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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

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社會的發展,調解糾紛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決糾紛問題的模式已經成爲社會發展的趨勢。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加註重調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僅以**縣人民法院爲例,就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淺析如下:

一、堅持黨委領導,構建法院爲主,各部門聯動的“大調解”格局。

“大調解”工作調和的是矛盾,調順的是民心,調穩的是執政根基。“大調解”工作已經成爲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閘”,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密切黨羣關係、幹羣關係的“連心橋”。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工作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綜治部門牽頭,法院主導,各行政部門、社會團體、自治組織參與的大調解網絡,形成人員聯動、設施聯用、信息聯享、機制聯通、矛盾聯調的全面覆蓋城鄉每個角落的大調解體系,更好地發揮調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設作爲有力支撐,不斷促進大調解體系規範化運行。對大調解體系中各調解主體的職能分工、訴訟與非訴調解機制的對接、非訴調解結果的司法確認、大調解工作的監督考覈等內容,應在對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縝密、實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確回答糾紛發生後由誰負責調處、怎麼調處、調處後怎麼辦、調解體系發展的持續性等問題,做到落實有部署、推進有保障。三是監督支持到位,大調解全面覆蓋。首先,建立健全調解工作考覈獎懲機制。黨委要把“大調解”體系建設和開展工作納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工作考覈中,非訴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情況作爲年終考覈獎懲依據之一,獎優罰劣。法院要將各庭室、各族法官調解工作納入審判績效考覈,加大檢查考覈力度,作爲創先爭優的考覈指標之一,不斷鞭策其加強調解工作。其次,強化調解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法院要落實法官分片包乾制度,指導人民調解組織有效開展調解工作;加大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點評調解文書、現場指導、邀請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講解法律法規,交流工作經驗,提高調解員水平;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要將調解工作經費、調解員的補貼等列入財政預算,解除廣大調解員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全身心投入到調解工作中。

二、堅持內外聯動,構建依靠綜治合力化解糾紛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發揮大調解體系主力軍作用的同時,還要加強與其他調解主體的溝通協調和聯動,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主動性,全力化解各類糾紛。一是建立健全訴前調解與信訪維穩的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信訪部門的溝通協調,在調處涉訴涉法糾紛的同時,共同做好突發性事件的穩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司法局和各鄉鎮的溝通協調,將法官下派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鄉鎮人民調解指導站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規範,根據鄉鎮所轄區域,分工負責,定點聯繫並指導調解員的工作,進一步深化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以具體案件成功調解爲落實的措施,積極推動建立覆蓋全縣的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機制。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糾紛或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糾紛,法院應加強與行政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羣團維權組織的聯動配合,充分利用他們的專業技術優勢和獨特地位優勢,實行委託調解、邀請調解、聯席會商等方式,建起一條矛盾糾紛專業化調處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調解制度,構建科學規範、效果良好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訴前調解、委託調解、協助調解、調解協議確認等工作制度,使調解銜接工作更加科學規範,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訴前調解機制,對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糾紛等,當事人要求訴訟立案的,由法院主動向他們宣傳非訴訟調解的特點,鼓勵、引導他們先由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行業協會調解。二是完善協助調解,法院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吸收特邀調解員、當事人親友或有關組織的人員等協助法官一併進行調解。三是完善委託調解,對已經立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直接將案件委託上述單位或聘任、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四是強化效力確認,對經特邀調解員或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協會等訴訟外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後,依法確認其效力,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建立聯席會議和信息通報制度,構建運轉有序、信息通暢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黨委政法委領導掛帥,相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縣“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大調解”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督辦、考評,制定“大調解”工作具體實施意見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政法委牽頭,根據實際,適時召開,互相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大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院、公安、信訪、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組織要及時通報發現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對涉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調解或審理終結後,要將生效的法律文書通報給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機關,並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對調解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篇:如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如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前言:

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就是通過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綜合優勢,有效地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認真研究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問題,增強人民調解工作效果”。在人民矛盾高發的背景下,實現理論創新、機制創新和實踐創新,整合資源,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銜接,以司法所爲平臺的,社會和專業力量共同參與,全方位、全覆蓋的基層大調解格局,依靠基層力量,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人民調解作爲我國解決矛盾糾紛的有效方式之一,應當充分發揮其在“大調解”中的優勢作用,進一步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立足職能,強化優勢,在構建“大調處”格局上發揮主體作用,人民調解以其組織機構的廣泛性、調解領域的寬廣性、調解方式的靈活性、調解效果的社會性,決定了人民調解將在構建“大調處”格局中擔當重任。

