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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一帶一路”建設中中國的面臨的法治課題及研究對策

淺析“一帶一路”建設中中國的面臨的法治課題及研究對策

淺析“一帶一路”建設中中國的面臨的法治課題及研究對策
淺析“一帶一路”建設中中國的面臨的法治課題及研究對策

【摘要】“一帶一路”作爲區域合作的一種形式從提出來就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支持,在和平時期,建設“一帶一路”勢必會引起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乃至文化的碰撞,這當中就涉及到“一帶一路”建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對中國法治建設提出了一個歷史性的課題,探析"一帶一路"戰略中對中國法治產生的影響及將面臨的法律問題,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是區域經濟合作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是“一帶一路”建設中不可逃避刻不容緩的任務。

【關鍵詞】一帶一路,法律,區域合作,法治。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簡化來說就是“一帶一路”建設,從2013年提出至今,作爲區域合作及新時期我國對外關係的重大構想,因契合世界多元化及社會資源信息化的要求,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然而,作爲新時期一項重大的區域合作經濟項目,其貫穿了亞洲、非洲、歐洲大陸,沿線不同國家有着不同的社會背景、文化氛圍、宗教信仰等綜合因素。而且一個國家的法律的制定往往結合該國家的社會背景、文化氛圍、宗教信仰等綜合考量,在 “一帶一路”建設中勢必會引發不同程度甚至原則性的法律衝突問題,法律的博弈在這當中不比經濟利益的博弈要小。本文從宏觀的方面對“一帶一路”建設對中國法治建設產生的影響及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針對問題提出筆者個人建議。

一、“一帶一路”建設是中國的法治建設的機遇和挑戰

(一)“一帶一路”建設是中國法治面臨的機遇,助推中國法治

法律協調既是國際經貿合作的制度反映,也是實現國際經貿合作的途徑和措施。[1]不同的自然地理環境以及各個國家不同的歷史發展最終形成了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體制,“一帶一路”建設最終建立的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取得共贏。推行“一帶一路”建設符合當前中國改革和法治的兩大時代主題,要合作發展就必須改革,就必然產生法律的博弈,要在不同國家地區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尋求大家都同意、都遵守的“貿易協定”和“協調規則”,那麼這個“貿易協定”、和“協調規則”就必須是國際公認的高水準的規則。法律在一定層面上屬於文化思想的產物,通過在“一帶一路”建設中與各個國家地區的思想碰撞,吸收別國的優秀,進而不斷完善、改進自己的法律制度及相關貿易制度,最終形成符合中國特色社會的法律體系,無疑將中國法治提升到了國際化標準,創造出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

推行合作區域沿線國家、地區、組織的“貿易協定”和“協調規則”建設,實現合作區域內的“五通”,即政策溝通、貿易暢通、民心相通、貨幣流通、道路聯通,促進區域間的貿易自由化,取消部門商品的許可證、關稅同盟,人力和資源自由流動配置,加快實現“一帶一路”經濟一體化的目的。[2]在這個過程中,中國的法治也將跟隨“一帶一路”建設不斷完善,從一定程度上突破國界的桎梏,與國際水平接軌,適應當的今經濟全球化。

(二)“一帶一路”建設是中國法治面臨的挑戰

上文提到,“一帶一路”建設是中國法治面臨的機遇,但其實也是挑戰。推行“一帶一路”建設要求中國在50多個國家和超過38億人口區域全方位開放,現實中受到沿線一些國家及地區諸如稅費、准入限制等條件的影響,大大加大了合作的的成本,“一帶一路”追求共贏,要打破這些以往成文不成文的規定,降低成本,必然對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產生深遠影響。通過一個什麼方式實現這一共贏?法律的規範自然是其中一個保障,合作區域的法治化水平必然要提升,必然要加強合作區域的法治兼容性,要構建合作區域的法治保障能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3]的決定,中國作爲“一帶一路”的倡導國家,這就要求中國法治站在更高的高度,考慮更多的層面來設計、倡導合作區域的法治建設。當中必須吸收先進、考慮兼容、適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治理。這種法治的保障要得到實施,就必須考慮最大的兼容性,推進合作區域沿線國家經貿法律法規的兼容,必然對亞歐各個國家現有的法律構成挑戰,怎樣尋求這當中的最大公約數就是中國法治面臨的一個挑戰。

