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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關於推進基層黨組織標準化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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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關於推進基層黨組織標準化建設的意見

商事登記改革制度全面施行以來,放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手續,市場準入門檻大幅降低,這對現行監管模式產生了巨大沖擊,也對工商部門市場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改革制度施行兩年來,基層市場監管一些問題不斷涌現,市場監管工作面臨着各種新的挑戰。亟須積極探索應對。本文就基層工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常見問題提出粗淺的見解。

一、基層工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遇到的問題

(一)立法的進程與市場監管的形勢發展需要存在差距。前置許可改爲後置許可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點之一,遵循的是“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廣東地區還修訂了《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爲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許可部門在許可證核發、監管等方面的職責。但是,上位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並還沒有作出相應調整修改,因此固有的履職慣性仍然對各部門切實履行部門職責構成羈絆,工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突破部門利益藩籬仍然存在很大阻力,工商部門與各許可部門的監管界限難以釐清,許可部門往往將一些管理事項推給工商部門,發生有照無證問責時,習慣性地以工商部門作爲主要責任部門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二)基層工商幹部在市場監管中風險防範意識不強。一些基層工商部門監管方式仍停留在傳統落後的水平上,當出現影響市場秩序的突出問題時不能科學有效應對。一些監管人員法制觀念缺失,疏於知識技能更新,過份依賴主觀經驗,且不講究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手法不細緻,沒有按照要求做好巡查監管記錄和網上業務系統的錄人工作,抱着“走過場”的心態進行應付式監管,不注重成效,更不提煉總結經驗,監管存在隨意性;一些監管人員思想懈怠,責任意識淡薄,對涉及多部門監管的重熱點行業,不願積極協調配合,採取能推則推的態度。這些監管不規範的背後,均潛藏着巨大的失職瀆職的責任風險。

(三)監管手段缺乏,監管工作缺乏活力和生機。一些基層工商人員在市場監管中巡查制的思維根深蒂固,因此在商事登記改革後,還是傾向於遵循慣例。一是監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留有痕跡、排除風險、規避問責”爲核心,網格人員證明自身已充分履職履職的普遍做法是大量的監管表格填寫、監管數據系統錄入和行動總結。但不排除滿足於老方法、老套路的“經驗監管,”一些網格人員的實際做法是:填表、蓋章、走人,監管只爲留有痕跡,卻淪爲形式。二是安排的專項整治越來越多。2015年,梅州市工商局梅江分局開展了14次專項整治行動,這種突擊性的監管方式,說明工商在市場監管中的行政效能是低下的,正因爲在日常監管中,沒將市場管好,所以需要通過經常性的運動式的市場監管方式來凸顯市場監管成效。這種監管方式一方面讓基層工商幹部感到疲於應付,另一方面也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四)監管模式落後,不能與日益複雜的市場環境相適應。一是發現市場違法行爲的能力不足。商事制度改革後,工商部門加大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力度,但是質量監測的品種、範圍由省級工商機關確定,覆蓋面嚴重不足,基層工商機關不能突破省級工商部門的監測計劃,開展抽樣工作,只能通過在對商品包裝、標識、性狀的直觀查驗進行判斷,只能掃掃面上的問題,連較爲隱蔽的違法行爲也發現不了。二是查處案件案源侷限,執法仍有不到位。近年來,基層工商部門在行政執法建設上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能迴避的是,執法仍有不到位的地方。以2015年梅州市工商局梅江分局查處的案件統計,2015年共結案154宗,其中違法商標案件佔39%,違反廣告管理案件佔24.6%,無照經營案件佔16.2%,產品質量案件佔7%,其它13.2%。查處案件的類型相對比較單一,製假售假行爲、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商業賄賂行爲等各類違法行爲未得到及時制止。另外,一些辦案機構在辦案時,只注重對當事人進行罰款,而對違法行爲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及如何採取有效措施去糾正重視程度不夠,不能科學靈活的運用行政指導等手段防範市場違法行爲的發生。

(五)職責邊界模糊,基層工商幹部日常事務繁雜。工商體制實行省以下“分級管理”後,基層工商人、財、物歸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思路融入地方,基層職能領域逐步拓寬,但職責邊界較爲模糊,基層幹部除了日常市場監管、執法辦案等做好工商本職工作之外,還要負責一些政府交辦的法定職責外的任務。如創文、創衛、市容整治等,不管該項工作與工商職能是否有關,政府都要求工商部門積極參與,基層工商部門在紛繁的事務中難以認清自己工作的重點,成天就是盲目應對瑣碎工作,而忽視了發揮最根本的職能作用。最重要的市場監管職能則履職不到位,市場監管的行政效能低下。

二、對基層工商部門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確保市場監管於法有據。商事制度改革後,基層工商監管角色從一管到底轉換爲與許可部門協調共管,監管內容有了較大幅度的變化。因此,應根據市場監管實際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梳理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儘快填補市場監督法律方面的空白。釐清市場監管部門橫向之間和縱向之間的權和責,明確各部門“責任清單”,特別是各部門對無證無照違法行的查處職責,建立起審批與監管相統一的權責對等機制,加緊步伐做好《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另外,工商部門應進行全面梳理,就監管行業、監管要求、監管標準等重新設立規範,形成統一的監管指導目錄。

(二)引導工商幹部樹立正確的履職風險觀,增強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一是把履職風險防範教育融入日常業務培訓之中,強化對一線監管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培訓,提高基層工商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市場監管難題的能力。二是規範市場監管行爲。大力推進監管分級化,將重點行業企業監管和企業經濟戶口管理與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相結合,突出重點監管,實施差別管理,提升監管效能。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積極探索建立與其他部門間的監管執法協助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實現部門間無縫對接,消除因職務交叉引發的履職風險。三是定期邀請新聞媒體代表、社會組織、經營者代表等對工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切實加以改進,不斷提高工作效能。

(三)拓展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進步空間,提高工作積極性。一是加強基層幹部能力建設,強化幹部教育培訓。加強對基層市場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訓工作,根據形勢任務的變化開展最新法律法規則及相關政策的學習,包括理論知識的學習培訓、定期開展工作經驗交流會議、營造良好的工作作風和勤于思考的工作氛圍。二是根據工商部門實際,及時吸納年輕幹部充實到監管一線,保持合理的人員年齡結構。對年輕幹部要加快推進成長,努力創造有利條件,拓寬培養渠道,從對象、範圍、時間、方式等方面明確培養機制,多途徑提高年輕幹部能力素質,增強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的職業認同感,提高工作積極性。

(四)轉變監管理念,構建市場監管新格局。基層工商部門要打破思維定勢,轉變監管思路和方式,從管主體向管行爲轉變。一是要突出監管執法主業。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的違法行爲,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和反壟斷執法力度,查處虛假違法廣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通過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爲監管,規範市場秩序。二是拓展監管執法領域。監管執法領域由傳統市場向現代商品交易市場延伸,加強網絡市場的監管,規範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建立職責明晰,協同共治監管機制。工商部門要從無限工商轉型爲有限工商,實現基層監管的有的放矢就必須進一步釐清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責邊界。一方面,要加強與當地政府的溝通和交流,使地方政府主動爲工商部門減壓,對不屬於工商部門職能的其他工作,少安排或不安排,使工商部門集中精力依法履行職能。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的溝通和交流,特別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監督部門、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通過簽署部門間協議等方式劃分各自在某些監管空白或監管交叉領域的職責.從而避免因權責不清產生的部門間矛盾和衝突,共同提高各部門的監管效率。各部門積極加強監管過程中的相互協作與配合.定期召開協調會議,通報主要問題和情況,形成部門間的長效協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