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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法官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爲煙臺市法官協會,是由煙臺市法院法官自願組成的羣衆團體,爲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市法院法官,開展理論結合實際的應用法學研究,推動法官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的提高,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並宣傳法官的作用,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組織法律服務活動,促進同各市、省外法官的民間學術交流和業務合作,增進了解和友誼,爲改革完善我國司法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實施而努力。

第三條  本會活動遵循的原則是:堅持“三個至上”原則,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學術研究與交流上,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學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加強與省內外法官的交往,增進了解與友誼,爲推進平安煙臺、法治煙臺、和諧煙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條  本會由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和業務指導,並接受煙臺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本會按照自身特點,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爲:

一、聯絡、團結全市法官,積極促進法官在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國中發揮作用。

二、組織應用法學研究,進行專題調查,交流審判工作經驗,提倡著書立說,提高會員執法水平。

三、促進法官的法律培訓,舉辦法學講座,組織學術交流,收集有關圖書資料,編選出版學術書刊。

四、宣傳法官的先進事蹟和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弘揚法官的職業道德,發掘推薦優秀人才。

五、關心和豐富法官的生活,反映法官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制宣傳教育等社會活動,爲法制建設服務。

七、主辦基金會和有關事業,以資助法學研究、推動學術交流、開展法官活動。

八、組織和促進同省內外法官、法學團體的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和友好往來活動,加強對省內外以及國外法官制度和司法情況的研究。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爲個人會員。

一、凡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具有本市法院法官資格的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會員批准,即成爲本會個人會員,並填發會員證。

沒有從事律師工作的離退休法官,本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成爲會員。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的組織與活動。

二、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者同本會保持長期友好合作的中外人士,經本會決定,可以授予榮譽會員、名譽理事的榮譽稱號。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利用本會的出版物和資料,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便利條件;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社會公德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三、向本會提供學術研究成果和有關信息資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九條 對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學術研究成果突出,業務成績顯著,職業道德高尚的會員,本會予以鼓勵、表彰和宣傳、推薦。

第十條 會員退會時,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即爲有效。

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或者不繳納會費,即視爲自動退會,由本會書面通知本人。

法官離職或工作調動離開法院的,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一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違反法紀、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者,由本會作出必要的處理決定。對情節特別嚴重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並予公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代表和理事會理事組成,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本會新一屆理事;

五、推舉本會名譽會長。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五年。確需提前或者推遲換屆時,須由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定,並經煙臺市民政局批准,但推遲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每屆理事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一般每一、二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採取通訊形式舉行。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討

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從理事中,選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常務理事,也可予以罷免;

五、必要時,可調整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個別成員;

六、聘請本會顧問。

爲了及時處理會務,必要時,理事會可以將本條第一、五、六項和其他事宜,委託常務理事會先行辦理,事後再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是本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如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定,並經煙臺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延長任期。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採取通訊形式舉行。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會務;

三、制定本會工作計劃,負責組織實施各項活動,審查本會財務收支,總結本會工作;

四、審查、批准、決定吸收個人會員或除名;

五、決定各工作部門、所屬機構的負責人,商定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選;

六、決定授予榮譽會員和名譽理事稱號。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爲了便於及時處理會務,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將本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及其他事宜,委託會長辦公會議或者會長、副會長先行辦理,後再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有主持、協調分管工作的實際能力,並熱心本會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或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定,並報煙臺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延長任期或者超齡任滿本屆。

本會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於實際工作情況,可以委託一位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定,並經煙臺市民政局批准。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會長負責本會日常工作,貫徹本會決議,簽署本會重要文件,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對內主持會務,對外代表煙臺市法官協會。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分擔一定的領導任務。

祕書長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協調有關方面工作,安排辦事機構,聘用工作人員,監督財務收支情況。

會長或者委託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理事會或者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逐步設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工作部門和所屬其他機構。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工作部門和所屬其他機構,在常務理事會和會長領導下進行各自分擔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辦公室,作爲日常辦事機構,並根據需要配備若干名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爲:

一、會費;

二、國內外各界贊助或捐贈;

三、主管機關補貼;

四、國家資助;

五、其他合法來源。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收支,要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重大收支,須經本會主管副會長審批,必要時,應報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各項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並接受主管單位、社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醫療、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十五日內,報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並報煙臺市民政局同意後生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批准,並報煙臺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本會終止前,應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後,再報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審查同意、煙臺市民政局審覈批准後印發。

標籤:章程 法官 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