於應稅事項。

實踐中,具有典型意義的資管產品主要有投資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債券投資、證券投資、股權投資以及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管產品。我們【】將根據上述規定及解讀對前述資管產品在運營過程中發生的行爲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爲進行分析。

鑑於資管產品管理人往往被限制或禁止就資管產品所產生的收益向資管產品投資者作“保本”承諾,除非有特殊情形,本文將不再討論資管產品投資者(包括資管產品管理人認購資管產品份額的情形)的增值稅應稅行爲。

一、非商業銀行資管產品投資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1-1 交易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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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2016)》”)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爲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其中,保本型理財產品又可以分爲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和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三類銀行理財產品的具體界定如下:

1-3 投資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非商業銀行資管產品增值稅分析

根據140號文的規定,非商業銀行資管產品投資於商業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時,該非商業銀行資管產品所獲得的收益屬於36號文及140號文規定的“保本收益”範疇。因而,該非商業銀行資管產品的管理人應就該資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繳納增值稅。

二、債權投資類資管產品交易結構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委託貸款

1-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1-2 委託貸款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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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託貸款

2-1 交易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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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信託貸款模式中信託計劃增值稅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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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股實債

3-1 交易模型

3-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資者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增資或受讓項目公司股東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成爲項目公司股東;

③項目公司股東與資管產品簽署股權回購協議。該協議約定項目公司股東到期以一定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該溢價並非源於股權增值,而是雙方商定的融資成本);

④項目公司股東到期按約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

⑤資管產品以所獲得的回購價款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獲得管理費及浮動業績報酬(若有)。

3-3名股實債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4、應收賬款轉讓+回購

4-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4-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資者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應收賬款,並支付應收賬款受讓價款;

③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應收賬款的同時,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與資管產品簽署應收賬款回購協議,約定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應收賬款(該溢價源於雙方商定的融資成本);

④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約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應收賬款;

⑤資管產品以所獲得的回購價款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獲得管理費及浮動業績報酬(若有)。

4-3應收賬款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5、收益權轉讓+回購

5-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5-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資者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特定資產收益權,並支付收益權轉讓價款;

③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特定資產收益權的同時,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與資管產品簽署特定資產收益權回購協議,約定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特定資產收益權(該溢價源於雙方商定的融資成本);

④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約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特定資產收益權;

⑤資管產品以所獲得的回購價款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獲得管理費及浮動業績報酬(若有)。

5-3收益權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6、金融產品份額轉讓+回購

6-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6-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資者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金融產品(金融產品指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份額,並支付金融產品份額受讓價款;

③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金融產品份額的同時,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與資管產品簽署金融產品份額回購協議,約定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金融產品份額(該溢價源於雙方商定的融資成本);

④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約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金融產品份額;

⑤資管產品以所獲得的回購價款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獲得管理費及浮動業績報酬(若有)。

6-3金融產品份額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三、證券投資類資管產品交易結構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二級市場投資

1-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1-2 投向於二級市場的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2、參與定增

2-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2-2參與上市公司定增的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3、收益互換

3-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3-2 交易模型解析

①投資人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進行投資,投資範圍包括購股票、債券、新股、其他基金等證券;

③資管產品與收益互換方簽訂TRS(信用掛鉤收益互換產品)協議,約定資管產品將該產品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浮動收益Y%(若有)支付給收益互換方,而收益互換方向資管產品支付X%的固定收益;

④資管產品以其獲得的固定收益向投資者進行收益分配。

3-2收益互換模式下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四、股權投資類資管產品交易結構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1 交易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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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殊投資條款解析

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向於特定產業的目標公司股權,以目標公司上市或被成功併購爲目標。因PE投資的特殊性,在股權投資協議中往往安排了以下條款:

a.對賭條款:如目標公司在一定年限內未能成功上市/被併購,目標公司股東承諾以目標公司淨資產或一定溢價(以價高者爲準)回購投資方(資管產品)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

b.業績承諾條款:如目標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實現承諾的業績,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將向投資方(資管產品)提供股權/現金補償,以確保投資方(資管產品)取得預期的投資收益;

c.反稀釋條款: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股東承諾目標公司後一輪融資的投前估值不低於當輪融資的投後估值。如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股東違反該承諾,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將給予投資方(資管產品)股權/現金補償,使其認購目標公司股權的價格不高於後一輪融資中其他投資方的認購價格;

d.優先清算權:若目標公司發生視爲清算情形(如目標公司出售其主要業務/資產),資管產品將按照【資管產品投資額+一定溢價】的金額優先從目標公司出售業等務/資產所獲得的收入中獲得分配並通過轉讓目標公司股權的方式退出對目標公司的投資。普金網-財稅體檢

