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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宣傳費使用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宣傳費使用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宣傳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國有企業宣傳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工作需要,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及廣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紀念品,以及企業製作的宣傳牌匾、宣傳欄、會標橫幅、宣傳畫冊、電視專題片,沖洗照片,發生的宣傳稿費、參加產品展示以宣傳公司產品等。不包括爲安全宣傳而發生的費用以及企業的新聞宣傳機構的管理費用。

第三條 宣傳部門爲宣傳費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司下達的年度預算作爲年度內宣傳費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使用管理與審批程序

第四條 使用宣傳費時,由各部門、各單位向宣傳部門提出使用申請,依次由宣傳部門、財務部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審覈,最後報董事長批准同意後,進行支付使用。

第五條 費用的報銷按照“誰經辦、誰報銷”的原則進行,簽字審批流程爲:經辦人—部門、單位負責人—宣傳部門備案—宣傳部門、財務部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董事長。

第六條 如因工作需要,確需發生預算外費用的,需履行以下程序:由各部門、各單位向宣傳部門提出費用需求申請;宣傳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分管領導覈實同意,報董事長審批同意後,按規定使用;超出使用範圍或年度預算,由宣傳部門向公司提出請示,按照公司批示落實。

第七條 宣傳部門每年對宣傳費的預算和使用進行分析評價,及時發現偏差、改進管理、加強控制。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有企業宣傳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國有企業宣傳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神地黨羣〔2013〕65號文件同時廢止。