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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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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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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公務員迴避制度

公務員迴避制度

公務員法規定的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迴避是指爲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係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開有關親屬關係和公務的制度。

1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職迴避親屬

①夫妻關係; ②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迴避職務

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變通執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職務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地域迴避

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爲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迴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迴避主要規範對象爲原籍任職。

3公務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係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二篇:公務員迴避制度

公務員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

這一規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迴避關係。對可能形成迴避關係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迴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規定同時明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公務員迴避制度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可以減少因親屬關係等人爲因素對工作的干擾。

任職迴避

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地域迴避

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公務迴避

公務員應當迴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覈、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徵、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第三篇:公務員迴避制度

公務員迴避制度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於我國特殊的國情、制度本身的不盡完備、實際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關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國目前實施國家公務員迴避制度還存在着許多制約因素,應通過逐步解決原有的問題,對新進人員嚴格把關;將公務員迴避制度與行政監察制度有機結合;實行自我約束和依法迴避相結合;從嚴把握與靈活操作相結合;統籌兼顧、整體配套等舉措、落實公務員制度

一、公務員迴避制度的基本內容

我國公務員迴避制度中對公務員的迴避要求主要是針對有某種親屬關係的公務員而言。除了任職迴避、公務迴避直接因親屬關係引起外,地區迴避實質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區的親屬宗法關係。親屬關係是一種社會關係,也是一種自然關係,有親疏遠近之分。如果在公務員的任職、執行公務等方面針對公務員的所有親屬關係作出限制規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沒有必要。所以,迴避制度只是針對公務員比較密切的親屬關係作出的限制規定。 (1)職務迴避 (2)公務迴避。 (3)地區迴避,

二、實施公務員迴避制度的制約因素

1?傳統親緣觀念和習慣勢力的長期影響使得實施公務員迴避制度缺乏民衆心理基礎。我國是一個相當重視親屬關係的社會,宗族、親緣觀念根深蒂固,對人們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動影響極大

2?商品經濟發展水平的長期落後也是實施迴避制度的重要制約因素。

3?對公務員迴避制度的功能未能準確定位和靈活應用。實行公務員迴避制度對保持公務員的公正廉潔,促進政府機關的廉政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迴避制度當做包治行政機關管理百病的靈藥,那也是不恰當的。就回避制度解決不正之風的作用來說,它雖然具有很積極的作用,但不能徹底解決一切不正之風,還必須從加強民主監督入手,建立健全監督制衡機制等。而且目前我們實施的各項制度中還存在諸如戶籍制度等與迴避制度有一定程度衝突的地方,從而制約着迴避制度發揮應有的功效,這就要求我們在實踐中必須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靈活地加以應用,而如何靈活應用並非容易之事。

4?實施迴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迴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門內實施同時也必須有人事部門的協調和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否則將很難實行。長期以來,親屬聚集現象的產生,既有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也有不少是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監督體系。健全的監督體系,是公務員迴避制度得以執行的根本。但是目前這樣的監督檢查體系在我國還很不健全,公務員在任職或執行公務中履行迴避的義務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公務員的自覺,但由於覺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關係重大,並不是所有的公務員都能有這樣的自覺性。

三、落實公務員迴避制度的對策建議

1?逐步解決原有的問題,對新進人員則應嚴格把關。由於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機關沒有實行迴避制度,原有的問題較多,不可能靠迴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時間內解決幾十年積累起來的問題。在推行現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向公務員過渡的工作中,由於歷史原因迴避對象多,在過渡中一次解決不易,要根據公務員的職務、年齡及工作性質分期分批採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調整、解決。直系親屬堅決迴避,不允許同一機關有直系親屬存在;旁系做適當調整,同一機關有旁系親屬關係的,原則上應調離一方進行迴避,確實困難的,可以分步進行,先在機關內部主要崗位調整迴避,以後逐步調整完善。而對新進人員則必須從現在起嚴格把關,必須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務員考錄體系,錄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過硬的優秀人才,要堅持原則和標準,堅決剔除不稱職不合格人才,在公務員考試錄用這個進口中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避免產生新的親屬聚集現象。公務員制度過渡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新人新辦法。這一原則在公務員迴避制度實施中也同樣適用

