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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調研報告

城市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調研報告1

城市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調研報告

通過近階段課程學習,結合前期工作調研,對我所在城市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情況進行研究,形成報告如下:

一、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實現依法治市的基礎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國方略在基層的具體體現。對安徽阜陽而言,要想實現依法治市的戰略目標就必須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打牢基層這個基礎。

(一)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保障基層改革發展的現實需要。法治是保障基層改革發展和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轉的重要條件,基層各項改革越深入,經濟越發達,就越需要法治。基層治理法治化是解決目前基層改革發展穩定問題的總開關,是破解基層發展大事、難事、急事的總鑰匙。只有充分發揮法治對基層改革發展的保航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協調各方關係,化解社會矛盾,才能正確處理基層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近年來,我市各級各部門注重對基層改革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進行排查,依法進行處置,完善了“資源在基層整合、隊伍在基層組建、處置在基層開展、矛盾在基層化解”的基層維穩應急處置機制,有力地保障了基層改革發展的順利進行。

(二)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隨着基層民主建設不斷深入,以法律規則爲治理原則的法治化取向必將成爲基層治理的基本遵循。以村(居)民自治爲核心的基層民主制度確立和完善的過程,也是基層治理法治化趨勢不斷明朗和凸顯的過程。1989年和1998年,國家分別頒佈和修訂《居民委員會自治法》和《村民委員會自治法》,從國家立法層面明確了基層治理的基本原則。我市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對村級換屆選舉和村級事務管理進行規範。多年來,無論是基層民主選舉,還是基層民主管理,都沒有出現大規模的上訪事件。在基層民主管理方面,開展“陽光村務”工程,實施“四議兩公開”工作法,普遍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民主管理逐步規範化、制度化。

(三)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環節。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標誌在於法治化,法治化建設的一個重要層次體現在基層。沒有基層治理法治化,國家治理法治化就沒有落腳點、沒有根。因此,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能力的基礎環節。基層法治建設水平的高度,直接影響着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影響着依法治國的進程。近年來,我市通過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加強基層綜治維穩和矛盾糾紛調處、發揮社會組織作用等實踐,基層治理體系不斷完善,基層治理能力持續提高,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得到穩步提升,爲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羣衆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關注日常生活中的法治問題和社會各領域的公平正義。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能否受到公平對待、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直接取決於基層治理法治化程度。新形勢下的基層治理,就是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作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目標,把人民滿意作爲檢驗基層治理法治化成效的標準,不斷完善對維護人民羣衆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

二、當前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基層幹部羣衆法治意識不強。調研發現,基層幹部羣衆的法治意識還比較淡薄,基層學法、用法、守法的氛圍不濃,依法辦事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還不強。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認識存在偏差。部分領導幹部對法治建設的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沒有把依法治理工作擺上應有位置。一些基層幹部人治思維依然很嚴重,用法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尚需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水平不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事務的水平和能力還有待加強。基層羣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還比較淡薄,甚至一些羣衆信訪不信法,認爲上訪比用法律解決來得快,遇到問題還是習慣於求助信訪、公安等部門,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能有效利用。二是法治宣傳效果不理想。雖然普法活動已經開展多年,但是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法治宣傳的形式還不豐富,“誰執法誰普法”制度落實也不到位,導致普法效果不是很理想。和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相關的土地使用、房屋拆遷、計劃生育、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法律知識的宣傳有待強化。

(二)基層法治力量依然薄弱。調研發現,我市公檢法力量和行政執法力量相對不足。一些鄉鎮(街道)綜治維穩機構不健全,工作人員多爲兼職,無專門編制。全市公安幹警編制僅佔轄區人口總數的萬分之四左右,遠低於全國和全省平均水平,個別縣市區甚至不足萬分之三,基層警力更爲不足。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大多數只有2-3人,有的還是兼職,鄉鎮一級尚未設立政府法制機構,難以適應履職需求;一些政府部門法制機構不健全、無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影響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基層法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現象,一線法官人數較少,且法官年齡結構老化,絕大多數集中在35—55歲年齡段。村(社區)調委會等組織工作人員力量薄弱,年齡老化,作用發揮不夠。

