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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改革(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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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改革(精選多篇)
第一篇: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第二篇: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第三篇: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情況第四篇:戶籍制度改革第五篇:中國戶籍制度改革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推進新市鎮建設的實施意見

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市鎮建設發展的重要內容。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新市鎮建設的意見》(鎮發〔2014〕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爲本,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新市鎮建設爲契機,以打造城鄉一體化爲總目標,以建立城鄉統一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和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爲重點,加強政策配套銜接,加快推進新市鎮建設,形成以城帶鄉、城鄉互動的發展新機制和發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標

建立以公民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爲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爲戶口遷移條件、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建立按居住地劃分的人口統計制度,促進農民向城鎮居民的身份轉換。

三、改革重點

(一)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按照公民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統稱爲“居民戶口”。 居民在現居住地居住達到一年以上的應將戶口遷至現居住地。

(二)實行按居住地劃分的人口統計制度。

實行按居住地劃分統計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並逐步實現按公民職業區分統計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以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職業狀況和城市化水平。

(三)進一步放寬新市鎮戶口遷移政策。

1、改革新市鎮戶口遷移條件准入制度。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爲戶口遷移條件爲基本條件的戶口遷移條件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其本人或整戶把戶口遷移至合法固定住所落戶。

2、改革農村居民戶口遷往新市鎮的規定。對已在新市鎮居住或就業的本市農村居民,憑居住房屋的相關證明,准予其本人或整戶把戶口遷移至實際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

本市居民因新城鎮建設需要重新安置,尚未有穩定住房的,在同一轄市、區範圍內親友處寄住或租、借房居住的,可將戶口遷至親友處或租、借房所在地落戶。憑房屋產權所有人入戶申請、申請遷入人戶口簿、身份證,在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待有穩定住房後,憑相關證明將戶口遷至穩定住房所在地。

3、在新市鎮逐步實行外來人口申領暫住證向居住證過渡管理制度。新市鎮外來務工人員,可根據自願的原則,申領居住證;在新市鎮有穩定職業且有固定住所,申領居住證(暫住證)滿5年、繳納社會保險滿5年以上的,准予其將本人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合法固定住所。憑本人申

請、居住證(暫住證)滿5年、繳納社會保險滿5年以上的證明、用工單位證明、本人身份證到相關派出所辦理,報各轄市局、分局審批。男滿50週歲、女滿40週歲以上人員原則上不再按上述條件辦理落戶手續、特殊情況需辦理落戶的,須報市局審批。

4、新市鎮範圍內各類用人單位招用非本地戶籍的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取消落戶限制,對年度接收高校畢業生3人以上的各類用人單位,允許其在所在地設立集體戶口。

(四)進一步簡化戶口辦理程序。

除公民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變更、更正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戶口以及其他疑難戶口遷移由市公安局審批外,公民的其他戶口項目變更、更正和戶口遷移由各轄市局、分局或派出所直接辦理。

四、實施時間

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的時間爲2014年月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全市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這次改革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穩步推進。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在市推進新市鎮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研究制定具體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

方案和綜合協調工作。

(二)精心實施。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認真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要對照這次改革內容,對以前出臺的相關戶口登記管理規定進行清理。認真組織相關部門、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民警進行業務培訓,熟悉掌握政策規定,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三)加強協調。各地公安機關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密切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銜接方面的相關問題,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取得預期成效。

(四)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義、目的、內容等,同時要通過政府網站、警務公開欄、宣傳櫥窗等廣泛開展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二篇: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研究部署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決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

會議指出,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關於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改革重在行動,要紮紮實實、不停頓地向前推進。當前形勢下,穩定增長、防控通脹、化解風險,努力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迫切需要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出實招。要把已經看準、具備條件、牽一髮動全身的改革項目抓緊推出,幹一件成一件,不斷釋放改革的制度紅利,激發社會活力,增強發展動力。