(一)是在總體佈局中。縣、鄉兩級分別建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辦公場所設在縣市區司法局和基層司法所,縣、鄉兩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化解矛盾糾紛時,採取以人民調解爲主,輔之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調解方式,特別是在調解成功後,統一使用規範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來達成協議,保障調解結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確保調解協議順利履行。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大調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來訪羣衆的日常接待、法律諮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員單位指派人員到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輪流值班,擁有對矛盾糾紛的分流指派權、協調調度權、檢查督辦權和責任追究建議權。

調防結合,化解糾紛,在開展“大調解”工作中發揮基礎作用,人民調解組織廣泛、隊伍龐大,遍佈城鄉基層,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角落,已形成了覆蓋面廣、結構嚴密、信息暢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調解網絡體系。因此,要充分利用調解小組、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的組織網絡優勢和人員隊伍優勢去開展“大調解”工作。

(一)抓信息收集,預防矛盾糾紛發生,發揮人民調解植身基層、瞭解民情、收集信息快的優勢,組織各級調解小組、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在基層深入開展信息摸排工作,把調解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糾紛動態。健全和落實糾紛信息反饋制度、重大社情報告制度和羣體性事件的快速反應制度,全面掌握真實客觀的糾紛信息。加強對各類糾紛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彙總分析,研究制定有效的預防、控制、處置措施,使“預測走在預防前,預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激化前”,從源頭上減少和化解矛盾糾紛。

(二)抓排查調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來自於基層,大部分矛盾糾紛主要依靠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成爲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渠道”。“大調解”工作要以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爲主力軍,開展經常

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實“三個一”定期排查措施,即每月開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清理,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摸底排查例會,每月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一次回訪。同時,在“雙節、兩會、三夏、三秋”等重大節日期間和重要時期,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活動,針對民間糾紛的多發季節開展因時預防,針對多發地域開展因地預防,針對糾紛當事人和糾紛特點開展因人預防,針對不同類型的糾紛開展分類預防,牢牢掌握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主動權,力爭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化解。

(三)抓聯防聯調,妥善處置疑難複雜糾紛,處理重大複雜矛盾糾紛特別是羣體性事件,在發揮“大調解”集中優勢、協同作戰、效果明顯這一優勢的同時,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發現糾紛早、調解方法活、處置糾紛快的優勢,尤其是涉及幹羣關係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因其“民間性”的特點,在介入糾紛時更容易讓羣衆接受。行政接邊地區、企業周邊地區的矛盾糾紛因地理位置特殊、控制難度大,建立以行政接邊、企業周邊地區各行政村調委會、企業調委會爲單位的聯合調解組織,發揮“聯防、聯調、聯治、聯誼”的作用,共同治理跨地區、跨部門的矛盾糾紛,努力維護行政接邊地區、企業周邊地區的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共同發展。

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在實現“大調解”銜接互動上發揮紐帶作用,堅持以人民調解爲基礎和依託,發揮人民調解紐帶作用,實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多形式、多途徑的銜接互動。

(一)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降低訴訟成本,追求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一是訴前告知調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時,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的優勢、特點,告知訴訟風險,將一些未經人民調解程序、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暫緩立案,先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使更多的民事案件糾紛通過調解達成協議,使糾紛在不傷感情、不傷和氣的前提下得到妥善解決。二是訴中委託調解。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對於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法院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出具委託人民調解書,將案件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撤訴。三是執行調解。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聯合從全市人民調解員中選聘優秀調解員擔任執行聯絡員,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爲人民法院提供信息,主動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進行調解和解,促進靈活執行判決,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

(二)實現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對接,減少治安隱患,緩解公安工作壓力,建立公安派出所與基層司法所聯合調處矛盾糾紛工作機制,由派出所與司法所抽調人員在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聯合值班,聯合調處矛盾糾紛。特別是對一些輕微治安案事件,主動讓人民調解介入,通過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有效地減少社會對抗,促進人際關係的和諧,達到教育與懲罰雙重的社會效果。