(三)基層法治機制不夠健全。一是基層矛盾糾紛依法調處機制有待完善。大多數“老、大、難”糾紛和纏訪鬧訪案件正是由於缺乏應有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或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不健全而形成的。有的單位、鄉鎮在處理糾紛信訪問題上只停留在表面上,停留在穩控上,沒有從根本上依法解決問題。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不健全,羣衆依法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機制尚未真正建立起來。二是基層法治監督機制尚未形成。調研發現,基層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缺乏責任追究的法律規定,一些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爲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和糾正。執法監督上存在“同級監督太軟,上級監督太遠”現象,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監督效果有限,導致許多失職、違法違規行爲不能及時得到糾正和處理。

三、對策建議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應結合地方自身實際,統籌謀劃,全面佈局。進一步調動各方力量,共同推進工作,合力促進依法治市目標的實現。

(一)加大宣傳力度,實現基層法治文化建設常態化

1.健全法治宣傳機制。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切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制定普法責任清單,對普法工作實行量化考覈。突出法治宣傳重點對象,緊密結合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門實際,大力宣傳與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建設、招商引資等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以領導幹部爲重點切實抓好公職人員、青少年和農民的法治宣傳教育。完善基層幹部學法用法制度,把法律法規相關的課程納入各級黨校培訓計劃,緊緊圍繞基層工作實際來謀劃和開展普法工作,充實和完善法治教育培訓內容,特別是要豐富與基層工作密切相關的法規制度,完善諸如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社會治安、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難點熱點問題的法律知識。

2.創新法治宣傳形式。充分發揮網絡、微博、微信和手機短信等新媒體平臺,加強和改進法治宣傳。利用廟會、逢集等人員相對集中的時段,組織宣傳法治文化的戲曲、小品、微電影等文藝演出,把法律送到羣衆手中。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幹部羣衆參加法院的公開審判、集中執行等法治實踐活動,通過典型的、有影響力的案件講法,向羣衆進行生動形象的法治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律師、公證、仲裁、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中介組織的法治宣傳教育功能,通過舉辦法律諮詢活動、設立法律諮詢站等法律服務方式,解答羣衆的法律問題,傳播法律知識。

3.壯大法治宣傳隊伍。建議在農村和社區一線培育一批村民(居民)法治宣傳隊伍。可制定出臺農村(社區)“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實施方案,重點在農村(社區)兩委幹部、致富帶頭人、外出務工人員、廣大青少年、留守人員五類人羣中遴選、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在每個村(社區)創建普法宣傳陣地,開設村民(居民)法治學校,安排“法律明白人”授課。廣泛建立普法工作室、法治文化牆、法治文化廣場、法治宣傳欄等,集中宣傳民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計劃生育條例等各種法律法規和普法典型案例。

(二)深化依法行政,實現基層法治政府建設科學化

1.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堅持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重要會議制度。建議市縣兩級出臺相關政策,有效解決鄉鎮政府法制機構及隊伍建設問題,保障和充實鄉鎮政府(街道辦)法制工作力量。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建立公共決策諮詢機構,廣泛吸納社會精英有序參與決策和監督協助執行重大決策事項審查。爲降低社會風險係數,可成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機構,召集職能部門、法律專家,就重大事項的合法性和科學性開展風險評估,減少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進一步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

2.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把公開透明作爲基層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以公開爲常態、不公開爲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在公佈市、縣兩級政府權力清單的基礎上,加快推進鄉鎮級政府權力清單公佈。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全面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

3.規範行政執法行爲。推進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建議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採取派駐執法、委託執法、流動執法等方式,將執法力量延伸至鄉鎮一級。及時調整相關部門行政執法職責,明確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切實做到職責清晰、責任到位。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杜絕個別執法部門鑽法律空檔,以權謀私。建議各級政府把所屬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覈範圍,定期組織評議考覈,並對考覈結果進行通報。整合基層執法力量,開展區域性聯合執法。健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不良後果的,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促進公平公正司法。強化基層司法隊伍建設,深入開展隊伍素質教育和專項業務、崗位技能培訓,完善考覈評價機制,努力提高整體素質。加強基層派出所和基層法庭建設,將更多地人力、財力投入到基層司法機構,改善辦公條件,解決“案多人少”現狀。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制倒查問責制,防止和避免冤假錯案。完善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最大限度地排除外部因素對司法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違法干預。

