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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授權情況調研報告

爲切實防範我司海外經營活動中授權存在的法律風險,排查、識別經營活動中授權的重要風險點,法律事務部於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對我司各部門、各駐外機構目前已發生的授權文件進行了全面梳理排查。現就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境外授權情況調研報告

一、授權情況現狀

目前,除商務合作部、綜合管理部、市場部、北京公司、進口與一般貿易部外,其他部門及駐外機構均已發生授權行爲,數據統計如下表:

機構名稱

代理授權

簽約授權

總計






亞洲一部

1

0

0

0

0

0

0

1

亞洲二部

0

0

1

8

0

0

0

9

亞洲三部

0

0

2

9

1

2

2

16

亞洲四部

1

0

0

9

0

0

0

10

美洲部

1

0

0

1

0

0

0

2

非洲一部

0

1

0

7

0

0

0

8

非洲二部

1

2

0

2

0

0

1

6

歐洲部門

2

4

0

9

0

0

1

16

合計

6

7

3

45

1

2

4

68

根據統計數據分析可知,目前項目投標授權的數量最多,其他種類授權相對較少;亞洲三部與歐洲部發生的授權數量最多,其他部門相對較少。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

1、母公司對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

該類授權在外經企業駐外機構經常會用到,其特點是企業委託內部職員行使企業分子企業的法人代表權限,根據排查情況,該類授權範圍較大,便於經營開發人員開拓市場。

該類授權的問題是授權內容不規範,缺少禁止內容。同時,個別授權未限制授權時限,導致企業人員變動後,授權函生效失效情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容易出現表見代理、無權代理的情況出現。

針對以上問題,今後該類授權應當在明確授權範圍的情況下,應當將一些行爲列爲明確禁止內容,如抵押、質押、隨意處置國有資產、私自進行融資行爲等禁止性內容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爲。同時,該類授權的時限必須限制在一到三年內,過期後需要企業重新授權。

2、駐外機構對個人或組織的授權

我司該類授權發生數量較多,一般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對駐外機構對我司內部人員授權,賦予其建立辦事處、商務談判、處理銀行賬戶等權限,風險基本可控。

另一種情況是對非我司人員進行授權,委託其以我司的名義處理一些事項。根據排查情況,該類授權符合我司外經業務需要,便於經營開發人員開展業務。但是,由於涉及到非我職員的授權,風險點較多,如根據排查,個別部門對非我司人員授權,僅僅規定其授權的內容,未對其授權時限進行規定;或者對其未限制授權範圍,也未對其授權時限進行規定。以上情況可能導致越權代理、濫用代理權或表見代理,損害企業利益。

針對上述問題,駐外機構對非我司人員授權,應避免對其授權範圍過大,應做到一事一授權或者規定禁止行爲,如不得擅自處理委託人財產、不得以代理人名義對融資活動、不得以代理人名義進行違法違規行爲;並且限制其授權時限,對授權失效後的續簽需要雙方一致同意後方可進行。

3、代理授權

代理合同屬於授權的一種,各類型外經單位普遍委託當地代理進行市場開拓。根據排查情況,該類型授權便於我司經營發開人員開拓經營環境不熟悉的市場。

但由於一些商務人員在簽訂代理合同時不慎重,導致了許多問題的出現,根據排查,個別部門對代理的授權範圍過大,甚至有處理我司境外資產的權利;代理範圍模糊,不能具體明確代理權限;或者爲明確代理實現,未約定失效時間或條件。

針對該類授權,各部門、駐外機構今後應在代理合同中明確具體的代理項目;明確代理範圍中的禁止性內容,如代理無權處置委託方財產、無權代表委託方響應業主,不能以委託方名義從事違法違規活動;對代理協議的時效做出規定,明確失效條件,或者代理失效時間,一般爲一年,失效後續籤應當雙方一致同意後方可續簽。

4、投標授權

投標授權發生數量最多,但該類授一般而言僅針對我司職員,對其授權範圍僅限於特定項目的投標,風險相對較小。

但根據排查情況,該類授權易出現授權時效與實際投標情況不一致,如投標活動未完成,而授權失效或授權未失效,投標活動已經完成等情況。

針對該類授權,境外機構仍應對授權的生效失效時間或條件做出規定,明確該類授權的生效失效時間或條件,一般而言,該類授權的時限以投標活動的結束爲基準。

三,總結

今後各部門、駐外機構應加強經營活動中的授權管理,強化授權行爲風險防範意識,對授權對象、授權範圍、授權時間嚴加把控,排除授權行爲中的模糊點、風險點,提高海外經營活動中的風險防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