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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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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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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商會章程

協會章程

新鄉市牧野區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新鄉市牧野區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促進會

(英文譯名爲:xinxiang city, non-public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縮寫爲:xxeda

第二條新鄉市牧野區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新鄉非公有制企業爲促進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而自願組成的,嚴格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市性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經相應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條件。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不斷深入探討和總結新形勢下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客觀規律,爲企業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和各種自助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新鄉市牧野區工商業聯合會;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新鄉市牧野區工商業聯合會民政局。本會自願接受新鄉市牧野區工商業聯合會、新鄉市牧野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爲建北小區,祕書處設在新鄉市牧野區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促進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一)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隨時爲會員提供國家新近出臺的各項法規政策及信息,遵守新鄉市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市、區政府等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新鄉市場趨勢、走向,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爲會員搭建高品質的交流合作平臺;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爲會員提供信息、技術、人才、市場、管理、經營、融資、策劃、審計、會計、保險、政策、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聯誼會等活動。

(五)編輯專刊:定期編輯發行促進會刊物,傳達新鄉市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新鄉的經濟動態及會員之間的各類信息和需求;

(六)組織考察與交流: 廣泛開展會員間互學互助,相互學習,相互借鑑,組織會員開展國內相關促進會組織的交流互訪、投資考察和協作等活動;

(七)協調服務:促進會專職的部門與人員關心瞭解加盟會員的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新鄉市及牧野區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八)承辦委託:充分利用促進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九)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促進會品牌,提高促進會知名度。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促進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按時交納會費,能夠履行會員各項義務;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按時交納會費, 能夠履行會員各項義務;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在新鄉市牧野區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和戶籍在新鄉市牧野區行政區域內,在本業務領域內具有較高聲望的公民、其他城市的企業在新鄉市牧野區分支企業、駐新牧野區辦事機構等;

(五)承認本促進會章程,在新鄉市牧野區市場經營狀況較好、信譽度較高,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

第九條入會程序:(一)本單位或本人提出入會申請並填寫會員(單位或個人)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促進會在每月的會務大會上頒發新會員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促進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促進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和接受促進會爲會員提供的服務的權利;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關於政策、法律、項目、信息的協調與服務;

(四)對本促進會的工作擁有批評和建議權;

(五)享受促進會提供的各項免費服務(如身體檢查、新產品試用、紅白事協助等).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促進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任務;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關心本促進會的工作,隨時向促進會反映情況,積極向本會網站和刊物投稿。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爲一年。如 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促進會的活動,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促進會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增補)或罷免理事及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主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5年。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祕書長提名,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名譽理事長的授予和顧問的聘任;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二)批准和廢除對外簽訂的合作協議;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每屆5年。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關心參與本會工作;

(三)理事會、副理事長、祕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七)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如確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長不宜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也可由祕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候選人由新鄉市牧野區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促進會會員大會提名產生,並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理事會選舉後予以確認。

第三十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祕書處、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起草協會工作規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文件;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祕書處、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時,可代表本會簽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關法律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行業工作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實體機構。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行業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如舉辦培訓班、編輯出版刊物資料、承接科技諮詢服務等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可用於本會聘用專家及工作人員的勞務支出、辦公設施及用品費用、編輯印發刊物資料費用、獎勵表彰先進會員或優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範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資產賬目,嚴格按照我國頒佈的有關規範會計行爲的法律法規開展本會的財務工作,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並嚴格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生效。

新鄉市牧野區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促進會

第二篇:商會章程

貴州省酒類流通企業商會章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爲:貴州省酒類流通企業商會

英文名:guizhou liquor circula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gzlma)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是由酒行業生產、銷售、包裝業、印刷業、酒業營銷諮詢服務、市場流通和熱愛支持酒行業流通事業的有關單位、個人聯合發起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爲指導思想,結合構建和諧社會,更好的爲三農服務,更好的搞活市場經濟大流通,促進酒業流通產業大發展。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號”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一看三打造”的戰略決策,增強貴州酒類流通行業的發展力度,規範酒業流通行爲,在貴州省各級領導和省工商業聯合會、貴州省民政廳的親切關懷和熱情支持下,在廣大酒類流通行業同仁和企業家的關心支持下,組建成立貴州省酒類流通企業商會。維護貴州省酒類品牌形象、維護本行業和商家的合法權益,促進貴州酒類流通行業的發展,加快建立酒類流通行業的各項組織機構,不斷提高人民羣衆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酒類流通行業的服務水平。

