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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監督制度學習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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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監督制度學習體會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等四項監督制度配套銜接,相得益彰、相互促進,構成了一個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選拔任用監督體系。下面,結合自己的學習理解,談幾點粗淺認識和心得體會。 (轉載請註明來自:本站 )

一是《責任追究辦法》着眼於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改革和完善幹部人事制度,重點解決了以下問題:什麼樣的情形要追究責任、應該追究誰的責任、如何追究責任等,詳細地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原則,責任追究的對象,以及責任追究的情形、方式與追究實施等條文,爲全面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提供了實際有效的法規依據,彌補了以往幹部選任監督制度設計上系統性方面的缺漏。

二是完善了幹部選拔任用報告機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幹部選拔任用要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事項和徵求意見,運用法律武器對領導幹部用人權進行了監督和制約。

三是完善了幹部選拔民主評議機制。《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中有關工作職責總體評價、用人風氣總體評價以及在新任用的幹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幹部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範和約束,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民主。

四是完善了幹部選拔職責離任檢查機制。《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市縣黨委書記要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行爲,爲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爲、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和選拔任用幹部工作的質量起到了巨大作用。

五是完善了幹部選拔責任追究機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文件中第九條中規定,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羣衆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羣衆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覈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這四項監督制度是中央打向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組合拳,顯示了中央肅清吏治、淨化官風的決心。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配套銜接,相互補充,形成“一條龍”式監督體系,開創選人用人新時代。用制度管幹部以及擴大領導幹部選任和監管的民主參與,以保證黨的組織領導的正確,已成爲新形勢下領導幹部選任工作的主流趨向。中組部開啓的黨用制度監管幹部的導向,無疑將極大地鼓舞和激勵地方在用人上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的實踐和制度創新。當前確實存在有些幹部敢於冒人民之風險,利用人民的權利爲自身牟取利益。在沒有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僅僅靠我們的幹部自身的道德底線和黨性修養,畢竟感覺蒼白無力。因此,有效的社會監督,才能真正促進幹部加強自身修養,時刻警醒自己。而有效的監督,也必須貫穿官員任職始終,唯有這樣,我們的幹部才能真正做到權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