1-3 資管產品參與股權投資時的增值稅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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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管產品參與上市公司併購基金的交易模式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1-2 交易模型解析

①商業銀行理財計劃認購資管產品的份額;

②資管產品認購產業併購基金的優先級份額,上市公司認購產業併購基金的劣後級份額;

③產業併購基金受讓上市公司未來擬併購的目標公司股權;

④上市公司或其他主體受讓產業併購基金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產業併購基金退出對目標公司的投資取得的收益優先向商業銀行理財計劃認購的資管產品分配收益;

⑤投資期限屆滿,若產業併購基金的優先級份額持有人未實現預期收益,上市公司和/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將以產業併購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本金+固定收益之和爲對價受讓其持有的併購基金份額,確保產業併購基金的優先級份額持有人實現預期收益。

1-3 資管產品參與上市公司產業併購基金時的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六、資管產品參與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1 交易模型 普金網-財稅體檢

1-2 模式解析

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募集資金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因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往往爲在交易所或報價系統等掛牌的標準化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參與度較高。該計劃用於受讓原始權益人所持有的基礎資產。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向投資者兌付本金及預期收益。爲防止投資者的本金及預期收益無法兌付,原始權益人一般會對投資者本金及預期收益的足額兌付提供差額補足。同時,保證人對原始權益人的差額補足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1-3 資管產品參與上市公司產業併購基金時的增值稅稅收分析 普金網-財稅體檢

七、小結

綜上,我們認爲,判斷資管產品是否應繳納增值稅的關鍵是其獲得收益是否具有保本性質。如果該收益具有保本性質,資管產品就應繳納增值稅。繳納增值稅將會導致資管產品分配給投資人的收益減少。這對資管行業的影響還有待觀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篇三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文件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閩國稅發〔2008〕48號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 對外支付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廈門),省、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徵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58號)轉發給你們,並補充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4月1日起,境內機構辦理5萬美元以上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無論境內機構之前是否已取得有關售付匯稅務憑證,均要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二、稅務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爲境內支付機構收入所在地主管稅務局。

三、主管國家稅務局在辦理稅務備案時必須要求對外支付機構在《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上備註填寫其主管地方稅務局(必要時要求其提供地稅稅務登記證),並在備案當日據此將《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傳真至主管地方稅務局。

四、主管地方稅務局應當根據主管國家稅務局傳遞的《備案表》等信息,主動要求境內機構進一步提供涉及地方稅收的相關資料,並進行審覈,做出徵免稅判斷,及時進行稅收徵管。

五、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制度後,各地要加強非居民稅收的管徵工作,以保證稅款及時徵收。對於未登記或納稅申報的提供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服務的非居民,由於其境內支付機構不是法定的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備案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指定其境內支付機構爲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

六、各地國地稅機關要加強配合協作,建立經常聯繫協調製度,及時分析、協商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共同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推行。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各自上級機關反饋。

國稅局聯繫人:陳建欽、盧兆福

聯繫電話:87098217、8709821

2傳真:87824447

地稅局聯繫人:餘瀚、範向羣

聯繫電話: 87980225、87980221

傳真:87831605

(國稅附件只發電子件)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2008年3月31日印發打字:張藍 校對:國際稅務管理處 盧兆福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意見 篇四

閩國稅發[2005]6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意見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單位:

爲進一步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推進依法治稅、規範徵管行爲,加強稅源的精細化、科學化管理,全面開展納稅評估,提高徵管質量與效率,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等有關增值稅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一)切實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覈管理,嚴把“認定”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是加強增值稅管理的基礎,基層稅務機關在增值稅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需嚴格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和總局及省局的要求,特別是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和國稅發明電

[2004]62號的要求,嚴格審覈。達不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未經實地查驗或實地查驗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的,一律不得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1、要認真審覈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填寫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報送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有效,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副本、法人代表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經營場地(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等有關證件資料,進行認真核實。

2、要認真做好約談工作,不論是新辦商貿企業還是工業生產企業都必需按國稅發明電

[2004]37號要求,認真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等進行約談,並做好約談記錄,由約談人和約談對象簽字後作爲一般納稅人認定審批的檔案資料歸入一般納稅人認定檔案。

