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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管理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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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管理的調研報告
第一篇:關於加強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管理的調研報告第二篇:關於加強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管理的調研報告第三篇:關於切實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管理的通知第四篇:土地整理復墾調研報告1第五篇: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關於加強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管理的調研報告

論文摘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是國家從維護糧食安全、社會長治久安的大局出發,確立的一項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要求,並採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辦法,再以各地申報項目的形式專項用於後備耕地資源開發。本文從分析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等存在問題和原因入手,提出了進一步規範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建設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土地 復墾開發整理 項目 管理 建議

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和要求,實施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維護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法定措施。1999年以來,國家從維護糧食安全、保持長治久安的大局出發,採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辦法,籌措了後備耕地資源開發費用,由各地通過申報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形式,專項用於整理開發新增耕地。由於項目管理、投資體制、後續監管等多方面原因,當前各地在項目實施、資金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定問題,給國家的耕地動態平衡制度等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1.當前土地復墾開發整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困擾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的問題主要存在於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

1.1項目申報質量不高。一些項目前期工作準備不充分,項目選址不合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復墾整理專項規劃的要求;一些地方不重視可行性研究和預算的編制,對土方工程、配套工程等測算不科學,導致項目難實施;少數地方在項目申報和實施前不注意聽取村組、羣衆的意見,給項目日後實施帶來了麻煩。

1.2項目規劃嚴肅性不強。一些地方在項目批准文件下達後,隨意變動規劃設計方案,對規劃設計方案大增大減,不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少數單位隨意增減單項工程預算,擅自提高單項建設標準,嚴重突破了資金預算。

1.3有關制度執行不力。一些地方爲規避工程招投標,隨意將工程肢解,極個別的甚至不履行有關工程招投標手續,擅自組織開工建設;有的在招投標工作中,組織不力,對參加競標單位的資質審查流於形式,致使極個別施工單位在中標後無能力履行合同約定,少數單位執行招投標制度不嚴,客觀上給競標單位的串標提供了便利。

1.4項目後續管理不到位。一些項目已實施結束並通過驗收,但有關鎮村不及時組織發包和耕種,出現新的撂荒現象;有的甚至擅自改變新增耕地的用途,嚴重違反基本農田“五個不準”的要求;一些項目區內新增耕地的後續管理存在“缺位”,出現了土壤改良缺少投入、配套設施無人管理,損壞嚴重的現象。

1.5項目資金使用不夠規範。項目覈算主體多元化,不符合項目經費由項目法人按項目單獨設賬的要求。一些地方隨意改變經批准的預算,擅自提高前期工作費標準,擠佔工程施工費。資金使用、覈算也不夠規範,存在鄉鎮截留、挪用的現象。個別地方甚至將一個項目區同時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土地整理項目,套取上級資金。

2.原因分析

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既有體制原因,也有人爲因素。

2.1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投資體制還不完善。存在重審批、輕監管,重程序、輕效果的問題,項目申報、評審等程序雖然到位,但在項目具體實施、資金拔付等方面監管還不到位,客觀上給一些地方和項目套取工程資金、隨意增減項目工程量等造提供了便利。

2.2後續監管機制還不到位。目前上級對項目申報、資金管理均出臺了相關制度,但對項目驗收、新增耕地質量管理等還處於探索和完善階段,一些項目實施結束以後長期不驗收,客觀上助長了地方政府忽視項目管理、擠佔挪用項目資金的僥倖思想。

2.3制度還不夠健全。通過近年來不斷的實踐,各地尤其是基層國土部門均摸索確立了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但從國家、省級層面,還存在制度不到位的現象。

2.4地方政府認識不充分。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尤其是基層鎮黨委、政府存在着嚴重的功利主義,沒有從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保持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土地復墾整理的意義,申報項目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不是爲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村生活、生產條件,而是爲了資金而申報項目,導致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中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

3.思考及建議

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存在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看到,土地復墾整理項目實施及管理中的問題只是少數,有的甚至只是極個別的。近年來,通過這種項目直接投資辦法,不僅保證了國家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而且也充分調動了地方政府復墾開發整理新增耕地的積極性。爲確保這項制度有效得到落實,必須要從體制、機制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加強管理。

