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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調研報告多篇

公安局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對公安局信息化建設的調研報告

_____部長指出,在新形勢下,信息化已經成爲推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重要載體,也是我們推進“三基”工程建設的重要抓手。在新一輪“三基”工程建設中,逐步把“三基”工程建設的重點從“硬件”建設轉移到“軟件”建設上來,而“軟件”建設的重點是抓好信息化建設和應用。進一步推動公安信息化建設和應用,首先要全面分析當前公安機關信息化建設的現狀,不斷探索信息化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一、當前_____信息化建設的現狀及問題

(一)觀念滯後,民警思想根基差。在日常的工作中,部分民警認爲,只要懂法並按照規定執法就足以勝任公安工作,對於信息化的認識僅限於在電腦上打幾個字、在網上看看東西,對於信息化建設的範圍、意義認識不足。認爲信息化建設就是花錢買設備、比投入、比裝備,不重視信息化應用和投入產出,還沒有真正意識到全面開展信息化建設對於提高公安工作的巨大推動作用。因此出現了新知識不願學、信息系統不願用等問題,也就談不上研究如何將信息技術運用到公安工作中、促進公安工作發展。這已成爲推動信息技術建設應用的瓶頸。

(二)資金不足,基礎設施配備不齊。進行信息化建設就需要必備的硬件設備,經過三年的基層基礎建設,雖然我們的信息化建設硬件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與上級提出新要求相比,我們仍有很大的差距。目前_____公安局共有電腦174臺,其中14臺由於配置低無法使用;縣局服務器處於超負荷運轉狀態,公安網運行速度有待提高;三年前建立的網上辦公系統已經不能夠滿足當前工作的需要,急需改版重建。

(三)起步較晚,系統應用程度不高。應用是信息化建設的靈魂,是信息化工作的核心,沒有應用的帶動和依託,建了也沒效益。通過對我局信息化建設情況來看,重建設輕應用的現象嚴重存在。僅限於人口信息系統、網上辦公系統和執法監督系統,並且整個系統僅由內勤或某位民警一人固定時間使用,更多的時候是“一個人幹、一羣人看”,信息系統應用難以深入。經調查,我局內勤民警計算機基礎知識及基本操作達標占86%,公文處理達標占93%,網絡基礎知識達標占79%,電子郵箱使用達標占98.6%,各類查詢系統及相關業務信息系統的使用達標占76.8%,而一般民警計算機基礎知識及基本操作達標占38%,公文處理達標占38.4%,網絡基礎知識達標占50.6%,電子郵箱使用達標占60.9%,各類查詢系統及相關業務信息系統的使用達標占52.6%。

( 四)缺乏人才,信息化建設進展緩慢。目前_____公安局信息通訊部門有人員3人,其中計算機專業畢業的只有1人,同時還要負責網監、機要等工作,從而導致了新技術沒人會用,難以適應今後信息網絡建設和應用管理工作需要。在民警中隨着民警年齡的遞增,一些年齡偏大的民警“怕上機、記不住、掌握不牢”的現象極其嚴重,計算機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據統計,_____公安局45歲以下民警,計算機基礎知識及基本操作達標占80%,公文處理達標占65.4%,網絡基礎知識達標占87.5%,而45-50歲民警,計算機基礎知識及基本操作達標占40%,公文處理達標占46.8%,網絡基礎知識達標占50.5%。

二、通過對_____公安局信息化建設的現狀的分析。

公安信息化既是在社會信息化條件下做好公安基礎工作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區別於傳統公安基層基礎工作的一個鮮明特色,必須牢固樹立信息主導警務理念,以信息化有效提升公安戰鬥力,提高執法辦案和行政管理效率,以信息化帶動和促進公安工作現代化、正規化。爲全面做好公安信息化建設。如何破解當前公安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工作難題,全面提高公安信息化應用的整體水平,是擺在各級公安機關“一把手”面前的首要問題。就_____公安局而言,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問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公安信息化建設是提高公安機關整體戰鬥力的重要途徑,是提升基層基礎工作水平的重要載體,是牽動警務機制改革的重要紐帶。因此要積極適應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堅定不移走科技強警之路,向科技要素質、要警力、要戰鬥力,把信息化打造成爲提升公安機關核心戰鬥力的重要支柱。要深刻理解信息化對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已經帶來和將要引起的發展變化,從全面的、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信息化建設對於全面推進公安工作重要作用和重大意義,要在全局上下形成“不會用計算機的領導將失去指揮權,不懂計算機的民警將失去工作權”的觀念,要切實把信息化建設作爲“一把手”工程,納入基層公安機關領導的日事議程,注重整合系統資源、整合信息技術資源,力爭早日實現公安工作信息化、現代化的目標。