3、要認真進行實地查驗。要指派人員(2人以上)下戶對申請認定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情況、生產經營能力、會計覈算是否健全等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覈實,印證約談內容,實地查驗人員應將實地查驗的內容與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簽字蓋章。實地查驗人員除應按國稅發明電[2004]37號規定的查驗內容進行認真查驗外,還應重點核實企業的實際生產規模,包括企業生產廠房佔地面積、生產產品種類、購建機器設備的種類及數量、生產工人的人數、已投產時間、投產以來生產是否正常等情況,綜合評價企業的實際生產能力與認定表所報備的信息是否相符。認真審覈註冊資金實際到位情況,防止註冊資金虛假到位。審覈企業的建制建賬情況,瞭解財務人員的配置、設置帳目的種類、記賬流程、原材料的購銷存、產成品的出入庫手續等企業內控制度的完善狀況以及外購動力(主要是電力)的耗用、工人工資的發放水平等量化指標,初步測算出的每百元產值各項成本的佔用情況等。

(二)嚴格按照國稅函[2002]326號等有關規定,做好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對雖然會計 1

覈算健全,但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偷、騙、抗稅行爲;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三種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加強對暫認定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要嚴格按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和62號要求,對新辦商貿企業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生產性企業暫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和按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和62號通知規定不需進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的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仍必需按臨時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暫認定一年期滿後按國稅函[2002]326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覈後,符合條件的轉爲正式一般納稅人,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四)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企業,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加強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管理

(一)加強對企業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監控管理。

1、以票控稅,切實加強對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使用情況的控管。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都必需納入防僞稅控管理,除不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和國稅發明電[2004]62號規定不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全出口一般納稅人外,需開具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都必需及時納入防僞稅控開票系統管理。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防僞稅控系統管理後,特別要注重加強對企業開具普通發票情況的控管和不開票銷售收入的控管。應通過覈實企業申報的銷售收入與其生產經營範圍、生產能力是否相匹配,與其原材料消耗或直接費用支出是否相匹配等,審覈企業是否存在瞞報銷售額,是否存在遲報銷售額,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爲等情況。

2、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額限量供應制度,按有關規定做好的使用量覈定和領購的審批工作,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使用情況的檢查。嚴格控制和檢查企業普通發票的領購和使用情況,堅持驗舊換新制度;加強普通發票打假力度。

3、做好網絡比對,嚴格執行“一窗式”比對管理。在對企業納稅申報的銷項稅額比對中,除要與防僞稅控報稅金額進行比對外,有使用普通發票的企業還要與普通發票開具的金額進行比對。對比對不符的,管理人員必需及時查明原因,並將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形成正式文字材料歸檔備查。比對公式如下:

企業納稅申報的銷項稅額>=企業防僞稅控報稅銷項稅額+普通發票的銷項稅額。

(二)加強出口供貨企業生產能力的跟蹤和監控。

1、加強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定管理。各地必須認真做好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定工作,重點必須覈實《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定表》有關數據是否真實,如設備的數量、所擁有的設備是否全部投入使用、人均最大產值等必須認真檢查覈實。當供貨產品或供貨對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變更企業備案信息。

2、加強對出口供貨企業因實際生產能力不足而委託其他生產企業進行加工業務真實性的審覈。在審覈委託加工業務時,應按照規定的條件,要求企業提供委託加工合同、貨物入庫單、加工費發票和支付款項的結算憑證以及使用原材料來源等。必要時主管國稅機關還可發函或派人外調,向受託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查證委託加工業務的真實性。對一些國內知名品牌、具有成熟營銷網絡的出口供貨企業,應檢查其自行申報的內銷收入與其自身的品牌效應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採取現金不入帳、體外循環等形式匿報銷售額。

3、對企業外設的生產車間,包括改裝成廠房的私人住宅、小型加工點,應要求企業向該企業所屬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報備,報備信息包括地址、工人人數、機器設備數量、廠房面積、滿負荷產值等。

4、加強對出口供貨業務真實性的審覈。應認真對照企業提供的合同原件逐份對《出口供貨企業供貨登記表》的供貨對象和合同號進行審覈,同時對企業收取的貨款及其帳務處理進行覈對,以驗證貨物交易的真實性。

(三)加強免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的管理。

1、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免稅產品和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認定和審覈審批工作。對農業生產單位(不包括農民個人)自產自銷的初級農產品必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鑑定後,纔可享受免稅。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的飼料產品必需經省局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報經主管稅務局備案後纔可享受免稅。對享受先徵後退優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必需取得相關認定證書並按規定報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後纔可享受稅收優惠。對軍品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必需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後纔可享受免稅。對享受超稅負返還的軟件產品等必需取得指定部門的認證證書,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實際稅務情況進行認真審查確認後纔可辦理超稅負返還。凡未取得規定要求的相關證書或審批文件和認定文件的產品、企業一律不得享受免稅和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2、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免稅和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檢查,凡不符合免稅和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免稅和優惠條件消失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取消其免稅和優惠資格,並補回已免或已退稅款。