會議確定今年在行政體制、財稅、金融、投融資、價格、民生、統籌城鄉、農業農村、科技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大改革力度:(一)抓緊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資項目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和資質資格許可等事項。制定實施嚴控新設行政許可和規範非許可審批項目的措施,加快出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二)下力氣推動建立公開、透明、規範、完整的預算體制,形成深化預算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控制措施。削減、合併一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擴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形成資源稅費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三)穩步推出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措施,提出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操作方案。建立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制度,制定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政策,出臺擴大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範圍方案。規範發展債券、股權、信託等投融資方式。(四)形成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支線鐵路、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所有權、經營權率先向社會資本開放,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既有幹線鐵路。(五)在保障羣衆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等階梯價格制度。出臺完善水電上網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方案。(六)繼續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化公立醫院改革,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職能。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健全保障房分配製度,推進公租房、廉租房並軌。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完善食品藥品質量標準和安全准入制度。健全環保監管和生態補償制度。(七)圍繞提高城鎮化質量、推進人的城鎮化,研究新型城鎮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分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完善相關公共服務及社會保障制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八)發展現代農業,建立健全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制度,出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提出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九)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健全以企業爲主體、產學研協同創新政策,整合資源實施科技重大專項,擴大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先行先試政策試點範圍,發揮科技在經濟發展中的支撐作用。

會議強調,對上述各項改革重點任務都要按照明確的時間節點抓緊抓好,對已部署並正在推進的國有企業、深化開放、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及其他領域的改革,要繼續按照職能分工抓好落實。會議要求,在推進改革中,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尊重羣衆首創精神,堅持依法行政,確保各項改革順利有效推進。

會議決定,在第一批取消和下放71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基礎上,再取消和下放62項行政審批事項,並依法依規及時公佈。

會議還討論通過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三定”規定。

第三篇: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情況

關於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情況

重慶師範大學涉外商貿學院專業 英語師範年級2014級姓名 李紅玲指導教師:龔豔麗

摘要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在出臺政策門檻、降低相關配套政策、新增城鎮落戶人口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本文就目前存在的城鎮人口增長緩慢、農轉非積極性不高、外遷入戶人數不多等問題提出建議。

關 鍵 詞: 戶籍制度 改革 建設

正文

一、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情況

我國從建國初期到1958年,是戶籍制度形成階段。1951年7月公安部頒佈實施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全國城市戶口管理基本得到統一,1955年6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主席令的形式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標誌着全國城鄉統一戶籍制度的正式形成。從1958年到改革開放初期,是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最嚴格的時期。國家爲了執行好計劃經濟政策,先後出臺多個文件,實行最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並將有關政策附加到戶籍管理制度之中。從改革開放初期到1996年,各地紛紛開展試點,戶籍管理政策不斷放寬。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是從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方案》和1998年8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當前戶籍管理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的兩個文件開始的。2014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關於改革現行戶籍制度加快城鎮化進程意見的通知》,2014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現行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爲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礎。

兩個文件下發後,我市戶籍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政策門檻逐步降低。通過比較,我市政策門檻最低,主要體現在其他地方政策門檻底線爲“有房”,而我市底線爲有固定居所,具體規定爲:租房落戶的規定,凡城市、城鎮租住房屋二年以上,租住房屋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戶,具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持公安機關出具的房屋租賃手續、《工商營業執照》或《勞動用工合同》、所在單

位證明、居(村)委會證明、居民身份證、原籍派出所等有效證件,辦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戶手續。經商落戶的規定,凡在城市、城鎮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個體工商戶或私營業主,在我市經營二年以上,申請人持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居民身份證、原籍派出所證明等有效證件,辦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戶手續。

二是相關配套政策有所鬆動。憑證購糧、購肉、購物早已取消;城鎮轉業軍人安置由就業安置轉變爲貨幣化安置;農村低保全面鋪開,與城鎮低保也只有數額上的差距;農村合作醫療普遍建立,比城鎮醫療政策更優惠;廠礦企業招工和公務員招錄已經取消了戶口限制;義務教育農村子女就學比城鎮更優惠。

三是城鎮新增落戶人口增加。2014年到2014年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新增落戶人數累計137812人,年均增長27562人。其中,非農業人口遷入85431人,佔新增落戶的62%;佔地農轉非23537人,佔新增落戶的17%;招生7686人,佔新增落戶的5.57%;聘用1014人,佔新增落戶的0.74%;投靠親屬9680人,佔新增落戶的7.02%;落戶小城鎮2579人,佔新增落戶的1.87%;投資、購房6432人,佔新增落戶的4.67%;其它1488人, 佔新增落戶的1.79%。