第四條貴州省酒類酒類流通企業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工商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州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商會地址:貴陽市新添大道220號烏江怡苑16棟202聯繫電話:0851-6995629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商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和教育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廣泛團結貴州省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圍繞發展貴州省酒類流通企業商會和規範酒類流通市場這一總目標發展各項活動。

2、組織開展酒類流通行業發展形勢的調查研究,爲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3、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酒類流通行業統計、收集,分析酒類流通行業信息、開展諮詢活動,創辦會刊,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4、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爲,協調解決內部矛盾。

5、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加與制定酒類流通行業發展規劃,對酒類流通行業內重大的渠道建設、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6、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開展與省內外、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接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

7、引導消費,促進貿易,維護會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溝通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商會與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8、進行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爲會員生存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提供行業支持和幫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9、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

與合作,並能參加有關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按時交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各類信息資料、諮詢服務和培訓)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一年一交)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商會提供有關經營狀況、統計資料、市場需求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務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

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4年。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理事長(會長)爲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打官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州省酒類流通企業商會

014年6月10日星期二

第三篇:建築業商會章程

包頭建築業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爲包頭建築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從事建築業爲主,自願參加的業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具有獨立資格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與目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項規

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企業爲宗旨,以整合建築企業資源、搭建溝通平臺、互通有無,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促進入會企業經濟發展爲目標。

第四條 本商會業務主管單位爲包頭市工商聯,接受包頭市委統戰部、民政局監

督與管理,爲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商會章程開展各類活動和服務。

第五條 商會地址:昆區青年路9號樓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及服務內容: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會

員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爲社會企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貢獻;

二、加強與全國、自治區建築企業的交流與合作,共同壯大建築企業的實力;

三、定期組織交流、考察和學習,不斷拓寬會員視野,學習先進管理經驗,提

高會員整體素質,爲會員持續發展提供借鑑;

四、定期組織聯誼交流表彰等活動,加強溝通交流,增進友誼團結,促進優勢

互補,實現協作發展;

五、多渠道關心、幫助和解決會員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向有關方面反

映,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向會員提供人力資源、資金、項目、技術、市場、法律等各種信息和諮詢

服務工作;

七、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同時

代表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爲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包頭建築業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是同意並維護本商會章程,有奉獻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業規模,具備完備的工商登記, 合法經營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和個人;

四、外阜駐包企業分公司或駐包辦事處。

第九條 本會會員入會程序:

一、會員入會須向本會祕書處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本商會每季度末對會員申請進行審覈通過;

三、經商會常務會評議通過,方可成爲正式會員;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受本商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執行本商會決議,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三、關心和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向本會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和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觸犯我國刑事法律或在經營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經由常務

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會員如有其它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情況會員若一年不

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相關活動視爲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爲: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商會做出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息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

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時換屆時需經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設立實體機構;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人

員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即副

會長以上成員)。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亦可根據情況臨時

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二、決定祕書長的聘任,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十三條 商會設置會長一名、常務會長一名、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

祕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會議由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

長、祕書長和監事長參加,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長

辦公會只研究祕書長提出的需緊急討論和通報的問題,以及需提交

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長必

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團體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知名度;

三、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的職責: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監督指導落實執行工作決議;

三、負責統籌各項活動;

四、負責統籌同行業與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條 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職責:

一、協助會長工作,負責統籌各項活動;

二、負責統籌同行業與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

三、負責協會日常事務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五、收集會員的意見,使會長與會員關係更融洽、密切;

六、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受會長委託代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祕書長的職責:

一、參與會長會議日常會議,做好會議記錄備案,按照會議要求制定各項活動

具體實施方案;

二、落實執行會員大會和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

三、統籌組織執行日常協會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爲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任一人,

委員二人。理事會員不得兼任本商會其它領導職務。監事會的主任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

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

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

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

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向理事會彙報一次,

並向會員代表大會通報。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

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

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

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嚴格財務管理制度,杜絕浪費和假公

濟私現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

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本會監事會組織的離任財

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除按國家勞動法律法

規明確規定外,其它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置

第三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會對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覈准生效。 第四十條 章程的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一、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