3、基層稅務機關管理人員要加強免稅和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申報管理及財務覈算管理,監督免稅和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按《徵管法》及有關規定要求按期、如實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進行財務覈算。

三、加強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管理

(一)嚴格執行各項進項稅額抵扣制度。

1、嚴格執行“先認證後抵扣”政策和納稅申報“一窗式”比對管理,對未經防僞稅控系統認證的防僞稅控專用發票、未向稅務機關報送電子信息的非防僞稅控發票以及“一窗式”比對不符的發票,一律不得抵扣。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必需嚴格遵守“先比對後抵扣”政策,未經稽覈比對相符的發票一律不得抵扣。

2、納稅人外購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票、款、物必須相符,即其實際購買貨物或勞務的單位與實際支付款項給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包括代理業務)單位及銀行帳號,與其票面上註明的銷貨單位及銀行帳號相同,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按不一致處理,不予抵扣,已經抵扣的,應予以剔除。

3、企業取得的非防僞稅控的運輸費用發票(包括代墊運輸費用)、廢舊物資發票、海關完稅憑證等抵扣憑證的,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發票註明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並向稅務機關報送電子信息後,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要加強對企業取得的進項發票的審覈力度。

1、加強對進項抵扣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的審覈,着重檢查主、輔材料的耗用是否合理,可以從原材料的採購渠道、採購數量、單價、原材料的耗用、庫存等方面認真審覈取得的進項發票,按照配比性原則,對主、輔材料庫存變化情況、抵扣比例、單位產品耗用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對不符合抵扣範圍和條件的堅決予以剔除。對耗用異常的立即轉入納稅評估。特別是實行“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出口應退稅額是來源於其進項稅額,因此,按照配比性原則嚴格審查其進項也是嚴防騙稅行爲發生的內在要求,絕不能因其無稅收收入等因素而忽視管理。

2、加強對企業因業務需要購進間接材料抵扣稅額的管理。對於企業取得的這些間接材料抵扣憑證,首先應審覈該企業是否自身具有能力加工成直接原材料,這主要應查看企業是否擁有相應的生產加工設備,擁有相應的生產加工設備是否正常運作。所配備的機器設備滿負荷生產能力與企業外購的間接原材料的數量是否相匹配。如將各種化纖、滌綸絲織成布匹的圓盤機等。若企業自身無能力加工成直接原材料的,當企業申報間接材料或加工費抵扣時,可要求企業提供委託加工合同、貨物的入庫單、加工費發票和支付款項的結算憑證等資料進一步覈實。

3、充分利用金稅工程,加大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力度。各地應認真審覈企業的進項申報資料,尤其是對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發敏感地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貿易公司等取得的如進項稅票滿額或整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重點稽覈,除進行賬面檢查外,還必須實地檢查。對於有疑問的進項發票,應通過金稅工程發出協查函覈實,或直接發函到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覈實。

4、加強對企業進項抵扣的案頭審覈。企業管理人員申報期結束後,要加強對企業各種進項憑證的案頭審覈,一是審覈企業遵守“先認證後抵扣” 政策(輔導期企業“先比對後抵扣”)情況,有無將未經認證的專用發票和未向稅務機關報送電子信息非防僞稅控發票、“一窗式”比對不符的發票進行抵扣;二是企業進行抵扣的進項發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有無將不屬抵扣範圍的進項列入抵扣;有無將票款物不一致的發票列入抵扣等。

(三)加強對企業當期申報的金額較大或大宗的貨物實地核查的力度,尤其是對其資金運作、實物、帳戶的核查。具體需要實地核查的貨物和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

(四)加強對企業庫存存貨的盤點,定期不定期通過專項或全面,分品種或分大類的存貨的盤點和清查,及時瞭解庫存的真實情況,對已構成損失的、報廢的物資,各地應責令企業進行清理,並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四、建立一般納稅人稅負預警制度,強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評估