二、有關我市戶籍改革的政策

(一)購買商品房戶口遷移

根據市政府渝府發〕44按照市委渝委發〔2014在主城區內購買商品房入戶的政策規定調整爲:凡在主城區購買房屋開發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門出售的房屋的人員,申請在主城區入戶,須同時具備購房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以上並實際居住和具有大專及其以上學歷、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條件。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憑購房者本人的《房屋產權證》、《購房按揭合同》、學歷證明及所在單位用工《聘用書》、《合同書》或合法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等能證明其有穩定生活來源和其他相關證明等,方可辦理入戶手續。

二)夫妻投靠戶口遷移

夫妻投靠戶口“農轉非”、“非遷非”、

(三)年老投靠戶口遷移

年老投靠子女入戶的,仍按渝公戶〕51號文件精神辦理,以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爲基本條件。

(四)主城區之間的有關戶口遷移

二、主城區之間購買開發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門出售的房屋的戶口遷移,不受購房面積、時間、文化程度和《房屋產權證》等限制;夫妻投靠的戶口遷移,不受年齡和結婚時間及穩定的職

業或生活來源的限制;

1、購買商品房戶口遷移凡在主城區以外的各區縣(自治縣、市)大中城市政府所在地的街、鎮,購買)和房屋管理部門出售的房屋及租住房管部門公房的,只要持有《房屋產權證》、《購房按揭合同》、《房屋使用權證》,以及能證明其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等相關證明的,購房者本人及配偶、

2、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夫妻投靠、年老投靠,

不受其他任何條件限制,均可辦理戶口遷移。

三、戶籍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城鎮人口增長緩慢。以市中心城區爲例,2014年常住人口37.8萬人,流動人口8萬人,近46萬人,按2014年至2014年,市中心城區常住人口總共增加了4.69萬人,年均增長0.94萬人計算,未來3年將增長近3萬人,中心城區2014年達到50萬人的目標基本可以實現,但是市心城區規劃區內的居住人口還有相當一部分是農民,要提高城鎮化水平,仍然需要努力。

(二)農轉非積極性不高。農民普遍不願農轉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非農業人口戶籍越來越失去吸引力。附加在非農業人口戶籍上的優惠政策逐步取消,現在仍然保留的有城鎮低保標準高於農村低保;非農業人口退伍軍人安置一次性安置費士兵爲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士官5倍,按城鎮低保標準支付半年的補貼;另外還有交通事故的處理賠償、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只針對部分人羣,對多數常住戶意義不大。二是計劃生育政策是影響徵地農戶不願農轉非的主要因素。農轉非後如第一胎是女孩的不能再生第二胎,育齡夫婦無論如何做工作都不願農轉非。三是被徵地農戶普遍擔憂農轉非後就沒有了宅基地,不能保留承包地,失去了土地方面的政策優惠。四是一些非農人口享受優惠政策沒有宣傳到位。農戶對待農轉非的態度是“趨利避害”,老年人由於要享受城市低保,多數願意轉;應徵入伍的青年由於要享受貨幣化安置政策普遍願意轉;育齡夫婦由於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享受第二胎生育指標,堅決不願意轉;面臨徵地農戶由於擔心享受土地的政策優惠被剝奪,也不願意轉;其他農戶由於城市低保與農村低保區別不大,農村合作醫療比城鎮醫療保障更優惠,城鎮困難羣衆的住房補貼政策、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等政策宣傳不夠、落實不好,而且相當部分農戶比較富裕,這些政策對農戶的吸引力不大,多數農戶的態度是可轉可不轉。

(三)外遷入戶人數不多。人口流動絕大部分在非農之間進行,支撐我市人口增長的主要因素是人口自然增長,支撐我市非農業人口增長的主要因素是農轉非和外來人口增加,特別是外來人口增加。但是從數量上看,遷入遷出相抵後, 在市政府確定的百強鎮及其他建制鎮(鄉)內,全面實施小城鎮戶口登記制度,即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非農人口數量實際增長不大。從質量上看,遷入遷出情況大致相同,主要區別是遷入的來自周邊地區較多,遷出的往發達地區較多,值得注意的是遷出的人口中大學聯考遷出和小孩讀書佔有相當比重,多數爲經濟條件較好、素質較高的人員。形成這種遷入人數不多、遷出人數不少的狀況,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城市發展水平不高,吸納輻射不強。

