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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糾紛案件調解筆錄

審:本案是信用卡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各方不能發表與本案無關的言論。雙方是否願意庭前調解?

信用卡糾紛案件調解筆錄

原代:同意庭前調解。

被:同意庭前調解。

審:現在開始調解,原告方有什麼訴求,請陳述。

原代:我們銀行的訴求與民事起訴狀的內容一致。

審:被告有什麼意見?

被告:辦理信用卡確實我本人辦理,但是我現在經濟出現困難,無法一次性還清原告的貸款,希望原告允許我分期慢慢償還。

審:被告,你有什麼還款計劃嗎?

被告:以我目前的經濟能力,每個月最多還1500元。

審:原告有什麼意見?

原代:考慮到被告主動與我們銀行調解,我們經過請示領導,決定接受被告的調解方案,但是要加一條,如果被告違反了其中任何一期,我們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全部的款項。同時,我們銀行希望被告能夠準時做到。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儲清正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借款本金14724.71元及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及費用5613.89元,合計20338.6元(2020年6月30日之後的利息、費用按照信用卡領用協議約定的費用和利息計算至清償之日止),被告分期償還,被告每個月償還原告1500元,定在每個月的28號前償還,第一期定於2020年10月28日前償還原告1500元,第二期定於2020年11月28日前償還原告1500元,第三期定於2020年12月28日前償還原告1500元,第四期定於2021年1月28日前償還原告1500元,第五期定於2021年2月28日前償還原告1500元,以此類推,直至被告還清全部款項爲止;

二、如果被告儲清正違反了上述協議約定的任何一期時間或者金額償還款項,則被告的行爲視爲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提前一次性償還剩餘的全部款項;

三、案件受理費308元,減半收取計154元,由被告儲清正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本院予以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調解書在本協議簽字之後三日內領取,逾期領取,視爲送達。外地當事人我們法院負責郵寄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