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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每股收益會計準則經濟論文(精品多篇)

解讀每股收益會計準則經濟論文(精品多篇)

每股收益會計準則的主要特點 篇一

每股收益(EPS)是資本市場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性指標。我國現行每股收益的確定和列報主要依據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一淨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中的規定。該規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於普通股計算的全面攤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權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

借鑑國際會計準則,並結合我國上市公司近年來的新情況,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點是針對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情況,通過調整淨利潤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釋每股收益,不再計算全面攤薄的每股收益。

稀釋性程度的判斷標準不明確 篇二

我國準則規定了潛在普通股,如期權、認股權正的當期行權價低於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每股收益如何處理,但並沒有涉及行權價高於平均市場價格時的操作,即沒有界定反稀釋性(反稀釋是指同假定對可轉換工具進行轉換、期權和認股權證被行權,或者一旦滿足特定條件就發行普通股,導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虧損的減少),也沒有規定稀釋性影響的程度如何判定。

IAS33規定具反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影響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不予考慮。在考慮潛在普通股是具有稀釋性還是具反稀釋性時,潛在普通股每次或系列發行應單獨而不是彙總考慮其稀釋影響,而且考慮潛在普通股時沿用的順序可能會影響其是否具有稀釋性。鑑於此,爲使基本每股收益稀釋最大化,潛在普通股的每次或系列發行應按最具有稀釋性到最少具有稀釋性的順序予以考慮。

每股收益指標計算 篇三

每股收益準則含總則、基本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和列報四部分內容。下面主要解釋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

.稀釋每股收益 篇四

稀釋每股收益是在考慮潛在普通股稀釋性影響的基礎上,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進行調整後再計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調整體現在三方面:①當期已確認爲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③調整時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如:某公司2005年淨利潤爲10,000,000元,發行在外普通股爲2,000,000股,可轉換債券名義金額爲100,000,000元,利率爲5%。每1,000元債券可轉換成20股普通股。不考慮債券溢折價的攤銷額。所得稅率爲40%。

分析:對於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可轉債而言,調整淨利潤時應以當期淨利潤爲基礎加上當期已確認爲財務費用的利息,並將所得稅因素考慮在內。

淨利潤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 x 20=2,000,000股

稀釋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本站§ 2)分母的調整表現在勝數的調增上,即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的股份加權平

均數加上全部具有稀釋性潛在開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時將發行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量。準則同時規定,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定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定在發行日轉換。

對於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而言,其行權價格低於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其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x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公式1)。

企業承諾回購時,若合同規定的回購價格大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考慮其稀釋性。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如:2005年某公司淨利潤爲240萬元,發行在外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爲100萬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價爲20元,2004年10月15日發行普通股認購期權20萬股,行權價爲15元,行權期爲2005年9月。2005年6月3日發行認股權證10萬股,行權價格爲16元,行權期爲2006年5月。

分析: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小於平均市場價格,閒此具有稀釋性。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當期轉換成普通股的,從期初至轉換日,應當將共計入汁算稀釋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說明其潛在影響;轉換完成後,從轉換日至期末,應當將共計入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權下均數。所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如下(計算凋增股數時將上述公式1進行了簡單的變形):

2005年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100+20 x 3÷12=105萬股

基本每股收益=240÷105=2.29元

調增的普通股股數二20x(20-15)÷20 x(9/12)+10 x(20-16)十20 x(6/12)4.75萬股

稀釋每股收=240÷(105+4.75)2.19元

三、我國準則與lAS相比存在的兩個問題

對比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的會計準則,兩個準則在整體計算方法和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這體現了我國與國際會汁準則的趨同,但趨同不等於等同。每股收益準則對比IAS尚存在—些有待完善之處。

.稀釋每股收益 篇五

稀釋每股收益是在考慮潛在普通股稀釋性影響的基礎上,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進行調整後再計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調整體現在三方面:①當期已確認爲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③調整時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如:某公司2005年淨利潤爲10,000,000元,發行在外普通股爲2,000,000股,可轉換債券名義金額爲100,000,000元,利率爲5%。每1,000元債券可轉換成20股普通股。不考慮債券溢折價的攤銷額。所得稅率爲40%。

分析:對於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可轉債而言,調整淨利潤時應以當期淨利潤爲基礎加上當期已確認爲財務費用的利息,並將所得稅因素考慮在內。

淨利潤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 x 20=2,000,000股

稀釋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