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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7年07月31日,李某某(男,45歲)持證駕駛x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威海市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x路口時,與王某某(男,62歲)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事故致使王某某、雙方車輛損壞,王某某受傷後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x大隊爲當事人雙方出具了編號爲x公交認字[2017]第xxxxx號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在此次事故中李某某和王某某應當承擔相同的責任,李某某和王某某的家屬對此認定均無異議。王某某家屬與李某某就此次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過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王某某家屬也不想走訴訟途徑,只想儘快解決糾紛,因此向xx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調委)提起申請請求調解。市交調委徵求李某某同意後,受理了此糾紛,並指派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在調查瞭解過程中,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溝通,瞭解到雙方矛盾集中在保險公司賠付之外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上。李某某認爲自己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這些足以賠付在此次事故中自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且自己在前期爲對方墊付了三萬元的喪葬費,因此自己也不需要在保險賠付之外再支付對方任何費用。王某某家屬認爲這畢竟是一條生命的消逝,爲此他們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李某某對此事故也負有一樣的責任,他不應理所應當的將賠償責任完全推卸給保險公司,他自己也應當承當一定的賠償責任。雙方對此各持己見,互不相讓,調解難度很大。

針對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問題,市交調委的調解員仔細研讀了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資料,並進行了相應的走訪,瞭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生活狀況,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調解員首先與李某某進行了溝通,認爲雖然雙方當事人在此次事故中承當同等責任,但是畢竟對方失去了生命,而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且這種損失是無可挽回的,也給逝者家屬留下了巨大的精神創傷,我們只能從金錢上給予一定的安慰。調解員建議李某某既然其前期爲對方墊付了三萬元喪葬費,那麼就將這三萬元作爲對王某某家屬的精神撫慰金,在保險公司賠付時直接支付給對方而無需返還。李某某和其家人商量後最終表示同意。明確了李某某的態度後,調解員與王某某家屬進行了溝通,調解員表示很能理解對方所承擔的痛苦,但逝者已逝,留下的人還要繼續生活,不能一直糾結在事故中。經過調解員的多次開導勸說,王某某家屬慢慢鬆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訴求。此後,又經過多次的調解,王某某家屬同意了市交調委的調解建議,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調解結果】

2017年9月19日,當事雙方共同到市交調委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車損,其自願自行承擔;

二、王某某家屬在此事故中共損失三十五萬元(此數額不包含車損,其中由李某某墊付三萬元喪葬費),由李某某在交強險賠償範圍內先行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車損等,超出交強險或交強險不予理賠的部分,由李某某承擔60%,王某某家屬承擔40%;

三、李某某自願將其前期墊付的喪葬費三萬元整,在保險理賠款之外賠償給王某某家屬;

四、待王某某家屬收到上述全部理賠款後,雙方由此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事宜一次性處理終結,日後雙方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導致當事人死亡而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通過人民調解,不僅使雙方當事人自願地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得到了實際履行,而且兩家人並沒有因此而傷害感情。

其實很多矛盾糾紛一開始並不是十分激烈、無法調和的,只要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注意法、理、情的統一,語言坦誠中肯,設身處地的爲雙方打算,想當事人之所想,就可以慢慢打開當事人的心結,使其降低訴求,最後才能達到協議的達成、糾紛的解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