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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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網絡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網絡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範文,希望能幫助到你。
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家庭網絡和局域網的普及方面,現依據工商行政治理職能和互聯網發展現狀,將涉及網絡治理的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由於網絡經濟已經成爲一種日益普及的市場經濟形式,作爲主要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對網絡的監管主要包括規範網絡經營主體、監管網絡經營行爲、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規範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指的是網絡經營主體的註冊登記,監管網絡經營行爲主要包括網絡不正當競爭和網絡欺詐行爲,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較廣,主要表現爲: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主要表現爲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絡格式合同問題,主要存在着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絡支付安全問題和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加強網絡市場監管,要求嚴把網絡市場主體准入關,按照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治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治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對經營性網站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註冊登記。並且,對網絡衍生的虛假廣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傳銷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互聯網違法行爲予以查處。實際上,監管對象和內容始終被界定在上述三個方面。
二、網絡違法行爲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當前的網絡違法行爲除比較明顯的市場準入行爲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主要分爲三大類:一是無照和超範圍的網絡經營行爲。這裏面有一個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二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主要包括虛假宣傳與虛假表示、低於成本價銷售、商標與域名衝突、網站名稱與企業名稱及域名衝突、違法提供有獎銷售(服務)、採用超級鏈接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詆譭他人商業信譽等行爲。三是網絡商業欺詐行爲。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網絡發佈虛假信息,欺詐外地的消費者及經營者。對網絡違法行爲主體的責任承擔應該明確爲“行爲者承擔”原則,實踐中以互聯網內容提供商違法行爲比較突出,以假公司發佈網絡廣告爲例,互聯網服務商往往對其提供的發佈內容沒有適當、有效的審覈程序,從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聯網服務商在網絡違法行爲發生時往往擔負較爲被動的角色,但無論怎樣,都必須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承擔直接或連帶責任。
三、針對網絡違法行爲,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可以分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分別予以規範,根據其違法行爲的性質和規模,可以按實際情況做出罰款、取締、警告等行政處罰。
四、當前工商部門對市場經營行爲的監管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強制性的定期年檢;二是各種方式的巡查;三是根據舉報線索追查個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述監管手段已經無法應付瞬息萬變的網絡市場監管。一般來說,違法的網絡行爲發生時間普遍較短,改頭換面的速度較快,而且由於互聯網信息量相當巨大,對網絡信息的過濾和分析都需要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具體分析,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查處網絡違法行爲有五大難題:一是對違法行爲的管轄權確定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工商行政治理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4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應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管轄。但互聯網不受時間、時間、國界的限制,只要具備上網條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網瀏覽;任何可以上網的地方,都可能看到違法網絡廣告。如何界定違法行爲發生地和管轄權,是一大難題。二是對違法證據確定難。查處違法網絡行爲要害在於證據的認定,而網絡電子文檔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跡,因此對網上證據的證實力存在爭議,且電子證據易丟失或任意刪除,當事人完全可以對違法事實加以否認。三是法律依據尋找難。網絡經營行爲的非凡性使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適應對網絡行爲監管的需要,給依法行政帶來困難。四是違法責任追究難。在網絡虛擬空間裏,違法行爲主體並未披露真實的經營地址和名稱,因而對違法責任人即使有真實的地址和名稱,有的違法者遠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行政處罰執行極難。五是執法手段到位難。主要包括:對網絡監管的硬件設施不到位,沒有用於監控網絡行爲的軟件設備,只憑人力來進行大海撈針般的網絡違法行爲監管,根本不現實。
五、對網絡違法行爲的解決及法律法規的完善,當前,我國尚無專門對網絡違法行爲進行調整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規,工商機關現適用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治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治理條例》都是側重於市場準入和信息網絡安全方面,對網絡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等等沒有涉及。而單獨的網絡廣告、網絡合同和不正當競爭卻沒有明確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規可以調整。因此,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加入對網絡違法行爲的監管等內容,是勢在必行的。實踐中有一種說法是對網絡行爲的監管要逐步實現從工商部門直接監控爲主到以行業自律爲主的形態轉變,但對追逐經濟利益的網絡經營者而言,明顯地缺乏自律的主動性。對網絡違法行爲的解決,最主要的還是通過法律手段,才能確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場自律體系。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法律必須強制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尤其是互聯網服務商的義務,無論是網絡欺詐行爲還是其它網絡違法行爲,最後必然通過互聯網服務商來發布,假如後者沒有必要的審查程序,所有的監管努力都將付之東流。因此,加強對網絡信息發佈者的監管是將網絡市場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屬地治理原則,對互聯網服務商的網絡違法行爲進行全國範圍內的屬地監管,根據目前實施的經濟戶口治理的經驗來衡量,是可行的。