   兼容的同時,還要考慮適合中國國情,不能丟掉自己的特色,在這個過程中,既要有利於推動合作區域沿線國家經濟貿易的合作發展,也要進一步強化中國法治建設的國際視野和戰略思維,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積極提升國家法治的國際話語權,提升服務和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綜合能力。[4]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就必須推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提升法治政府的頂層設計能力,健全司法體制,培養法律人才,法律機制才能健康運行。

二、“一帶一路”建設面臨的法律問題梳理

(一)現有法律衝突問題

在國家主權獨立平等的社會,各國獨立立法是必然,產生法律衝突也就常見,一個國家內都會出現新舊法、部門法的衝突,更何況國家與國家之間。究其衝突的深層次原因,結合“一帶一路”沿線國傢俱體實際,筆者認爲因宗教信仰導致的法律衝突更易理解也最爲現實。宗教信仰對一個人乃至社會的影響力之巨大,大家都能看到,它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縱觀“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宗教信仰不僅相同,臨近的國家就有佛教、伊斯蘭教。試舉一列,伊斯蘭禁止收取利息的貸款,所有的交易形式只能以買賣合同來實現。伊斯蘭教法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菸草、酒、豬肉等非清真製品的相關產品,他們的銀行業相關合同必須在教會法的規定下進行。[5] 這種強行性、禁止性的規定和不是伊斯蘭教的國家地區必然產生衝突。

(二)法治意識不夠強

從整個合作區域上來說,不同國家地區由於經濟水平、社會治理能力等多方面原因,對法治的態度及標準不一,區別於發達國家廣泛認可的法治,“一帶一路”合作區域內的國家對法治的認識不同,重視還不夠,是否認同法治,是否遵守約定,是否有契約精神,還是一個問題。

從中國的角度出發,雖然國家法治在不斷完善,但作爲“一帶一路”的倡導提出者,在經濟貿易合作中更多充當的是投資者的地位,排除國家層面的投資,而且“一帶一路”建設不可能完全是國家之間的經貿,發展至後期更多的是民間組織和公司自由的經貿,這就意味着民間組織和公司作爲“外出”的投資者,需要和麪臨運輸合同、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衆多民商事合同的簽訂,這其中就涉及多方當事人和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在民商事合同中,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條款就顯得尤爲重要。而中國目前的法治水平,衆多民間組織及公司更本沒有這麼強的法律意識,在投資初期不會太多考量,最終陷入泥潭導致被動。比如國際仲裁裁決結果的執行問題,因“一帶一路”沿線有些國家不是國際仲裁的締約國,最終裁決結果的執行在他們國家能否得到司法部門的承認及支持還存在一個不確定性。

(三)缺乏區域經濟合作的系統性法律

法律是滯後的,系統性的法律體系建設更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中國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時間由來不長,在這方面沒有系統的法律也在所難免,加之區域經貿發展更多的是民間組織和公司,參與主體的多元性要求法律要調整不同羣體之間的利益,這就更加大了法律的制定難度。

要在衆多國家、地區衆多主體中制定一部法律或形成成文規定,就得涉及國際法的問題,而國際法是大國推行自己的政策、實現自己利益的工具。[6]這個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法律的成文,但雖說是大國意志的體現,它也得需要其他成員的同意,國際法也並未大國一己私利的工具。“一帶一路”以和平的方式實現共贏,在這個合作區域內創建法律就必須綜合考慮力量的對比,還要顧及共同的利益,他必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從原則、制定、解釋、修改等一系列環節,都是將來要面臨的問題。

(四)缺乏綜合型專業型人才

“一帶一路”建設將中國帶至廣闊的歷史舞臺,面臨着巨大的競爭與機遇,人才是決定競爭輸贏的一個關鍵。在合作區域開展經貿涉及多方面的知識,國家、市場、宗教、社會習俗、安全、外交、商務等錯綜複雜,這對人才的要求提出了苛刻的要求。有熟悉國際法或者其他國家法律的專業型人才,但在外交、商務上又欠缺,有懂外交的又不懂法。因此培育綜合型專業型人才服務“一帶一路”建設亟待解決。