3.1加強項目投資體制管理。重點是進一步完善項目資金投資、拔付、使用等方面的監管,國家、省在下拔各地項目資金時,要適當延長資金拔付的時間“鏈條”,

第二篇:關於加強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管理的調研報告

論文摘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是國家從維護糧食安全、社會長治久安的大局出發,確立的一項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要求,並採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辦法,再以各地申報項目的形式專項用於後備耕地資源開發。本文從分析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等存在問題和原因入手,提出了進一步規範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建設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土地 復墾開發整理 項目 管理 建議

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和要求,實施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維護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法定措施。1999年以來,國家從維護糧食安全、保持長治久安的大局出發,採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辦法,籌措了後備耕地資源開發費用,由各地通過申報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形式,專項用於整理開發新增耕地。由於項目管理、投資體制、後續監管等多方面原因,當前各地在項目實施、資金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定問題,給國家的耕地動態平衡制度等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1.當前土地復墾開發整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困擾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的問題主要存在於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

1.1項目申報質量不高。一些項目前期準備不充分,項目選址不合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復墾整理專項規劃的要求;一些地方不重視可行性研究和預算的編制,對土方工程、配套工程等測算不科學,導致項目難實施;少數地方在項目申報和實施前不注意聽取村組、羣衆的意見,給項目日後實施帶來了麻煩。

1.2項目規劃嚴肅性不強。一些地方在項目批准文件下達後,隨意變動規劃設計方案,對規劃設計方案大增大減,不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少數單位隨意增減單項工程預算,擅自提高單項建設標準,嚴重突破了資金預算。

1.3有關制度執行不力。一些地方爲規避工程招投標,隨意將工程肢解,極個別的甚至不履行有關工程招投標手續,擅自組織開工建設;有的在招投標中,組織不力,對參加競標單位的資質審查流於形式,致使極個別施工單位在中標後無能力履行合同約定,少數單位執行招投標制度不嚴,客觀上給競標單位的串標提供了便利。

1.4項目後續管理不到位。一些項目已實施結束並通過驗收,但有關鎮村不及時組織發包和耕種,出現新的撂荒現象;有的甚至擅自改變新增耕地的用途,嚴重違反基本農田“五個不準”的要求;一些項目區內新增耕地的後續管理存在“缺位”,出現了土壤改良缺少投入、配套設施無人管理,損壞嚴重的現象。

1.5項目資金使用不夠規範。項目覈算主體多元化,不符合項目經費由項目法人按項目單獨設賬的要求。一些地方隨意改變經批准的預算,擅自提高前期費標準,擠佔工程施工費。資金使用、覈算也不夠規範,存在鄉鎮截留、挪用的現象。個別地方甚至將一個項目區同時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土地整理項目,套取上級資金。

2.原因分析

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既有體制原因,也有人爲因素。

2.1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投資體制還不完善。存在重審批、輕監管,重程序、輕效果的問題,項目申報、評審等程序雖然到位,但在項目具體實施、資金拔付等方面監管還不到位,客觀上給一些地方和項目套取工程資金、隨意增減項目工程量等造提供了便利。

2.2後續監管機制還不到位。目前上級對項目申報、資金管理均出臺了相關制度,但對項目驗收、新增耕地質量管理等還處於探索和完善階段,一些項目實施結束以後長期不驗收,客觀上助長了地方政府忽視項目管理、擠佔挪用項目資金的僥倖思想。

2.3制度還不夠健全。通過近年來不斷的實踐,各地尤其是基層國土部門均摸索確立了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但從國家、省級層面,還存在制度不到位的現象。

2.4地方政府認識不充分。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尤其是基層鎮黨委、政府存在着嚴重的功利主義,沒有從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保持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土地復墾整理的意義,申報項目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不是爲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村生活、生產條件,而是爲了資金而申報項目,導致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中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

3.思考及建議

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存在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看到,土地復墾整理項目實施及管理中的問題只是少數,有的甚至只是極個別的。近年來,通過這種項目直接投資辦法,不僅保證了國家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而且也充分調動了地方政府復墾開發整理新增耕地的積極性。爲確保這項制度有效得到落實,必須要從體制、機制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加強管理。