(三)實現人民調解與其它行政調解聯動,緩和社會矛盾,爲黨委政府分憂解難

協助信訪部門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組織有豐富經驗、調解能力強的調解員定期參與信訪接待,發揮人民調解程序簡捷、調解靈活、處理及時的優勢,正確疏導糾紛,維護信訪穩定。加強與國土、林業、民政等行政機關的協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交流督促,交辦解決矛盾糾紛,在實現部門聯調聯動、突出整體調解優勢的基礎上,靈活機動地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做到依法依規調處和靈活應用調處相結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減少行政投訴,降低行政複議率。

第三篇:在全縣構建大調解格局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三要加強調解業務的有效對接。鄉、村調委會要積極履行職責,對家庭、婚姻、繼承、親屬間爭議、相鄰關係、共有財產、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借款、合夥等11類民事案件,要發揮地緣優勢,主動出擊,介入調解,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操作,除事由簡單能即時辦結的案件外,要一律如實記錄調解過程,達成協議的要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特邀民事調解指導員要加強指導,確保調解文書依法、規範。法院立案庭要在立案環節建立先行調解制度,實現人民調解與訴前調解銜接,對11類案件在立案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的,要引導他們到其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並主動聯繫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調解。要建立庭內外調解制度,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法院要建立特邀民事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機制,邀請特邀調解員協助訴訟調解;對受理的民事案件還可邀請熟悉情況的人民調解員協助進行庭外調解。對於已經調解的民事案件,要建立簡易的司法程序,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使調解成果直接進入司法程序,樹立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威信。

三、加強組織領導,切實發揮大調解的基層防線作用

構建大調解格局,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各鄉鎮、各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切實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矛盾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和優勢,確保發生矛盾糾紛後,能及時有效予以化解,從源頭和根本上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維護全縣社會穩定。

一要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對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及時研究,積極解決,真正爲構建大調解格局出實招,用實力。鄉村調解組織要做到有機構,有人員,有場地,有牌子,有制度,有經費。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與法院、司法局的溝通協調,解決調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爲大調解機制的有效運轉提供領導保障。要健全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對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表彰獎勵,交流經驗,爲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氛圍。

二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導。縣法院及基層法庭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發展的高度,堅持把指導民調工作當作與審判工作一樣重要的大事來抓,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依法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增強他們在調解工作中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要與縣司法局及鄉鎮司法所密切合作,探索各種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徑。縣司法局及鄉鎮司法所要加強對基層民調工作的業務指導,幫助他們建立健全規範化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程序規範,制定並完善涉及矛盾糾紛登記、調解的程序規範、崗位責任、矛盾糾紛信息的傳遞與反愧統計、文書檔案規範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規範約束民調員的調解行爲,做好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等基礎性工作。

三是各級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各級調解組織對發生在本鄉鎮、本村、本行業的各種矛盾糾紛,要主動出擊,大膽介入,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確保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地得以化解,實現“一般矛盾不出村、大事大非不出鄉”的工作目標。要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與“五無”鄉鎮、“五無”村創建活動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抓早、抓孝抓苗頭,化解糾紛,使“五無”村達到85%以上,切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注意培養典型,對組織健全、機制靈活、運轉有效以及調解案件多、調解成功率高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縣司法局要及時發現,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年終,縣委、縣政府將對涌現出的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大張旗鼓地表彰。

同志們,構建大調解格局的思路已經清晰,任務已經確定,重點已經明確,希望大家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紮實工作,不斷提高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工作水平,築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爲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四篇:在全縣構建大調解格局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在全縣構建大調解格局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同志們:

這次全縣調解工作會議是縣委、縣政府決定召開的,主要是深入貫徹全市調解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縣政法工作會議要求,研究部署新形勢下構建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工作。剛纔,對十佳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十佳人民調解員和案件調解工作優秀法官進行了表