三、針對“一帶一路”建設中中國面臨的法治課題及問題的思考建議

(一)建立衝突協調和法治保障機制

“一帶一路”是通過發展“五通”由點及面的實現大區域的合作,最終各國互利共贏,大家的目標應是一致的,從各國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初衷及目標來看,儘量減少、避免法律衝突是可以實現的。從原則上把握:“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一直以來是中國外交的原則,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圍繞《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原則來處理法律衝突的問題。從方法上着手:約定實體法和衝突法。“民事法律衝突實質是民事法律適用上的衝突,而衝突規範恰恰是指定某種國際民商事關係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範。”[7]衝突規範不直接約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通過沖突規範指引當事人適用實體法律,能有效避免法律衝突,能解決避免因當事人的挑選對自己有利導致對方限於不利局面的後果。

在把握原則和方法的基礎上,建立合作區域內的議事協調法律保障機制。區域合作往往關係複雜,交易雙方陌生,有些合作直接涉及到國家地區的利益,形成專門的議事協調法律保障機制,一方面能增進合作對象雙方的信任感,有利於實現合作;另一方面通過這個機制的構建,提升中國法治水平躋身世界先進水平;最重要的層面是有專門的機制參與其中,通過事前、事中、事後的協調,能有效預防、化解糾紛。

(二)確立“一帶一路”合作區域國家的共同行爲規則

其實確立“一帶一路”合作區域國家的共同行爲規則,就是國際法制定的一個過程,在國際社會中,以各國都能接受的行爲規則來權衡各方利益是普遍接受的,這個行爲規則可以以條約的形式出現,慢慢的在區域擴大影響、主體上擴大範圍,最終所有成員認可,上升爲法律。現實中可以通過對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政策的問題進行協商,最終以雙邊條約或者多邊條約的形式予以固定,明晰各國的權利義務。針對外部達成的條約,還是適時修改、制定國內的法律法規,保證國內外法律機制的有效銜接,形成體制。

(三)注重人才培養

人才的培養有多種方式,但要培養能服務好“一帶一路”建設的綜合型、專業型人才着實不易,這當中包含各種知識及關係,但隨之“一帶一路”的大力推進,人才的培養已刻不容緩。中國人才的培養方式離不開教育,但傳統的應試教育培養的人才是否能服務好“一帶一路”建設值得我們深思。教育中應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當然,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必然涉及法律知識,這就要求教育中要注重培養人才的法治精神,法律素養。除此之外,人才的培養在外部還可以通過和合作區域國家進行交流,建立合作對象之間的交流平臺,在國內可以結合“一帶一路”的特點,建立跨部門之間的人才交流,法律專業的交流學習外交、市場,反之亦然。朝着綜合型人才培養的方向努力創新培養模式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一帶一路”建設作爲我國新時期對外關係的重大政策構想,是一項綜合、複雜、長期的系統性工程,從法律、法治方面來談也內容也相當廣泛。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一帶一路”的研究,至少能把法律和其他學科聯繫起來,或許還會產生新的學科,比如國際法與國際政治學。[8]本文筆者僅從淺顯的角度總結分析了“一帶一路“建設中中國的法治面臨的機遇挑戰及寬泛的法律問題,並就問題提出個人建議,但要肯定的是伴隨着經貿發展、區域合作越來越頻繁,用法律來規制區域經貿活動是一項長期有效的對策。

 

作者:張安榮,雲南援邊律師事務所。

  劉超繼,雲南援邊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 劉錦,《中國特色的區域經濟合作總體佈局與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 《國際貿易》 ,2008(04)。

[2] 顧華洋,《論絲綢之路經濟帶與中國法治建設》,《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報》2014(12),第114至130頁。

[3]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3.11.6

[4] 沽華詳,《論西方比較法學視野中的中國法律》,《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學報》,2014(5),112至118頁。

[5] 王剛,《一帶一路建設的法律問題及法治機制構建》,《北京市法學學會法學雜誌》2017(2)期,第30至36頁。

[6] 馬爾蒂.科斯肯涅米,《國際法的目的是什麼》,陳一峯譯,《北大國際法與比較法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版第11卷,第81-85頁。

[7] 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版,第89頁。

[8] 李鳴,《改革開放、絲綢之路與國際法——從政治的角度看法律》,《石河子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