(二)爭取支持,加大投入。公安信息化建設工程,是一項技術要求高,成本投入大的工程,作爲一個山區縣、國家級重點扶貧縣,經濟總量小,僅依靠政府財力投入不現實的。要突破“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常規思維,超前消費,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首先公安機關領導要主動向黨委、政府領導彙報,爭取財力的支持;其次,公安機關要在節減經費上做文章,壓縮或減少經費支出,將節約的經費用在信息化建設工作上;再次,可採取“先建後還”和“以租代建”等多種辦法,解決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這一點,我們深有體會,在建設350兆無線通訊系統的時候,由於我們是山區,建立自己的基站條件不允許,因此我們通過與移動、網通、聯通等部門協商租借他們的通訊塔,及時的解決了問題。總之,妥善解決資金制約問題,信息化建設工程纔有保障,才能實現最佳工作目標。

(三)強化培訓,普及應用。在推進信息化建設工作的同時,要着力解決普及應用難題,才能使信息化應用發揮更大的作用,取得更顯著的成效。因此,要改變重建設,輕普及應用的傾向,通過“送出去”或“請進來”的方式,不斷地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把各警種各部門和基層所隊民警培養成懂應用,會管理維護信息網絡的能手。一是加大培訓力度,使在崗每位民警熟悉掌握計算機使用技能,掃除“機盲”“ 網盲”現象;二是強化民警應用信息,提高網上實戰能力,通過實戰激發民警學習熱情;三是培養技術骨幹,開發利用信息,將信息化工作與日常工作機制結合起來,強勢推進以辦公自動化、綜合執法辦案系統和信息採集室爲龍頭的信息化建設。四是通過爭取編制,有計劃地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招收專業技術人才,實現了信息化人才培養與信息化建設的有機結合。

【第2篇】公安局學習考察社會管理創新工作調研報告

爲全面貫徹落實孟建柱同志視察我區時的重要指示和全國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新座談(一)社會管理創新必須解放思想、轉變觀念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解放思想是改革創新的前提。扎蘭屯、阿榮旗、莫旗三地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之所以走在全市前列,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始終將解放思想貫穿始終。我們此次考察看到的扎蘭屯的“燈竿報警”、阿榮旗“一網式辦公”和莫旗的“執法規範化獎懲績效考覈制度”就是解放思想的成功典型。我們到扎蘭屯等地學習,就是要學習他們自覺融入和服務大局、敢於創新進取、勇於探索擔責的工作理念,這樣才能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始終站在公安事業發展的最前沿。

【第3篇】公安局建立辦案質量考評制度調研報告

公安局建立辦案質量考評制度調研報告

一、考覈考評指標情況:

(一)、適用“寬嚴相濟政策”引起執法問題的思考

中央政法委在刑事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發(20xx)69號《關於在刑事執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意見》根據該“意見”的規定,省檢察院、公安廳《關於不批准逮捕案件適用條件的規定》省人民檢察院制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和《因生活無着落偶然盜竊等五種情形不起訴》等規定,在執行中,對“寬”的尺度,公安、檢察、法院理解執行不相同,導致在工作中經常發生疑問,爲有利於工作正確執行“寬嚴相濟政策”,保護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對違法犯罪分子予以懲治、教育、感化,制定一個標準和程序規範,貫徹“寬嚴相濟政策”解決執法中的誤區。