3.1加強項目投資體制管理。重點是進一步完善項目資金投資、拔付、使用等方面的監管,國家、省在下拔各地項目資金時,要適當延長資金拔付的時間“鏈條”,

按照項目實施前、實施中、驗收後三個時間段相應拔付資金,不一次性到位。每次資金拔付國家、省兩級財政部門應派人或委託相應的專門機構到項目地進行驗收,並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拔付項目資金。

3.2加強項目後續管理。對國家、省級投資項目,建議在項目驗收前,由投資主體委託審計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等進行審計,審計不通過的,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整改。當前,建議對1999年以來的所有國家和省投資項目進行一次全面審計。同時確立項目驗收時間表制度,項目實施結束後必須限期要求驗收,否則視爲項目實施不合格,資金原渠道返還。

3.3加強外部競爭和監督機制。目前一些地方在項目招投標、資金使用等方面均相繼邀請紀檢監察和檢察部門參加,建議在國家、省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要作爲一項制度予以確立。同時要堅持三項制度:一是堅持項目招投標制。堅決杜絕項目實施單位隨意肢解項目工程的現象,從嚴規範招投標。對工程總額達到一定數額的,必須實行招投標。加強對競標人的資質審查,根據各地實踐情況,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備市政二級及二級以上、水利三級及三級以上的資質。二是堅持工程監理制。實行項目工程監理有利於加強工程質量的管理,確保新增耕地質量。監理單位必須具備水利三級以上或市政二級以上資質,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水利、交通等三級以上資質。三是堅持項目建設事前公示制。爲保證項目實施的公開、透明,切實維護村組和農戶的合法權益,項目實施前各地必須通過多種途徑發佈項目公告,製作公示牌,增強透明度,廣泛接受羣衆和社會監督。

3.4加強項目申報質量管理。一是科學選址。項目申報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復墾整理專項規劃。要優先將低產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列入申報計劃,對新增耕地潛力較大、基礎設施較差、集中連片的地塊要優先安排項目。二是加強項目前期的規劃編制和可行性論證。項目申報要堅持實地充分論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的設計要切實可行,不能脫離實際搞“形象工程”。三是重視解決羣衆問題。要切實加強宣傳和引導,讓廣大羣衆深刻認識開展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意義,項目的選址、論證和設計要充分聽取羣衆的意見和建議,要妥善調整好村組、羣衆土地權屬,充分調動村組、羣衆參與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積極性。

第三篇:關於切實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管理的通知

關於切實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管理的通知

浙土資發〔2014〕25號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近幾年來,全省通過大力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在保護耕地和保障發展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項目由於存在着資金投入不足、實施不到位、監管不力等原因,墾造耕地質量較爲低下,難以滿足農作物的耕種要求,嚴重影響了耕地佔補平衡。爲切實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管理,確保全省“百萬”造地保障工程順利實施,切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實行耕地先補後佔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31號)要求和《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切實提高對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管理,是改善耕地生產條件,提高土地產出率,確保我省300億斤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需要;是嚴格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實現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需要;是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是堅守我省耕地保護“紅線”,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各地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立足於耕地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大局,牢固樹立“要用地先造地、質量決定數量”的工作意識,加強領導,健全制度,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努力提高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不斷加強和改進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二、嚴格規定,確保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資金投入到位

嚴格規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金的收繳使用管理。耕地開墾費必須足額收繳,全額用於墾造耕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給市縣部分要專項用於墾造耕地等支出;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要及時足額提取並單列部分用於墾造耕地;易地委託墾造耕地收入應不低於70%用於墾造耕地,確保各項墾造耕地資金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年度計劃管理制度,根據年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劃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經政府批准,確保年度墾造耕地資金落實。要根據項目規劃設計要求確定的工程量和預算定額編制項目預算,覈定項目資金,並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確保項目資金足額投入到位。同時,實施具體墾造耕地項目,不得采取包乾方式安排資金,嚴格實行項目管建資金分離覈撥制度。要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追蹤問效。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須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通過審計後方可組織驗收,從根本上確保項目質量。

三、抓好落實,全面提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水平

爲確保補充耕地數量質量,要緊緊圍繞全面實施全省“百萬”造地保障工程和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工程,從項目選址立項、規劃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後期管護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改進和完善項目質量監管機制,不斷提升墾造耕地質量水平。同時,要組織開展土地開發造地項目質量提升工程,對已列入省級補充耕地儲備庫和報部備案的土地開發造地項

