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華法文化中“天理、國法、人情”的研究及思考
法律以社會爲基礎,必然不能背離我國國情、體制機制以及歷史文化。中華法文化講求“天理、國法、人情”。“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國法”即一國現行有效的法,“人情”即法的適用不是僵硬的、機械的,應該講究情理。要想司法活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那麼就必須講求“天理、國法和人情”的協調。司法工作人員必須始終保持一種正義的信念,嚴格司法裁判,同時又要注重人文關懷。
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在現實社會中,法院的多數判決能夠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但是也有些判決會與公衆的樸素正義觀產生一定的分歧。我國法律現代化的啓動形式是立法主導型,法律制度變革在前,法律觀念更新在後,這就使得法律與習俗、道德有一種天然的緊張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首先,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必須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爲出發點,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意志與願望,這是執法爲民的基本要求。在司法過程中,講“天理”意味着法官要始終保持一種正義的信念,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講“國法”就是要嚴格司法裁判,維護法律的尊嚴;講“人情”就是要了解民情民意,體現對人的關懷,絕不是拉關係、走後門。
其次,我們要完善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
最後,我們也要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及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從而真正實現“天理”、“國法”與“人情”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統一。“天理”、“國法”與“人情”在新的時代依然閃耀着無窮的司法智慧。
總之,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我們要在司法的過程中努力達到“天理、國法和人情”的協調統一,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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