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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精品多篇】

章總則 篇一

第一條 爲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工作,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等,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按照《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在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章程序和要求 篇二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應當成立籌建工作小組,設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應當委託籌建工作小組爲申請人。籌建工作小組由主發起人、小額貸款公司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相關改制工作。

第六條籌建工作小組須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做好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籌建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並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有關要求落實籌建、開業階段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籌建工作小組須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改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清產覈資,同時對其管理狀況進行專項審計。清產覈資基準日原則上選定在清產覈資工作開始時的上季末。籌建工作小組應對清產覈資結果和審計結果進行復查。

第八條清產覈資工作結束後,籌建工作小組、小額貸款公司和中介機構應對淨資產結果進行確認,簽定淨資產確認書,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淨資產處置方案對淨資產進行處置。

第九條擬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其資質、持股比例等必須符合《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對不願意作爲發起人、不符合村鎮銀行發起人資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請人應在申報開業前完成相關股權轉讓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條有關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產覈資基準日與申請籌建日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籌建,除提交《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東(大)會同意改制的決議書及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清產覈資報告、管理狀況專項審計報告;

(三)上一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淨資產確認書及分配報告;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爲主發起人的書面聲明;

(六)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意見;

(七)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批覆文件及營業執照;

(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開業申請材料同《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規定材料。

第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限,受理、審查並決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三條籌建工作小組在收到覈准開業的批覆文件後,要及時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額貸款公司並註銷營業執照,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章監督管理 篇三

第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指導監督,嚴把准入關,確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規、穩步推進。

第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嚴格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加強對改制後村鎮銀行的持續監管,確保其穩健發展。

章附則 篇四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銀監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