目情況進行逐項清查。對項目未實施“坡改(請你支持)平”的實施“坡改平”(拉水平帶)工程,對土壤耕作層厚度不夠的實施覆土加厚工程,對排灌設施未配套到位的實施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各地要科學制訂質量提升工程實施規劃和工作方案,細化目標任務、建設標準、落實資金等保障措施,確保 2014 年前完成土地開發造地項目質量提升任務。各地要在 2014 年底前將清理報告和提升項目實施方案報省廳備案。

四、嚴格把關,全面強化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驗收

嚴格按照《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要求組織項目驗收,是確保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的有效手段。要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縣級初驗、市級複驗、省級複覈認定製度,土地開發墾造耕地項目市級驗收、省級備案制度,易地委託造地、報國務院審批重點建設項目補充耕地和“百萬”造地保障工程省級重點墾造耕地項目省級複覈確認制度,層層把好墾造耕地質量關。對不符合省頒建設標準實施的、規劃設計實施不到位的、新增耕地面積不實和耕作層中殘留碎石的項目,將不予通過驗收、複覈認定(確認)。實施建設用地復墾尤其是廢棄礦山復墾須進行建設佔用耕地耕作層再利用覆土,土壤耕作層不小於30釐米,否則將不予複覈認定。

五、採取措施,不斷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後期管護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耕種利用,是有效提升墾造耕地質量的重要途徑。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項目後期管護力度。要推行墾造耕地項目耕種補助制度。鼓勵在項目預算中安排後期管護補助費用,專門用於項目耕種補助。凡項目竣工驗收申報省級複覈認定(確認)時須提供墾造耕地耕種協議和耕種補助費資金安排計劃,以防止新增耕地荒蕪,確保補充耕地數量質量落實。各地要在造地改田資金中單列墾造耕地項目耕種補助費,造地改田資金難以落實的,要在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組織實施省統籌和易地委託墾造耕地項目的,要將墾造耕地項目耕種補助費列入項目成本,切實落實項目後期管護工作,確保補充耕地質量達到耕地佔補平衡要求。

六、落實責任,建立健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質量管理獎懲機制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事關全省“百萬”造地保障工程任務的順利完成、耕地佔補平衡目標的持續實現和能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明確落實責任,建立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獎懲機制。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質量規範要求,嚴格項目選址、設計、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組織管理,對竣工的具體項目質量負總責。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按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對驗收通過的項目質量負責。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制定項目質量規範標準,加強檢查指導,嚴格按規定認真做好驗收項目的複覈認定工作,對通過複覈認定的項目質量負責。爲充分調動各地搞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積極性,從今年起實行墾造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政策,對完成計劃任務好的、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而且補充耕地質量達到規定標準的,獎勵適當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否則,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訂相應的激勵政策,嚴格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質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土地整理復墾調研報告1

耕地保護能力是影響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因素。近年來,爲了提高耕地保護能力,國家先後採取了一系列的嚴格措施,如用刑罰方法懲治破壞耕地的行爲、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佔一補一制度等,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然而,隨着農業結構調整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耕地減少難以遏制,耕地保護形勢日益嚴峻。在這種情況下,怎樣保護好耕地,提高耕地保護能力,就成爲決策部門關注的焦點問題。基於此景,不久前,我們對江蘇省的部分縣市進行了實地調研。

保護耕地,究竟要保護什麼?究竟怎麼保護?一直是我們密切關注的重大課題。地處東部沿海地區的江蘇省,既是一個實力雄厚的經濟大省,又是一個人多地少的農業大省,同時還是一個發展強勁的外向型省份。江蘇省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就需要發展經濟,而發展經濟就需要佔用大量的耕地,形成一種對峙的“兩難境地”。如何緩解或消除這一兩難境地?總的設想或思路是:根據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的新特點,在始終高度重視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下,切實轉變傳統的耕地保護觀念,樹立着眼於耕地保護能力的新理念,使耕地供給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具體地講,有以下對策與建議:

(一)切實轉變觀念,確立耕地能力保護新理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十分重視對耕地的保護與管理。在保護與管理耕地的過程中,側重於小農業的角度去保護,關注的是糧食的單產與總產問題。很顯然,這種傳統的保護觀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經濟發展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江蘇省的情況看,如果不轉變觀念和拓寬思路,仍然固守服務於小農業的耕地保護觀,不從大農業和城市經濟發展去考慮的話,將會加深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不但達不到保護耕地的目的,而且也將使之演變成制約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障礙因素。爲此,要切實從根本上轉變觀念:首先,要確立耕地能力保護新理念。當前,在耕地保護上,要賦予傳統耕地保護新的內容,以“耕地能力保護”代替“耕地的數量與質量並重保護”,改變單純只看重服務於小農業的保護模式,逐步轉向服務於大農業、服務城鎮化以及服務於新型工業化的新的保護模式。其次,要確立耕地綜合生產能力新理念。耕地生產能力是多方面的,除了具有水稻、小麥、棉花、芝麻等糧棉油作物的生產能力外,還具有其他方面的生產能力,如植樹種草、禽畜養殖、房屋建築等。因此,在當前情況下,要着重在“綜合”和“能力”上做文章,通過有關的政策措施保護和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

(二)根據經濟發展新階段的新特點,適時調整耕地保護政策。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當人類社會跨入21世紀的時候,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這一論述是對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所處階段的總的概括。我們看到,新階段伊始之際,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地變化,如北京申奧成功、上海獲得世博會舉辦權、加入wto、黨的十六大勝利召開、南水北調工程開工等等,與此同時,也實施了一些重大政策,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政策、城鎮化發展政策、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退耕還林政策、引進來和走出去政策等。面對這些新特點和新變化,就不能不對現行耕地保護政策進行適當的、必要的修改、補充與調整,使之跟上經濟社會政策發展的步伐。根據江蘇省的情況,結合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特點,我們認爲,就宏觀角度而言,應從五個方面予以調整:一是對耕地保護的目標進行調整。二是對耕地保護的內容進行調整。三是對耕地保護的任務進行調整。四是對耕地保護的手段進行調整。五是對耕地保護的重點進行調整。在調整中,要體現總體性、區域性、階段性、合法性、指導性、超前性與

外向性。

(三)加快立法步伐,儘早出臺土地開發、整理與復墾的專門法規。

截至2014年底,我國一共頒佈有關土地管理的法規34部。其中,法律4部,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規14部,如《土地復墾規定》、《退耕還林條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等;規章16,如《黃金礦山砂金生產土地復墾規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令人遺憾的是,時至今日,仍然沒有專門土地開發法規,沒有專門的土地整理法規。僅有的一部《土地復墾規定》也已使用10多年,很多規定早已時過境遷。透視現行的法規不難發現,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規定,不但過於分散、凌亂,而且太原則、太宏觀,並有許許多多的空白,很多問題無法解決。加強法制建設,加快立法進程:一要及時制定《土地開發保護條例》。在全面整合《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退耕還林條例》等有關土地開發的規定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土地開發保護條例》。要堅持保護第一、開發第二的原則,同時還要兼顧生態環境,力求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近期內,國土資源部亦可先行出臺《土地開發保護辦法》,以爲《土地開發保護條例》的出臺作好鋪墊。二要儘快出臺《土地整理促進條例》。近年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土地整理工作,我們應抓住時機,乘勢而上,力爭早日出臺專門的土地整理法規。現行《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農業法》、《退耕還林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規有不少關於土地整理的規定,同時,有關部委也出臺了不少土地整理的政策文件,要在廣泛吸收合理成分與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大膽借鑑國外的做法,儘快出臺《土地整理促進條例》。近期,國土資源部可在全面整理有關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及時制定一部《土地整理促進辦法》,以緩解現行法規政策的不足,進一步規範和推進土地整理工作。三要抓緊時間修訂1988年《土地復墾規定》,儘早出臺《土地復墾條例》,加大立法力度,促進土地復墾工作。四要突出區域特點,發揮地方立法的作用。我國地大物博、南北差異較大,完全依賴一部法規去解決所有的問題是不現實的,這就要講求立法的區域性。江蘇省的徐州市率先一步,於2014年11月頒佈了《徐州市採煤塌陷地復墾條例》。這是一部典型的地方法規,它的出臺對其他地方具有借鑑意義。類似的地區,如山西的大同市、湖北的黃石市、河南的平頂山市等都可以根據本地特點,制定適用於本市的土地復墾法規。就江蘇省目前而言,可以出臺《江蘇省沿海灘塗開發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土地整理促進辦法》等法規,爲其他省市地方立法提供可鑑的範例。

