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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整改監督工作制度

第一條 爲加強巡察整改監督工作,推動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督促移交事項的辦理,提高巡察成果運用成效,根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巡察工作管理辦法》、《*********工程有限公司紀檢監察工作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巡察整改監督工作制度

第二條 巡察整改監督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聚焦問題、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巡察整改監督工作在公司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巡查整改監督工作實行公司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察辦)統籌協調,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問責,相關職能部門協同參與,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的聯動工作機制。

第四條 巡察整改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監督檢查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和移交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發現和了解新的問題線索;

(三)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五條 巡察整改監督工作採取回訪監督和日常監督兩種方式。

回訪監督由巡察組負責。按照“誰巡察、誰回訪”的要求,相關巡察組按照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對被巡察單位反饋意見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回訪監督。

日常監督由巡察辦負責。被巡察單位整改情況報告報送領導小組後,巡察辦負責對巡察整改情況,特別是對被巡察單位整改遺留問題、未辦結的巡察移交事項及巡察組回訪監督中新發現的問題和移交事項辦理情況,適時進行監督。

第六條 巡查整改監督採取的方式方法

(一)電話催辦、函詢;

(二)召開會議;

(三)個別談話、約談;

(四)調閱複製相關資料;

(五)問卷調查、民主測評;

(六)實地調研、暗訪;

(七)接受職工羣衆舉報;

(八)經領導小組同意的其他方式方法。

第七條 巡查整改監督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日常監督臺賬。巡察辦對巡察組報送備案的巡查整改事項及巡察組回訪監督中新發現問題和移交事項進行梳理分類、登記編號,建立日常監督臺賬。

(二)立項報批。根據日常監督事項,制定監督方案,明確監督方式、步驟和要求等,報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三)監督瞭解情況。按照“一般事項催報監督、重要事項專項監督、重大事項聯合監督”的要求,對一般性監督事項,可通過電話催辦、發函催辦等形式督促被巡察單位按期如實上報辦理情況和結果;針對職工羣衆反映強烈、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問題事項,可以採取專項監督的方式進行;對一些涉及公司全局性、系統性的複雜事項,巡察辦可以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聯合監督。

(四)對賬銷號。對督辦事項跟蹤瞭解,及時掌握動態,根據整改進度,認真對賬銷號。

(五)報告監督結果。監督工作結束後,按要求寫出監督報告,全面準確及時地將監督情況向領導小組報告。

(六)反饋監督意見。根據監督情況,經領導小組同意,向被巡察單位反饋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監督建議。對監督建議提出的要求進行跟蹤監督,直至事項辦結。

第八條 做好巡查整改監督資料整理歸檔工作。每次巡查整改監督工作結束後,及時收集整理巡查整改監督情況相關材料,立卷歸檔,交公司黨委辦公室存檔。

第九條 被巡察單位整改不力、拖拉推諉、陽奉陰違、弄虛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