四、幾點建議

(一)提高城市發展水平。一是加大城市水電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爲城市發展提高良好的基礎。二是要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吸納輻射的能力。三是要培育城市產業,發展城市經濟,創造就業崗位,提高城市人口容量。戶籍制度改革已經不是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決定因素,重要的是城市人口增加。

(二)提供均衡的公共資源。均衡的戶籍政策必須以均衡的公共政策爲條件。從長遠來看,一種戶籍是發展方向,在目前不能實現均衡的公共政策,一次性取消附屬在兩種戶籍制度背後的不同政策的情況下,應以積極的態度從先易後難入手,逐步取消兩種政策區別,首先要逐步提高農村低保標準,向城市低保看齊;其次逐步統一城鄉醫保標準;第三逐步提高農村退伍軍人貨幣化安置標準,或國家可能統一從大中專院校中徵召軍人。第四其他政策也應根據先易後難的原則和形勢發展逐步實現無區別對待。對當前城鎮人口不願落戶,非農業人口增加緩慢的問題,原則上可以採取權宜之計,實行一種戶籍兩種政策,分期過渡,逐步解決。對老年人願意享受城鎮低保的優先辦理;對應徵入伍的優先辦理;在加大落實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的前提下願意享受政策的優先辦理;對失地農民優先辦理;對農戶願意轉爲農轉非的其既得利益包括計劃生育政策、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政策一律不變;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宅基地置換城鎮住房等政策;對已農轉非的其房屋無條件登記發證。

(三)落實好外來人員落戶政策。對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投靠親屬等符合落戶政策的,與城鎮原住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對整戶遷入或單個遷入的要一視同仁。對長期居住或“空掛戶”一視同仁。對長期居住又不願意轉爲當地戶口的,加強暫住管理,來去自由。居住一年以上的,視爲城鎮人口進行統計,願意遷入的,優先辦理。

(四)加強戶籍制度改革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戶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戶籍管理政策的學習,加大對戶籍管理制度的政策宣傳。要不斷改革工作,簡化辦證程序。繼續落實市府辦發[2014]87號文件,並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適時公佈可簡化的程序和手續,探索網上辦證等新形式和新方法,不斷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勾通協調,適時通報情況,共同推進工作。

參考文獻《科研勵志》《青年文摘》《大渝網》

第四篇:戶籍制度改革

關鍵詞:戶籍制度改革;公民權利;戶籍歧視;二元化結構

緒論

戶籍作爲確定自然人作爲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我國戶籍記載的事項主要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學歷程度、搬遷記錄等。而戶籍制度是國家對其所轄範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並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制的社會制度,是統治者徵調賦役、落實行政管理、執行法律的主要依據。

(一)研究當代戶籍改革方略的意義

在加速改革開放的今天,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益顯露,嚴重阻礙了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戶籍制度需要改革,這是大勢所趨,因此加強對戶籍改革方略的研究爲國家戶籍制度改革提供理論參考具有重大的意義。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論述。

1.有利於明確戶籍改革的目的。有人認爲戶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形成一個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和城鄉統籌的公共服務體系。有人認爲戶籍改革是爲了放寬農村人口流動,促進農村建設,推動中國經濟發展。但我認爲戶籍改革的目的是實現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生存權,能夠享受同樣的利益。一項改革的目的決定了改革的方向及最終的命運,因此明確戶籍改革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2.有利於確定改革的方向。戶籍改革是對現行戶籍制度進行改良還是完全廢除現行的戶籍制度?對此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一些人認爲戶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將附加在戶籍制度上的社會福利剝離開了,因此在實行“一元化”的前提下只需對戶籍制度進行改良就行了;持相反觀點的人認爲,應當借鑑外國的經驗,廢除戶籍制度,用身份證制度來代替現在的戶籍制度。

3.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穩妥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對戶籍和人員遷徙的管制,不僅符合社會選擇的方向,還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併發揮公民基本權利的效用。