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三、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

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一三年 三月二十日

第四篇:楊氏商會章程

商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中華楊氏總商會大足分會。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在中華楊氏總商會領導下,弘農巴蜀楊氏聯誼會領導,監督,指導下,由大足籍楊氏企業家和在大足地區從事經商、企業管理或其他相關聯業務的楊氏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從事商貿及相關活動的互助性,自律性,世界性的商業貿易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我楊氏精神,發揚我楊氏優良傳統,提高我楊氏文化生活水準,團結族人,尊老愛幼。發揮會員之間以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爲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爲會員提供相關信息及法律諮詢,促進楊氏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住所爲大足區棠香街道辦事處。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相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對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商會的組織領導作用,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商會與其他相關聯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三)爲會員提供各種市場信息、就業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四)加強與區域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提供各種投資信息等相關資料。

(五)爲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必要時由商會出面與相關部門交涉,以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七)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其它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分爲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從事經商活動、在機關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以及從事相關經濟學術研究的楊氏宗親及其企業,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入會,均可申請入會成爲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足有一定影響力,有愛心的楊氏企業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入會費,會費收取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必要時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幕期間,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決定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

爲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站:)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爲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商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14 年2月6日經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寶慶商會章程

郴州市寶慶商會章程

2014-08-31 16:52:44 來源: 作者: 【大 中 小】 瀏覽:49次 評論:0條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寶慶(現邵陽市、婁底市)地區在郴州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的團結協作,共謀發展,成立本會。

第二條郴州市寶慶商會,是由寶慶人在郴州市從事合法經營的經濟實體以及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非政治、非宗教、非營利性的全市性綜合社團。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辦會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郴愛鄉;積極爲會員服務,爲社會服務,爲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關係,整合優勢資源,優化創業環境,打造核心動力,建設文明誠信,努力提高會員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強化郴邵婁三市經濟合作,擴大郴邵婁三市經貿往來,拓寬郴邵婁三市交流渠道,立足郴邵婁,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爲郴邵婁三市的跨越式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郴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郴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民生路1號明桂園食府(萬國酒店旁)。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動,並督促會員依法經營、依法生產;

2、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努力協調各方關係,爲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宣傳郴州市、邵陽市、婁底市三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通報三地建設新成就、新動態,受理委託組織三地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爲三地經濟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務;

4、加強會員與社會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爲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組織會員舉辦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經濟不斷髮展;

5、制定本會涉及的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做到愛國守法、文明誠信、敬業強企;

6、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加強友誼,增進共識,共同發展;

7、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凡在郴寶慶人認可本會章程的企業團體和經商個人均可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爲本會會員;凡在郴州寶慶人承認本章程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人士亦可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爲本會名譽會員。會員或名譽會員

統稱會員。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它社團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籍貫系邵陽市、婁底市;

2、擁護本會章程;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有一定的行業和區域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1、遞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4、決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2、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

4、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5、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6、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10、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3、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爲。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改選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副會長和各部門職責

1、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領導分管部門認真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精神,抓好日常各項工作;

2、辦公室職責:本室系商會的綜合協調部門,辦理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顧問委員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主任、副主任交辦事宜,協調領導及各部的關係,負責文祕檔案、人事、物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3、會員部職責:發展會員,聯繫鄉友,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4、經濟發展部職責:及時掌握、收集重要經濟信息,組織商務考察、招商引資等活動,促進商會經濟收益,幫助會員企業發展經濟;

5、宣傳部職責:向會員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合法經商、守法經營意識,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綜合素質,負責本會的對外宣傳;

6、維權部職責:加大維權力度,充分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切實有效地推進維權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會聘請顧問、名譽會長1人,名譽副會長3~4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可兼任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條顧問的條件:

1、曾經擔任過處、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離退休幹部;

2、曾經在國營或集體大型企業擔任過領導職務的離退休幹部;

3、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

4、從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崗位上退下來的老同志;

5、其它適宜擔任顧問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顧問的職責是:爲本會的發展、壯大出謀劃策,運籌帷幄。

第三十四條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爲個人行爲。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屬商會集體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會議)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會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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