增值稅納稅評估是對納稅人實施有效監控的一種重要手段,各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各級領導應將納稅評估工作作爲日常管徵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充分運用現有的CTAIS系統和金稅工程增值稅稽覈系統的大量數據, 通過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和其銷售額變動率、進項稅額變動率、稅負率等指標,加強分析運用,建立一般納稅人納稅預警系統,健全和完善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切實將納稅評估擺上重要工作議程,積極探尋、摸索出一套適合企業的、適用的、易於操作的納稅評估流程,將企業納稅評估工作做實、做出成效。要把使用十萬元版、百萬元版專用發票的商貿企業和稅負始終連續保持在一個固定值的企業及連續三個月低稅負、零稅負的其他商貿企業,出口供貨企業、申報額明顯偏低的內銷品牌企業作爲增值稅納稅評估的主要對象。除使用十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商貿企業按月進行納稅評估外,對其他一般納稅人均實行按季開展納稅評估。特別是對“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務必堅持按季進行模擬稅負計算,發現稅負率偏低的須要按規定進行納稅評估。

五、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切實提高管理員執法水平和責任意識

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落實《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試行)》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1]126號),進一步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責任意識。

各基層稅收管理員要做到總局謝旭人局長在東北調研時提出的“五清一會”,即管戶及相應行業基本情況清、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情況清、申報納稅及欠稅情況清、發票購買使用情況清、適用稅收政策情況清,會運用五清的資料進行納稅評估。稅收管理員要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及其財務覈算情況;各稅種的申報納稅、增值稅進項稅額管理、稅款滯納及其補繳情況;稅務檢查及其處理、享受減免稅政策及其執行情況;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品種、數量情況;納稅戶關、停、並、轉、歇業情況的瞭解掌握,從中及時發現隱患,解決存在的問題,強化和細化管理。各基層稅務機關要通過推行稅管員制度和能級稅管員辦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制,健全稅收監督管理和納稅服務機制,明確稅管員工作職責、程序和達到的目標要求,有效評價稅管員工作績效,達到切實提高稅收管理效能的目的。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主題詞:增值稅管理意見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2005年1月11日印發

打字:周燕玲校對:流轉稅管理處 朱文翀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二]》(新 篇五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二]》的通知

川國稅函[2009]306號

一、問:生產供應水、電、氣的企業購進的註明工程車、搶險車字樣但屬於應徵消費稅的小汽車、越野車,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供應水、電、氣的企業購進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汽車,無論註明何種用途,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問: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非正常損失範圍的界定刪除了自然災害損失部分,對企業自然災害損失收到保險賠款或者責任人賠償的部分,是否作進項稅額轉出?

答: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三、問:對於銷貨方企業在2008年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固定資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均是2009年,購貨方企業購買的這類固定資產是否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四、問:礦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由於產品結算的特殊性,2008年銷售的產品,要在2009年憑化驗結果才能最終結算。對於2008年銷售的礦產品,在2009年進行結算時產生的差額,適用稅率是13%還是17%?

答:根據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來確認適用稅率。如果企業的銷售收入確定在2008年,結算時產生的差額適用13%的稅率;如果企業的銷售收入確定在2009年,結算時產生的差額適用17%的稅率。

五、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081號)明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新條例實行後,財稅[2008]081號文件是否有效?

答:有效,繼續執行。

六、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如何界定?

答: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可暫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企業的主營業務爲非增值稅應稅業務,二是內發生應稅業務的月份累計不超過5個月。但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七、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其“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時限是否包括從2008年起計算跨至2009年的連續12個月?新認定的小型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實行輔導期管理?

答:上述標準可按以下原則掌握:1.連續12個月(含2008年)達到上述新標準,納稅人自行申請一般納稅人,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2.連續12個月(含2008年)達到上述新標準,納稅人不申請一般納稅人的,其連續12個月可從2009年1月1日起計算。

新認定的小型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必須經過輔導期管理。

八、問: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對免稅企業是否適用?

答:一般納稅人標準對免稅企業同樣適用。

九、問: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稅政策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開具增值稅專用

發票的規定是否繼續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017號)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稅政策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應繼續執行。

十、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時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何填寫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金額欄和稅額欄?

答:目前在“一機多票”系統中,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能填寫金額欄,不能填寫稅額欄,故按買價填寫金額欄。

十一、問: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後,對稅率變化的貨物發生退貨或折讓,銷方衝減銷項稅額,購方進項稅額轉出,是按原稅率計算還是按調整後的稅率計算?

答:對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購進貨物,如在新條例和細則實施前購進貨物現在又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的,銷方衝減銷項稅額、購方進項稅額轉出均按原稅率計算。

十二、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涉及的“污水處理後的水質標準、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的相關技術標準,主管稅務機關應採信哪個部門或哪一級部門的認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減並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文件精神,凡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地市級(含)以上相關部門的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及複印件、《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資質認定證書》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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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問:對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四款中特定建材產品中的“砌塊”與第四條第六款中“新型牆體材料”中的“砌塊類”有何區別?