(二)中國現行戶籍制度的結構

要研究當代戶籍改革方略當然要先了解我國現行戶籍制度的結構。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時代,國家爲了解決城鄉差別引致的農村人口向城鎮大量涌進的壓力,通過行政和法律手段將全體社會成員的職業、居住和生活空間固定而形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制度。二元社會結構,最早由荷蘭經濟學家博克提出,是指國內存在兩種生活條件、方式和觀念等的相互獨立運行的社會子系統。

1958年1月9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1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證明,向常駐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這樣,中國就不僅從法律上違背了1954年《憲法》對公民居住和遷徙自由權的規定,還正式確立了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然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制度已經明顯不適應時代的要求。穩妥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不僅“是國家加快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需要”,從法律層面上來講,還可以有效地保障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衆多弱勢羣體的公民權利。

一、中國現行戶籍制度影響下產生的社會問題

由於歷史傳統和計劃經濟體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的“二元化”戶籍制度帶有深深的身份烙印,不僅存在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之間諸種嚴重的等級差異,還因戶籍的地域差別產生了“戶籍歧視”,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不經濟的住房。

在北京、上海、深圳這樣大城市的無房者中,沒有當地戶口的人數佔去總比例的40%左右。儘管如今不少城市降低了對外來人口的落戶要求,但進城後的風險和經濟成本也隨之

提高了,其中經濟成本的提高主要體現在購房價格上。很多地方規定,准予落戶的條件是要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而據國家統計局官方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爲3864元/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全國均價也要1754元/平方米。可是當年城鎮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爲14908.61元,農村居民平均每人年收入只有5791.12元。面對如此高的房價,就算降低落戶門檻的條件,又如何讓中、低收入的農民工和高校畢業生在城市安家立業?

(二)不統一的社保。

我國當前戶籍制度揹負很多有關社會福利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會保險的不統一問題,而這樣的問題對農民工尤爲顯著和嚴重。在這裏介紹一個政策:不管在哪裏交社會保險費,等到退休的時候都只能回原戶籍所在地享受當地的退休待遇。比方說,一海南人在北京打工,就算按照北京的社會保險最低繳納基數繳納保險費,如果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數是3000元,而當他退休的時候海南的繳費基數才1000元,那他退休的時候也只能享受1000元的待遇!另外,雖然我國已經實施新農村建設,各類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初步構建,但是比起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制度,仍然沒有達到現代社會保障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三)不均衡的就業局勢。

2014年11月21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在2014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視頻會議上表示,2014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規模將達630餘萬人,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如今許多學生到外省讀大學就是希望畢業以後到發達城市謀求一職,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帶來的優厚福利待遇的城鎮居民戶口。因爲沒有本地戶口,既無法享受城市優待,也會比別人付出更多的精力與財力才能換取某種便利,而這也是人才流失最大的原因,不僅使各地人才不均衡,大大限制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使得東部各大、中城市就業壓力異常膨脹,西部偏遠地區人才奇缺,極不利於經濟效率的提高。

伴隨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正在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艱難轉型的中國不得不面臨諸多發展中的問題——農村勞動力老齡化,願意種地、能夠種地、並且會種地的農民正在變得越來越少。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在中國2億多農民工中,願意回農村定居的只佔8.8%。其中,超過9成的新生代農民工不願意回到農村。目前中國農村勞動力(16歲到65歲農村人口)有5億,其中有2.4億人離開農村,流失的這部分農村勞動力主要是青壯年,近一半留下的農村勞動力年齡在50歲至65歲之間。村家指出,越來越多的中國新生代農民不願回鄉定居,緣於中國城鄉之間收入水平、勞動環境、業餘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差距依舊明顯;緣於種糧收益仍然較低,農業生產無法實現年輕人的理想;緣於農村缺乏可靠的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農村環境污染也在日益嚴重。