1、無逮捕必要的情形,各理解執行無標準

根據雲高法〈20xx〉69號文“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逮捕措施,列舉11種情形,不適用逮捕措施,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不再危害社會的,無標準和可操作性,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寬得無邊難以理解執行,近年來,在這類案件,我局提取向檢察院移送審查批准逮捕,檢方認爲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變更強制措施釋放,但在訴訟中只有5%的案件得到起訴審判,其餘的無法傳喚,一去不復來。導致案件久拖不結,受害人利益遭到損害,人民羣衆哀聲叫苦,最難受的是公安,特別是一線民警,如篆角派出所辦理的周德輝過失致人重傷,無逮捕必要釋放後無法找到,受害人的損失無法理賠,受害羣衆三天、五天到派出所要求處理。等類似的案件較多,只有經過採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家屬才基本理賠,但這類案件初步判斷“意見”中規定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導致危害社會”,犯罪嫌疑人釋放後逃之夭夭,受害人的損失怎麼辦,他們只有

三、五天找公安。有大量案件公安已採取拘留措施提請檢方審查批捕,但檢方認爲無捕必要,不導致危害社會,但公安方面認爲有逮捕必要,可能會導致案件久拖不結,妨害訴訟進行,其結果一去不復,在這方面應規定一個標準,用什麼標準、程序、措施、來論證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各執行不一。

2、操作的結果無程序

實行從寬、從輕操作結果無程序和可根據的法律條文,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盜竊”等輕微的刑事案件,在當事人之間相互履賠的案件,是否按轉治處,轉治處還要撤銷刑事案件,屬不屬降格處理,因此在操作上無操作程序規定,如:盜竊案件盜竊1—2千元價值財物,並作履賠,按照省檢察《因生活無着偶然盜竊等五種情形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意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等公安機關是否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所有這類案件怎樣結案,已批捕的案件不起訴是否作出其他行政處罰,只作不起訴即犯罪嫌疑人,達不到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取不到懲治教育,公安提起起訴,檢方作出不起訴,又屬質量問題,考評又扣起訴率的分。這類案件在實際執法中缺乏可操作性,苦於一線辦案部門,難於法制民警,找不到一個正確的答案。

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涉及當前貫徹執行刑事寬嚴相濟政策需要及時解決的執法問題,建議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工作中,更好地執行法律和政策,儘快出臺解民憂、維護人民羣衆利益,又有效地打出,防止犯罪,有利於穩定具有操作性的 規定,彌補在執法中的不足。

(二)、全省公安機關“三考”活動執法質量評分標準

1、治安案件考評評分標準

(1)、事實是否清楚:第三項違法行爲的手段、經過、作案工具未查清的,或違法嫌疑人在共同違法行爲中分別所起的作用未查清的:共同違法行中分別所起作用未查清的,認爲考評規定太死板,已經查了,違法人員不願陳述的怎麼辦,這不是讓民警有逼供方面的嫌疑。應將“已經查證仍查不清的除外”,現實生活中確有混合過錯型,偶然發生的案件,何以能查明各自所起的作用,只有事先預謀的案件儘可能查清,否則,共同違法行爲案件,一旦抽考,此項難免不扣分。第十項.違法嫌疑人有精神病嫌疑,沒有對其在實施違法行爲時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該項不應列爲考評,治安案件實屬內部矛盾,損害小,如果進行一次精神病狀態鑑定需投入4000—5000元。

(2)、定性是否準確:第十八項將此行爲定性爲彼行爲的:在實踐中有的行爲難以辯別,如尋釁滋事與損毀公私財物、毆打他人等,其次是在同一法條,定性兩種以上性質的,如:《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裏有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此項扣分方法,要求儘量細化,對考官也好,被考單位也好都十分公平和掌握。

(3)、卷宗是否規範整潔:第四十六項公安行政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或者詢問筆錄製作不規範影響證據效力的,影響證據效力 ,不易理解;第四十八項卷宗材料污損、塗改、字跡潦草及其他問題影響公安行政法律文書效力的:前面指卷宗材料,塗改、字跡潦草,後面指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兩者不相稱,前面指有關證人證言、書證、不屬法律文書範圍,要求細化明確。