答: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四款中所指“砌塊”即“砌塊類”。“砌塊”可以分成燒結和非燒結兩類。燒結類砌塊是指以頁岩、粉煤灰、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築垃圾等爲原料,經成型、乾燥、焙燒等工序製成的人造塊材,常見的產品品種有燒結空心砌塊(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非燒結類砌塊是指以水泥、石膏、石灰、集料和工業廢棄物等爲原料,經成型、養護等工序製成的人造塊材,常見的產品品種有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8239-1997技術要求)、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T15229-2002技術要求)、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JC/T862-2008技術要求)、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GB11968-2006技術要求)、石膏砌塊(符合JC/T698—1998技術要求)等。

十四、問:財稅[2008]156號中第一條第四項所指“燒結普通磚”應如何理解?

答:燒結普通磚是以粘土或頁岩、煤矸石、粉煤灰爲主要原料,經過焙燒而成的普通磚。按材質分爲:粘土磚、頁岩磚、煤矸石磚、粉煤灰磚等,具體標準見國標GB5101-2003《燒結普通磚》。

十五、問:關於財稅[2008]156號文中提到的相關“摻廢比例”的確認,在納稅人申請稅收優惠時,能否要求提供質檢、環保、經貿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產品檢驗證書、達標認定證明等,降低稅務執法風險?綜合資源利用政策調整後,是否對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進行重新認定並重新核發《資源綜合利用證書》?

答: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第七條的規定,爲認定“摻廢比例”更加準確,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地市級(含)以上質監、環保、經貿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產品檢驗證書、達標認定證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等。凡取得有效期內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不需重新認定和核發。

十六、問:企業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可否比照“單一大宗飼料”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規定,“飼料級混合油”不屬於免稅“單一大宗飼料”範圍,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十七、問:糧食倉儲機械(包括通風道、單管風機、振動篩、進倉機、輸送機和裝包機等),是否屬於農機中的場上作業機械,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答:糧食倉儲機械(包括通風道、單管風機、振動篩、進倉機、輸送機和裝包機等),不屬於《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中農機的範圍,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十八、問: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的奶牛精料補充料和貓犬複合預混料是否免徵增值稅?

答:據調查,奶牛精料補充料屬於混合飼料,如符合混合飼料的產品配方和質量要求,應免徵增值稅;貓犬複合預混料屬於添加劑,不屬於免徵飼料範圍,應徵收增值稅。

十九、問:利用粉煤灰生產的混凝土外加劑可否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混凝土外加劑不屬於“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應徵收增值稅。

二十、問:企業利用生物菌,採取人工干預下的生物強化技術治理開放性水域污染,使污染水域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向政府相關部門收取的治理費,是否徵收增值稅?

答:運用生物技術治理開放性水域收取的治理費,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暫不徵收增值稅。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川國稅函[2008]155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08-6-11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省局先後印發了8個《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稅收政策的的調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內容已經廢止或者發生改變。近期省局組織力量對解答內容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印發你們,請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出臺新規定前暫按此執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關文件列舉條款同時廢止,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

(一)﹥的通知》(川國稅函發[1995]第100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

(二)﹥的通知》(川國稅函發[1995]第122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國稅函發[1997]第2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國稅函[1998]第259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川國稅函[2000]第185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川國稅函[2002]第242號)及《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川國稅發[1995]096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川國稅發[1996]095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對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稅發[1997]第250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增值稅免稅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國稅函[2000]001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免稅管理的補充通知》(川國稅流一函[2000]001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川國稅函[2002]011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銷行爲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川國稅發[1997]第267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有關稅收審批權限的通知》(川國稅函[2003]127號)第一條第一、二款、《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嚴格其他抵扣憑證管理的通知》(川國稅函[2006]337號)第三條。(注:《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

(三)﹥的通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之六﹥的通知》已納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公佈省局第一批稅收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中失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

一、問:對納稅人外購貨物進行分包(裝)後銷售是否按生產性行爲對待?

答:對納稅人從事外購貨物進行分包(裝)後銷售的,在徵稅時按生產性行爲對待。

二、問:對農業生產單位(農場、林場等)自產農產品移送到跨縣(市)總、分支機構用於生產、加工銷售的,其總、分支機構是否作爲農業生產單位自產自銷農產品對待予以免稅?

