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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信訪辦關於今年信訪工作總結及下步工作計劃

局信訪辦關於今年以來信訪工作總結及下步工作計劃

局信訪辦關於今年信訪工作總結及下步工作計劃

今年以來,我信訪辦認真貫徹落實各級關於做好信訪工作的重要精神,紮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活動,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規範信訪秩序,不斷完善信訪工作機制,建立了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新秩序。

1月份至今,我信訪辦共接待羣衆來電來訪 件(人)次,其中,接待人訪 人次,接待電訪 人次,處理網上信訪案件 件,回訪案件 件,處理國家交辦案件 件,省交辦案件 件,結案率均爲100%。我局信訪案件截止到目前及時受理率、按期答覆率、羣衆滿意率均爲100%。現就今年以來我局信訪工作開展情況彙報如下:

 一、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今年以來,我信訪辦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按照“排查得早、發現得了、控制得住、解決得好”的要求,堅持“預防爲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以排查解決因企業改制、工齡接續、養老保險續交等引發的信訪問題。每季度集中進行一次全方位、拉網式排查,及時摸排掌握了一些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的重點事、重點人和一些苗頭性、動態性問題,做到了未訪先知、接訪有備。    

二、健全完善信訪工作制度,建立信訪工作長效運行機制。

一是完善信訪綜合協調機制。

我局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保險、工傷待遇、勞動糾紛、勞動就業等引發的信訪案件日趨增多,我局進一步完善信訪綜合協調機制,堅持“分工不分家”的全局集體觀,信訪辦和相關業務科室聯合接訪,根據信訪案件的具體涉及內容,歸口辦理,堅持引導羣衆通過不同法定途徑處理信訪問題,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化解問題。

二是完善信訪柔性調處機制。

在日常信訪接待中堅持以柔性調處爲主的原則,將信訪處理關口前移,加強與區信訪局、鄉鎮街道及其他單位的溝通協調,及時干預、合理疏導,建立良好的信訪工作機制,確保矛盾快速化解。

三是做好信訪案件回訪工作。

認真做好“回頭看”工作,對已辦結的案件進行定期回訪,防止矛盾反覆、上訪反彈;對正在辦理中的信訪事項,及時告知辦理進展情況,防止矛盾激化,發生越級上訪。同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始終堅持把信訪羣衆當家人,把信訪羣衆反映問題當家事,始終做到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無理的解釋到位,以實際行動解民憂、暖民心,這樣也提高了信訪案件的滿意率。

四是完善主動約訪工作制度。

我局信訪辦逐步完善主動約訪工作制度,化被動爲主動,主動約見上訪羣衆,聽取訴求和意見建議,從源頭上減少重訪、越級訪的發生。

三、規範細化信訪日常工作。

一是堅持每天登陸省網。

對於每個分發下來的案子(包括退回或是存件),都打印出來保存歸檔,並標記聯繫時間,信訪人具體訴求,案件的處理期限、處理流程環節的具體日期及最後處理結果,防止逾期超期現象的發生。

二是規範信訪收文送文工作。

信訪辦日常收文需登記收文時間,收文文號,收文內容,來文單位,經局長閱示,按批示處理,並標註需完成的工作及完成情況,確保每一個文件都能落實到位,防止遺漏情況的發生。每一次送文都標註送文時間,送文內容,收文單位,並讓實際收文人簽字。

三是完善信訪辦理制度。

每個信訪案件都嚴格按照“信訪辦填寫信訪事項辦理表,上報局長—局長審定分發—根據批示,分管局長二次分發—主辦科室包案處理”的流程,層層把關,確保信訪案件辦理質量與效率。

今後,將從以下三個方面創新紮實開展信訪工作:

一、先聽後說,“軟硬”並重,換位思考。

日常信訪接待工作,要先解決情緒,再解決問題,先聽羣衆訴說,再給羣衆解說,既要“口軟”,又要“話硬”。“口軟”強調的是工作態度,要對上訪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用真誠貼切的言辭,拉進距離。 “話硬”側重的是能力操守,要把原則擺出來,涉及黨紀問題和原則底線的,必須要亮明態度,擺明觀點。真正做到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始終把羣衆的事當成自己的事,政策講清、道理講透,既給羣衆一個明白,又給羣衆一個滿意。

二、規範信訪程序,創新信訪法治工作模式。

嚴格按照《信訪條例》及省廳信訪工作要求,進一步規範信訪程序。加強初信、初訪的辦理,及時受理,認真辦理,及時結案。受理信訪案件後,及時與業務承辦科室溝通協調,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處理意見。實行局內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力求把信訪事項解決在初始,化解在基層,並逐步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訪法治工作模式。

三、分類處理信訪請求。

一是推行訴訟分離。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引導信訪人向法院等有關機關提出。

二是清理職責界限。對不屬於我局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引導其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反映。

三是分類處理羣衆訴求。對屬於我局職責範圍的羣衆訴求,引導羣衆通過不同法定途徑處理。對反映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訴求,引導其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途徑處理;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事項,引導其通過調解仲裁途徑處理:對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引導其通過申訴途徑處理;對反映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引導其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