第2篇:網絡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
網絡管理問題的調研報告的寫法與格式是什麼?請參考以下這篇範文。
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家庭網絡和局域網的普及方面,現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和互聯網發展現狀,將涉及網絡管理的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由於網絡經濟已經成爲一種日益普及的市場經濟形式。
作爲主要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的監管主要包括規範網絡經營主體、監管網絡經營行爲、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規範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指的是網絡經營主體的註冊登記,監管網絡經營行爲主要包括網絡不正當競爭和網絡欺詐行爲,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較廣,主要表現爲: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主要表現爲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絡格式合同問題,主要存在着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絡支付安全問題和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加強網絡市場監管,要求嚴把網絡市場主體准入關,按照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對經營性網站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註冊登記。並且,對網絡衍生的虛假廣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傳銷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互聯網違法行爲予以查處。實際上,監管對象和內容始終被界定在上述三個方面。
二、網絡違法行爲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
當前的網絡違法行爲除比較明顯的市場準入行爲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主要分爲三大類:一是無照和超範圍的網絡經營行爲。這裏面有一個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二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主要包括虛假宣傳與虛假表示、低於成本價銷售、商標與域名衝突、網站名稱與企業名稱及域名衝突、違法提供有獎銷售(服務)、採用超級鏈接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詆譭他人商業信譽等行爲。三是網絡商業欺詐行爲。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網絡發佈虛假信息,欺詐外地的消費者及經營者。 對網絡違法行爲主體的責任承擔應該明確爲“行爲者承擔”原則,實踐中以互聯網內容提供商違法行爲比較突出,以假公司發佈網絡廣告爲例,互聯網服務商往往對其提供的發佈內容沒有適當、有效的審覈程序,從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聯網服務商在網絡違法行爲發生時往往擔負較爲被動的角色,但無論怎樣,都必須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承擔直接或連帶責任。
三、針對網絡違法行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分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分別予以規範,根據其違法行爲的性質和規模,可以按實際情況做出罰款、取締、警告等行政處罰。
四、當前工商部門對市場經營行爲的監管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強制性的定期年檢;二是各種方式的巡查;三是根據舉報線索追查個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述監管手段已經無法應付瞬息萬變的網絡市場監管。一般來說,違法的網絡行爲發生時間普遍較短,改頭換面的速度較快,而且由於互聯網信息量相當巨大,對網絡信息的過濾和分析都需要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具體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網絡違法行爲有五大難題:一是對違法行爲的管轄權確定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工商行政管理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4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應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管轄。但互聯網不受時間、時間、國界的限制,只要具備上網條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網瀏覽;任何可以上網的地方,都可能看到違法網絡廣告。如何界定違法行爲發生地和管轄權,是一大難題。二是對違法證據確定難。查處違法網絡行爲關鍵在於證據的認定,而網絡電子文檔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跡,因此對網上證據的證明力存在爭議,且電子證據易丟失或任意刪除,當事人完全可以對違法事實加以否認。三是法律依據尋找難。網絡經營行爲的特殊性使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適應對網絡行爲監管的需要,給依法行政帶來困難。四是違法責任追究難。在網絡虛擬空間裏,違法行爲主體並未披露真實的經營地址和名稱,因而對違法責任人即使有真實的地址和名稱,有的違法者遠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行政處罰執行極難。五是執法手段到位難。主要包括:對網絡監管的硬件設施不到位,沒有用於監控網絡行爲的軟件設備,只憑人力來進行大海撈針般的網絡違法行爲監管,根本不現實。
五、對網絡違法行爲的解決及法律法規的完善。
當前,我國尚無專門對網絡違法行爲進行調整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工商機關現適用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都是側重於市場準入和信息網絡安全方面,對網絡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等等沒有涉及。而單獨的網絡廣告、網絡合同和不正當競爭卻沒有明確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可以調整。因此,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加入對網絡違法行爲的監管等內容,是勢在必行的。實踐中有一種說法是對網絡行爲的監管要逐步實現從工商部門直接監控爲主到以行業自律爲主的形態轉變,但對追逐經濟利益的網絡經營者而言,明顯地缺乏自律的主動性。對網絡違法行爲的解決,最主要的還是通過法律手段,才能確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場自律體系。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法律必須強制規定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尤其是互聯網服務商的義務,無論是網絡欺詐行爲還是其它網絡違法行爲,最後必然通過互聯網服務商來發布,如果後者沒有必要的審查程序,所有的監管努力都將付之東流。因此,加強對網絡信息發佈者的監管是將網絡市場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互聯網服務商的網絡違法行爲進行全國範圍內的屬地監管,根據目前實施的經濟戶口管理的經驗來衡量,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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