(四)改進項目資金撥付辦法,建立多元投融資渠道。

土地開發整理與復墾項目不外乎三大類:政府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與個人投資項目。從江蘇省的情況看,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資開發項目,公司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出現,個人投資也在進一步醞釀之中。這也就是說,政府投資開發是主渠道,政府項目是主要的項目,也是最有保障的項目。項目資金是開發、整理與復墾的首要條件。如果項目資金遲遲不能到位,那麼,開發、整理或復墾就無法進行。要解決當前項目資金渠道不暢和到位遲緩的弊端,就必須改革項目資金撥付辦法。從兩個方面着手:一方面,要疏通資金撥付渠道,切實提高資金流速。對中央投資的項目,資金應當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考慮到財政監管,項目資金也可先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再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項目實施監管與任務完成確認工作。對地方投資的項目,其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根本的辦法是,在改進老辦法的基礎上,由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聯合制定一個專門的文件,統一規範、管理與監督項目資金,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效率。另一方面,不能單靠國家投資進行開發整理復墾,要建立多元投融資渠道。各級政府要努力增加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投入,建立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鼓勵單位和個人靈活運用農用地整理指標折抵和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政策,有償流轉,籌集資

金,從事土地開發整理。積極探索以地入股、新增耕地使用權流轉、政府貼息貸款、提供信用支持等途徑,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和民間資金,逐步形成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五)儘快出臺易地開墾的政策規定,確保實現區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易地開墾政策是《土地管理法》第33條規定的一項重大政策,它的主要目的旨在解決“土地後備資源匱乏的省、直轄市”,通過易地開墾,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確保區域乃至全國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從實際工作看,易地開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省域內跨縣市的易地開墾;另一種是跨省際的易地開墾。近年來,江蘇省域內已經實施過一些易地開墾行爲。從長遠看,要確保實施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易地開墾是大勢所趨。所以,應儘快出臺易地開墾的有關政策。解決的辦法有兩個:一是國土資源部應儘快出臺易地開墾的政策文件,以規範各地的不太規範的易地開墾行爲,保護易地開墾的積極性,保障易地開墾者的有關合法權益。二是國土資源部可通過試點,摸索經驗。

(六)實行新增土地種類多樣化和用途多元化的新舉措,積極構建耕地能力保護的新體系。

一是實行新增土地種類多樣化的新舉措。新增土地種類(或性質)的認定要區別情況,不宜一刀切:a、對佔一補一項目,原則上其新增的土地必須是耕地,不能是非耕地;b、對非佔一補一項目,則應採取靈活的方法,宜耕地則耕地,宜林地則林地,宜建設用地則建設用地;c、對礦區復墾的新增土地,則應是宜農則農,宜耕則耕,宜林則林,不強求一律;d、對新圍墾的沿海灘塗也及時作出實事求是的認定。二是實行新增土地用途多元化的新舉措。新增土地的用途,不能絕對化,要體現多元化的特點:a、對新增耕地,要視情況而定。既可以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也可以不劃入基本農田;可以用於種植糧棉油作物,也可以用於種植花草、藥材、經濟材林及養殖用地,個別也可作建設用地。這一切都必須在依法、依據規劃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益最大化,效率最高點。b、對新增的非耕地,既可以用作林業、畜牧業,也可以用作建設用地,或作休閒用地。三是嚴格土地變更登記,拓寬耕地的認定範圍。

a、對沒破壞耕作層,沒有降減耕地生產能力的用地,如寄養苗木用地、簡易禽畜用地、淺水養殖等,一般不宜將其認定爲改變用途,而應視爲仍是耕地之用途。b、按照發揮區域性比較優勢的要求,按照部有關規定,因地制宜,將閒置的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壞的土地,開發整理成園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並經項目驗收認定能調整成耕地的,可按新增耕地統計和管理。在土地變更調查時按現狀地類調查,在非農建設佔用時除按照法律程序報批外,仍要實行“佔一補一”。

