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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管理細則(暫行)

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管理細則(暫行)

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0號)、《山東銀保監局關於轉發《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銀保監發〔2020〕3號)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履職行爲的管理,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員工履職迴避遵循“突出重點、實事求是、強化監督、穩妥有序”的基本原則,營造“主動申報、嚴格迴避、公正履職、強化內控”的文化氛圍。

第三條本細則員工範圍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在崗人員。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於**中心支公司所有員工履職迴避管理。

第二章員工履職迴避管理組織構架及主要職責

第五條**中支責任人爲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主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組織領導與工作佈署;指定員工履職迴避牽頭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審定員工履職迴避相關制度及實施方案;推動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中支綜合室爲員工履職迴避牽頭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員工履職迴避制度;負責做好員工履職迴避宣傳教育;負責組織和開展摸排清理工作;負責科學制定分步實施方案;負責組織或指派人員對未嚴格執行履職迴避要求、未按規定報告親屬信息、逃避履職迴避管理等問題的機構進行調查覈實及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第七條 各部門責任人及各分支機構責任人是本機構員工履職迴避管理的主責任人,負責轄內員工履職迴避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 各級機構應充分認識履職迴避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宣傳教育,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履職迴避管理作爲本機構穩健運行的基礎性工作。

第三章 履職迴避範圍

第九條 履職迴避應突出重點,對關鍵人員和重點業務進行履職迴避。包括對公司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管理人員的任職迴避,員工從事業務活動時的業務迴避。

第十條關鍵人員是指對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和內設部門負責人。關鍵人員包括:

1、**中心支公司責任人;

2、根據工作崗位重要程度確定的其他關鍵人員。

第十一條除“關鍵人員”外其他員工爲普通員工。

第十二條關鍵人員應迴避的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第十三條普通員工應迴避的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四章任職迴避

第十四條關鍵人員任職迴避。本人與親屬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管理層成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管理關係的職務。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管理層成員的單位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內控、內審、風險管理、授信審批、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工作。“同一單位”主要指關鍵人員所在機構本部(**中心支公司爲同一單位)。

關鍵人員與親屬不得同時在其他雙方有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係等影響內控機制有效性的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監管人員親屬任職迴避。員工有親屬在監管機構工作的,員工崗位和職責應避免與親屬存在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關係。

第十六條公職人員迴避。各級機構擬聘用曾在黨政機關工作的公職人員的,應嚴格審覈是否符合《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迴避要求,其任職是否經原單位黨委(黨組)審覈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各部門、各單位應對在業務運營、內控管理和風險防範等方面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內設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員工進行輪崗。

(一)輪崗期限: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在同一職位上任職5年以上,列入輪崗規劃,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適當延長或縮短輪崗年限,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

(二)輪崗方式:**中支B類職級員工可在全省範圍內進行輪崗。C類及以下職級員工原則上在同一單位進行輪崗,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在中支公司本部與各營服間進行輪崗。

(三)員工進行輪崗時,應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履職迴避要求。

(四)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確有特殊情況的,可申請豁免,並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

第五章業務迴避

第十八條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係的,應主動彙報並提請業務迴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第十九條重點業務包括:

(一)招投標、涉及資金審批類、投資類;

(二)涉及本人或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包括但不限於理賠、承保、給付類保全類業務等);

(三)監管或公司認爲的其他應當業務迴避的。

第六章回避程序

第二十條任職迴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所在單位提出迴避建議;

(二)任免單位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覈,聽取員工本人及相關人員意見,並提出迴避意見報任免單位;

(三)任免單位作出決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崗位或崗位職責。原則上由職務、職級較低、司齡較短的一方進行迴避。職務或職級相同,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

(四)因婚姻、職務變化等形成任職迴避關係的,本人應在30天內向所在單位報告,並在6個月內完成任職迴避調整。在任職迴避調整到位前,必須嚴格實行業務迴避。

第二十一條業務迴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主動提出迴避申請,按照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或部門負責人作出迴避決定;

(二)本人未提出迴避申請的,所在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可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三)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履行有關程序的,員工可先行迴避,並在事後及時補充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豁免迴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因客觀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確無法按要求進行任職迴避的,按照職位較高人員的人事管理權限,履行相應審批程序,並在其所在單位予以公示。

(二)**中支B類(含)職級以上員工由總公司黨部黨組織或總部領導批准;

(三)其他職級員工由分公司黨委或分公司總經理室批准;

(四)豁免人員相關信息按季度報送至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中支綜合室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迴避關係。對可能形成迴避關係的,應予以調整。

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迴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結合本單位實際,嚴格執行本規定關於履職迴避的各項要求,員工必須服從迴避決定。

各部門、各單位員工應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有意遲報、瞞報、漏報、錯報親屬信息,以及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迴避管理的,予以批評教育,並視情節嚴重將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嚴肅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五條各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限期進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個人或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各機構、部門應在管理權限範圍內及時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中支已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目前公司總部的履職迴避制度正在擬稿審批中,監管部門或總公司出臺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支綜合室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