(三)推進依法自治,實現基層民主法治建設規範化

1.引導基層依法自治。建議把加強農村和社區依法自治作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務,在經費使用和人才引進上給予傾斜。可由縣級政府制定出臺規範村(社區)組織職責、工作運行程序和工作制度實施辦法,推動依法治村、按章辦事。儘可能地將村級自治組織的主要職能轉移到更好地爲民辦事和爲民服務上來,積極從事民事糾紛等公共事務的協調,更有效地提供爲民服務的公共產品,充分發揮民主自治作用。抓好基層現有民主、法律制度的執行和落實,鼓勵羣衆依法參與村級事務管理,通過抓好制度執行落實促進村級事務管理法治化、規範化。發揮鄉規民約等社會規範在基層治理法治化中的積極作用,引導村級組織完善修訂自治章程和鄉規民約,強化教育宣傳和執行落實,提升基層羣衆自覺守法守規意識。可鼓勵鄉鎮和民政部門提供自治章程和鄉規民約參考格式,但一定要讓村(社區)兩委組織和村(居)民反覆討論決定,避免出現“一刀切”現象。

2.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必須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把握方向、模範帶頭、協調各方的戰鬥堡壘作用,引領基層工作依法開展。基層黨組織作用的發揮有賴於基層幹部,他們是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與決策部署的直接執行者。應加強基層幹部隊伍建設,增強基層幹部的法治觀念和法治爲民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提升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層矛盾、解決基層問題的能力水平。選拔法治觀念強的黨員擔任支部書記,注重從有法學教育背景的高校畢業生中錄用大學生村官和選調生。探索退休幹部到基層黨組織任職模式,從退休幹部中選拔一批事業心強、法律素養高的人員,根據個人意願,充實到基層組織發揮餘熱。鼓勵具有一定法律素養的大學生村官參與競選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建議加快編制城市社區布點規劃,優化社區佈局,爲無房社區儘快解決辦公用房。

(四)構建服務體系,實現基層法律服務供給多元化

1.完善法律服務平臺。認真貫徹落實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及任務分解,全力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建設,將基層司法所建設納入城鎮總體規劃,保障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加快構建村(社區)一級法律服務網絡平臺,儘快形成法律服務中心、站、室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積極打造一小時便民法律服務圈,建立以村(社區)司法行政工作室爲載體、一村一法律顧問爲主體、新媒體服務平臺爲延伸的法律服務常態化供給機制,確保及時滿足村(居)民法律需求。建議將司法行政工作納入智慧城市、政府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規劃,進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智能化水平。

2.加大法律服務供給。構建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需要強有力的財政支撐,所需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建議制定傾斜政策,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大以法律援助、矛盾調處等爲主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務供給,逐步建立在村(社區)專職從事法治宣傳、法律諮詢、矛盾糾紛調處等工作的法律服務隊伍,實現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的常態化、專業化。進一步加大公共財政對公共法律服務項目的投入力度,將村(社區)法律顧問、司法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站、室)工作人員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錄。

3.加快服務隊伍建設。可通過基層公開招錄、上級下派掛職、政府購買公益性服務、內部教育培訓等方式,不斷充實基層法治隊伍。引導、推薦優秀法治幹部到基層掛職、任職或駐地服務,爲他們在基層工作創造條件,協調解決困難。建議遴選一批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每名律師至少聯繫一個村或社區。在各村(社區)設立律師服務室,公佈律師服務電話,建立基層困難羣衆法律服務“綠色通道”,提供全天候電話預約諮詢服務。可動員和組織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在職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等積極參加公共法律服務活動,發揮他們就近、人員情況熟悉的特點,隨時解決羣衆遇到的法律問題,用身邊人解決身邊事。

(五)健全工作機制,實現基層矛盾糾紛調處法治化

1.運用法治思維解決信訪事項。加強信訪法治建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信訪矛盾和糾紛。落實司法訴訟和信訪分離機制,切實把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認真細緻做好政策宣傳、法律法規解釋工作,正確引導羣衆利用訴訟、仲裁、調解、行政複議等合法渠道去解決問題。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引導信訪人依照法律解決問題。嚴格執行信訪事項終結機制,不能形成無限的信訪處理程序。依法嚴厲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爲,扭轉以違法手段達到信訪訴求的不良現象。

2.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積極打造和完善信訪、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選優配強調解幹部隊伍,選派在村(社區)有威望、有經驗、有責任心的幹部和村民擔任調解委員會委員。探索解決報酬待遇,激發調解隊伍工作積極性,促進調解組織作用發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以政府購買服務模式運作的醫療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專業性調解組織,聘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調解業務的專職調解員,對相關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專業技術諮詢服務。建議成立村(居)民維權中心,負責集中研究解決涉及羣衆利益的突出問題,在維護特定羣衆合法權益、制止和查處不法侵害行爲、幫助和解決受助對象實際困難上發揮作用。加強農村警務和羣防羣治隊伍建設,對符合任職條件的農村警務室民警落實職級待遇。

