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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協會章程

石膏協會章程

***市石膏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市石膏協會
第二條              ***市石膏協會是由全市石膏礦山企業、石膏加工製品企業、石膏營銷企業、石膏研發、事業及有關單位及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全市性民間社會組織,是中國石膏協會的會員單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本行業全體同仁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爲石膏礦山及石膏加工企業服務,爲政府服務,充分發揮其聯繫政府及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國家的利益,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本地資源,提升石膏行業,促進高新技術引進和推廣,轉化科學技術成果,推動石膏產業快速發展,爲***市兩個文明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與***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隨輪值理事長所在縣異動,具體駐會及辦公地點由應屆會員大會理事會確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溝通、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爲,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供技術、市場等信息,進行相關技術指導、服務與諮詢,協調政企、部門與企業關係;
(三)開展對全市新建、技改項目的技術、經濟論證,提出全市石膏產業技術、經濟發展規劃,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
(四)開展技術培訓,抓好新技術推廣,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五)組織行業活動,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行業協定的產品價格進行監督執行,反映和協調解決石膏產業法人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六)爲本協會會員單位的生產尋求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爲本協會會員單位的經營開拓新市場。
(七)按照行業的要求,加強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爲市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爲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八)承辦政府部門或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爲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1、***市轄區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所有從事石膏開採、加工、銷售、運輸、研發的企業及事業單位;
2、其他有關法人、單位或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在石膏行業管理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
 2、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3、相關機構、組織中的專業人士。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如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 自覺地遵守本會紀律,保守協會的技術和商業祕密;
(六) 認真宣傳和貫徹本會章程精神,堅決維護本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七)積極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或因註銷、撤銷而終止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祕書長;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議案並形成決議;
(五)聘請名譽會長;
(六)決定其他相關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叄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工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退會;
(五)增補或調整理事、常務理事單位或個人;
(六)決定成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       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二)、(四)、(五)、(六)、(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建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經會長委託由副會長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職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定,研究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中發生的問題;決定提交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石膏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特殊情況由理事會討論確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工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遇特殊情況其法定代表人可受託由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會財務支出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祕書處,祕書長1人,副祕書長若干人。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總會領導下的分會體制,統一按本會《章程》開展活動。各縣石膏協會是本會的基層分會。分會的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由各縣分會選舉產生,報本會備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各項活動經費原則上以會員交納的會費爲主,並提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爲協會活動提供多種形式的贊助。會員交納會費的年度標準爲:會長5萬元,副會長、祕書長3萬元,副祕書長、理事2萬元,會員1萬元。
第三十一條  爲確保按規定標準將會費集中收取到位,分別由臨***、***縣、***三縣石膏協會收取本縣會員會費,並分別按收取年度會費總額的50%留存縣石膏協會開展活動,另50%會費一次性上交本協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專職或者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財務接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部門和市工業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理事會先行研究,並以通訊形式徵得半數以上會員確認後方可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依照前條規定的程序修改後,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部門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市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工業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市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工業主管部門和市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一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市民政部門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標籤:石膏 章程 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