2、刑事案件考評評分標準

(1)、事實是否清楚:第三項項作案工具來源、去向不清或者未調查作案工具的:規定不清,已經調查,來源去向不清,還是指未調查,而且又指發現一處扣5分,意思是指經過調查來源去向仍不清的也要扣分,建意規定,未調查作案工具來源,去向的。12項也應明確區別對待。

(2)、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第十八項鑑定結論中未附有鑑定人資質證書的:資質證書的問題,辦案部門爭執較多,目前存在內部鑑定:州刑偵鑑定:未附,下級怎麼索要,省、州鑑定中心製作的,當事人自行去鑑定的都未附,但對鑑定結論無爭議的怎麼辦,難道只爲一個資質證書複印件而跑到昆明或文山。

(3)卷宗是否規範整潔:第五十一項卷宗材料污損、塗改、字跡潦草及其他問題影響文書法律效力的:規定與治安案件參評同等,要求細化爲好。

二、執法辦案考覈考評和獎懲制度情況。

(一)案件質量方面:

1、在執法辦案的程序方面還不夠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少數基層公安機關民警在執法執勤和辦案中,有的受案不及時,部分案件還是先查處後受案;有的案件傳喚原因、處所未通知家屬或者註明方式不夠規範;有的未告知被詢問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收繳、追繳的隨意性較大。《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規定收繳和追繳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只規定收繳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因此,執法的隨意性大,不利於監督。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收繳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在執法實踐中遇到派出所作出500元以下罰款並收繳小額的非法財物的,對派出所,尤其是邊遠派出所的執法帶來不便。

3、對拒絕交納罰款的違法行爲執行難度大。《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公安機關對拒絕交納罰款行爲的處罰權,按照《行政處罰法》第51條的規定,加處罰款沒有現實意義,只能將依法扣押的物品拍賣抵繳罰款或拘留,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實踐中這類案件比較多,涉及的罰款數額不大,對於沒有扣押的物品可抵繳罰款的案件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未形成有效的辦案機制,削弱了對違法行爲人的處罰力度。

4、對“情節較輕”、“情節較重”的規定難以界定。特別是賭博案件中,情節的認定問題,賭資較大、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界定。除《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中第19條、第20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外,大多數條款均有“情節較輕”、“情節較重”,實踐中難以界定。

(二)履行職能管理方面。就目前的考評辦法來看,對各部門的考評缺乏靈活性,存在職責不清的現象。如:在對爆炸、劇毒物品的運輸、使用、監督等環節上還存在職責不清的現象,導致出現管理漏洞;在對電子遊戲室的管理方面,存在審批由文化部門審批,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存在不利於規範化管理的現象。

(三)意見和建議:

1、加強執法檢查與指導,進一步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按照考評工作“日常化、規範化、信息化”的要求,不斷完善考評辦法,提大學聯考評效能,使考評工作從定期考評向隨機考評轉化、從案件考評向所有執法環節考評轉化、從對單位考評向對個人考評轉化。進一步拓展考評範圍,加強對民警個人的考評,建立個人執法檔案。逐步改革考評方式,建立日常考評工作機制,將平時考評與年終考評有機結合,採取專項檢查、專案檢查、案件審覈、個案考評、綜合評估等多種手段,增強執法質量考評力度,從考評中不斷髮現執法不足和問題並加以規範。同時,對於執法質量考評末位的執法辦案單位負責人及後三名民警進行離崗集中培訓,以此提高執法辦案質量。

2、加強調研,及時解決執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公安機關將積極主動收集整理各派出所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釋疑解難。

3、明確職責分工,強化部門管理職能。

三、錯案認定、追究情況。

(一)、錯案的認定。錯案,是指案件主辦人、協辦人或其他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案件主要違紀事實失實,定性不準,處理不當,違反辦案程序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案件。認定錯案應實事求是,以事實爲依據,以紀律法律爲準繩。

1.錯案範圍:一是錯誤採取行政、刑事強制措施的案件;二是該報捕、移送起訴、擬報勞動教養、少年管教而不上報、不處理或降格處理的案件;三是錯誤作出行政(包括治安)處罰的案件;四是超越職權辦理的案件。