3.建立基層網格管理平臺。建議學習借鑑“楓橋經驗”,全面建立網格管理平臺。將基層村(社區)分成若干個網格,每個網格至少落實一名網格員。網格員要由村(居)民來民主選舉,在落實網格員時要把規模小區納入進來,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推選人員擔任網格員,負責所在小區的網格管理。網格員主要負責及時收集和傳遞各類信息,同時兼顧政策法規宣傳、矛盾糾紛調解、重點人員排查協管等職責。網格員按照“一日一巡查,一天一報告”的要求,深入網格瞭解民情、反映訴求、排查矛盾,及時掌握重點矛盾糾紛、突出治安問題、公共安全隱患和重點人員等方面的信息,並及時加以預防和解決。

城市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調研報告2

基層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前提下,在縣級以下(縣、鎮、村、社區)行政區域推行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項工作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爲了推進我縣基層治理法治化工作,縣政協於6月中旬組織部分政協委員深入唐藏鎮、紅花鋪鎮、坪坎鎮和相關部門進行了調研,形成如下調研報告。

一、我縣基層治理法治化工作現狀

“全面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近幾年,我縣認真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基層治理法治化工作在適應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新常態方面,得到了大力推進和長足發展。

1、法治意識普遍提高

我縣目前正在開展“七五”普法,經過三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治實踐,全縣各級法治機構健全,法治氛圍濃厚,工作落實形式多樣,人民羣衆法治意識普遍提高。一是法治鳳縣建設深入人心。縣、鎮、村、社區、企業都開展了各類創建活動,取得了較好效果。二是基層政府依法行政意識普遍建立。“法定職責必須爲,法無授權不可爲”形成共識,言行合不合法已經成爲各級公務人員的首問。三是人民羣衆遵法、守法意識基本形成。廣大羣衆在經濟活動、社會生活中能依法辦事,遇事找法、諮詢律師成爲常態。

2、綜合治理措施有力

近年來,我縣社會管控嚴密,各級組織分工明確,責任落實,較好發揮了社會治理作用。一是實行網格化管理。將全縣劃分爲  10個一級網格,由各網格長負責,管理網格內的環境衛生治理、社會矛盾排查、治安巡防管控等事項,較之以前的行政劃分,更符合居住生活實際,羣衆相互交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更大。二是加強特殊人羣管理救助。落實“兩保障、兩排查、四管護”工作制度,三年來,相繼出臺了《進一步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務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救助基金實施方案》,設立了50萬元的重症精神病人救助基金,先後對3名重症精神病人進行了強化治療。三是加大“三類人員”管控。對社區矯正人員、參加邪教人員、吸毒人員,相關機構建立了詳實有效的管控制度,明確了監管人員,夯實了監管責任。近年來,三類人員的重新犯罪率大幅下降,社會效果得到認可。四是落實社會風險評估制度。修訂完善了《鳳縣重點項目社會穩定評估實施辦法》,規範了社會風險評估的範圍、程序和主要內容。加強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關鍵地點和關鍵節點的管理,如學校、車站、公衆集會等人羣密集場所和“五一”、國慶、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實現了看住“人”、控住“面”、盯住 “點”的目標。五是探索建立了“6995”機制。鄰里互助,鄰里守望得以實現。

3、社會創新成效明顯

2015年以來,我縣在社會治理創新方面進行了探索實踐,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一是創立了“236”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面對三期疊加,矛盾凸現,司法體制改革等新情況,縣委、縣政府不等不靠,積極探索,大膽創新,成立了“鳳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實現了“訴、調、訪”一站式服務。矛盾化解中心成立短短一年多時間,共化解各類矛盾糾紛800餘起,其中疑難複雜案件30多起,既化解了矛盾,又方便了羣衆。“236”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省、市推廣,近期又被省綜治辦確定爲參加全國綜治表彰大會典型經驗推介演示內容。二是探索農民教育新路子。面對農民教育難問題,坪坎鎮黨委轉變思路,創新模式,建立了“鎮+村+組+人”的學習培訓模式。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以各村民小組爲單位,每月定期開展學習教育。學習教育活動按照突出問題導向、因村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授課到組、指導到戶、培訓到人,使村民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解決熱點難點問題的同時,提高法治意識和是非辨別能力,有效地促進了全鎮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2015年寶漢高速坪坎過境段開工建設,徵地拆遷進展快速順利,建設過程中發生的120餘起矛盾糾紛均得到及時化解,2016年坪坎鎮的社會治安滿意度、平安建設知曉率均位居全縣前列。