彰,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對受表彰的單位和同志表示祝賀,並藉此機會,向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線的廣大人民調解員、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基層法官、基層司法所的同志們表示親切的慰問!以上,法庭等十個調解工作突出的單位和調解員做了發言,從不同側面介紹了他們支持和抓好調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大家要認真學習借鑑。司法局代表各鄉鎮向特邀民事調解指導員頒發了聘書,法院向特邀調解員頒發了聘書,同志和同志做了很好地發言,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全縣調解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正確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調解是中華民族傳統的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辦法,在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長期實踐中,我們已經形成了和調、調解、仲裁等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矛盾糾紛調解機制,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落實執政爲民要求中越來越表現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縣的民調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越來越發揮出無可替代的基層防線作用。近年來,我縣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做了大量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各鄉鎮都建立了鄉鎮調解委員會,絕大多數村建立健全了民調會,一大批熱心調解事業的民調員走上了調解崗位,民調組織發揮作用較好的村達到60以上。2014年,全縣各級調委會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2695件,創建無民轉刑案件、無刑事案件、無民間糾紛激化、無羣體性上訪事件、無民間糾紛引發自殺等“五無”鄉鎮3個、“五無”村245個,也涌現出了一大批民調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特別是我縣探索的民調庭、聯村調委會、行業調委會等工作,拓寬了民調工作的形式和範圍,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得到了上級肯定,對築牢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發揮了重要作用。

其次,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把“調解”作爲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之一。特別是當前我國正處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凸顯期,隨着利益關係的調整,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由各種原因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增多。在這種情況下,利用大調解的手段,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紛爭,處理好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對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促進三個文明建設就顯得尤爲重要。從我縣的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看,法院始終把司法調解貫穿於審判的各個環節,201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40件,調解773件,佔受理案件的68,其中審前、庭審環節分別調解573件、200件,執行和解46件,爲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羣衆有時爲一件小事就打一場官司,結果是結了一對仇人。事實上,任何的判決不可能達到雙贏,當前涉法涉訴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此。推進依法治國也不是說任何矛盾都必須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司法調解就是一條很好的渠道,通過和解對矛盾雙方都不會造成硬傷害,帶來的社會和諧和穩定的效果更直接、更明顯。而人民調解是在我國民間“和爲貴”、“息訟”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一套有效調解形式,其羣衆參與的廣泛性、靈活性和便捷、低成本等特點,最爲羣衆所接受。況且它調解的大多是家庭矛盾、鄰里糾紛,是構建和諧家庭、和諧村、和諧鄉鎮和和諧單位的基礎與保障,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再次,目前構建大調解格局的時機已經成熟。今年,中央綜治委及省委、市委都提出了構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要求。就我縣來說,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工作已積累了一些經驗,鄉鎮司法所建設也取得了大的進展,人員、待遇、機構、場地已得到落實,村級民調組織也已基本健全。法院也對司法調解工作進行了一些探索。可以說,對於構建“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已具備了有利條件。各鄉鎮、各部門應抓住機遇,建立健全大調解工作的新機制、新辦法,努力開創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點,積極構建“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

構建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以促進社會和諧爲核心,以實現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相互銜接協調爲重點,積極探索與當前形勢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不斷拓展調解範圍,創新調解手段,提高調解隊伍素質,爲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資源的有效整合,建設和諧

第五篇:在全縣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會議上的講話

同志們:

這次全縣調解工作會議是縣委、縣政府決定召開的,主要是深入貫徹全市調解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縣政法工作會議要求,研究部署新形勢下構建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工作。剛纔,對十佳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十佳人民調解員和案件調解工作優秀法官進行了表彰,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對受表彰的單位和同志表示祝賀,並藉此機會,向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線的廣大人民調解員、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基層法官、基層司法所的同志們表示親切的慰問!以上,法庭等十個調解工作突出的單位和調解員做了發言,從不同側面介紹了他們支持和抓好調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大家要認真學習借鑑。司法局代表各鄉鎮向特邀民事調解指導員頒發了聘書,法院向特邀調解員頒發了聘書,同志和同志做了很好地發言,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全縣調解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正確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調解是中華民族傳統的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辦法,在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長期實踐中,我們已經形成了和調、調解、仲裁等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矛盾糾紛調解機制,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落實執政爲民要求中越來越表現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縣的民調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越來越發揮出無可替代的基層防線作用。近年來,我縣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做了大量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各鄉鎮都建立了鄉鎮調解委員會,絕大多數村建立健全了民調會,一大批熱心調解事業的民調員走上了調解崗位,民調組織發揮作用較好的村達到60%以上。2014年,全縣各級調委會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2695件,創建無民轉刑案件、無刑事案件、無民間糾紛激化、無羣體性上訪事件、無民間糾紛引發自殺等“五無”鄉鎮3個、“五無”村245個,也涌現出了一大批民調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特別是我縣探索的民調庭、聯村調委會、行業調委會等工作,拓寬了民調工作的形式和範圍,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得到了上級肯定,對築牢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發揮了重要作用。