2?將公務員迴避制度與行政監察制度有機結合。保(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障迴避制度的實施必須實行嚴格的監察制度。公務員迴避制度的執行與行政監察制度有密切的聯繫,完備的行政監察制度可以加強公務員迴避制度的執行。實行公務員迴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減少公務員利用職權爲自己及親屬謀取私利的可能,對克服任人唯親、結幫營私等不正之風,起到了防患於未然的積極作用,但迴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權謀私的現象,不能希望單靠一項迴避制度,就能從根本上消除和杜絕各種違法行爲,需要行政監察制度的補充、配合,從不同的環節加強監督管理,有效地制約各種徇私舞弊現象。監察制度也會受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的影響,需要回避制度來擺脫各種親屬關係的牽制。迴避制度與監察制度的有機結合,既可相互補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爲相互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促進相互的發展,以便更好地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公正廉潔,依法辦事,保證國家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

3?實行自我約束和依法迴避相結合。公務員在任職和執行公務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況時,應按規定主動提出迴避。這需要公務員有較強的迴避意識和高度的自覺性。爲此必須對公務員加強培訓和教育,積極做好宣傳和動員工作,讓廣大公務員瞭解親屬聚集所帶來的危害,掌握迴避制度的有關情況,認識到在我國推行迴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廣大公務員積極主動地支持和配合這一制度的實施,自我約束,自覺接受迴避,遵守迴避紀律,使迴避制度能夠在高度自覺的基礎上實施。同時,迴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項帶有很強的限制性的規定。因此,這項規定就必須要有法律尊嚴,一經確定,就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任何人不得違反,如有違反,應追究其法律責任。本着自我約束和法制原則相結合的精神,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員迴避的申報和審查制度。公務員在錄用晉升、調配過程中有義務如實向主管的幹部或人事部門申報迴避的親屬情況;各級幹部、人事部門在人員錄用、晉升、調配過程中應對當事人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況;對因聯姻等新形成的親屬關係,也應進行經常性檢查,確定有無需要回避的情況,並及時作出處理。各級政府要根據不同部門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迴避法規,使迴避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遵守迴避制度、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公務員,要進行嚴肅批評,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以維護迴避制度的嚴肅性。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對迴避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迴避制度的,應及時採取行政措施加以糾正,必要時訴諸法律。

4?從嚴把握與靈活操作相結合。實行公務員迴避制度既要從嚴把握,嚴格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要求進行調整,又要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實際情況,靈活對待,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逐步推廣、實施,不能強求一律。

5?統籌兼顧、整體配套。實行迴避制度,一般來說應堅持以低避高的原則:在一部分公務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部門時,職務級別不同的,應由職務較低的一方迴避;一般幹部應服從領導幹部;專業不對口的人員應服從專業對口的人員;低層次職務的人員應服從高層次職務的人員;幹部來源充足的部門應服從幹部來源不充足的部門;下層機關應服從上層機關。但還需要從工作實際出發,統籌兼顧:在職務級別不同的情況下,個別因工作特殊需要,經人事部門批准,也可由職務較高的一方迴避;職務級別相同的,由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的情況決定其中一方的迴避;在特殊部門和特殊崗位任職的公務員,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也可暫不實行迴避。

因此做好公務員迴避制度有助於減少因親屬關係等人爲因素對工作的干擾, 有利於保護公務員的健康成長,有利於發揮全社會對公務員的監督,對維護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建設也有重要意義。對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篇:公務員迴避制度

我國出臺規定進一步規範公務員迴避制度新華網北京2月23日電(記者趙超)記者23日從國家公務員局獲悉,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發佈了《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對公務員迴避制度作出進一步規範。

公務員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按照這一規定,在任職迴避方面,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在地域迴避方面,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在公務迴避方面,公務員應當迴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覈、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徵、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這一規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迴避關係。對可能形成迴避關係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迴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規定同時明確,公務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公務員應當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國家公務員局負責人表示,公務員迴避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可以減少因親屬關係等人爲因素對工作的干擾。規定的出臺對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篇:公務員迴避制度

公務員的迴避制度

一、含義:迴避是指爲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係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開有關親屬關係和公務的制度。

二、公務員迴避制度的類型:

從理論上來看,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三種迴避種類基本包括了可能影響公務的主要情形。

(一)任職迴避

1、任職迴避的含義

公務員任職迴避,是指對有特定親屬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職迴避是公務員迴避制度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限制互爲親屬關係的人員在一個單位或部門任職,防止和克服親屬聚集極其產生的各種弊端,爲公務員廉潔奉公創造條件。

2、任職迴避的主要情形

任職迴避的對象主要是存在法定的親屬關係的公務員。公務員法並不反對具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人都參加到公務員隊伍中去實踐中“警察世家”、“子承父業”、“夫妻警察”等現象並不少見。但關鍵是他們所擔任的職務之間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關係:一是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二是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其中 “同一行政首長”的意思爲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是指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第三種情形主要是考慮由領導的親屬擔任紀檢、監察、審計的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而由親屬擔任組織、人事、財務工作則容易在用人和財務管理上產生腐敗等問題。

