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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監督制度心得(精選多篇)

第一篇:四項監督制度心得

四項監督制度心得(精選多篇)

近日頒佈的幹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其相互間有效銜接、合爲用力,構築起一個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對幹部的選拔任用的有關規定越來越嚴格、越來越慎重。細細閱讀後,感受良多,現泛談幾點。

一是更具科學性。據報道,在近年來相繼落馬的政府官員中,大多數人都是“帶病提拔”上來的,暴露出之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的一些弊端。“四項監督”制度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建立在對黨風廉政和幹部隊伍建設發展規律深刻把握的基礎上,經過廣泛調研後製定出來的,體現了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和要求,具有強烈的科學性,能夠指導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沿着正確的軌道前進。在幹部選拔任用動議、初始提名、民主推薦、考察等各環節,落實“四項監督”制度,杜絕違規違紀行爲的發生。還探索實行幹部任用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票決,擴大羣衆公認在幹部決定任用環節的作用,有效提高了選人用人的科學性。

二是更具規範性。“四項監督”制度有效地規範了幹部的選拔任用,是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有效方法。近年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和查處的違規用人問題中發現,由於缺少具體的“規範動作”,不少地方對應報告的事項不報告,導致提拔幹部把關不嚴、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問題時有發生,影響了選人用人質量。爲此,《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兩類報告事項: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覆同意方可進行的5種事項,如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等;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7種事項,如提拔任用領導幹部的親屬和祕書等身邊人員、被問責領導幹部影響期滿重新任用的等。《辦法》明確了報告事項,完善了審覈程序,進一步將關口前移,把好了選人用人關,看似亡羊補牢,實則防患於未然。

三是更具操作性。針對當前選人用人上存在的種種不正之風,“四項監督”制度能抓住問題的要害,觸及到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其言簡意賅、通俗易懂、規定到位、方法具體,改變了以往在選人用人上實施責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從何下手的尷尬局面。今後,依據“四項監督”制度,就可以及時、有效地處理選人用人上各種違規違法的行爲。特別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着眼於懲戒與教育警示相結合,抓住了目前幹部選拔任用中的薄弱環節,針對性、可操作性非常強,可以說新意迭出,對於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是更具系統性。“四項監督”制度直接依據黨內法規制定的,並與相關規定協調一致,構成了黨的組織工作方面制度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又體現邏輯的嚴密性,改變了過去制度存在缺漏的環節,從整體佈局到每一條具體條文,都相互聯繫、細緻周全。“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配套銜接,互爲支撐,形成了一個緊密銜接的監督鏈條,構成中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四項監督”制度還集中體現了擴大民主、尊重民意在幹部選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起覆蓋到縣一級的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指標體系,擴大羣衆參與範圍,推進幹部民主決策,切(請您支持)實有效地提高選人用人的質量。

任賢使能,去冗官,用良吏,乃天下之公義。“四項監督”制度是一個嚴格吏治的有力武器,中央抓住“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各級各部門黨組織“一把手”這個關鍵崗位,在重點部位和核心地帶,動真格,下猛力,可以說是要求越來越嚴格,決策越來越慎重,將會有效地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充分體現出中國共產黨堅定不移地推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必先治官的堅強決心。隨着“四項監督”制度的深入貫徹落實,必將會使我們的幹部隊伍更加純潔、更加富有戰鬥力。

來源: 趙天智

第二篇: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

學習四項監督制度,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自覺性

——學習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

中共潁上縣委常委 慎城鎮黨委書記徐東輝

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四項幹部監督制度,這是我們黨在新時期,根據新的形勢,面對新的任務,健全乾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對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作爲一名基層組工幹部,自覺學習和掌握四項監督制度,對選人用人的公正性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經過多次學習四項制度,對制度的精神實質有了深刻了解,得到很大啓示。

一、四項制度在黨的建設、黨的幹部選拔上具有重要意義。 四項制度共同構成了事前報告、事後評議、離任檢查、違規失責追究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爲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健全乾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重要依據。李源潮部長曾說過:“選人用人責任重於泰山”。這句話稱出了選人用人的份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歷來是社會的焦點,關係着民心向背和黨的事業興衰成敗。四項制度是防範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有效保證,對於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中的違規違紀行爲,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良好的選人用人環境,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四項監督制度是我們黨推動黨的建設,從嚴治黨,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科學化水平,實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切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各級幹部隊伍建設,明確了幹部選拔任用的高壓線,具