其次,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把“調解”作爲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之一。特別是當前我國正處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凸顯期,隨着利益關係的調整,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由各種原因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增多。在這種情況下,利用大調解的手段,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紛爭,處理好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對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促進三個文明建設就顯得尤爲重要。從我縣的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看,法院始終把司法調解貫穿於審判的各個環節,201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40件,調解773件,佔受理案件的68%,其中審前、庭審環節分別調解573件、200件,執行和解46件,爲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羣衆有時爲一件小事就打一場官司,結果是結了一對仇人。事實上,任何的判決不可能達到雙贏,當前涉法涉訴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此。推進依法治國也不是說任何矛盾都必須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司法調解就是一條很好的渠道,通過和解對矛盾雙方都不會造成硬傷害,帶來的社會和諧和穩定的效果更直接、更明顯。而人民調解是在我國民間“和爲貴”、“息訟”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一套有效調解形式,其羣衆參與的廣泛性、靈活性和便捷、低成本等特點,最爲羣衆所接受。況且它調解的大多是家庭矛盾、鄰里糾紛,是構建和諧家庭、和諧村、和諧鄉鎮和和諧單位的基礎與保障,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再次,目前構建大調解格局的時機已經成熟。今年,中央綜治委及省委、市委都提出了構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要求。就我縣來說,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工作已積累了一些經驗,鄉鎮司法所建設也取得了大的進展,人員、待遇、機構、場地已得到落實,村級民調組織也已基本健全。法院也對司法調解工作進行了一些探索。可以說,對於構建“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已具備了有利條件。各鄉鎮、各部門應抓住機遇,建立健全大調解工作的新機制、新辦法,努力開創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點,積極構建“三位一體(請你支持)”的大調解格局

構建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格局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以促進社會和諧爲核心,以實現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相互銜接協調爲重點,積極探索與當前形勢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不斷拓展調解範圍,創新調解手段,提高調解隊伍素質,爲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資源的有效整合,建設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大調解”格局的形成奠定基礎。構建大調解格局的總體目標是:整合鄉村及法、司三家資源,建立相互銜接機制,使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公信力、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明顯提高,民事案件、羣體性事件、民轉刑案件明顯下降,築牢和諧穩定社會的“第一道防線”。

一要建立健全各級調解組織。要按照“哪裏有人羣,哪裏就有民調組織;哪裏有糾紛,哪裏就有民調員主動調解”的要求,加強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各鄉鎮都要儘快建立起鄉鎮調委會,已經建立起來的,要從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鄉鎮調委會要至少有3人組成,在鄉鎮綜治辦的框架下隸屬鄉鎮司法所領導,可以聘請離退休的老政法幹警、老幹部、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參加。要健全村級民調會,配齊配強村級民調員,吸收有文化、素質高、有調解經驗的年輕人進入民調會,特別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羣衆威信的人員參加,調優民調組織結構。人口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聯村調委會。各鄉鎮要根據本地實際,對不能發揮作用的鄉鎮調委會、村民調會進行調整充實。要落實民調人員待遇,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縣直有關部門也要加強行業調解組織建設,建立調解機構,明確主管領導、調委會主任和調解員,完善工作制度,發揮調解工作在維護行業穩定中的作用。當前要重點在國土、城建、人勞社保、經貿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統和部門及行業協會、集貿市場等重點部位建立起行業調委會。行業調委會可以實行有償服務。縣司法局與物價局要儘快制定出臺具體收費標準。

