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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拉拉女乘客墜車死亡事件”的深度分析與現實思考

主持人:聽衆朋友們,大家好。歡迎收聽(電臺節目名稱),我是今天的主持人(主持人姓名)。今天,我們很高興請來律師,來給大家聊一聊近期的時事熱點問題——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同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3月3日,檢察機關批准了逮捕。

“貨拉拉女乘客墜車死亡事件”的深度分析與現實思考

主持人:好的,目前涉事司機周某已經被拘留並批捕。那這裏想請問一下律師,刑事拘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涉案司機周某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呢?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條,第80條第四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做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本案中,事件一開始,周某是以故意傷害被刑拘的,因證據不足,周某被釋放。之後警方查明,第一,車莎莎選擇的跳窗,正常情況下不會放着門不走,進行跳窗,除非門被鎖住了她無法下車。第二,車莎莎跳窗需要一定時間,司機既沒有剎車,也沒有制止,而是放任車莎莎跳窗出去。司機第一時間做的就應該是減速停車,而司機並沒有。司機的行爲符合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這就是過失。

主持人:也就是說司機周某已經符合了刑事拘留的條件,之後公安機關依法提請批捕,檢方也批准了逮捕。那麼請問律師,司機周某批捕後一定會被判刑嗎?可以的話最快什麼時候能夠判刑?

批捕後不一定會被判刑。一般只有在滿足了逮捕條件之後纔會採取這個措施,但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後,才能確定被採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在這個案件中,還存在諸多疑點,如司機是否有操作不當,雙方在車上是否發生了爭執,女孩是否遭到了語言威脅等,這些都有待偵察。

另外,關於批捕後最快什麼時候能夠判刑,這個沒有明確的的期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爲兩個月,但是在重大疑難情況下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第二,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間是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機關還可以交由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一個月,但是最多補充偵查兩次;第三,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爲兩個月,可以延長兩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這個是一審程序,如果進入二審階段,一般是兩個月,可以延長兩個月,因特殊原因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原則上講我們無法明確最快什麼時候能夠判刑,但是可以明確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