答:對農業生產單位(農場、林場等)自產農產品移送到跨縣(市)總、分支機構用於生產、加工和銷售的,對農業生產單位免徵增值稅並應開具普通發票,跨縣(市)的總、分支機構再銷售時不得作爲自產自銷行爲對待,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徵稅。跨縣(市)總、分支機構取得農業生產單位開具普通發票允許按13%抵扣進項稅額。

同一縣(市)總、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自產農產品用於生產、加工後銷售,企業要求開具普通發票的,亦可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問:納稅人丟失、被盜專用發票、防僞稅控專用設備應如何處理?稅務機關丟失、被盜專用發票應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丟失、被盜專用發票、防僞稅控專用設備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上報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函[2004]123號規定於接到納稅人書面報告當日內,將專用發票信息錄入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數據庫。

各級國家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設專人並有相應的防盜設施妥善保管專用發票。若稅務機關丟失、被盜專用發票,應及時向上級國稅機關報告和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將丟失、被盜專用發票信息錄入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數據庫。

四、問:企業爲銷售貨物收取的內段運輸費用應如何徵稅?

答:企業爲銷售貨物利用自備鐵路(公路)專用線承運貨物,向購貨方收取內段運費,屬混合銷售行爲,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應作爲所售貨物的銷售額一併徵收增值稅。對銷貨方開出的內段運輸結算憑證,不能作爲購貨方的運輸抵扣憑證。

五、問:對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時出借出租和出售的包裝物應如何徵收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爲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帳覈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貨物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若納稅人銷售的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其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退還,應隨同所包裝的免稅貨物免徵增值稅,如果銷售免稅貨物的同時出售包裝物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1)對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隨免稅貨物銷售額免徵增值稅;(2)對包裝物單獨計價,但免稅貨物與包裝物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對包裝物可隨免稅貨物免徵增值稅;(3)對包裝物單獨計價並另開發票和記帳覈算的,應按相應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六、問:部分企業將自產貨物無償出借或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是否應徵收增值稅?

答:出借或出租屬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屬於視同銷售行爲,應按照貨物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七、問: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避孕藥具屬免徵增值稅項目,節育藥具(如息隱等藥品)是否屬此免稅項目範圍?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徵增值稅。避孕節育藥具的具體名目和範圍應該依據行業標準,即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化工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四部委聯合發佈的《我國現用避孕節育藥具和技術名目》,米非司酮(化學名,商品名即息隱)、前列腺素類等藥品及扁桃酸避孕栓等藥具均屬列入名目的避孕節育藥具,並由國家定點廠生產,因此,這類藥具屬於免徵增值稅項目,應予免徵增值稅。

八、問:對鮮奶、純牛奶及其加工品如何徵收增值稅?

答: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0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676號)的規定,對鮮奶以及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在鮮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產的鮮奶,可依照《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中的鮮奶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徵收增值稅。

2、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純牛奶可暫比照鮮奶適用稅率徵稅。

3、對農業生產者用自養的哺乳類動物生產、銷售的鮮奶免徵增值稅,對其銷售的外購鮮奶以及從其他單位外購鮮奶經淨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銷售的鮮奶,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農業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4、對在鮮奶加工過程中,摻加了其他物質(如核桃、花生、芝麻、果汁等),所生產的各種奶製品,則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

九、問:企業銷售過期、過季節商品、缺碼(不配套)商品、工業企業銷售報廢產品等是否屬非正常損失範圍,其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殘值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其範圍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企業銷售過期、過季節商品、缺碼(不配套)商品、工業企業報廢產品等屬正常損失範圍,其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作進項轉出。這部分產品及商品的殘值收入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十、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發研製新產品失敗後,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屬非正常損失範圍?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發研製新產品失敗後,其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屬於非正常損失的範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一、問:報刊雜誌社或其他單位按低於報刊雜誌定價發行銷售報刊雜誌,應如何確定增值稅計稅價格?