2. 錯案發生的情形:一是因徇私枉法、收受賄賂,放縱違法犯罪分子,或使無辜者受到陷害;二是因刑訊逼供、非法拘禁造成錯案;三是該報捕、移送起訴、擬報勞動教養、少年管教而故意不上報、不處理或降格處理;四是因工作不負責任,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定性錯誤,致使不應受處罰或追究的人,受到處罰或追究,後果較重;五是違反規定,錯誤採取刑事拘留、監視居住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造成一定後果;六是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或者違法處置贓物、贓款及其它財物,造成經濟賠償等後果;七是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民間債務糾紛,或者其他超越職權辦案,造成較嚴重後果;八是其它原因造成錯案,後果較重的。

(二)錯案的追究情況。錯案責任追究應堅持有錯必糾,過錯與責任相適應,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形成錯案的責任人,按照責任自負,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處理。對索賄、受賄,徇私枉法,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及惡劣影響的,從重處理。一是抓措施落實,使錯案責任追究工作落到實處。

(1)公安機關一把手親自抓,堅決抓出成效;

(2)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集中主要力量抓好落實,強化監督力度;

(3)把錯案責任追究工作納入目標考覈工作,作爲考評年度工作依據之一。二是抓監督力度。結合實際,從七個渠道發現錯案:

(1)開展執法檢查;

(2)是實行各類案件的審覈把關;

(3)認真查處複議案件;

(4)從信訪案件中發現錯案;

(5)人民羣衆舉報;

(6)上級交辦的案件;

(7)各級人大對案件的議案和法院、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建議。對發現的錯案,都要進行認真的調查覈實,把錯案與辦案中的一般性錯誤區分開;把錯案與民警在辦案中的違法行爲區分開;把錯案與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造成的處罰畸輕畸重區分開。從而確保錯案認定準確無誤。三是抓查處工作,嚴格追究錯案責任人的責任。按規定認定錯案的是公安法制部門,追究錯案責任人責任的是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和政工部門。在錯案追究工作中,注意抓好三個環節:

(1).調查環節,搞清辦錯案人在辦案中應負的責任,根據形成錯案的主客觀因素、錯案造成影響和危害,實事求是地提出對錯案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2).處罰環節,堅持五個“從輕從重”的原則,即主觀故意的從重,過失從輕;主要責任者從重,次要責任者從輕;影響大、後果嚴重的從重,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從輕;貪贓枉法、刑訊逼供的從重;認錯態度不好,堅持不改從重,認錯態度端正,主動改正從輕。

(3).執法環節,堅持違法必究原則,對辦錯案的責任人必須認真追究,一旦做出處罰決定必須認真執行,發現不執行的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第4篇】公安局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市公安局機關黨委共下轄4個直屬分局黨總支和18個機關黨支部,現有黨員779人(包括老幹部黨支部)。近年來,**市公安局先後被評爲“全國政法系統先進基層黨組織”、“全國公安機關地市級執法示範單位”、全國公安機關“愛民模範集體”、“全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全區普法依法治理先進單位”。截至目前,市公安局連續7 年被評爲“公安廳科技強警工作一級單位”;連續兩年被評爲“市直部門領導好班子”;連續3次榮獲市直機關“黨建工作先進局處”榮譽稱號;連續8年被市委、市政府評爲“全 市定點幫扶工作先進單位”。近年來,市公安局加強黨建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黨委重視,落實制度,增強各級黨組織的凝聚力

市局黨委結合公安工作實際,認真研究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相繼出臺和完善了《市公安局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局黨委委員雙重組織生活制度》《市公安局機關黨建信息報送制度》《**市公安機關目標化管理責任制》《**市公安機關目標化管理先進單位評比辦法》,使機關黨建工作步入制度化、規範化軌道。市局黨委書記、局長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帶領班子成員嚴格落實上級黨委制度要求,把機關黨建工作納入黨委主要議事日程,真正做到中心任務與機關黨建工作一起抓、一起議、同部署、同落實,統籌兼顧,明確責任。在機關黨建工作中,逐步建立起黨委書記爲第一責任人,黨委成員爲分管責任人,各部門領導爲主要責任人,支部書記爲具體責任人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領導責任制,形成了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二、嚴明紀律,狠抓落實,提高機關正規化管理水平

