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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覈辦法

XX縣2020年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覈辦法

2020年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覈辦法

第一條  爲紮實有效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和省市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結合《XX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覈辦法(試行)》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小崗農村改革座談會重要講話精神,圍繞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關於“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構建“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體制機制,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考覈評價體系,充分發揮考覈導向作用,激勵各地各部門加大工作力度,強基礎,補短板,加快推進我區鄉村振興步伐。

第三條  區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覈對象爲各鎮黨委、政府和區直有關單位,主要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覈。

結合各鎮基礎條件和工作實際,對8個鎮分成兩類,第一類爲烏衣鎮、沙河鎮、腰鋪鎮,第二類爲章廣鎮、施集鎮、珠龍鎮、大柳鎮、黃泥崗鎮,指標體系分別設置不同的權重。

第四條  考覈工作在區委領導下,由區鄉村振興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區鄉村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振興辦)會同區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對各鎮的考覈,由區振興辦牽頭組織,區相關部門按分工具體實施,考覈結果報區振興辦複覈,區統計局負責覈實相關考覈指標數據。

對區直有關單位的考覈,由區振興辦具體負責。

第五條  對鎮黨委政府和區直有關單位的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覈設區級優秀獎,其中優秀鎮原則上不超過3個、優秀區直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0%,優秀鎮和區直單位在當年度鎮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覈、區直機關目標績效考覈中給予加分。

考覈對象在本考覈年度內、鄉村振興工作領域存在嚴重違法違紀案件、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惡劣影響的,不得評優。

鼓勵區直單位在市級考覈中爭先創優,凡所承擔的考覈指標2/3以上(含)在全市居前3位,且其餘指標沒有倒數後5位,也不存在“一票否優”情況的,直接確定爲優秀單位。

第六條  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導向,堅持實事求是,綜合運用平時考覈、年度考覈、專項考覈等結果,堅決防止考覈過程中出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避免增加基層負擔。

考覈每年進行一次,實行自查自評、部門考評賦分與區振興辦複覈相結合。區振興辦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項調研、隨機抽查、暗訪,其結果作爲考覈計分重要依據。

第七條  考覈重點:

對鎮重點考覈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農村改革、脫貧攻堅、工作推進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對區直有關單位重點考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探索創新、日常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第八條  區振興辦應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關於鄉村振興工作的重要部署,牽頭制訂年度考覈細則。區直相關部門應就承擔的考覈指標,擬提具體指標考覈細則。

第九條  各鎮、區直有關單位應對本年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開展自評,並於次年元月20日前報區振興辦。

承擔對鎮考覈指標的區直有關單位,應對鎮進行考覈賦分,於次年2月10日前報區振興辦。

需要統計部門審覈的指標,應附同級統計部門審覈意見。

第十條  區振興辦應及時複覈、彙總各鎮和區直有關單位考覈結果,形成最終考覈結果初步意見,報區鄉村振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鄉村振興實績作爲區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覈、區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的重要內容,考覈結果作爲對鎮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年度考覈爲優秀的鎮和區直單位,以及爲鄉村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並按規定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區委農辦會同區委組織部、區效能辦、區財政局、區人社局等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區直各部門在考覈中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給相關鎮,並負責督促整改。對考覈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取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由鄉村振興工作領導小組給予通報批評;已被評爲優秀單位的,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本考覈辦法由區鄉村振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考覈辦法自2020年元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