(七)順應市場經濟發展潮流,努力構築土地開發、整理與復墾的經營體制。

隨着我國市場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土地流轉經營行爲開始活躍起來,一個以土地經營爲城市發展支柱的經營理念,引起了各級政府的廣泛關注。在此背景下,土地開發、整理與復墾的經營問題就應運而生,成爲不可阻擋的新趨勢。十六大報告指出:要發展產權、土地、勞動力和技術市場等,要在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從江蘇省的情況看,一些縣市實際已將不少新增土地納入了經營的軌道,而且不少是規模經營;個別縣市還成立了土地農場,如東臺市就成立了“金東臺農場”。要正視這一新趨勢的經營問題,不能全盤否定。我們認爲,總的方向是要逐步建立土地開發、整理與復墾的經營機制,特別是要建立一個好的經營機制。對中央政府投資的項目,原則上不允許從事經營活動。對地方政府或公司企業、個人及外國投資的項目,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收取相應的、合理的回報。當務之急,要做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與復墾經營情況作一次調研,摸清情況,對症下藥。二是在調研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土地開發、整理與復墾經營的有關規則,爲投資者提供明確的政策導向。三是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成立專業性的公司企業,專門從事土地開發、整理與復墾經營活動,推

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五篇: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市州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爲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 ...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爲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根據《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

[2014]157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4] 286號)等法律法規及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範圍內實施的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央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從中央和省本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安排的用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資金;

(二)從省本級收取的耕地開墾費中安排的用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轉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用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資金;

(四)省財政從其他資金中安排的用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復墾支出和耕地開發支出。

(一)基本農田建設支出,是指爲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對基本農田進行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

(二)土地整理復墾支出,是指爲了增加耕地面積,促進耕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對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用地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以及對歷史遺留的生產建設挖損、塌陷、壓佔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風沙等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進行復墾發生的支出。

(三)耕地開發支出,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積爲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對灘塗、鹽鹼地、荒草地、裸地、空閒地等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使其達到可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條 項目資金管理原則

(一)資金統籌安排的原則。在安排支出預算時,中央切塊下達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省本級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用於動態平衡的資金統籌安排。

(二)資金安排相對平衡原則。在全省資金總盤子內,除省級重大項目外,對各市州間的資金安排實行額度控制,做到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專項調度、專賬覈算的原則。資金安排通過預算指標形式下達,資金撥付採取逐級專項調度方式下撥。省本級耕地開墾費用於耕地佔補平衡的項目資金由省國土資源廳系統財務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撥付資金外,其餘項目資金一律通過專項調度,逐級下撥至項目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再由項目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法人單位。所有項目資金必須做到專賬覈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項目預算申報、審查與批覆

第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年度預算,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提出年度項目申報要求,發佈項目申報指南。

第七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報所在市、州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市、州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的項目審覈彙總後附審覈意見,於每年的元月底前聯合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第八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受理,並依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從形式上進行審查,即受理審查,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主體是否符合要求,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二)資料審查:報送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規範並符合要求,申報項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

第九條 對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成立專家評審組進行立項評審。立項評審包括技術方案審查和概算審查。

通過立項審查的項目,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編制項目設計方案和預算,經市州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彙總後,於每年四月底前將有關資料聯合上報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對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進行評審。

以上概(預)算的評審應附經省財政廳認可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

第十條 項目實施項目庫管理,評審專家實行專家庫管理。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完善和管理評審專家庫成員。專家庫成員由技術專家及預算專家組成。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從專家庫中共同抽取對口專家組成專家組集中進行評審。專家組對評審項目評分排序,並提出明確的評審意見和建議,通過審查的項目納入項目備選庫。項目備選庫定期維護,實行滾動管理。

各市(州)、縣(市、區)必須建立項目備選庫。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經費用於申報、審查及項目備選庫維護。項目一經批准實施,其經費支出在相應科目中扣除。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根據中央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從項目備選庫中確定年度投資項目,下達項目預算文件和建設任務書。項目預算和建設任務書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如果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率、投資總規模中任何一項,應按原批准程序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批准。不涉及上述內容調整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覈調整。

第三章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爲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所在縣(市、區)土地整理中心爲項目法人單位。項目法人單位爲項目資金的核算主體,項目法人單位通過工程招投標確定項目施工單位,簽定實施合同,按照合同規定管理,對設計、施工、監理、決(結)算實行資格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發佈項目公告,接受羣衆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工程施工應實行監理制,工程監理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工程監理單位應

