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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國網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建設“三型兩網”世界一流能源互聯網企業戰略目標,激發基建技術創新活力,推進基建新技術實用化研究及應用,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基建技術管理規定》及相關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基建新技術是指以提高工程壽命、節能降耗、綠色環保爲方向,解決工程建設技術重點、難點問題爲目標的設計類新技術、施工類新技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管理,是指採取依託工程、設計競賽等方式,確定研究內容、技術宣貫、成果應用、監督考覈等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四條 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採取國網基建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司(簡稱“省公司”,下同)建設部兩級管理的方式,並依託公司雙創線上平臺、基建綜合數字化管理平臺等,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實效。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建設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含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線路工程)的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國網基建部管理職責

(一)負責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負責提出基建新技術研究方向及目標;

(三)負責牽頭組織重大、關鍵基建新技術研究,確定試點工程;

(四)負責基建新技術研究成果發佈及管理;

(五)負責組織重大基建新技術研究成果應用培訓、宣貫。

第七條 省公司建設部管理職責

(一)負責組織開展本省基建新技術研究工作,配合國網基建部組織開展重大、關鍵基建新技術研究;

(二)組織基建新技術成果總結提煉、推廣應用、統計分析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本省基建新技術研究成果培訓、宣貫;

(四)負責確定本省基建新技術試點工程,配合國網基建部確定重大、關鍵基建新技術研究的試點工程。

第八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工程建設管理的省公司級單位、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下同)管理職責

(一)負責基建新技術研究的落實,掌握研究進度、階段成果和質量水平等情況;

(二)負責明確各工程新技術應用條目,組織基建新技術推廣應用成果在工程中的具體實施;

(三)報送基建新技術推廣應用實施情況和相關統計數據,總結應用經驗

第九條 技術支撐單位管理職責

(一)中國電科院、國網經研院、國網聯研院等直屬科研單位負責跟蹤國內外工程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發展動態並按季度報送國網基建部;

(二)中國電科院負責配合國網基建部編制基建技術(含新技術)統計指標體系,並按年度開展統計分析工作;

(三)中國電科院負責配合國網基建部編制基建新技術推廣應用實施目錄;維護公司基建新技術成果庫;

(四)省公司經研院負責配合省公司建設部開展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工作。

第三章基建新技術研究管理

第十條 基建新技術研究方向包括但不限於:

(一)由於國家強制標準調整,需要結合電網工程建設實際情況開展研究的;

(二)國家部委發佈推廣應用的工程建設新技術等;

(三)公司規劃設計、工程建設標準及其他技術規定等需結合工程實踐進行優化調整的;

(四)《國家電網公司重點推廣新技術目錄》、《國家電網公司新技術目錄》、公司年度科技成果等需要結合工程實踐開展深化應用的;

(五)國內外其他領域技術在電網建設工程中集成創新和綜合應用的。

第十一條 設計新技術研究包括變電一次設計、變電二次設計、變電土建設計、線路電氣設計、線路結構設計等。

第十二條 施工科技創新研究包括施工技術、施工裝備、施工調試和施工管理等。

第十三條 省公司建設部負責組織提出基建新技術研究應用需求,利用基建新技術成果庫進行查新查重,避免重複研究。新技術依託工程是爲新技術應用提供驗證的工程,根據擬採用基建新技術的具體特點,結合電網工程具體建設的實際情況,可選取擬建、在建工程。

第十四條 依託工程開展研究,其經費在依託工程概算的知識產權轉讓與研究試驗費中計列,專款專用。研究經費結算,應統一納入依託工程結算管理。

第十五條 依託工程開展設計競賽,應圍繞競賽重點進行專項研究,分類梳理創新亮點,將創新亮點整合集成到依託工程中,結合工程進度及時總結應用成效。

第十六條 依託工程基建新技術研究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招投標管理有關規範進行。

第十七條 依託工程開展基建新技術研究,研究工作應在工程施工結束前完成,確保研究成果應用落地。

第十八條 省公司建設部加強研究全過程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協調機制。開展階段性成果檢查與協調,掌握研究進展,推進研究按計劃實施。每年11月,省公司建設部彙總全年研究成果,電子版材料報送國網基建部。

第十九條 在基建新技術研究過程中,依託工程建設發生重大變化,研究內容無法實施或目標無法實現的,研究工作可以終止,並報省公司備案。

第四章基建新技術成果應用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基建新技術先進性、成熟度、適用性,基建新技術成果分爲推廣應用類、發佈應用類、限制禁止類共三類。

推廣應用類:安全可靠、技術先進、效益顯著的技術,工程條件適用時應積極應用。

發佈應用類:安全可靠,技術原理、方法可行的技術,應結合工程條件專題論證,經公司批覆後方可採用。

限制禁止類:指已無法滿足電網工程建設的實用要求,阻礙技術進步及行業發展的技術,或已有替代技術,需加以限制、禁止應用。

第二十一條 基建新技術成果按年度發佈,採取“兩個目錄”的方式:設計新技術以基建設計新技術應用實施目錄形式發佈,施工新技術以施工科技創新成果推廣目錄形式發佈。

第二十二條 國網基建部建立基建技術研究成果滾動更新機制,及時將具有推廣應用價值的成果納入“兩個目錄”,推動成果在公司系統內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條 技術成果及知識產權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申請、登記、保護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基建新技術主要通過新技術試點工程和技術交流等形式進行推廣應用。

第二十五條 搭建技術交流平臺,加強基建新技術推廣應用成果培訓、宣貫。總部和各省公司原則上每年組織不少於一次的新技術推廣應用培訓宣貫會議。

第二十六條 省公司建設部應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結合工程設計策劃,推進基建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設管理單位在工程初步設計開展前,策劃新技術應用條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全面落實基建新技術應用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設計階段應在初步設計中專題(或章節)論述新技術成果應用方案,在相關工程施工圖文件中落實新技術應用,並向施工、監理單位進行交底。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制定新技術施工方案和監理方案。

第二十九條 設計評審中應對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階段的基建新技術應用情況進行專項評審,重點對基建新技術應用合理性、應用範圍、應用效益、施工圖落地等進行評審,並出具專題意見。

第三十條 對於成熟可靠、適用範圍廣的基建新技術推廣應用成果,納入通用設計等標準化建設成果。鼓勵將基建新技術研究中形成的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向技術標準、產品標準轉化,推動基建新技術與工程應用、標準制定、產業升級協同發展。

第五章檢查考覈

第三十一條 省公司對未按照基建新技術試點工程實施計劃和要求組織實施的相關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弄虛作假、編造資料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應用限制禁止類技術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其納入供應商不良行爲。

第三十三條 國網基建部組織對省公司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全過程管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履行管理主體責任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網基建部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基建新技術研究及應用管理辦法》(國家電網企管〔2015〕221號之國網(基建/3)178-2015)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