4、政法隊伍堅強有力

法律制度建立後,人就是最關鍵的因素。近年來,我縣狠抓政法系統隊伍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以良好的機制管理隊伍。堅持以“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爲引導;以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爲方向;以落實“兩個責任”爲重點;以貫徹落實“三項機制”爲抓手;以服務鳳縣經濟社會發展爲舞臺。鍛造了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爲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政法隊伍。二是在經濟社會實踐中鍛鍊隊伍。我縣堅持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大潮中錘鍊政法隊伍,多年來,政法隊伍以建設和諧幸福鳳縣爲核心,以維護平安穩定爲己任,在我縣各項事業健康快速發展中做出了積極貢獻,取得了巨大的成績。2016年獲得國家級榮譽2項,省級先進 5個,市級先進9個。三是用羣衆的口碑檢驗隊伍。我縣堅持用羣衆的滿意度來驗證政法隊伍建設、促進政法隊伍建設。去年以來,羣衆對政法隊伍的滿意度評價越來越好,隊伍建設的成效越來越明顯。2016年上半年省兩率一度測評中,社會治安滿意度96、4%全省排名第四,縣法院滿意度97、14%,縣公安局滿意度96、81%,全省排名第一,下半年測評中縣司法局滿意度98.5%全省排名第二。

二、我縣基層治理法治化工作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縣在基層治理法制化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對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仍存在一些不足。

1、基層自治水平不高,羣衆參與度低

基層是最具活力的、最豐富的生活實踐,要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廓清國家和社會的分界,政府要有所爲,有所不爲,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作用。我縣基層治理中,村、社區自治水平不高,自治動力不足,程序不到位,羣衆參與度不高,積極性缺乏。許多鎮、村在項目建設和日常工作中,常常習慣於運用行政手段,沒有做好協商羣衆、組織羣衆、引導羣衆的相關工作,許多事項羣衆不理解、不支持、有怨氣,幹部好事辦不好,出力不討好。

2、治理機制尚未規範化、制度化

我縣依法行政總體情況較好,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主要是:一些幹部不注重學法用法,法治觀念不強,依法行政觀念淡薄;執法部門權責不清、職能交叉,遇事推諉扯皮的現象仍然存在;執法程序不到位,執法過程中怕麻煩、圖省事、走捷徑的現象時有發生。近年來我縣在社會治理方面積極探索,形成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創新,但都缺乏系統化、規範化,沒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社會治理模式和行之有效的制度,這樣的運行機制,很容易因領導人的調整而變化,這種現象在縣級以下基層表現的尤爲明顯。

3、基層法治力量薄弱

我縣公、檢、法、司力量和行政執法人員嚴重不足且流失較大。在職的很多工作人員身兼數職,工作量大。據統計,近兩年,公、檢、法、司流出人員達18人,加上離退休的10人,共計28人,執法力量十分薄弱。相對於縣城,我縣鎮域面積更廣,人口居住更散,工作任務更重,執法基礎更薄弱,招人留人更難。據瞭解,全縣鄉鎮司法所共19個編制中,僅2015年——2016年2年時間就流動了22人次。人員流動性大,擁有執法資格人員較少,執法崗位不固定,業務不熟悉,執法不規範,造成羣衆需要的法律服務,法律諮詢,難以開展,法律顧問制度難以落實。如唐藏鎮30名鎮機關工作人員中,僅有2名擁有執法資格。按照擴權強鎮改革的要求,我縣下放鎮行政執法權35項,但由於基層法治力量太過薄弱,造成了“擴權易、執法難”的窘迫局面,有法不能執的現象比較明顯。

4、信訪不信法的意識依然存在

我縣羣衆民主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同時,要求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也不斷增強。由於部分羣衆對法律知識不能全面學習理解,或者說選擇性的學習理解、甚至曲解,加之信訪本身所具有的成本低、週期短、見效快等特點,使得個別羣衆因利益驅使反覆纏訪、鬧訪,進京赴省越級訪的現象時有發生。2016年全縣信訪案件共1618件人次,儘管較2015年下降了0.6%,但也給縣上正常工作造成很大影響。