答:報刊雜誌社或其他單位按低於報刊雜誌定價發行、銷售的報刊雜誌,屬於折扣銷售方式。應根據折扣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

十二、問:如何確定掛麪(或乾麪)的增值稅稅率?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5月下發的《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中明確,切面、餃子皮、米粉等經簡單加工的糧食複製品(不包括掛麪)比照糧食稅率徵稅。1995年6月下發的《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財稅字[1995]052號)中,將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麪皮、米粉等糧食複製品納入了糧食範圍,但對掛麪(或乾麪)未作明確。由於掛麪(或乾麪)的加工工藝不是簡單加工過程,仍應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十三、問:對屬小規模納稅人的報刊雜誌社發行銷售的報刊雜誌,其增值稅徵收率如何確定?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明確:商業批發、零售小規模納稅人適用4%的徵收率,商業批發、零售以外的其它納稅人適用6%的徵收率。報刊雜誌社不屬於商業範疇。對屬小規模納稅人的報刊雜誌社,出版發行銷售的報刊雜誌按6%的徵收率計繳增值稅。

十四、問:對水、電、氣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職工使用的自產水、電、氣等產品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如何覈定其銷售價格?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對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銷售額。銷售額的確定順序當地爲: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間的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因此對水、電、氣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給內部職工使用的自產水、電、氣產品價格明顯偏低的,其計稅價格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當地水、電、氣經營單位銷售給當地居民的當月水、電、氣平均價格確定。其他行業或部門有此類情況的,也按照此規定辦理。

十五、問:對礦泉水、純淨水可否比照自來水徵收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有關規定,自來水是指自來水公司及工礦企業經抽取、過濾、沉澱、消毒等工序後,通過供水系統向用戶供應的水。礦泉水、純淨水不屬於自來水範圍,應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十六、問:對商業企業採取購物返券、買一贈一等方式贈送給消費者的貨物和購物券,應如何確定增值稅應稅銷售額?

答:商業企業的購物返券行爲不是無償贈送,不能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購物返券與商業折扣的銷售方式相似,因此購物返券應該比照商業折扣,按實際取得的現金(或銀行存款)收入計算增值稅。商場從顧客手中收回的購物券,其收入已在購物返券時體現,不應徵收增值稅。

買一贈一是目前商業零售企業普遍採用的一種促銷方式,其行爲性質屬於降價銷售,應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

購物返券、買一贈一中返券金額和贈一的商品價格不能大於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金額。

十七、問: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應提供哪些資料?其稅收優惠政策屬報批類還是備案類?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環資[2004]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爲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等文件規定,企業生產產品必須是《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產品必須達到相關的標準。

1、生產水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爲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必須提供以下資料:(1)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2)省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當期《資源綜合利用覈查報告》;(3)省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當期《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2、其它企業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2)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當期《資源綜合利用覈查報告》;

(3)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當期《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3、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管理屬報批類,由縣級國稅機關審批。

十八、問:目前很多公司代理銷售移動通訊公司SIM卡,移動通訊公司對售卡公司支付手續費。對公司售卡收入及手續費是否應徵增值稅?

答:移動通訊公司SIM卡所提供的是電信勞務服務,受託方——售卡公司代理銷售移動通訊公司SIM卡,用戶購買的是一種電信服務,屬於營業稅稅目中郵電通信業的徵稅範圍;受託方從移動通訊公司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是其從事服務業——代理業務而向委託方收取的價款,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因此,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上述售卡收入及手續費不徵增值稅。

十九、問:企業將報廢的固定資產(如車輛、成套設備)出售,能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的條件不徵收增值稅?

答:企業將報廢的固定資產出售,只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的條件(即: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二十、問:從事節電業務的企業,爲他人免費提供設備和技術,使其達到節電的目的,並從他人的節電金額中按一定比例取得收入,其從事節電業務的企業取得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

答:上述情況行爲屬技術服務不屬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二十一、問:將二甲醚(DEM)摻入液化石油氣(LPG)後形成混合氣(LPGD),應適用13%或17%的稅率?

答:鑑於混合氣(LPGD)與液化石油氣用途一致,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可暫比照液化石油氣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十二、問:有的企業以化工企業生產中產生的硫酸渣(含鐵)爲原料,採用粉碎後磁選的方式,或採用添加部分硫鐵礦石和其他材料的方式生產的有色金屬化合物,應適用何種稅率?

答:企業使用以上方式生產的有色金屬化合物,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2號)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直接用天然礦石進行煅燒或焙燒生產的有色金屬化合物不同,應按照17%徵收增值稅。

二十三、問:目前部分化肥如鉀肥在生產環節屬於徵稅化肥,在商業批發和零售環節又免徵增值稅,如企業從商業環節購入上述化肥作爲原料生產復混肥,並且上述免稅化肥成本佔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能否免徵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免稅化肥爲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佔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免徵增值稅,上述規定中並未限制免稅化肥的購進途徑,對於鉀肥等在生產環節徵稅的化肥,如企業是在免稅的商業環節購入的,可以視爲免稅化肥,以之爲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符合財稅[2001]113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免徵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