有強大的警示效應。

二、學習四項監督制度,核心是自律。

四項監督制度是對《幹部任用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關於幹部工作監督的深化和拓展,制度之間互爲補充,各有側重,配套銜接,明確了違規情形和和處理措施,構成了一個“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任“監督鏈”,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都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爲新時期做好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樹立了標杆。

學習貫徹四項制度,必須按照組工幹部精通、一般幹部羣衆知曉的要求,帶頭學習,做好表率,對四項制度仔細研讀、深入領會、熟練掌握,築牢思想的“防火牆”,打好自身的“預防針”。同時,還要當好四項制度的宣傳者,承擔起宣傳員、解說員的角色,積極宣傳講解四項制度的重大意義和主要內容,增強幹部羣衆對四項監督制度知曉的廣度和深度,在深化認識中強化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爲幹部工作更好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創造良好的輿論導向和思想基礎。

一項制度再好再科學,最終還得要人來執行。執行者的態度決定了政策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因此學習四項制度,不是形式上的學,更要深入的調研學習,總結工作經驗,深刻認識四項制度的現實緊迫性、必要性,要深刻認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對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和諧安康的千秋偉業所產業的巨大影響,更要加強黨性鍛鍊提高執行黨紀政紀的自覺性,真正做到對黨忠誠,爲民負責。

三、認真落實四項監督制度,在於擺正自身角色

四項監督制度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用人不正之風等問題,對誰來追究、如何追究等情況都作了具體的要求。組織部門和廣大組工幹部在落實四項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要認清角色、準確定位。在執行制度過程中,要嚴謹縝密,不違反規定、不觸及“高壓線”;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不計個人得失,敢於講真話,敢於堅持正確意見,敢於秉持公道正義,敢於同不正之風作鬥爭,嚴防幹部考察失真失實,嚴把幹部選人用人關口,強化監督檢查,提升法規執行水平;在接受監督過程中,要有寬闊的胸襟,敢於承擔責任,敢於直面矛盾,敢於揭醜亮短,對存在的問題不推諉、不迴避,對下屬違反制度、違規操作不庇護、不手軟,切實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鬆;在不違背保密紀律的前提下,要靠陽光、靠公開、靠民主、靠羣衆,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發揮一線幹部羣衆的事前監督權利。

一名黨的幹部最重要的就是要懷着公道、仁愛、謙遜、敬畏的心,公道能保證在選人用人、提拔幹部的時候做到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實事求是地看待每一個人,看到他們的實際表現,不要讓感情和主觀意思矇蔽了客觀看待事物的眼睛,爲黨爲人民推薦提拔好乾部、好公僕;仁愛是能夠關注到每一名幹部的發展和利益,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用謙遜的態度對待每一個人、每一件事,對待同事、其他人員要平和、謙虛、謹慎,切忌驕傲,以勢壓人;對每一個制度、原則要堅持,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做的不做,不該去的地方不去,對工作標準、紀律規定要時刻牢記於心,並以此爲警繩,時刻提醒自己,要求自己。

把權利放在陽光下,把紀律牢記在心間,把監督當做一種考驗。

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築起了一道防範用人不正之風的“防火牆”。

第三篇: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

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是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四項監督制度,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相互補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向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組合拳”,爲幹部選拔任用陽光化安上了“殺毒軟件”,減少了“病毒危害”,有利於保證幹部選拔任用機制“肌體健康”。

要建立完善社會推薦、監督機制。羣衆的眼睛是雪亮的,羣衆的心裏是最有數的,幹部的德、能、勤、績羣衆看得最清楚,羣衆最有發言權。因此,建議各級黨組織在選人用人時要考慮羣衆的意見,建立羣衆民主推薦和基層民意監督機制,真正把那些“品德優良、淡泊名利”的優秀幹部甄別出來。要不斷改進幹部任用提名方式,鼓勵多種渠道推薦幹部,廣開舉賢薦能之路。積極擴大羣衆參與度和公開透明度,擴大幹部推薦環節的民主,以保證那些紮紮實實爲羣衆幹實事、真心實意爲羣衆謀利益的優秀幹部能夠進入組織選拔的視野,使那些一心幹事、實績突出的青年優秀幹部能夠推薦上來。