嚴格落實《**市公安機關目標化管理責任制》和《**市公安機關目標化管理先進單位評比辦法》,執行月評分制度,科學採用“人像簽到系統”管理民警上下班制度,落實各部門“警務派遣”,做到隨時公出隨時派遣,同時不斷加大紀律作風檢查整頓力度,近兩年,先後組織機關民警開展了“抓紀律、抓作風、抓效率,建人民滿意公安機關活動”、“萬名幹部轉變作風提高素質集中教育培訓活動”、“加強機關紀律作風建設活動”、“轉作風,樹形象”紀律作風整頓活動等。特別是今年在開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市公安局黨委結合活動要求,及時制定出臺了《**市公安機關從嚴治警十個嚴禁》(民警稱爲十項鐵規),切實強化了民警法紀觀念,改進工作作風,提升了隊伍形象。

三、緊貼實際,形式多樣,警營文化活動方興未艾

一是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爲契機,讓公安機關的形象“靚”起來。市公安局從自身實際出發,認真組織民警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在窗口崗位的黨員中掀起“比、學、趕、超”熱潮。比如:交警支隊推出服務社會“十五條”;車管所向羣衆的“十項”便民措施;出入境管理局推出的《出入境管理局領導定期接訪工作規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一次告知制”工作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文明窗口建設“六不準”》;信訪部門辦公環境及用語規範等等,在人民羣衆中樹立起全市公安機關近民、親民、爲民的良好形象。

二是以開展“手牽手,促和諧”活動爲基礎,讓民警愛心“多”起來。在今年開展以“爲民、務實、清廉”爲主題的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市公安局積極搭建愛心幫扶活動平臺,先後幫扶困難學生76人,民警累計捐資近27餘萬元。市局黨委早在2022年就成立了“**市公安局機關民警互助基金”,並制定出臺了《民警互助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及辦法》,累計爲困難民警發放困難補助59.7萬餘元。與此同時,市公安局機關民警積極開展“博愛一日捐”活動,連續9年向市紅十字會捐款總額累計達375552.00元,每年捐款數量一直處於市直屬機關前列。

三是以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爲支撐,讓警營文化色彩“濃”起來。近年來,**市公安局先後組織機關民警舉辦了全市公安機關慶“七一”書法繪畫攝影比賽作品展暨公安建設成果圖片展;承辦了“全國公安書法家協會20**年年會”;連續三屆組織參加了全區公安系統散打比賽;舉辦了三屆全市公安機關“**杯”乒乓球比賽;舉辦了市公安(分)局、直屬公安分局以及市局機關領導幹部“大比武”體育競賽活動;舉辦了首個以“關愛民警、凝聚警心、激勵鬥志”爲主題的“愛警日”主題文藝晚會;連續2年參加了全市政法系統“風紀杯”排球賽,極大地豐富了民警業餘文化生活。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黨建工作缺乏必要的實施手段,號召力不強,推動力不夠。二是部分支部成員對黨建工作熱情不高、工作不實,缺乏搞好基層黨建工作的責任和***。三是個別單位領導重業務、輕黨建。四是一部分基層黨組織活動形式不靈活,內容枯燥,缺少創新意識和手段,活動流於形式。五是多數黨務幹部參加培訓少,對黨務工作不熟。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牢固樹立基層黨建服從服務中心工作的理念和信念,把基層黨建工作做到幹警關心的熱點上,做到公安工作的難點上。二是堅決克服“輕黨建、重業務”的思想,用工作成效推進黨的建設。三是繼續推進機關各部門主要領導爲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制度建設,把黨建工作作爲機關整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安排,定期研究。四是不斷優化通過建立健和完善黨建工作績效考覈評價機制,提高黨建工作服務基層、服務羣衆的能力。五是加大對黨務幹部培訓力度,爲基層黨建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總之,在以後的工作中,市公安局機關黨委將不斷努力,總結經驗,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切實有效地尋找新時期黨建工作的新途徑,帶領全體黨員再接再厲、勤奮務實、開拓進取,譜寫機關黨建工作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