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和相關合同,代表項目法人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未經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署合格意見的,項目法人單位不得申請和撥付工程款,項目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條 在國家關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覈算辦法未出臺之前,項目實行全成本覈算。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鄉村工作經費補助和不可預見費。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在不超過工程施工費5%的比例內按實列支。包括:項目立項審查及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項目勘察、施工設計、土地清查、土地測繪、項目招標和工程監理等發生的費用。其中工程監理費統一留省,專項用於工程監理支出。

(二)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改土培肥和其他工程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和各項稅金。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直接費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機械費;其他直接費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沃土工程費和施工輔助費。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現場經費等組成。

(三)設備購置費,是指符合項目規劃設計的項目配套設備購置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四)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在不超過工程施工費2%的比例內按實列支。包括:農業土肥鑑定費、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及決算的審計費,整理后土地的權屬確認與登記費、竣工測量費、基本農田調整及標誌設定費等。

(五)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法人單位爲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在不超過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合計1.5%的比例內按實列支。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六)鄉村工作經費補助,是指支付給與項目實施過程中鄉(鎮)政府發生的工作經費補助和與項目實施直接相關的村民誤工補助,按工程施工費的1%覈定。

(七)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和工資、物價水準等因素髮生變化而增加的費用。按不超過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和業主管理費等四項費用合計1.5%的比例覈定。

第十六條 市州財政部門在收到省財政廳撥付的專項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撥付專項資金至項目所在地縣(市、區)財政部門,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及時開工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用款計劃並附有關憑據,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覈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財政部門根據財政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審覈,按施工進度及時撥付工程建設資金,按工作實際需要和相關標準撥付相關工作經費,保證項目實施需要和工作正常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預留10%左右的工程款,項目竣工驗

收後,仍應預留5%左右的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質量保證(保修)期滿後撥付,保證(保修)期按合同約定。

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七條 所有項目原則上必須在下達項目預算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情況特殊無法完成確需延期的,必須向省級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出具書面申請,按照重新批覆的工期執行。自初次預算下達之日起2年內未完工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收回項目資金後另行安排,無法扣回的,相應扣減下年度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法人單位應及時向市(州)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書面申請驗收,市(州)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一個月之內組織相關部門的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並對項目新增耕地面積、建設規模、工程質量數量等負責。項目法人單位應在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並將驗收結果和經項目所在地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省財政認可的中介機構)評審(或審計)的竣工決算報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項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終止,應由同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組織清算,清算後剩餘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商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

項目驗收合格後,資金如有結餘(含不可預見費結餘),由同級財政部門商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

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內不糾正的,停止安排以後年度項目並取消項目所在縣(市、區)申報項目的資格,追回項目投資。

第二十條 省、市(州)土地整理中心經費參照同級部門預算標準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財政完全保障的經費供給機制,不得從項目中提取經費。縣土地整理中心嚴格按照項目法人制要求,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提取相關費用作爲經費來源。年度內縣土地整理中心未承擔任何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業務的,可以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經費保持正常運轉。

第四章項目資金的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要督促項目法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覈算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項目資金。每個項目必須單獨建賬,單獨覈算。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設計方案和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資金

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內容,擴大支出範圍,不得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應對項目的組織實施和資金撥付使用管理適時組織監督與檢查,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反映彙報有關情況,確保項目如期完成。項目法人單位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概(預)算、決(結)算要進行評審,省財政廳原則上委託項目所在地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審查,並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跟蹤審計,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尚未成立投資評審機構或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省財政廳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查。

項目概(預)決(結)算審查主要內容包括:參加項目的論證和篩選,做好項目概(預)算的評審,控制項目成本,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開展現場勘驗及簽署項目實施進度意見,對項目決(結)算進行評審,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和投資額。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應當委託專門機構採取抽查等方式對項目所在地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和中介機構評審報告進行監督。發現項目所在地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取消其評審資格,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發現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爲的,取消其受託審查資格,並建議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單位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佔項目資金等違法行爲的,由財政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可比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目前在全省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在辦法未出臺前,相關資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主題詞:印發資金管理辦法通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共印45份2014年12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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