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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力推動“四項監督”統籌銜接

強力推動“四項監督”統籌銜接

強力推動“四項監督”統籌銜接

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察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發揮各自獨特作用。加強“四項監督”統籌銜接,必須把各項監督的特點、優勢發揮出來,切實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各展所長、優勢互補。

一、派駐監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各駐在單位大力支持和配合。駐在單位黨組非常重視和支持派駐紀檢組的工作,在在日常監督工作中,駐在單位黨組織能夠做到積極主動配合我們的工作,確保我們派駐組能夠安心紮實開展監督執紀工作。

(二)走訪瞭解掌握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派駐紀檢組成立伊始便開展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工作,我們及時走訪每個駐在單位,瞭解機構內設、黨組織建設、黨員領導幹部等基本情況,建立了工作臺賬,並要求各單位及時報送領導幹部變動信息和有關最新的文件、簡報,及時掌握動態信息,爲日常監督打下了基礎。

(三)建立健全日常監督工作制度我們派駐組按照委機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派駐機構議事規則、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參加或列席駐在部門會議工作制度、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工作制度、向市紀委監察委報告工作制度、駐在部門報告重要情況工作制度等“六大制度”。初步形成了日常管理、監督、執紀問責等工作機制,減少了監督工作隨意性,避免了監督權力的任性。

(四)切實履行監督第一職責。嚴格按照“六大制度”開展日常監督工作。一是抓會議監督。通過列席被監督單位班子會議,對相關會議程序和決策情況,進行過程性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二是抓專項檢查。對駐在單位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重要工作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督導,發現和解決隱蔽性和深層次問題,促進重點工作落實;三是抓主體責任落實。年初督促駐在單位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促進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業務工作一起安排部署,簽訂目標責任書,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層層傳導壓力,壓實責任,確保主體責任落到實處;四是抓重點治理。針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等一些頑疾,加大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明察暗訪力度,常抓不懈;五是抓巡察整改。強化派駐監督與巡察整改的聯動,對巡察組發現的問題線索由派駐組進行調查覈實,同時加強對駐在單位巡察問題督促整改落實,跟蹤監督,確保問題整改徹底到位。

二、“四項監督”統籌協調中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職責定位不準確。對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察監督的定位不夠精準,職責不夠明確,聚焦政治建設、突出政治監督不夠,認識有片面性、侷限性。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執紀監督部門、派駐機構、巡察機構都擔負有監督職責,但由於職責不明晰,監督事項存在交叉重疊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各自爲戰現象,“四項監督”之間缺乏有效統籌。

(二)監督措施和方式不具體。當前,“四項監督”中各監督主體均面臨工作任務多、監督領域寬、監督對象廣的現狀,有的監督主體分類分級分層次研究分析不夠,在監督措施上存在“眉毛鬍子一把抓”、重點不突出的問題。監督方式也不具體、不細化,缺乏系統性、操作性,紀檢監察幹部監督本領較弱,存在監督手段、監督路徑不規範問題,

(三)協調銜接不夠。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執紀監督部門、派駐機構、巡察機構在監督力量整合、工作協作配合、信息互通共享方面協調銜接不夠。比如,各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等均有所區別,而且問題線索存在敏感性和涉密性,當前各監督主體間信息共享深度不夠、時效性不夠,有待進一步協調完善。

三、推進“四項監督”統籌協調形成合力

(一)構建監督工作協調機制。健全在紀委監委統一領導下,黨風政風監督部門、監督檢查部門、派駐紀檢監察組、市委巡察部門各司其職的監督工作架構。明確監督職責,理順“四項監督”的實施主體,明確紀委監委機關職能室、派駐機構、巡察機構工作職責。黨風政風監督部門負責對“四項監督”工作進行綜合協調,銜接執紀監督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執紀監督部門直接履行紀律監督、監察監督雙重職責,着重站在維護政治生態的高度,聚焦聯繫地區和單位領導班子和市管幹部開展監督;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問題線索的規範處置,加強線索、案件綜合分析,及時向執紀監督部門溝通反饋,並牽頭做好與審計監督部門的協查協審協作;派駐機構履行對駐在部門的派駐監督職責,着力加強對駐在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監督,重點強化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黨員幹部的監督。巡察機構負責巡察監督的統籌協調、組織安排和督導檢查等工作,強化與紀委監委機關的日常協調聯繫。

(二)構建監督優化機制。把監督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系統歸納、仔細梳理執紀監督部門、派駐機構、巡察機構的監督方式,進一步優化、實化、細化。明確執紀監督部門通過處置問題線索、談話函詢、參加民主生活會、建立廉政檔案、回覆黨風廉政意見、專項監督檢查、信訪舉報分析、提出意見建議、加強警示震懾、分析研判整改等方式開展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機構通過監督決策、受理舉報、談心談話、開展約談、重點檢查、監督整改、分析研判等方式開展派駐監督;巡察機構通過常規巡察、專項巡察、巡察“回頭看”、巡察整改監督等方式開展巡察監督,做到監督常在、形成常態。

(三)構建監督信息共享機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監督信息庫,將信訪舉報、問題線索、巡察反饋意見、專項檢查情況、案件剖析報告、紀檢監察建議、審計報告等信息彙總起來,根據工作需要供各項監督工作調取使用。在巡察開始前,由信訪舉報、監督檢查等部門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向巡察工作機構介紹被巡察單位有關監督信息,幫助巡察幹部全面掌握情況。

(四)構建監督成果運用機制。聚焦解決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梗阻、政策性創新方面問題,綜合分析巡察、審查調查、監督檢查、派駐監督情況,向有關黨組織提出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完善體制機制的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加強廉政建設和正確履行職責的建議,推動整改、促進改革、完善制度。巡察工作機構把“兩個建議”落實情況納入巡察監督範圍,派駐紀檢監察組全過程實施近距離監督,形成研判問題、分析成因、推進整改、成效評價、監督問責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