韓光耀說,現在戶口的作用已越來越小、越來越微弱了。最近進行的人口普查,好多也不是憑藉你原來居住的戶口所在地去核對人口的。城市和城市之間,一城之中,人戶分離的現象已越來越普遍。市場化條件下,人才按照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價值規律流動,如果沒有開放的戶籍管理政策,人才的社會化是不可能的。中國加入wto之後,人才流動的需要,人才和國際接軌的需要,要求應聘求職的人做社會化公民,哪裏有發展的機遇就到哪裏去擇業發展,不必人走家搬。常駐的概念是相對的,以後人們也不會只有一個居住的場所、一個居住的城市。招聘單位惟纔是用,不必問戶籍在哪裏。地方政府部門更是要海納百川,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把戶口限制在統計人口的作用上。最終實現不遷戶口,來去自由。我們現在對世界各地的留學生都能做到來去自由,爲什麼國內不同省市之間的人不能不遷戶口來去自由呢?從實質上淡化戶口的作用,戶籍就不會成爲制約人才流動、分割人才市場的人爲障礙,這是一種管理方式和管理觀念的改變。人才流動的自由度提高了,人才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自然也就提高了。(《中國青年報》 鄧琮琮)益加劇;還緣於大量農民早已失去了家鄉的土地。

第五篇:中國戶籍制度改革

中國戶籍制度改革

一、戶籍制度

1、戶籍

戶籍是指“登記居民住戶的冊籍”《辭海》(1989年版),所謂冊籍,通俗的叫法就是“戶口登記簿”,或者“戶口本”。從古到今,我國的戶籍都是由政府部門設計制訂的,因此,戶籍也是個法定名稱。 2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隨着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是指通過各級國家機關對其所轄範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申報,並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制。它是統治者徵調賦役、落實行政管理、執行法律的主要依據,也是國家對農民實行道德教化、經濟剝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徑,所以,歷代王朝都沿襲着這一制度。

二、戶籍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1、封建王朝時期,從秦至漢唐,戶籍管理逐步制度化。

2、唐代戶籍制度已開始完善 。

3、明代建立起極完備的戶籍制度。

4、民國時期《戶籍法》已經推行。

5、中國現行戶籍制度

三、歷史上戶籍制度的特徵

深受傳統社會經濟制度和文化影響的我國曆史上的戶籍制度,表

現出以下特徵:

1、地域性。

2、等級性。

3、世襲性。

4、社會治安職能。

四、戶籍的作用,

第一,準確地及時地掌握全國人口的分佈、增減和變動情況,爲我國有計劃地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編制國民經濟計劃,以及節制生育等等重要政策措施,提供人口資料。

第二,證明公民的身份,以保護人民羣衆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例如:保護人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護人民正當的居住和遷徙自由,爲人民的勞動就業和受教育等出具證明等等。

第三,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空隙,限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破壞活動,保衛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五、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公民實施的以戶爲單位的戶籍人口管理政策。戶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管理方針的制定與實施均建基

於此項制度。

2、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爲3個階段:

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爲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3、中國戶籍制度的特點: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係將戶籍屬性劃分爲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

六、現行戶籍制度的弊端

1、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不利於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實現。主要是城市和農村戶口的二元化管理導致的,遷徙自由是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

2、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實上的不平等。

3、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不能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發展。

4、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的發展。

5、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也產生了一些腐敗現象。

七、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

由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過渡和改革爲城鄉統一的一元戶籍制度,打破“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戶口界限,使公民獲得統一的身份,充分體現公民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權利,剝離、剔除粘附在戶籍關係上的種種社會經濟差別功能,真正做到城鄉居民

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請關注:)平等。

八、改革的措施

1.《憲法》上恢復公民遷徙自由的條文,確認不論城鄉居民都具有自由遷徙、擇業和居住的權利。

2.政府應宣佈實行全國統一的戶籍制度,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和生活來源爲基本落戶條件。同時在過渡時期可實行暫住戶口與常駐戶口,並制定相應的標準。

3.改革戶籍制度不是取消“戶口”,而是剝離戶口的附加功能,應取消粘附在戶口上的各項利益差別,體現社會身份與“國民待遇”的平等性。

4.改革戶籍制度後,戶籍管理還是必要的。通過公民身份登記,可以證明其身份並確立其民事權利和行爲能力;可以爲政府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勞動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戶籍管理還是治安管理的基礎,在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九、戶籍制度改革的意義

有利於促進城市建設與小城鎮健康發展,促進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村人口城市化比例,加快城鎮化進程;

有利於打破傳統城鄉“二元經濟模式”,暢通流動人口經商、創業及從業渠道,形成統一勞動力市場,促進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增加投

資、興業與置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壯大消費市場;

有利於掌握人口信息,實現人口科學有效管理,提高社會管理質量與效率,促進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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