二要搞好調解組織的有效對接,實行雙向互聘。鄉鎮調委會要聘任有調解經驗、羣衆工作能力強的資深法官擔任民事調解指導員,民事調解指導員要通過系統授課、專題講座、答疑釋惑、協助調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民調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法院要篩選建立民事調解指導員人才庫,供各鄉鎮及行業調委會選聘。法院要聘請有威望、調解經驗豐富的鄉鎮司法所長、鄉鎮調委會推薦的民調員爲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員,還要從司法所長、農村“兩委”主要領導、發揮作用好的調解員中聘請特邀陪審員,協助法院調解案件,或受法院委託獨立主持調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要建立四項制度,搭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溝通聯繫的平臺。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法院、司法局都要明確一名領導主管,由司法局主管領導牽頭召集,組織特邀調解員代表、民事調解指導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例會,相互通報糾紛發生、解決情況,交流、研究化解糾紛的辦法;建立培訓制度。法院和基層法庭要對鄉村調解員分片管理,制定培訓辦法,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法官包片指導、以會代訓、旁聽開庭等方式,加強對民調人員的業務指導與經常性的法律業務培訓,講解與人民羣衆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調解方法和技巧,增強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提高他們識別證據、認定事實和組織調解的能力;建立定期上站制度。各鄉鎮調委會要每月集中各村民調主任彙報一次情況,彙報案件,通報案源,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制定調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強工作的預見性,並對典型案例,提出指導意見;實行重大事項相互通報制度。司法局每月將民間糾紛情況,以月報形式通報法院;法院將民事案件類型、件數向司法局通報,司法局根據通報案件情況協調有關調委會進行調解。同時鄉鎮調委會要將轄區發生的重大事項、重點工作及時與基層法庭溝通,便於雙方及時瞭解掌握矛盾糾紛發展變化,採取措施共同搞好預防。

三要加強調解業務的有效對接。鄉、村調委會要積極履行職責,對家庭、婚姻、繼承、親屬間爭議、相鄰關係、共有財產、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借款、合夥等11類民事案件,要發揮地緣優勢,主動出擊,介入調解,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操作,除事由簡單能即時辦結的案件外,要一律如實記錄調解過程,達成協議的要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特邀民事調解指導員要加強指導,確保調解文書依法、規範。法院立案庭要在立案環節建立先行調解制度,實現人民調解與訴前調解銜接,對11類案件在立案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的,要引導他們到其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並主動聯繫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調解。要建立庭內外調解制度,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法院要建立特邀民事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機制,邀請特邀調解員協助訴訟調解;對受理的民事案件還可邀請熟悉情況的人民調解員協助進行庭外調解。對於已經調解的民事案件,要建立簡易的司法程序,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使調解成果直接進入司法程序,樹立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威信。

三、加強組織領導,切實發揮大調解的基層防線作用

構建大調解格局,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各鄉鎮、各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切實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矛盾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和優勢,確保發生矛盾糾紛後,能及時有效予以化解,從源頭和根本上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維護全縣社會穩定。

一要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黨委、政府要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對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及時研究,積極解決,真正爲構建大調解格局出實招,用實力。鄉村調解組織要做到有機構,有人員,有場地,有牌子,有制度,有經費。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與法院、司法局的溝通協調,解決調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爲大調解機制的有效運轉提供領導保障。要健全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對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表彰獎勵,交流經驗,爲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二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導。縣法院及基層法庭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發展的高度,堅持把指導民調工作當作與審判工作一樣重要的大事來抓,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依法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增強他們在調解工作中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要與縣司法局及鄉鎮司法所密切合作,探索各種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徑。縣司法局及鄉鎮司法所要加強對基層民調工作的業務指導,幫助他們建立健全規範化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程序規範,制定並完善涉及矛盾糾紛登記、調解的程序規範、崗位責任、矛盾糾紛信息的傳遞與反饋、統計、文書檔案規範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規範約束民調員的調解行爲,做好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等基礎性工作。

三是各級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各級調解組織對發生在本鄉鎮、本村、本行業的各種矛盾糾紛,要主動出擊,大膽介入,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確保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地得以化解,實現“一般矛盾不出村、大事大非不出鄉”的工作目標。要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與“五無” 鄉鎮、“五無” 村創建活動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紮實有效的(本文權屬文祕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查看)工作,抓早、抓小、抓苗頭,化解糾紛,使“五無”村達到85%以上,切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注意培養典型,對組織健全、機制靈活、運轉有效以及調解案件多、調解成功率高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縣司法局要及時發現,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年終,縣委、縣政府將對涌現出的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大張旗鼓地表彰。

同志們,構建大調解格局的思路已經清晰,任務已經確定,重點已經明確,希望大家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紮實工作,不斷提高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工作水平,築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爲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做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