但考慮到工作實踐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質等原因也可以對任職迴避作一定變通。例如一些邊遠海關鄰近的單位很少就業、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雙方同去該海關工作可以解決很多實際問題。但是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纔可以對任職迴避作變通規定。

任職迴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

(二)地域迴避

1、地域迴避的含義

地域迴避也叫籍貫迴避。是指縣級以下政府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任職。公務員地域迴避,是爲了避免親屬關係、宗族關係等影響公務員履行職務,對公務員在親屬比較集中的地域擔任某些職務作出的限制。

但是中央、省、市級政府領導無需迴避,需要實行地域迴避的只是擔任縣、鄉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不適用於地域迴避制度。

2、地域迴避制度的應用情況

迴避制度的應用情況一般有:第一、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爲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第二、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第三、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

從我國實際出發,確定公務員地域迴避的範圍爲鄉級和縣級機關,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縣鄉承擔的工作較爲具體,親戚相對集中,在執行公務時容易與親友的利益產生直接的關係;二是這一範圍較窄,較易實行。

(三)公務迴避。

1、公務迴避的含義

所謂公務迴避是指公務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係爲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終止職務行爲而由其他公務員來行使相應的職權。公務迴避表明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凡處理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益的問題時應該回避。實行公務迴避的目的在於消除可能會對公務執行者造成影響的各種因素保證公務員秉公執法。

公務迴避是防範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因私情不能公正履行職責時採取的一種帶有強制性,預防性的措施。這一措施具有着隨機性、公正性、自律性和時限性。

2、公務迴避的主要情形

公務迴避的情況主要有: 一是涉及公務員本人的利害關係。二是涉及與本人有比較密切的四種親屬關係,即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和近姻親關係的人員有利害關係的。第三種是除此兩種之外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關係。例如朋友關係、校友關係、師生關係、戰友關係、競爭關係、敵對關係等等。

實行職務迴避可以通過防止和克服親屬聚集,以利於部門或單位內部科學、嚴格的管理,爲國家公務員依法秉公辦事、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創造條件。公務迴避的實施則有利於使公務活動的依法公正執行,減少人爲因素的干擾,爲公務

的執行創造一個良好的條件。地區迴避的實施,不僅可以使公務員免受一些親屬關係的影響,減少實行職務迴避和公務迴避的困難,更重要的是使公務員本人擺脫家鄉各種複雜的關係對其工作的干擾,使他們利用職權直接爲自己家鄉的各種親屬謀取私利的可能大大地減少。客觀上爲公務員提供了一個較好的工作環境。職務迴避、公務迴避、地區迴避有機結合便可構成一個完備的迴避制度,可以比較全面地防止各種關係的不利影響。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國務院某部部長張某的祕書小王(回族人)在今年與張部長的二女兒喜結良緣,登記結婚。此前,王祕書在向部機關人事部門遞交領取結婚登記介紹申請的同時,也遞交了一份要求調離該部到其出生地,寧夏一自治縣工作的申請書。幾年後小王已經是該自治縣的縣長 。並即將成爲自治州州長。

問:1、王祕書因何故要申請調離該部?並說明理由。

2、小王擔任其出生地的自治縣的縣長是否違反公務員迴避制度?

答:1、王祕書申請調出該部是符合公務員法中規定的公務員迴避制度的。這是因爲,王祕書與張部長二女兒小張結婚後,他與張部長構成了近姻親關係(配偶的父母),屬於應迴避的親屬關係之一。因爲祕書工作的特殊性,張部長與王祕書之間存在着一定的領導關係,故也視爲一種任職迴避。

2、不違反。根據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不適用於地域迴避制度。

案例二、一天,某縣發生了原公安局長章某某的兒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爲直接主管社會治安的部門領導,章某某平時不但不對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發後直接參與處理,在當地造成極壞影響。爲此,死者家屬爲討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終取得了較滿意的結果。章某某被撤職查辦,其子也得到了應有的下場。

問:1、章某某爲什麼被撤掉公安局長職務?這一事件有何啓迪?試用公務員迴避制度予以說明。

2、列出需要任職迴避的幾種親屬關係?

答:1、章某某的兒子與章某某是屬於直系血親關係,是屬於公務員迴避的範圍之內,在章某某的兒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後,身爲直接主管社會治安的部門領導,沒有主動提出迴避申請,反而在事發後直接參與處理,嚴重違反公務迴避制度。

2、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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