作爲鄉鎮級別,要把握好股級幹部的“出入口”,從而在幹部隊伍中形成“一心一意幹事受尊敬、受重用”的良好導向。同時要建立科學的考覈機制。注重從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關鍵時刻表現、對待個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幹部。善於在艱難工作、困苦環境的攻艱中發現人才,在名利位的謙讓中發現人才。對此,各級黨組織在考覈幹部時,就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以科學的辦法作出客觀的評價。只有這樣才能讓想幹事的有機會、能幹事的有舞臺、幹成事的有位子,進一步激發幹部幹事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整個幹部隊伍纔會始終充滿蓬勃朝氣、昂揚銳氣、浩然正氣。

切實提高法規制度的執行力。“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制度建設的效用,不僅在於制度的制定,更在於制度的執行,而制度的執行力則體現了黨的執政能力。作爲面對居民羣衆的一名基層領導,要以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的高度責任感爲已任,認真貫徹落實、嚴格遵照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迴應幹部羣衆的關切和期待,讓黨放心、讓組織放心、讓羣衆滿意。

第四篇:開展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

四項監督制度,是幹部監督工作的一項創新性舉措。我市作爲試點市,要思想和行動先行一步,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深刻認識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的重大意義。四項監督制度的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爲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四項監督制度共同構成了事前報告、

事後評議、離任檢

查、違規失責追究的完整幹部監督體系,爲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製度保障。

全面準確把握四項監督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四項制度破解了許多制約幹部選任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對需要報告、評議、檢查和責任追究的內容情形作了具體規定,指導性和操作性強。如責任追究辦法將責任追究對象劃分爲5個大類,共規定了

39種應當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

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對規定的類別和情形,要對號入座,違反了哪一條就追究相對應的責任,應報告哪一項就必須按規定報告。必須深刻理解四項監督制度的這些新要求,全面深入地查找幹部選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足和薄弱環節,符合要求的繼續堅持執行好,不符合要求的堅決摒棄,把思想完全統一到新的要求上來。

結合試點工作抓好深入貫徹落實。當前要把學習宣傳培訓作爲工作重點抓緊抓好。以此爲契機,深入推進“科學規範有效監督市委書記用人行爲”試點工作。完善幹部選任過程中在初始提名、差額提名、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常委會和全委會無記名票決等方面的做法,進一步探索創新途徑和方式,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工作制度體系建設。積極開展組織工作羣衆滿意度調查,把幹部羣衆對幹部選任工作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滿意度,作爲評價標準和改進工作的依據。堅決查處幹部選任工作中的違規行爲,切實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第五篇:學習四項監督制度心得

學習“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

銀河鎮黨委書記:吳躍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等四項監督制度的頒佈實施,爲進一步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把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有重要的現實和指導意義。本人對照文件逐條學習研究,正確把握內涵,務求領會精神,並獲得以下心得。

一、四項監督制度是對選人用人權力監督的重要舉措幹部選拔任用問題,歷來是社會的焦點,關係民心向背和黨的事業興衰成敗。近幾年,通過不斷加強整治力度雖然取得較大成績,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依然是幹部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是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整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顯示了我黨堅定不移地推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的堅強決心。

二、四項監督制度是根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制度依據有權必有責、失責受追究,是權責一致原則的根本要求。 1

選人用人,既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要求必須嚴格。現實中,用人上的違規行爲和失察失誤現象時有發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幹部選拔任用責任主體不清、責權關係不明,致使出了問題往往難以追究到位;還使一些地方和部門該執行的制度沒有嚴格執行,該履行的職責沒有認真履行,該查處的問題沒有切實查處,損害了幹部工作的嚴肅性。四項監督制度以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爲利器,在選人用人問題上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對違規失責者應該受到怎樣的查處都有明確規定,改變了以往在選人用人上實施責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從何下手的尷尬局面。依據這四個監督制度,就可以及時、有效地處理選人用人上各種違規違紀的行爲。

三、四項監督制度是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組合拳”四項監督制度,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爲幹部選拔任用形成系統的“防控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的原則,列出了五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並規定了責任追究措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着眼於事前把關和事前預防,規定了五種幹部選拔任用情況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部門,規定

了七種幹部選拔情況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強化了“事後”監督,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詳細規定了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程序、參加民主評議的範圍,同時規定了檢查結果的運用。總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互爲補充,各有側重,配套銜接,初步構成一個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都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的出臺,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一項創新性的重大舉措。反映了全黨同志的願望和人民羣衆的期待。體現了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推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必先治官的堅強決心,必將推動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開、更透明的軌道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