三、對我縣基層治理法治化工作的意見建議

1、加大普法力度,培育基層法治文化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必須在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一要尊重法治權威,堅守公平正義。確立以法治爲基礎的生活方式,充分認識到法律不僅是全民必須遵守的行爲規範,而且是維護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從而增強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二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公民都成爲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三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爲基層法治建設長期性、基礎性的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四要健全“七五”普法機制。推行“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加大普法考覈力度,形成牽頭部門負責,各部門協同參與的普法格局。五要創新法治宣傳形式。建立“以案釋法”制度,由法官,律師結合身邊的人,講身邊的事,教育引導周圍一片人,充分利用新型媒體,採用羣衆喜聞樂見的方式教育羣衆,提高普法的針對性,如加大新型犯罪、農村留守老人、兒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七五”普法效果和質量,提高全民的法治素養。六要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推進基層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2、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基層政府必須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一是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大力實施政府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理順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公民的關係,做到有所爲,有所不爲,切實管好並用好政府這隻“有形之手”,進而放活市場這隻“無形之手”,完善社會這隻“自治之手”。二是創建決策制度,提高依法決策水平。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遏制領導幹部一言堂,同時也讓腐敗沒有生存的土壤。 三是強化監督。構建政府內部監督、司法監督、人民監督於一體的監督體制,在堅持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同時,引入司法監督,對於不作爲、亂作爲、違法作爲的行爲堅決予以查處,形成法制震懾力。四是加強政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要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凡符合政務公開的信息,都要及時主動公開。五是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將信訪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構建通暢、有序、高效的基層信訪工作體制,大力推行依法治訪、陽光信訪、逐級走訪、訪訴分離,主動運用法治方式處理信訪矛盾糾紛,正確引導羣衆利用訴訟、仲裁、調解、行政複議等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努力增強信訪工作的規範性和公信力。

3、夯實基礎根基,提高鎮級政府社會治理能力

鎮級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一級政權組織,是社會治理的基礎,“基礎不牢地動山搖”。一要進一步強化鎮級政府統籌一方,治理一方的能力。鎮級政府承擔着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工作,不能單純地把其看作一級執行機構,要適當增加其政法編制,增加法治工作人員,保持執法隊伍相對穩定。要加強培訓,提高法治工作水平和能力。二要持續搞好擴權強鎮改革,強化鎮級政府權力。鄉鎮能統籌、能組織、能協調的一律下放到鄉鎮,最大限度的提高鎮級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縣級集中力量解決影響大局的重點問題。三要把“236”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向鎮級延伸。在鎮級建立以黨委領導、綜治維穩中心爲基礎的鎮、村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制,賦予鎮黨委協調、統籌公安、司法、綜治的權力,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鎮村的支持服務力度,使這一機制在基層生根,結成碩果。四要建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縣司法局要積極探索建立鎮村法律服務體系,及時爲羣衆提供法治宣傳和法律諮詢,加強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更好地爲羣衆提供法律服務。五要加大執法辦證力度。縣政府法制辦要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養,每年舉辦1--2期培訓班,爲合格的人員辦理執法證,提高鎮級執法能力。

4、加強農民教育,提高基層自治水平

增強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是農村民主自治的軟環境。一是要以教育爲抓手,大力開展農民(居民)教育。引導羣衆積極參與社會管理,通過參與公共事務、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環節工作,不斷提高基層自治的能力與水平。推廣坪坎鎮開展農民教育的經驗,在引導與磨合中,強化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二是要豐富教育內容。農民教育要根據農村人口現狀,除開展技術、法律知識培訓,更要依據羣衆的興趣和願望豐富內容,要與“四議二公開”相結合;與正在開展的中心工作相結合;與村要開展的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決策相結合。讓羣衆認識到,自己不但是知情者,更是決策者、執行者、監督者,從而激發參加農民教育的熱情。三是完善村務公開制度,規範村務公開程序。進一步健全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指導幫助村委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有關規章、制度,支持村民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在村務公開中要切實把羣衆最關心、與羣衆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作爲村務公開的重點,對公開事項、公開時間、公開地點、受理意見、審覈辦法等作出具體規定,做到“一事一議”,同時要進一步健全並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實施細則,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使羣衆監督由村務活動結果的監督延伸至村務決策及其整個執行過程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